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教育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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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教育局文件

张教〔2008〕196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教育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教卫文体办(综合办),各市管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2008年度教育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根据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情况,现就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市由市教育局主管的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总体上按我局《张家港市教育系统岗位考核实施意见》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

三、考核奖金的发放

1.年度考核定为优秀和合格等次的人员,发放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年度岗位考核奖。年度岗位考核奖和年终奖金发放标准另行通知。

2.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的,可以视作合格等次晋升档案工资,但不发年度岗位考核奖;其年终奖金按合格等次人员的60%计发。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受处分未定等次,暂

缓考核的不计发年度岗位考核奖、年终奖金。

四、有关工作要求

考核工作至2008年12月25日前结束。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务必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考核工作任务,并按管理体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1.各中小学、幼儿园(独立建制)、局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岗位考核由局组织实施,并适时将考核结果反馈到学校、单位;梁丰高级中学、电视大学校级领导《2008年度领导干部考核建议等次名单》于12月25日前直接报送市人事局。

2.2008年12月25日前,各镇教卫文体办(综合办)、市管学校、直属单位将本镇、本单位《张家港市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考核结果审核表》(一式两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奖励登记表》、《奖励名册》(一式两份)、《公示结果情况反馈表》和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的书面材料(各一式两份)报我局人事监察科。其中,考核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律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并需个人签名。

3.考核所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张家港市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考核结果审核表》、《奖励登记表》、《奖励名册》、《公示结果情况反馈表》等样张均随文下发,请各镇教卫文体办(综合办)、市管学校、直属单位统一用16K(19.5cm*27cm)标准用纸印制或下载(张家港教育信息网公告栏),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奖励登记表》等表均需分别正反两面印制。

4.有关学校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学校实施。具体事项与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

附件:1.张家港市教育系统岗位考核实施意见

2.各镇(学校、单位)“优秀”、“奖励”指标计划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4.张家港市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考核结果审核表

5.奖励登记表

6.公示结果情况反馈表

7.考核结果奖励名册

.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

抄送:各中小学、幼儿园

拟稿人:缪寅核稿人:孙宝祥签发人:李宏平

附件1:

张家港市教育系统岗位考核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完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度岗位考核体系,是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正确评价学校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教职员工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教职员工奖惩、培训、晋级、奖金发放、调整工资待遇及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提供依据,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张家港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度岗位考核实施办法》,结合我市中小学校考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教职员工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本意见考核范围和对象为市教育局主管的中小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编工作人员。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㈠非学校公派,但经学校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㈡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一个学期的;

㈢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

㈣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

㈤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职的;

㈥被宣布免予刑事起诉的;

㈦被劳动教养、收容审查的;

㈧未经市教育局批准擅自外借的;

㈨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的,以及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

㈩经市人事局及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㈠在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度考核只写

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年度岗位考核奖按本人12月份的基本工资减半计发;

㈡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聘用人员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者,按其退休前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计发年度岗位考核次的标准;

㈢涉嫌违纪被停职检查或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可以参加年度岗位考核,但在停职检查或受审查期间,暂缓确定考核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㈣受纪律处分的人员,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因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因犯其他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聘岗位参加年度岗位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对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人员,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6.对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人员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团内处分参照行政处分执行。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其考核按受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㈠工作调动的人员,由其调动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年度岗位考核奖按考核结果计发,年终奖金以工资关系为准,按月计发;

㈡支教的人员,在支教期间由接受支教的单位提供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㈢经同意外借人员的考核由借用单位提供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㈣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转业、退伍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一般当年定为合格等次,年终奖金以工资关系为准,按月计发;

㈤单位公派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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