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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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年月日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规约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订本村规民约,作为全体村民婚育行为准则。

第二条在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广大村民特别是育龄群众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指导意见》和《县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向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规约生育与节育第三条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促进富裕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条村民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依法登记,提倡婚前检查,建立健康婚姻家庭,优生优育,生殖健康。

第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和生育。

第六条新婚一孩生育,根据新婚夫妇自己生育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生育时间(即最佳时间)怀孕,但怀孕3个月内应领取《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同时接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教育以及生殖保健。

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符合《省条例》规定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自己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表》,经镇政府审核,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持有《生殖健康服务证》即准生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

生育一胎的妇女,产后42天自愿采取放环措施手术后可到镇计生办领取300元补贴费。

按政策规定照顾生育二胎的,产后30天内自愿做好结扎手续后可到镇计生办领取500元补贴费。

计划外怀孕必须做好人流引产措施;均按省条例予以处罚;计划外出生的子女,在该户调整承包田、地、山林和安排宅基地等等,五年内均不计人口数。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合理稳定发展, 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内所有居民, 包括农民、异地迁入人员、流动人口等。

第三条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 积极配合村委会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 共同促进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户籍管理第四条新生儿出生登记1.村民应当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 将新生儿携带相关材料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2.村民应当如实提供新生儿的身份证明材料、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户口迁入迁出1.村民迁入他处或从他处迁入本村的, 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如实提供迁移相关材料。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户口迁移管理,及时处理迁入或迁出的居民户口。

第六条死亡登记1.村民家属应当在亲人死亡后及时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提供相关材料。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做好死亡登记信息的统计和报告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七条生育登记和婚育档案管理1.成年适婚青年应当按时、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并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建立婚育档案。

2.村民配偶间的生育登记也应当提前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孕前保健服务1.怀孕的准妈妈可以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孕前保健服务。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提供妇科检查、孕期保健等服务,鼓励孕前检查和健康管理。

第九条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1.怀孕的准妈妈应当在怀孕早期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孕期保健登记, 并按时进行产前检查。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孕妇的孕期保健宣传,引导准妈妈科学调理身体。

第十条优生优育服务1.村民在怀孕早期可以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优生优育服务。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为村民提供妊娠风险评估、遗传咨询等优生优育服务。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三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三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庄的健康发展,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约章。

第二条本约章适用于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所有村民必须遵守执行。

第三条村民应当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自觉维护家庭计划生育规定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约章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计划生育,提高生育意识,促进村庄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村民有权利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也要履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

第六条村委会是本村计划生育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村民有权知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在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计划生育的各项权益。

第八条村民有权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并享受相应的服务待遇。

第九条村民有义务支持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服务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村民有义务履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参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认真接受避孕措施。

第十一条村民不得有以下行为: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多育。

2.强制或变相强制妇女流产、绝育。

3.进行非法性别鉴定和遗传咨询。

4.进行侵犯村民计划生育权益的任何行为。

第三章村庄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村委会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四条村委会应当保障村民的计划生育权益,并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村委会应当及时处理村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投诉和建议,并按照法律法规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村民有权向村委会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村委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七条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涉及村民计划生育权益的争议和纠纷,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方式解决。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引言:计划生育是一项关乎国家人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政策。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确保每个家庭合理生育,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许多地方采取了各种措施。

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本文将从定义、背景、内容以及效果等方面介绍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一、定义: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是指针对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农村居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促使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地执行。

二、背景: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提升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过程中,农村地区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农村人口增长快、文化水平较低、婚龄晚等因素导致计划生育难以到位,因此,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成为必然之举。

三、内容: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计划生育宣传:村规民约明确要求村干部和计生员要密切配合,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普及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提高农民的计划生育意识,确保每个家庭充分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优势。

2.计划生育服务:村规民约规定,各村要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技术指导和服务,满足农民的计划生育需求。

同时,支持农民参加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提升计划生育技能水平。

3.婚育登记:村规民约强调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要求所有结婚的农民必须进行婚姻登记,婚育一致,合理生育。

这有助于村干部和计划生育员及时掌握农民的生育情况,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4.节育手续:村规民约规定,农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间隔和生育数量进行节育手续,确保按计划生育,不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鼓励农村居民进行现代避孕措施,避免意外怀孕。

5.奖惩措施:村规民约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给予奖励,对违反政策的农民进行惩罚。

这有助于增加村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遵从性,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效果: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实施,对于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机制,调动全体村民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社会主义婚育新风,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靠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努力实现“三无”: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大月份引产。

第三条村民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生育、节育,少生、优生,做到不计划外生育,不非法收养,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条三会(支委会、村委会、计生协会理事会)成员如本人或子女出现计划外生育,成员本人应主动辞职,并按本村规民约第六条规定主动接受处理。

第五条上级对本村计划生育年度考核如不达标,村定工干部与计生专干除接受乡政府的处理外,应按各人年工资总额的10-15%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有关责任人应在村民代表会上说明原因。

每出现一个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除村定工干部与计生专干除接受乡政府的处理外,该驻片包组的村干部或计生干部应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100元,所在村民小组的组长应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30元。

村干部、村民组长如有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知情不报的,经查实,分别每例150元、50元缴纳违约金。

第六条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一)婴儿出生或死亡,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在事发3日内向乡计生办或村委会报告,如不按规定定期限如实申报婴儿出生或婴儿死亡的,按每逾期一天5元缴纳违约金;计划外生育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按每逾期一天8元缴纳违约金。

(二)应上环对象实际上环时间超过其产后90天的,按逾期一天5元缴纳违约金,直到上环为止;应结扎对象实际结扎时间超过期产后60天的,按每逾期一天10元缴纳违约金,直到结扎为止。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

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

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

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村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法律框架1. 本村规民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村民应当遵守。

第三章村计划生育政策1.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村民,应当向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一对夫妻应当自愿决定生育的时间和生育的孩子数目,以及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3. 女方应当参加必要的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服务,确保健康怀孕。

4.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行为。

5. 政府应当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村民权益保护1. 村民享有计划生育自主权,不受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的限制。

2. 村民享有生育假和哺乳假的权益,村委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3. 村民享有生育保险和子女教育补贴等福利待遇,政府应当合理制定政策,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五章村领导责任1. 村领导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推动政策的贯彻执行。

2. 村领导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3. 村领导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机制,及时解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和矛盾。

第六章条款解释1. 对于违反本村规民约内容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2. 对于侵害村民权益的行为,村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维权。

第七章附则1. 本村规民约自2023年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到期后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2.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大会通过,并报送上级政府备案。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到此结束。

(____字)。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2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2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民的健康发展和幸福生活,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是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下,根据本村情况制定和完善的,是全体村民的行为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所有村民,无论是农民、农村居民还是外来人口,都应遵守。

第四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监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执行。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及时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和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内容,加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六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定期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水平。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推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机制,对违反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计划生育宣传与教育第九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持续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知识和技术。

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水平。

第十二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台账,记录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效果。

第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奖惩制度,激励和奖励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章计划生育户口和家庭结构第十四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核查村民的计划生育户口,及时更新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五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档案,记录每个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情况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六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加强计划生育家庭的统计、统筹和服务工作,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是指在为了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地区制定
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民约。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内容:
1. 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有村民都应该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按照规定的生
育指导原则进行生育,不得超生或违反政策。

2. 提倡晚婚晚育:鼓励村民晚结婚晚生育,推迟生育年龄,合理安排家庭计划,确保
家庭经济稳定和子女的良好成长环境。

3. 宣传生育知识:村委会、计生办等机构应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向村民普及生育知识、避孕措施和性教育,提高村民的生育意识和健康意识。

4. 奖惩机制:根据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

符合政策的
村民可以得到奖励,例如政府补贴或荣誉称号;违反政策的村民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罚款或取消相关福利待遇。

5. 劝导和咨询:对于计划生育政策违规的村民,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劝导和咨询,提
供合适的避孕措施和生育规划建议,帮助他们合理安排生育。

6. 审核生育审批:村委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生育审批机制,对符合政策的村民进行生
育审批和统计,确保生育计划的执行情况。

7. 社会支持和服务:为了帮助村民更好地进行生育规划和子女抚养,村委会可以提供
相关社会支持和服务,例如提供优质的生育保健服务、儿童托管服务等。

8.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村民中普及妇女权益保护意识,鼓励村民积极
向相关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违规行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以上是一些关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建议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完善。

2024年村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计划样本(3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计划样本(3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计划样本今年,我村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要根据上级协会要求,紧紧围绕全镇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整体部署,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为重点,积极开展多种计生协会活动,全面提高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

一、深入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

抓住元旦、春节、"5、29"协会纪念日、"711"世界人口日、国庆节等有利时机,利用好"会员之家"、"人口文化大院"等场地,坚持以"倡导婚育新风、推进移风易俗、促进男女平等"为主题,用身边人说身边事,开展有特色、有效果的群众性人口文化活动,重点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先进婚育文化,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婚育新风尚,扩大计生工作影响力。

二、强化协会小组活动。

以小组为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协会活动,强化协会服务意识。

紧紧围绕"生育、生产、生活"三个方面,结合"自愿结合、三联到户"诚信计生活动不断地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系列化全程服务。

三、全面开展"志愿者队伍建设年"活动,按照上级要求组建志愿者队伍,使更多的社会热心人士加入到计生协组织中来,参与到生育关怀行动中来,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和优势,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生产生活、心理咨询、精神慰藉、法律援助、帮扶救助等服务。

四、全面深化生育关怀行动。

在做好国家奖励扶助活动同时,继续为符合条件的特困计生家庭成员、____岁独生子女、村(居)女计生干部免费办理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险,扩大对计生特困家庭、特困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大中专学生的救助范围;对计生特困家庭进行生产生活帮扶、对遭受意外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精神慰抚。

五、扎实推进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和村规民约。

在去年修订村规民约的基础上,抓住村"两委"换届契机,继续围绕移风易俗、利益导向和男女平等主要内容,积极参与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公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为了促进我国人口发展的良好方向和促进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村决定在2024年制定并实施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旨在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人口观念, 提倡科学、健康的生育观念, 实行有计划、有政策、有利益的生育管理。

以下是该村规民约的内容:一、宣传教育1.村委会将组织每年至少一次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活动, 向村民普及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优势和科学生育知识。

2.鼓励在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工作中,加强对男性的教育和关注,提高男性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责任感。

二、婚育登记1.注重提高婚姻登记的率, 确保每对夫妇在结婚后及时进行婚姻登记。

2.提供婚前婚后医学检查,引导夫妇科学评估生育风险,合理安排生育。

三、优生宣传1.发放和普及优生优育宣传资料和信息, 提高村民对优生优育的认识和重视。

2.每年开展一次优生优育知识培训班,引导村民选择健康、优质、优生的生育方式。

四、奖励政策1.村委会将设立计划生育奖励基金, 对村民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 按规定给予奖励。

2.鼓励计划内生育的夫妇享受优先安排子女入园、就学和就业等相关权益。

五、服务保障1.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 确保村民有充分、方便的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

2.提供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夫妇的心理辅导和生育技术支持,为他们解决生育问题提供相关帮助。

六、积极支持和引导计划外人口合法化1.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对村里居住的计划外人口提供合法化的政策引导和支持。

2.鼓励计划外人口积极参与农村建设和发展,为村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七、监督和执法1.将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

2.设立计划生育监督委员会,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及时解决违规行为和问题。

通过制定和实施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我们将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人口观念和生育观念, 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效果, 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实现人口和谐发展目标。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调控人口数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了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合规化和规范化,特制定了村规民约范本,以指导2024年村民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民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并参照我国乡村的实际情况,以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村民的行为举止,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发展。

第二条村民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积极参与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不得有逃避、拖延、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三条村委会应当依法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确保计划生育政策落地执行。

第四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做好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确保计划生育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村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村民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利,享有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的权利,有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权利。

第六条村民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和优待的权利。

第七条村民有进行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检查和手术的义务,同时有配合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信息登记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应当自觉抵制虐待和歧视女性的行为,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尊重生命的价值观念。

第三章村委会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条村委会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确保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一条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讲座等,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知识水平,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二条村委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数据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和统计计划生育数据,并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追究权利第十三条对于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村委会有权利予以劝导,进行批评教育,并可以适当给予经济处罚。

村民自治村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村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自治村村规民约
一、每个村(居)民都要自觉遵守国家计生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计生宣传活动,自觉参加诚信计生活动。

二、已婚育龄妇女都要积极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培训;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带头实行晚婚晚育。

三、凡符合条件申请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都要做到持证生育,并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安排生育指标和落实放环的已婚育龄妇女,每月主动向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汇报经情、环情;落实结扎措施的育龄妇女和环、孕检服务对象,如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并按期落实补救措施。

四、每个村(居)民都有对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职责和义务。

五、凡是本村(社区)以外的育龄妇女,都要持所在县、乡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入本村(社区)管理;外出30天以上的本村(社区)育龄妇女要在外出前向村(居)委会说明情况;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接受本村(社区)及流入地双向管理。

六、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村(社区)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按村(居)委会与所有已婚育龄夫妇签订的《诚信计生协议书》有关条款处理。

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自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生育政策成为中国社会发展和人口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农村地区,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作为基层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途径,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重点阐述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定义、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定义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是指村民为了自身和社会的利益,自愿约定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指导下、安排下的生育计划、节育计划,并在村民大会上公开承诺和义务,以法律效力执行和监督。

它是以村民共同拥有的土地、水利、公共设施等利益为基础,通过村民自愿承诺和自我管理,在村庄内形成生育、节育计划的制度性约定。

二、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作用1. 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率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以自我管理为主要特点,使得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变得更加顺畅和高效。

村民普遍认同村规民约,并自觉遵守,进而提高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率。

2. 建立村庄自治的基础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依靠村民自治的制度性约定,符合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是现代化村庄自治的一个重要基础。

3. 加强社会稳定性和和谐发展通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村庄自治的意识得以增强,进一步增强了社会稳定性和和谐发展的力量。

三、存在的问题1. 规定主体的参与度不足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很多时候是由村委会和计生办等行政管理部门所制定,而村民普遍参与度不高。

这导致了部分村规民约的涵盖范围狭小、针对性不够。

2. 村规民约的内容单一现有村规民约的内容多集中于计划生育方面,村民节育、优生优育、一孩政策等规定比较单一。

缺乏针对村民生活美好的规定,不够普及和完善。

3. 村规民约的受众范围有限村规民约的本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但是其受众范围主要局限于村民层面,还没有在社区层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解决方案1. 强化村民主体地位村委会和计生办应该在规定的过程中注重村民的主体地位,通过调查村民的实际需求、意见等方式完善村规民约的内容。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为了进一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广大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的自觉性,全面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对婚姻、怀孕、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条每个村民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二条未婚青年必须自觉参加婚前相关优生优育知识培训,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实行晚婚晚育,严禁早婚早育。

第三条符合生育一孩政策的夫妇,必须依法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和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后方可怀孕生育,对非婚生育、非法抱养均按计划生育外生育对待,并依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育龄妇女怀孕后,应在两月之内将怀孕时间告知村组计生工作人员;新生婴儿出生七天内,育龄夫妇应主动向村组计生工作人员告知孩子出生时间、性别、是否存活等情况。

育龄夫妇生育孩子后,应在3个月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按规定主动参加村上组织的环孕情服务,对不主动告知怀孕、生育时间,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和不参加环孕情服务的妇女,按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经申请批准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妇女,在怀孕期间未经批准随意终止妊娠和孩子出生后去向不明的,将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并责令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若孩子流产、早产或发生意外死亡的,应立即通知村组计生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报乡计生办。

第六条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积极主动到乡计划生育服务所接受指导,落实补救措施。

经说服教育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凡流出本村30日以上的育龄群众,必须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有关手续;流出后必须按《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要求,向本村报告现居住详细地址、从业单位、职业等情况,环孕检对象要每半年回寄一份《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和落实效果,特制定本规民约。

第二条本规民约适用于2024年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适用于村民、计划生育员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人员。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是国家最基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是实现国家人口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本规民约的目标是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服务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全面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妇女权益和家庭幸福,推动人口结构优化。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五条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六条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优生优育知识普及、性别平等教育以及家庭和谐等。

第七条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包括宣传册发放、宣传标语设置、宣传片播放、宣传讲座等。

第八条在学校、村委会、农村文化广场等地设立宣传点,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使计划生育政策常态化宣传。

第三章服务体系第九条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第十条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孕前、孕产、产后的全程保健服务,做好孕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计划生育技术与服务指导,提供合理的计划生育咨询和技术支持,确保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增加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加大计划生育社会组织的建设力度,发挥其在宣传教育和服务方面的作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强化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第十五条完善计划生育基层组织建设,提高计划生育员的队伍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七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对相关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章法律保障第十八条村民有权选择计划生育的方式和时间,享有合法的生育权和避孕权。

计生村规民约

计生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年月日村民代表扩大会议上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松阳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接受乡政府组织的一年二次“查病、查环、查孕”的“三查”工作,自觉落实放环等长效措施,不得违法生育。

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并通过本计划生育专条村规民约,请各育龄夫妇遵照执行。

1、参加一年二次“三查”的村里给予10元/人、次补助, 不参加“三查”和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对象,不享受当年乡、村里的一切待遇:不得给予安排建房指标、木材采伐等计划;不得享受上级政府的民政、低保、优先优惠和孩子读书的一切减免要求等政策。

2、独生子女将享受上级政府对孩子读书加分政策,独生子女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独生子女证村里给予100元奖励。

3、独生子女享受村里每年的农村新型医疗保险补助。

4、独生子女户在村里宅基地报批时以可以多1个人口安排地基面积。

5、凡是安排生育的对象必须先到村计划生育服务员处交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保证金(一胎收取500元,二胎收取1000元),凭发票到村主任处审核盖章后到乡计生办办理“准生证”。

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如数退还保证金,否则将转为村罚没款。

6、计划外生育者五年不享受乡、村里的一切待遇:不得给予安排建房指标、木材采伐等计划;粮田调整也不予安排; 不得享受上级政府的民政、低保、优先优惠和孩子读书的一切减免要求等政策。

7、对违法生育者,要按规定依法上交社会抚养费并落实结扎措施,否则将不享受上级政府和村里的一切待遇。

8、凭结婚证办理嫁入妇女户口迁入接收手续。

9、本村规民约于年月日起施行,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党支部村村委会二O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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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z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生育行为,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实行计划生育村民的合法权益,有力制约违法生育者,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Z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指导意见》(Z计生领【2008】3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登记在村户口簿上的村民(代表会通过实施前,登记村户口为准),但已婚嫁外地村民除外。

本村农业户口一女户和二女户(其中一女)如有男方入赘者,男方户籍在女方落户的,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

本村规民约中有关助学奖励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奖励政策,也可以适用于本村集体户的常住人口。

第三条村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村组织依法奖励少生优生,制约超生。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的转让和出租。

因此,分配的对象和金额应与土地关联程度挂钩。

为此,确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原则上分为二块,一块为人口补偿金(归在册实际人口所有),另一块为土地补偿金(归二轮土地承包者所有),二块各占比例50%。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的独生子女户奖励政策。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二项补偿金全额享受外,独生子、独生女(指其父母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的)各增享一人人口补偿金和一人土地补偿金总额的二分之一。

夫妻双方中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国家公务员或在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为农业户口的,除二项补偿金全额享受外,独生子女增享一人人口补偿金的50%。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户在领取独生子女奖励款时,应先与村组织签订不再生育合同。

如违反合同,村组织有权收回或从以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中抵扣为独生子女家庭户分得的既得利益,并按合同的约定追偿双倍违约金。

拒不履行的,村组织应当起诉到人民法院予以追缴。

第六条村集体福利待遇发放的独生子女户优待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后开始享受,办理之前未发放的部分不予以补发。

满十五周岁后办理的,不享受优待政策。

但享受期间违反计划生育的,优惠部分必须双倍偿还,或在此后村集体福利发放或利益分配中抵扣。

拒不偿还的,村组织应当起诉到人民法院予以追缴。

上述的第五条奖励政策和本条的优待政策,独生子女可享受到满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后不再享受。

第七条独生子女的助学奖励政策。

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高考被录取的,总分属专科批次的,给予奖励1000元。

总分属本科批次的,给予奖励1500元。

以上奖励一律凭录取通知书予以发放。

属自费的或报读其它大专院校的享受500元奖励。

违反计划生育的多生子女,虽已经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只予以发放相应奖学金的50%。

第八条对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制约措施。

本村村民目前已经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子女,已经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且孩子已登记
户籍的,凭征收凭证和户籍证明,享受人口补偿金;如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子女有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则享受土地补偿金;如没有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则享受土地补偿金的50%。

但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有否参加二轮土地承包,该子女一律只享受一人人口补偿金的50%。

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子女,如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该出生的子女无权享受人口补偿金和土地补偿金。

为防止“多生反而多得”现象,凡本村规民约通过后,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子女,在十八周岁前,一律不得成为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不得参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的一切分配。

第九条生育过程管理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的奖惩措施。

在街道办事处规定集中孕环检的时间内,已婚育龄妇女须自觉到站参加孕、环情检查。

外出流动育龄妇女一年到站检查一次,另外两次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检查,并寄回孕情报告单(非计生部门的报告单一律无效)。

一次给予每人每次20元补贴。

连续两次不参加孕、环情检查或外出半年不向村计生办报告详细地址或婚育情况者,取消村里对其夫妻两人的该项补贴。

为督促已生育的夫妻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村组织在夫妻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时,向生育第一胎的夫妻,暂收期内放环承诺金300元,如逾期放环的,除没收承诺金外,每月收取50元的违约金,直到落实为止。

对已经市人口计生局批准生育第二胎的,暂收期内结扎承诺金1000元,如逾期结扎的,除没收承诺金外,每月收取100元违约金,直至落实为止。

但有医学鉴定证明为禁忌症者除外。

不在规定时间、按规定落实四项节育手术(人流、引产、放环、结扎)或参加孕、环情检查的,一律不享受村里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待措施落实到位后,再予以补发。

生育两个子女的女儿户,落实结扎措施后,凭结扎证明享受村组织给予的一次性奖金2000元。

育龄妇女落实四项节育手术或生产后,村计生员应及时上门随访服务,开展生育关怀行动。

第十条生育一孩子并已经领取《一孩子父母光荣证》的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者,依法批准后,收回《一孩子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nbs
p; 凡外出务工、经商离开本街道的18—49周岁的村民,在外出之前须带身份证、单寸照片,已婚的还须带《结婚证》、两人照片,持村委会证明,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本辖区企业或雇主招用外来人员的必须查看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招用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按《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外来人员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将房屋出租给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育龄人员的,经教育无效,按《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外来人员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约金账目按季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村“两委”、党员会议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今后有关本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将按本村规民约执行。

第十五条本村规民约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处理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情况,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第十六条本村规民约规定的内容如与以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村规民约由村“两委”、村计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zz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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