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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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全警大巡逻,为民保安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大家并不陌生,该法律是1988年制定,历经5次修订,2023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在生态系统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可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全面修订,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背景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23年和2023年三次修正,2023年进行了修订。
现行2023版法律对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版有以下几点:1、以法律形式落实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等疫情期间发布的各种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和决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施行的2023年2月24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发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以法律条款的形式确定。
2、对刑法新增罪名提供支撑行政法规此次修订行政法,补全了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2023年4月9日起施行《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设的以食用为目的触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对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支撑。
3、新增以食用为目的和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条款,同刑法条款相适配2023版野生动物保护法与传染病防治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缺乏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理念和制度设计,检验检疫也仍存在短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办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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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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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二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相关审批要求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相关审批要求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f5907a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9b.png)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相关审批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9.15•【文号】农办渔〔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相关审批要求的通知农办渔〔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科学研究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一种特殊利用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目的,需要猎捕、人工繁育、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经过有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为进一步明确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活动相关审批要求,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水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事项审批科研单位因科学研究、物种保护等目的,需要从野外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对野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标记、取样、离水测量等操作的,应当按《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报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渔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前,应当按规定委托专家进行评估。
可以通过捕捉以外的方式满足科研需要的,原则上不批准从野外直接捕捉。
对于多家科研单位同时提出对相同物种捕捉申请的,应按照惠益共享原则,通过合并取样、资源共享等方式,尽可能减少捕捉频次、数量,降低对野外资源的干扰和破坏。
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捉过程的监督,督促科研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物种、数量、时间、地点和捕捉方法进行捕捉作业,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动物造成伤害。
二、加强野外资源调查科考活动管理对不特定种类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开展野外资源调查、科考等活动的,应当按《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将可能涉及的所有物种及数量一并报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2020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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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一项关于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法律,其内容主要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水生野生动的管理及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以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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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卷㊀第5期2023年10月黑龙江水产Northern Chinese FisheriesVol.42No.5October 2023文章编号:1674-2419(2023)05-0373-06作者简介:李恒顺(2000-),女,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㊂E -mail:441622683@㊂通讯作者:蔺妍(1980-),女,博士,大连海洋大学副教授㊂主要从事国际法与行政法研究㊂E -mail:linyan@㊂水生野生动物利用法律问题研究李恒顺,蔺㊀妍,裴兆斌(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辽宁大连116023)摘㊀㊀要:水生野生动物作为自然资源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维持生态环境健康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㊂目前在中国有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不规范的利用现象频出,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不断增加,部分渔业水域生态系统不断遭到破坏㊂因此,文章从梳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法律规制现状入手,多维度剖析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类法律问题,并对中国目前有关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中的关键问题及其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为解决有关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中的法律问题㊁促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方面的制度建设良性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㊂关键词: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程序;利用许可;行政管理;法律问题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1引言中国水域辽阔,江河交错的自然环境为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种群提供了优质的生存环境㊂而对水生野生动物的利用问题进行规范,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对于中国自然资源保护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㊂就目前来看,中国对于水生野生动物的利用许可程序㊁利用许可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在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许可证件的办理程序上,个人买家办理有关许可证件程序繁杂,且因有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个人买家无法便捷高效地办理许可证件㊂自2017新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生效后,其中部分规定未能贴合实际,出现了条例交接不连贯㊁部分行为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等现象㊂除此之外,在水生野生动物利用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中,其经营利用制度不甚完善,导致水生野生动物市场秩序紊乱㊁有关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规范研究滞后等问题层出不穷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发展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树立牢固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将 生态文明建设 的目标提到更高层次,维护水生野生动物可持续发展工作刻不容缓㊂因此,文章从现有关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许可审批程序㊁规范各主体利用行为㊁明确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相关范围与界定等方面入手,通过研究现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案例,针对水生野生动物利用法律问题提出可行性对策与建议,并提供思路与启示㊂为维持生态平衡㊁处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难题提供智力支持㊂因各类法律规定或有关政策条例中所称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大多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㊁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各省列入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附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含卵)及其所制成的产品,因此除第一章有关各类水生野生动物相关概念界定的阐述外,文章所讨论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默认为国家重点保护水生㊃373㊃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第42卷㊀第5期2023年10月黑龙江水产Northern Chinese Fisheries学术专论Academic monograph野生动物及其产品㊂2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的一般理论2.1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目前有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范围的规章共有三类[1]:第一类是由中国原林业部(现国家林草局)和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制定并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㊂而在这份名录中,有关部门将其中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㊁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根据其目前所存物种数量㊁生存条件及环境等分为了国家一级与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㊂第二类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即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㊂㊀第三类是CITES附录中所列出的水生野生动物㊂CITES的目的是防止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因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从而进行国际合作,保证其物种群能够处于健康安全的生存状态㊂自CITES实施以来,已对约超过三万种的动植物种实施了不同等级的保护,为规范野生动植物种利用与保证物种群生存状态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㊂而自1997年CITES介入了鲟鱼的管理后,从此便更多地介入了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范畴,物种涉及伊河豚(Orcaella brevirostris)㊁珊瑚(Coral)㊁海参(Holothuroidea)㊁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等㊂这一举措有效提高了全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管理水平,为规范全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提供了更多的思路与帮助㊂而中国在1981年正式缔约加入CITES,因此除了中国自行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以外,对于CITES附录中列出的水生野生动物,也要将其纳入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范围之内㊂2.2水生野生动物的利用现状目前,通过各级渔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与开发已有了显著的成效㊂对于水生野生动物的利用管理,各部门始终秉持着 限量㊁可控㊁有效 的利用原则,坚持 有效保护和增殖利用 的方针,健全水生野生动物利用制度㊂其中,常州市在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方面,就做出了许多不菲的成绩,包括建立经营利用承诺制度㊁经营利用备案制度,实行一店一证制度㊁经营利用供销合同双控管理以及依法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等[2]㊂在水生野生动物利用主体方面,中国共有四种对于水生野生动物利用需求较大的主体㊂第一种是饭店㊁集市等主要以食用为目的出售可食用海龟㊁人工养殖 子二代 娃娃鱼(Andrias davidianus)等不在国家颁布禁食名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体㊂第二种是具有展览性㊁表演性目的的水族馆类场所㊂第三种是需要进行科研项目研究的国家及地方科研部门㊂第四种是以人工养殖为目的,对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各养殖基地㊂而针对以上四种不同主体的利用需求,政府也对此一一进行了程序上的规范,包括对整个利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应具备的相关许可利用证件以及办理此类许可利用证件的条件都做出了有关解释与规定㊂如个人与集体性组织均可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件以及经营利用许可证件,且以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为目的的场所必须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件[3]㊂但办理许可利用证件的相关条件以及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的利用原则,各省也会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控㊂如一些省市对于商家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相关许可利用证件的限制比较宽松,而有些省市仅对法人开放办理证件资格,个人买家等自然人主体则无法申请利用许可㊂2.3水生野生动物利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近年来,市场对于部分稀有水生野生动物的追求度越来越高,导致人们对其进行非法利用㊁非法经营等不规范行为愈渐增多㊁屡查不绝㊂施氏鲟(Acipenser sinensis)㊁鲥(Tenualosa reevesii)㊁细鳞鲑(Brachymystax lenok)㊁大鲵(Andrias davidianus)等一些特有物种也因利用许可程序问题引发的市场流通交易受阻等不当利用行为导致生存条件遭到严重威胁,加之,目前对于审核此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利用许可程序,并未有严格的专业小组或人员来进行先前评估和有效管理,导致水生㊃473㊃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野生动物的利用未能得到合理有效的规范与管理,破坏了原有水生生态系统,使得水生自然资源枯竭的情况愈加严重㊂不仅如此,据不完全统计,因水生野生动物的不当利用行为,中国长江流域濒危鱼类物种已达92种,上游受威胁物种多达79种,这个数据在全国各大河流之中已是位居榜首㊂例如,长江中的白鱀豚(Lipotes vexillifer)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对其的行迹追踪已多年毫无音讯,并于2007年被宣布功能性灭绝,且长江鲟(Acipenser dabrya-nus)的野外自然物种群也几乎绝迹,物种群濒临灭绝㊂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是加快渔业产业优良发展进程,完善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水生野生动物利用效率的重要一环㊂中国对于黑龙江中的施氏鲟(Acipenser schrenckii)㊁达氏鳇(Huso dauricus)的规范利用就是很好的例子㊂在规制之前,因对施氏鲟㊁达氏鳇的大量非法捕捞㊁售卖,此类水生野生动物种群逐渐稀少,生存条件岌岌可危㊂但通过国家对其的利用进行法律规制,黑龙江鲟鳇野生种群的规模得到了极大的恢复,并且其有序的利用程序与良好的利用成效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㊂目前黑龙江野生鲟鳇物种产量几乎占据了中国鲟鳇养殖总产量的一半,且其衍生制品鲟鳇鱼子酱的出口量已成为世界第一,数量和质量均享誉全球[4]㊂由此,无论是从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市场经营利用秩序,还是从坚持对水生野生动物种群及自然资源保护的角度,中国都应该加快规制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相关程序,健全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许可相关法规章程,推动中国渔业市场与渔业行政机制稳步发展㊂3水生野生动物利用法律规制现状3.1特许捕捉许可现状严格控制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特别是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一直是保证水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健康发展与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的基础㊂而管控捕捞行为就要求有关行政部门规范各类有关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的申请审批程序与证件的发放程序,并且完善许可证制度,严格筛查具有捕捉资格的主体㊂一般情况下,中国不允许个人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㊂如果是出于科研或者其他目的特别需要捕捉的,也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捕捞活动㊂且要明确的是,获得捕捞许可证也并不意味着有关单位可以肆意捕捞水生野生动物,而是依旧要遵循合法利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许可的捕捞次数与物种数量进行捕捞作业,减少已具备捕捞资格主体的利用活动对自然资源带来的破坏,并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造成伤害[5]㊂3.2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许可现状目前,中国对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有关许可证件管控是极为严苛的,因此一般只有政府㊁高校㊁科研单位才有可能被准许办理,个人原则上不能进行办理㊂在猎捕方面,只有出于科研㊁病原监测㊁动物种群调控或其他需要特别捕捉等有关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重大目的时,单位或个人在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后才能进行捕捉㊂在经营利用方面,原则上来讲,中国是禁止出售㊁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㊂但同理对其的捕捞许可标准,出于科研㊁展览等国家允许的特殊情况,需要出售㊁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在向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利用㊂3.3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许可现状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相比,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利用许可范围要相对宽泛许多㊂目前在市场上可流通的最高等级的水生野生动物即为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㊂在猎捕方面,有必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㊃573㊃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保护主管机关提出许可㊂而且,只有在处于以下几种情况,才能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猎捕㊂其一,为进行生物研究需要猎捕的㊂其二,为进行合理物种资源采集需要捕猎的㊂其三,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其种源应从天然水体或场地取得的㊂其四,为完成省级科研项目和国家药品生产任务,需要从天然水域㊁地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等㊂在经营利用方面,需要出售㊁收购㊁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6]㊂4水生野生动物利用所面临的法律困境4.1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相关配套章程的滞后性2017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实施,为新形势下的水生野生动物利用工作带来了重要影响㊂但是,在新法律施行后,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改,有关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许可事项也没有得到及时调整㊂在此笔者引用了2017年一起非法饲养㊁养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案例㊂该案件中,当事人在未持有合法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将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绿海龟,放置于餐厅水箱中进行展览,用于招揽顾客㊂首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其为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㊂但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驯养繁殖的概念已经被进行调整,且不再沿用此概念,而是将 驯养繁殖 修改为 人工繁育 ㊂根据新法,各有关部门已停止办理原法规规章中的驯养繁殖许可证㊂因此,原则上,如案件当事人想要对案件标的绿海龟进行驯养,尽管不具备繁殖目的,但依然要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件㊂由此,案件当事人在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后,必须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㊂但案件中的案件标的仅为一只海龟,无法进行繁殖,当事人也不具备人工繁育技术及相关设备使海龟繁殖子代,因此其无法取得人工繁育证㊂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接受并进行行政处罚后,其违法行为将继续存在,并陷入程序闭环[7]㊂4.2个人买家购入或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程序过于严苛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许可证件的管理愈加规范,办理证件的流程也愈加方便㊂办理证件时,把所需材料邮寄到市场大厅农林局或者农村局窗口即可㊂但如果个人买家不以二次售卖为目的,仅仅是想要单纯购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或饲养水生野生动物,如在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件的农贸市场或集市等合法销售地,无其他经营利用目的购入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饲养,或在已取得相关利用㊁销售权限的药房购买药用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等,都还需办理一系列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许可证件㊂且在办理过程中,个人买家还需提供卖方的各类有关许可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资质文件㊂但作为零售,商家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提供完整的购销合同和销售资质给个人买家的㊂买家最多可以要求开发票,而目前办证的大部分省市的规定是不认发票的㊂换言之,理论上个人买家从合法商家处购买水生野生动物后,商家自行登记,并开购物凭证即可㊂但是实际上,个人买家还需要凭借购物凭证向政府申请饲养许可,且个人买家在申请利用许可时还要提供买卖合同以及卖家的销售资质文件等㊂这就对个人买家购入并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带来了极大的不便㊂4.3水生野生动物利用制度尚不完善随着水产经济的蓬勃发展,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的买卖逐渐兴起㊂但目前中国对于部分水生野生动物的利用规制却不甚完善,使得供求与规范利用之间的矛盾逐渐被激化,破坏了市场经营利用秩序㊂尤其是在个人及商户对于水生野生动物的利用许可方面,商家可以售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前提是要具备各类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许可证件,以此来保证自身售卖行为的合法性㊂但目前,国家对于买方从这类已具备经营利用许可证件的卖家处购买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重要㊃673㊃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的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进行驯养繁殖或经营利用的特许申请是否需要先行评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8]㊂5解决水生野生动物利用法律困境的对策与建议㊀㊀近年来,水生野生动物在经济作用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有关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㊂中国作为渔业大国以及水生经济物种的重要消费国,必须不断完善水生野生动物可持续发展与利用方面所存在的问题㊂长期以来,中国对于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管理,一直想要寻找到一套符合中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现状与渔业治理实情的规范利用模式,实现规范利用与合理开发两套理念并行的愿景㊂因此,笔者结合各类理论研究,在多维度剖析水生野生动物利用所存在的法律困境的基础上,针对各类法律困境,如何完善不同主体对于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许可证件的取得程序㊁规范市场中水生野生动物的利用行为以及健全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合理利用的配套法规规章等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㊂5.1制修订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利用配套法律规章在上述绿海龟案中可以看出,目前中国要求办理有关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许可证件的行为要求与规定利用许可内容仍有偏差㊂本案中,当事人虽不具备任何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实质条件,其购入绿海龟的目的也仅仅是为了饲养与展览,但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仍需办理有关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殖许可证件㊂此时就出现了利用行为与法律章程不配套的问题㊂因此根据 严规许可审批㊁创新监管许可利用㊁创造良好利用环境 的立法本意,只有进一步完善并规范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相关许可程序与内容,使利用主体有法可依㊁有章可循,能够在各类许可利用证件中,找到最符合自己利用行为的一项,并进行申请,才能够更好地促进水生野生动物利用市场良性发展,并且此举也符合当前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要求[9]㊂因此为进一步落实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加快制定或修改相关配套法律规章,使各类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行为都有与其对应的规制条例,便于利用主体申请各类有关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许可证件㊂各地也应因地制宜地制修订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㊂同时,也还应对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许可尽快完善其相关规制条例㊁明确其可利用物种范围与相对应的许可证件,避免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产生歧义㊂5.2优化个人买家购入或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程序目前对于水生野生动物的个人买家而言,合法购买或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并非易事㊂个人买家不仅要满足以个人观赏为目的,不再进行二次销售的条件,还必须在合法销售地购入国家许可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㊂除此之外,还需要办理各类有关合法利用或饲养水生野生动物的许可证件㊂这将对个人买家合理利用或饲养相关水生野生动物带来极大的不便㊂此项政策的实施本意是为了规范对水生野生动物的合法利用与饲养行为,但针对个人买家过于严苛繁琐的利用许可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反而会干扰水生野生动物交易的市场秩序㊂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个人买家已经满足允许利用及饲养的主客观条件,如不以二次销售为目的㊁购入的具有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相关资质等,并且个人买家的购入与利用行为不会对水生自然资源造成破坏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个人买家购入或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相关限制,省略个人买家办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相关许可证件的程序㊂且对于部分需要证明购入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合法性的,也应由购入地即卖方持证证明㊂或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卖家在向个人买家出售水生野生动物的同时,也要出具相应的经营利用许可证件,便于个人买家利用或饲养相关水生野生动物[10,11]㊂5.3健全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审批机制规范各类有关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的许可证件制度,是合法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前提与保障㊂完善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许可证件的申请及审批程序,重点对经营利用㊁人工繁育㊁捕捉等许可的申请条件㊁审核材料㊁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具体规范,对不同种类㊁不同等级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分别进行审㊃773㊃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第42卷㊀第5期2023年10月黑龙江水产Northern Chinese Fisheries学术专论Academic monograph批㊂水生野生动物种群繁多,因此对其的利用管理规范也应当根据不同种群的自身条件,量身定制管理规划,不能一概而论㊂而在对单位或个人发放各类许可证件后,也不能 一证永逸 ,要定期对已发放的利用许可证件做好检查管理工作㊁年检工作以及换证工作,分别建立详细的检查㊁年检与换证管理制度㊂同时也要做好群众与审批机制之间的政策咨询㊁信息交流工作,及时更新公示信息,便于利用主体了解利用申请所需上交的审批材料㊂参考文献:[1]何亚鹏,杜迎春,刘宁,等.水生野生动物濒危机制及保护方式探究[J].南方农业,2018,12(6):115-116. [2]吴建敏,何锦军,刘维扬.限量有序可控 常州市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监管实践与思考[J].中国水产,2011 (3):32-33.[3]陈会克,梅士杰.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提高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水平[J].河南水产,2009(4):2-4. [4]韩骥,王云山,李文龙,等.黑龙江鲟科鱼类资源现状[J].河北渔业,2016(12):52-54.[5]微月.农业部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㊁海关总署㊁公安部联手严打非法捕捉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农业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公室主任㊁渔业局局长杨坚就有关问题接受本刊专访[J].中国水产,2003, 332(7):2-4.[6]周泉涌.全球学者关注鲟鱼保护与利用[N].中国渔业报.2009-11-02.[7]钟钧伦.浅析渔业行政管理[J].海洋与渔业,2015(4): 68-69.[8]李婧慧,张海建.江苏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及管理措施[J].水产养殖,2013,34(10):22-25.[9]何映霖.我国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研究[C]//2014年中国水产学会学术年会论文摘要集.湖南长沙,2014-10.[10]刘宁.浅谈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J].中国水产,2021(10):58-60.[11]龙新.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N].农民日报.2020-03-06.Study on the legal issues of aquatic wildlife utilizationLI Hengshun,LIN Yan,PEI Zhaobin(School of Ocean Law and Humanities,Dalian Ocean University,Dalian116023,Liaoning China)Abstract:A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natural resources,aquatic wildlife is an important influencing factor in main-tain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At present,the conservation and use of aquatic wildlife resources in China are often unregulated,endangered aquatic wildlife species are increasing,and the ecosystems of some fishery waters are constantly being destroyed.Therefore,the article begins with an overview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aquatic wildlife use,and analyses various legal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aquatic wildlife protection and use in a multi-dimensional manner,and analyses the key issues in the protection and use of aquatic wildlife in China and its development prospects,in order to solve the legal problems in the protection and use of aquatic wildlife and promote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aquatic wildlife protection and use.This paper proposes feasible suggestions for solving the legal problems related to the conserv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aquat-ic wildlife,and promoting the benign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aquatic wildlife conservation and u-tilization.Keywords:Aquatic wildlife;utilization procedure;utilization license;administration;legal issues㊃873㊃Copyright©博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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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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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
![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https://img.taocdn.com/s3/m/bb985cd3524de518964b7d76.png)
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
【发文字号】农渔发[1996]3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6.01.22
【实施日期】1996.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渔发〔1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不少地区在修建水族馆,举办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展览和表演,还有不少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科学研究活动。
开展这些活动,对于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增进公众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但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捕捉、收购、运输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并
在不具备饲养和技术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展览、表演和驯养繁殖活动,致使许多珍稀濒危物种得不到妥善安置并导致死亡;一些科研部门以国家或地方重点科研项目为名,擅自向渔民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标本,促使部分渔民见利违法,使本已濒危的物种再度遭到捕杀,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为了严肃法制,加强对水族馆和水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训养繁殖、科学研究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68f47f467ec102de3bd8991.png)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后的影响与对策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后的影响与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4fc2750f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7e.png)
2021年第6期 /•43我国水生野生动物种类十分丰富,且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种类较多。
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涉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扩大、保护升级、重点突出等方面问题。
本文分析了《名录》调整后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执法监管等方面带来的影响,提出了应对这些变化的主要措施,为各地更好地落实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提供参考。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后的影响与对策文/卢昌彩我国水生野生动物种类十分丰富,其中有些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更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了系统性重构,许多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依据、程序、要求和主管部门发生调整,对资源养护、养殖生产、产业转型等带来连锁影响。
因此,有必要研究《名录》调整后的相关对策措施,更好地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一、主要特点新《名录》归属渔业部门管理的水生野生动物有302种类(294种和8类),占列入野生动物988种类(980种和8类)的30.56%,其主要特点是:(一)范围扩大新《名录》在原有66种类水生野生动物的基础上,新增215种类。
属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11种类、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204种类,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中,野外种群保护的有49种类。
至此,新《名录》中现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256种类(249种和7类),含闭壳龟、金线鲃、细鳞鲑、海马、角珊瑚、石珊瑚目、苍珊瑚科等7大属目科的所有种,比旧《名录》35种类(32种和3类),增加了221种类(217种和4类)。
国家二级保护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的21种类,直接新增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1种类。
至此,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46种类(45种和1类),比旧《名录》13种类(12种和1类),增加了33种类,增加1.54倍。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55a3bb72f90f76c661371af2.png)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1月9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四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第五章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是指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体或群体。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肉品、骨骼、皮张以及其他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五条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作,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作,并有权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运输、携带、邮寄、贮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亮点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亮点和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17a03c99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3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亮点和意义摘要:1.修订背景和目的2.修订的主要内容3.修订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亮点和意义一、修订背景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 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过三次修订。
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其中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扩大保护范围: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保护范围从原来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扩大到所有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2.强化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繁殖地,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繁殖地。
3.严格野生动物交易管理:修订后的法律明确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大对非法交易的处罚力度。
4.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5.强化法律责任: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修订的意义和影响1.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好地适应了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求,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2.修订后的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制度设计更加完善,有利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施和监管。
3.修订后的法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震慑和制止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4.修订后的法律有助于提升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形象,彰显我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决心和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8ec5e8c4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b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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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已于1999年6月21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管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的发放及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需要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本办法实行特许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门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和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四条农业部组织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提供咨询和评估。
审批机关在批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以及重要的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7604fb1a0508763230121282.png)
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章解析了国内野生动物的现实状况,主要讲述了水生野生动物生存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水野生生动物的管制以及保护提出了建议。
标签:水生野生动物;存在问题;对策1 我国水生野生动物基本情况我国海洋生物有3000多种,经济价值较大的有150多种,内陆分布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淡水鱼类有50多种。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受人类活动的影响,我国濒危物种不断增加,在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鱼类部分,已有92种鱼类被列为野生绝迹、濒危、易危、稀有等级。
我国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有近80种水生野生动物,其中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有白暨豚、中华鲟、达氏鲟、白鲟、鼋、儒艮、中华白海豚、新疆大头鱼、红珊瑚等;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有金线鱼巴、大理裂腹鱼、文昌鱼、佛耳丽蚌、花鳗鲡、胭脂鱼、唐鱼、大鲵、玳瑁、山瑞鳖、三线闭壳龟、绿海龟等;此外,还有许多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被列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东北雅罗鱼、长江鲥鱼以及龟类等。
这些物种都是世界珍稀动物资源,更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
2 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2.1 水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不断恶化2.1.1 水资源污染。
伴随着我国现代化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口数量越来越多,很多没有经过处置的工业以及城市居民产生的废水以及废物以及发展规模越来越壮大的航海运输、天然气还有石油的采掘,都对水生态造成威胁。
我国对国内进行水利、渔业、环保方面长达十万千米的河流开展检测,检测到的河流其中已被污染的河流超过一半以上,这里面还有四万千米的河流不适合发展渔业,有两千四百千米的河流水生物已不能存活。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每天排放的废水在七千吨以上,受污染最严重的是长江及其支流,每天排入的废水量差不多有三千吨,长江流域的水量占了国内水量的百分之三十六,其中受到污染的有四万多个,污染品种达到了四十多种。
在2001年,国内一共发生赤潮七十七起,遭受污染的面积达一点五万平方千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国国务院令第6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c404b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1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f268c58b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8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5•【文号】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施行日期】1997.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生动植物物种,特别是具有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的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经济物种及其自然栖息繁衍生境而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和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应该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1)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区、主要栖息地和繁殖地;(2)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水生动植物生态系统的区域;(3)国家特别重要的水生经济动植物的主要产地;(4)重要的水生动植物物种多样性的集中分布区;(5)尚未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自然状态保持良好的水生物种的自然生境;(6)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水生生物生态环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e0cbae4d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44.png)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2.07.2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森林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法规处(邮编:1007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20日。
第十三章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及有关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
![第十三章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及有关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https://img.taocdn.com/s3/m/a73bee3bf111f18583d05a8a.png)
第十三章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及有关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第一节我国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法规地球上的生物资源虽然非常丰富,但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人为因素),野生生物,尤其是野生动物以及它们的生存环境持续不断地受到破坏,许多生物已经灭绝,而且越来越多的生物处于濒危状态。
为了保护生物和它们的生存环境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是我国政府保护野生动物的根本大法,其他有关的包括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等都是依“保护法”的精神原则而制定、施行的,从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保护法”共分五章。
第一章,总则。
“保护法”的宗旨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本章其它各条主要内容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其主要内容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本章的内容主要有:对捕捉、捕捞或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规定;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出口、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对猎捕证、狞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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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本条例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家对水生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支持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四条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条例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水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水生野生动物、破坏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代为行使。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办法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相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网络的建设,提高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与保护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奖项,对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一条国家对水生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二条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设立“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为水生野生动植物种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科学评估。
审批机关在批准捕捉、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以及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特许申请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或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估鉴定单位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评估标准和工作程序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制订科学调查规划和工作计划,完善调查、监测和评估技术规范,并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水生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二)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三)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四条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
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划定禁渔区、禁渔期等其他方式予以保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征求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
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水生野生动物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建设增殖放流站、建设保护救护站、修建过鱼设施、开展增殖放流及保护救护等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水生生物专题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按评价报告要求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的损失应该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对区域内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进行监视和监测,并编制年度情况报告。
由于环境影响对水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七条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鼓励具备条件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研究的组织或机构,在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依法参与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禁止以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非法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水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水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和水生野生动物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生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建立国家水生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抢救性保护和重点保护。
第二十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水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生产。
第二十一条因保护本条例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参与水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主管部门。
已经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对捕捞作业时误捕的水生野生动物,没有明显受伤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受伤严重不适合放生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严禁私自处理。
收容、救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三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和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捕捉及其他妨碍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域及其栖息地进行巡护检查工作,制定可能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域和栖息地内水生野生动物产生不利影响的人类活动类别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禁止内容、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布。
水生野生动物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洄游通道内,禁止开展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和洄游的各类活动。
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渔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需要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审批标准及工作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
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进行捕捉,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捕捉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