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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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乡地价调查
与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国土资发[2016]44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8.26
【实施日期】2016.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宁国土资发〔2016〕447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23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办发〔2016〕30号),部署开展城乡地价调查和监测工作。

为了进一步明确2016年度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内容和任务,指导5个地级市做好各项工作,区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主要工作任务
已列入全国105个主要城市的银川市按照国土资源部《2016年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
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程,继续开展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

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要尽快启动地级市地价调查与监测的前期基础性工作。

2016年应做好下列具体工作:
(一)确定技术承担单位
各地级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配套工作经费,确定一个运行稳定、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土地评估机构作为技术承担单位;同时选择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和良好信誉的土地估价师作为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由技术承担单位组织土地估价师,及时跟踪采集标准宗地信息。

原则上,每宗地的地价信息由两名土地估价师独立采集,每名土地估价师承担信息采集的标准宗地数量不得超过15宗。

(二)确定监测范围
原则上以城市建成区为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线范围。

工业用地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以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为主。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划分地价区段
地价区段划分时,应遵循区段内保持均质均价性的原则。

地价区段在城市已有土地级别的基础上划分。

如土地级别面积较大,一个级别内应划分为多个地价区段。

对于土地定级成果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土地市场的区段可以打破土地级别界线。

(四)布设标准宗地
标准宗地数量根据城市规模等级、监测范围面积等因素确定,非省会城市不应低于60宗,或建成区范围内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宗,分布密度至少应达到每区段1至2宗;各用途标准宗地的数量应相对均衡;标准宗地设立以地价区段为基础,并在地价区段内均匀分布。

(五)确定地价基准期日
本次地价调查与监测的地价基准期日统一为2016年12月31日。

地价指数为以2016
年为基期的定基指数,以地价水平值比值的100倍表示。

(六)上报备案资料
对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实行年度备案管理。

各地级市国土资源局务必于2016年12月10日前将初始年度备案资料上报自治厅土地利用处和土地勘测规划院(电子版统一发送至土地勘测规划院邮箱271284287@)。

年度备案材料经厅土地利用处审查通过后于2017年1月1日开始生效,各地级市国土资源局按备案后的资料开展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

二、全面启动地级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
2017年1月1日,我区全面启动地级市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各地级市国土资源局要组织技术承担单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组织协调,落实项目经费,明确职责分工,全面开展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按时上报地价调查与监测成果,具体上报内容和时间要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8月26日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6年度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17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促进城乡土地市场建设,支撑国土资源领域改革发展,2016年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启动自治区级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开展地级城市地价监测。

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办发〔2016〕3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确定城市监测范围,设立标准宗地(地价监测点),组织土地估价师及时跟踪采集标准宗地的地价信息,定期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形成季度和年度监测成果,按时上报并适时公布,实现对全区5个地级市所在市辖区地价水平和变动情况的实时监测,为自治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和价格走势,增强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提供服务,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同时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工作任务及范围
(一)加强国家级城市地价监测。

已列入全国105个主要城市的银川市持续监测地价变化,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情况,适度加密标准宗地布设,及时调整监测范围,将已基本建成的城市新区、功能区纳入监测范围。

(二)开展自治区级地价监测工作。

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所在市辖区要启动自治区级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城市监测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以城市建成区为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线范围,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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