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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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斯多葛学派,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于公元前人芝诺塞浦路斯岛(约公元前

336~约前264年)300斯多葛哲学学派是..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斯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人是宇宙的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同时也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拥有命令

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

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

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积极参加公

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由此不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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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打上了唯心主义的烙印。

西塞罗认为以理性为中心内容的自然法具有如下特点:自然法是最早的法。由于自然法来源于“自然”

不因此而不违背那永恒的法律。

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正确的法。

自然法是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

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

是对新通过的土地法

的与自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附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永恒不变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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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实在法

1.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源于自然法。西塞罗认为, 自然法是普遍的、至高无上的法则, 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 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法律。也就是说, 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 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 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基本形式, 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在他看来,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 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可见, 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

2.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中,西塞罗主张“恶法非法”。他认为,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立法者在立法时违背对人民的承诺,不是出于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考虑而指定的法令,都不能成为法律,或者说不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立法上,西塞罗主张公民的权利平等,他一再强调,“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起码应该在权利方面是相互平等的”。正是为了保障平等与自由,西塞罗才强调要在执政官、贵族与人民之间进行合理的权力分配,使任何一个阶级都不能逾越自己的权力界限而具有超过法律的压制其他阶级的力量,使人民丧失平等与自由。同时,在执法上,西塞罗主张法律至上原则,认为法律对于权力的限制是非常重要的,一切都应处于法律的作用之下。在司法上,西塞罗主张审批公开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他一直都强调审判公开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民众的监督之下才会有公正的审判。西塞罗主张加强对

公权力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制作好这一方面就够了,他还强调守法的重要性,他主张一切良好的法律都应得到遵守,而且必须得到遵守,不然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这样,才能真的让社会达到一个稳定的状态,才能实现正正意义上的平等自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由于把

的行政

从而为西方法治主义开了先河。二是人生而平等的原则

那是因为受教育程度不同,而人的学习能力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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