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蒙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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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贷契约:羊羔息
2、损害赔偿:
1)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资
2)对死者征收“烧埋银”
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赘婿: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 及军户不得入赘
但有限制:独子
2)收继婚: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
案例——请自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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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
第九讲 蒙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1271-1368)
学习要求:了解元代的法律制度的概况;掌握蒙元法制对 唐宋的主要变化;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制建设上的特点。
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 二、元朝的立法概况 三、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四、司法机构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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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疆域 -
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
1、“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2、“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2、宣政院:负责涉及僧侣诉讼案件的司法机构。
3、刑部:职能开始兼有审判与司法行政职能。
诉讼制度请自行阅读。
五、蒙元法制的特点(见教材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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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7)《至wenku.baidu.com条格》:于《大元通制》基础上修订,为蒙元
政权的最后一部综合法典,但未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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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一)行政法制请自行阅读。
(二)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
1、契约制度
1)不动产典卖的固定手续:经官给据——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 税。
1、定罪量刑原则上之变化: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1)受理机关不同:蒙古人犯罪由专门的机关
2)刑罚适用不同:刺字;征收烧埋银
3)刑罚执行不同:蒙古人在监狱中享有特权
2、刑罚上之变化:以七为尾数十一等笞杖刑。
(四)经济法制
请自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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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机构之变化
1、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司法 审判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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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立法
1、蒙古建国前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
2、蒙古建国后
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3、蒙元政权建立后
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5)《大元通制》: 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
的结合。
6) 《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