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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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陈晨

作者简介:陈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现就职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摘要:2012年以来,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简称“偿二代”),并于2015年正式开始试运行。本文分析了“偿二代”的制度框架与主要意义,并将“偿二代”与欧美主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与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完全可比。同时,偿二代在充分借鉴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关键词:偿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国际经验比较

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2013年5月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2015年2月保监会正式印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及过渡期内试运行方案,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掀开了新的历史篇章。与偿一代侧重定量监管和规模导向的特征相比,偿二代采用国际通行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框架,具有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偿二代的17项主干监管规则有机联系,共同作用,构建了一套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安全网(图1)。

图1:偿二代整体框架构成

一、偿二代的制度框架

(一)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通过科学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可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二是实际资本评估标准,即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标准和认可标准;三是资本分级,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和特点;四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

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量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二)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支柱共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风险的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如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管理架构和流程等,并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进而根据评估结果计量公司的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三是监管检查和分析,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四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性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三)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在第一、二支柱的基础上,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新兴保险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支柱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与市场相关方建立持续、双向的沟通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三是规范和引导评级机构,使其在偿付能力风险防范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偿二代的主要意义

(一)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偿二代有利于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促使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既能直接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又能对保险公司以往粗放式发展模式形成有力制约,引导保险公司平衡业务增长、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发展方式转型。此外,偿二代有利于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偿二代建设的目的不是提高资本要求,而是更加科学合理地计量各类风险。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兼顾价值的原则,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增强风险与资本要求的相关性,科学合理地设定资本要求,避免资本冗余,减轻行业资本负担。

根据保监会2014年6月30日测试结果,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下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稳定,仍然为紧平衡状态。从公司情况看,偿二代下大约三分之一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所上升,三分之二的公司有所下降。产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48%、17%和35%;寿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22%、66%和12%;再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51%、36%和13%。

试运行首份季度报告数据显示,偿二代下,一季度末行业偿付能力整体充足,全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64%。其中,财产险公司平均充足率为282%,人身险公司为256%,再保险公司为383%。与偿二代测试时得到的2014年6月末的数据相比,2015年1季度末行业偿二代偿付能力状况明显改善,财险公司上升40个百分点,寿险公司上升37个百分点,再保险公司上升77个百分点,不达标公司数量大幅减少6家。这反映出偿二代规则已经引导公司着手调整经营战略、加强风险管理并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偿二代实施的成效正在逐步显现。

(二)支持保险监管改革升级

当前,保监会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形成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市场化改革思路,在投资市场化、费率市场化和市场准入退出等领域迈出了“放开前端”的实质性步伐;在放松对市场行为行政管制的情况下,保监会将监管资源更多地放在后端,强化对风险的监管。偿二代“三支柱”实现了对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

流程监管,为保险监管市场化提供了重要保障。如通过第一支柱最低资本的刚性约束加强事后监管,通过第二支柱的风险综合评价和第三支柱公开信息披露来强化事中过程性监管,通过第一支柱压力测试和第二支柱的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实现风险的事前预警。偿二代将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为保险行业在产品、费率、投资和服务等方面的创新打开广阔的发展空间。

表1: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国际比较

资料来源:魏瑄,2015,偿二代下的保险资产管理,研究报告。

三、欧洲与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监管改革的重点,世界上保险业发达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在推进此项工作。国际上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并不统一,最有影响力的标准体系是欧洲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美国的基于风险的资本标准。

(一)欧盟偿付能力Ⅱ(Solvency Ⅱ)

1、Solvency Ⅱ的背景。

欧盟偿付能力体系包括偿付能力Ⅰ和偿付能力Ⅱ两种监管标准。随着保险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监管技术和监管理念也随之发生转变,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Solvency Ⅰ已完全不能满足欧洲保险业对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要求,欧盟亟需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框架来规范整个保险行业,Solvency Ⅱ就顺应时代发展而产生。既关注单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又要考虑公司的治理结构、行业风险规范以及行业整体的偿付能力等问题,建立Solvency Ⅱ的目的可概括为:提高保险监管效率,制定以风险为基础的系统制度,严格责任准备金和资本要求,搭建风险管理的综合框架,认清风险差异和减缓风险,达到用固定的标准或内部模型计算风险资本的要求。

2、Solvency Ⅱ的三支柱框架。

2000年后,欧盟启动Solvency Ⅱ,并于2009年通过了监管指令文件。Solvency Ⅱ主要借鉴了巴塞尔协议的监管理念,建立了定量要求、定性要求和信息披露的“三支柱”体系,目标是在欧盟建立统一的、以风险度量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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