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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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规定公司区域内通行的各类车辆和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公司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公司道路交通秩序,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厂内各类行驶车辆,外来车辆和人员遵照执行。
3.定义
2.1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2 厂内机动车辆: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大于5公里/小时或具有起升、回转、翻转等工作装置的机动车辆。如:汽车、拖拉机、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叉车、铲车、吊车等)、轮式起重车、平板车、三轮电瓶车,电瓶车等;
2.3 非机动车: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重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交通工具。如:人力三轮车、手推车,自行车等。
3 职责
3.1 车辆所属单位
3.1.1 贯彻落实公司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司驾人员和车辆台帐;
3.1.2 定期组织本部门驾驶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相关技能的学习培训,督促做好各类车辆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落实车辆定置停放管理。
3.1.3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初、复训和证件管理,组织、部署全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2 安环部
3.2.1 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制定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要求,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3.2.2 督促车辆所属单位开展对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初、复训和证件管理;配合安保中心开展全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2.3 参与纠正、处理各类违章行为;参与公司机动车辆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
3.3.1负责外来车辆、来访者进行登记、检查和安全提醒,督促外来车辆、来访者遵守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3.3.2 主抓公司范围内道路交通的各类违章行为,负责参与公司机动车辆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3 协助地方交警部门做好外单位车辆在公司区域内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公司社会牌照车辆在公司区域外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3.3.4组织开展全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4企管部
3.4.1 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登记取证管理;
3.4.2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审、检测,建立相关台帐。。
3.5 其他部门(厂、部)
3.3.1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日常交通安全教育、管理;
3.3.2 负责对本部门外来车辆及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管理等。
3.5设备部
3.5.1建立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记录车辆的技术数据、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购进使用日期及车辆保险等。配合企管部开展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审、检测,建立相关台帐。
4 内容
4.1 交通标志
4.1.1 公司区域内设置的交通标志分为警告、禁令、指示三大类,由办公室(保安中心)、安环部等部门会商,委托相关方按国家有关规范制作。
4.1.2 公司区域内交通标志由企管部、安环部、办公室(保安中心)会同企划部统一策划、设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拆除和仿制。
4.1.3 进入公司车辆、行人必需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如遇交通标志与交通安全管理员指挥不一致时,必须服从安保中心人员的交通指挥。
4.2 机动车
4.2.1 内场机动车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才可以上路行驶,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外协工程队自购三轮电瓶车、机动三轮车,必须经办公室(保安中心)备案、挂牌,指定专人持证驾驶。
4.2.2 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接受年度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继续行驶和使用。车辆行驶前应对车辆性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得上路行驶。
4.2.2.1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尾气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
关标准及规定;
4.2.2.2 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刮器、灯光、后视镜和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保持齐全有效,否则不得上路行驶和使用;
4.2.2.3 全车各部件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所有车辆应配备防止油品泄露应急处置物资、器具,一旦发生油泄露应立即停车对车辆漏油部位进行检修,对路面进行清洁后方可
离开。
4.2.3 机动车发生故障需要被牵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2.3.1 被拖带的车辆由正式驾驶员操作,并在醒目处设置
“注意危险”标志;
4.2.3.2 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被拖带车辆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
4.2.3.3 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必须用硬牵引装置,不得拖带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的车辆;
4.2.3.4 无阻火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域。
4.3 车辆行驶
4.3.1 驾驶车辆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横过路面时,车辆必须在确保直行车辆、行人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4.3.2 厂区道路限速行驶
4.3.2.1 主干道行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10Km/h,码头、引桥、进出大门、车辆转弯不得超过5Km/h,非生产用车辆不得进入码头、生产区域;
4.3.2.2 叉车、电瓶车等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
4.3.2.3 特殊情况下执行任务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
4.3.3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同前车
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3.4 车辆转弯时必须减速慢行,打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
光灯改用近光灯。
4.3.5 当车辆驶入码头、作业场地时应注意避让门机等起重机械,不准与其抢行。
4.3.6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3.6.1 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