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法的平衡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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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行政法是研究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学科,对于现代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平衡理论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平衡理论旨在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行政公正与效率。

本文将围绕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展开探讨。

一、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概述平衡理论是指在行政法的制定和实践过程中,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平衡政府与市民、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行政自由与行政责任的关系,以实现行政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既保护公共利益,又保护个人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平衡理论是中国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行政法治理的核心理念。

二、行政权力与市民权益的平衡行政权力与市民权益的平衡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行政法的制定和实践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尊重市民的尊严和权利,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犯市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同时,行政法也要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权力与权益的平衡中,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以依法行使为前提,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保护市民的个人权益。

三、权力下放与监督机制的平衡在中国行政法的发展中,权力下放与监督机制的平衡是一个重要议题。

权力下放是指将权力下放到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以促进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而监督机制则是为了制约权力的滥用和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建立的。

在权力下放的背景下,如何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平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与社会的监督权是关键问题。

行政法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权限和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保证权力下放的合法性和可控性。

四、行政自由与行政责任的平衡行政自由与行政责任的平衡是中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行政自由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并不是任意的,而是受到行政责任的制约和约束。

行政法学的平衡论与公安工作的依法行政

行政法学的平衡论与公安工作的依法行政

行政法学的平衡论与公安工作的依法行政摘要: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性质理论,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各方都起着重要的影响。

而作为强势主体的行政机关如何遵循平衡论来依法办事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以行政法平衡论为起点,阐述了平衡论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以及公安机关应该如何依法行政来遵循平衡论。

关键词:平衡论;依法行政一、平衡论的理论介绍关于行政法如何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现实矛盾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方面予以体现,学术界有著名的“三论”即“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

所谓管理论,是“认为行政法就是国家行政管理法,认为行政机关是权力主体,行政相对人是单纯的义务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单纯的权力与服从关系。

”[1](P5)很明显,这种观点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其基础是过于中央集权及私人生活被过于公共化和政治化的社会秩序。

这种观点完全排斥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缺陷十分明显。

所谓控权论,是“认为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行政法应当保证行政权的运行符合法律的设定的目的”,[2](P)该观点十分重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及其保护,体现了法律的民主与自由。

但该观点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与中国的国情存在脱节。

所谓平衡论,是认为“行政权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利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利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平衡。

具体而言,平衡是指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双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双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人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而且这种平衡是一种从各阶段的非平衡走向全过程的整体平衡。

”[3](P6)二、平衡论与公安行政平衡论强调行政权利义务的平衡,包括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和相对人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这是基于两个观点:(一)行政权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公务员实施的,在此过程中行政权极有可能被滥用,所以行政权必须受到控制;(二)公民权的实现必须不得损害其他同等个体和社会的权利,但在当前的各种思潮的冲击下,这一原则屡屡被违反,所以公民权也必须受到控制。

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行政法论文(1)

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行政法论文(1)

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行政法论文(1)对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研究和探索,旨在解析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现实矛盾关系及其在法律上表现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从几年前我们提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以来,学术界的同仁们纷纷就此问题发表了许多颇有见地的中肯的意见。

本文是我们几年来对“平衡论”继续思考和研究的部分成果,希望以此渐善我们的理论,更希望以此抛砖引玉,使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深入进行下去。

一、行政权和公民权的作用以现代国家和个人及其所组成的社会的关系为大背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地位和作用可谓基本了然。

现代行政权是国家得以直接、能动地影响个人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的最有效的一支公共力量,社会需要行政权主动地发挥其维持秩序、保护相对一方权利、增进公共利益和福利的积极作用。

顺应社会的需要,国家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机关各种管理权能及相应的辅助性手段,从而保证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形形色色关涉公共利益的问题。

秩序行政到服务行政、给会行政的演进是对行政权积极作用的有力肯定,亦是行政法在法律上确认这种肯定的很好例证。

当前,法律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两大类行为范式:一是具有直接对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配置和实现产生影响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赋予相对一方权利或解除相对一方义务与剥夺相对一方权利或课加相对一方义务的行为,其集中体现了行政权的强制力、支配力的特性;二是对相对一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施予指示性的、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影响的行为,如行政机关就国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提供社会服务等作出的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决策、宏观调控等行为,其特点是缺乏法律强制力,自由裁量性和政治性强,在当今政府施政中占较大比重。

对上述行为范式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权在现代行政管理过程中主导性的法律地位。

然而,行政权的操作者毕竟是同具人类弱点的普通平凡的人而非天使。

使普遍抽象的法律规定有机地与具体个案情形结合起来的过程实际上是人的认识过程,行政公务人员既需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之意义及规范背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之内蕴,亦需通过各方面的信息对具体事件的全部情形有清醒、理智的了解。

浅析行政法平衡论

浅析行政法平衡论

浅析行政法平衡论浅析行政法平衡论《汉书·河间献王传》献王刘德云:“修学好古,实事求是。

”从古代开始,故人们就注重实事求是的行事方法,近代马克思哲学更是将这一点发挥至极致。

实事求是思想主张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以客观的、变化的、全面的实际出发。

在制度、法律设计和建设上也是同样的道理。

一部好的法律也必须要符合一个地方的自然、社会、文化、意识形态等各方面因素。

对于行政法平衡论,我们也应该以这样的思想去思考,法能正确对待和应用。

在行政法发展历史上,主要有控权论、管理论和平衡论三种思想。

先阐述一下各种思想吧。

1)管理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2)控权论: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3)平衡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应是一种平衡状态,强调从关系的角度研究行政法,运用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积极能动性,维护法律制度、社会价值的结构均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从上面的三种理论来看,平衡论似乎是管理论和控权论的平衡,在目前很受学术界的推崇。

但我认为,没有任何一种理论或思想能够适用一切,同一个地区在不同时期或者同一个时期在不同一种地点可能适用不同的制度。

因而,平衡论对于中国怎么样,要看其到底是否适用中国的现实国情和中国的社会结构、文化特征等等。

经过思考,对于上述三种理论我是这样界定的:1)管理论,强调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适用于社会政治经济不稳定、动荡,时期。

政治经济不稳定时期,为维护社会整体稳定,需要一个行政效率高、态度较强硬的政府,打击各种威胁社会稳定行为,促进社会稳定。

当然这也有很大得威胁,就是政府权凌驾于公民权力之上,使得公民正当权利又使得不到保障。

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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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doc 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一、引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指导、协调和资源配置等重要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了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

二、平衡理论的概念和重要性平衡理论是指通过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关系,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双重目标。

具体来说,平衡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平衡:权力平衡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权力应当相互制约和平衡。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民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2.利益平衡:利益平衡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应当相互兼顾。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考虑公民的利益和需求,同时公民也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指导。

3.程序保障:程序保障是指通过公正的程序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同时公民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程序。

平衡理论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促进社会公正和平等,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

三、我国行政法中的平衡理论在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这一原则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了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2.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的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基本权利。

这一原则有效地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了行政效率。

3.监督与救济制度:监督与救济制度是指通过监督和救济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一)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一)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一)内容提要]不同领域的“平衡”范畴有不同的涵义,行政法的“平衡”范畴主要有两方面的涵义:状态和方法。

行政法的平衡状态是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形成的兼容非对等性的权利抗衡状态,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

平衡同时是实现行政法最优化状态的一种方法,在行政法的立法,解释及适用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平衡论是有关行政法本质的理想体系,由最基本的理论主张和一系列关于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观点组成。

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一种理论主张提出后,1]一些学者一直在作完善这种理论的努力,力图使之有助于行政法理论的科学化并推动中国行政法制的进步。

平衡论引起了行政法学界的关注,不少学者就平衡论作了一定的评价。

这些理论上的探讨,有利于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进一步深化。

由于平衡论尚不成熟,有些学者对这种理论,特别是对“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不太了解,甚至有所误解。

2]故而,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两个核心范畴作进一步的界定、解释和补充。

一、关于法学领域的“平衡”范畴在不同领域,“平衡”有不同的涵义。

一般而言,平衡是指矛盾双方在力量上相抵而保持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

矛盾双方的力量是此消彼长的,绝对静止的状态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平衡的事物,平衡总是相对的。

但是,不存在绝对平衡并不等于人们追求平衡并努力保持相对平衡是错误的。

在一定意义上讲,平衡和平等、和谐、统一相一致,而后者正是人类追求的一般的价值目标。

平衡作为一个法学范畴,3]较多地见于法理学和民商法学的论着。

人们在阐述与法律的正义性和公平性有关的问题时,常常使用这个范畴。

在美国学者赫克(PhilippHeck)的利益法学理论中,利益平衡便是他的学说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4]六十年代,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提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论--利益衡量(平衡)论。

5]在较少涉及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私法领域,使用“平衡”范畴比较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因为私法所调整的是一种既平等又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较之“正义”、“公平”等范畴更为具体和形象。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 二) “ 控权论” 主张 “ 控权论 ”的学者则强调控制行政权 、保护公 民权利。主要措 施为通过立法 、行政程序 和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权 ,保障公 民权利 。这 比较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传统控权模式。我 国倡导控权论 的学者正是在西
学者广泛讨论 并获得 了更 多支持 的 “ 平衡论 ” ,其基本 的主 张是 : 行政法 的制度设计应 该是平衡 行政 权与公 民权 ,并通 过平衡 二者 的关 系 ,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 利益 等社会多元利益 。其 中包含 了两个方 面 的含义 :l 、在立法过程中权 利义务 的公平配置 ;2 、在行政 法的解释 与 适用过程始终贯穿利益博 弈的方 法与理念 。 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矛盾是 “ 平衡论” 主张行政法调整的基本矛 盾 ,其 目的是 达成 行政 权与 公 民权 的总体 平衡 。基 于这 个基 本 观点 , “ 平衡论”就价值导 向、基本概念和 范畴、调整对 象、基本原 则等相关 问题提 出了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观点 , 并对诸多 问题做 出了较为系统 的 回答 。在此过程中 ,学者们 试图探 索如何在现代社会 中构建 有效的约束 和激励机制 ,以平衡行政权与公 民权、公共利益 与个人 利益 、行政效率 与个案公正 ,促进市场经济和法 治政府 的形成 。 1 、“ 平衡 论” 的基本 内涵 。 在有关行政法的价值 导向的倚重方 面 ,“ 管理 论” 和 “ 控权论 ”存 在着差异 ,前者倚 重行政权 ,后者倚重公 民权 ,因此二 者在 效率 、公正 等价值要素的安排上表现出相应 的偏好 。但在 “ 平衡论” 的支持学者们 看来 ,应该要尊重和调整行 政法领域 内多元 的社会利益及价 值 ,强调采 用相对 中庸 、平和的方案解决价值 冲突问题 ,在行政法 中的各项关系 中 促进 “ 最佳公正” 的平 衡实 现。针对 当前 中国的 国情 ,现 阶段 的 “ 平 衡论” 则更为强调对行政 相对方权利 的保护 ,目的是抗衡行政权的扩张 与滥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对不 同利益 的选择也应 当有所偏 好。中 国的 行政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重要之处 , 在于 中国行政法是 以集 体主义为基 本 出发点 ,国家利益贯彻于行政 法制度安排 的始终 。 在法治原则方面 ,传统 的 “ 控权 论 ”视政 府为 一种必要 的 “ 恶” , 认为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重点是 限制行政 权力 ,对政府 在实现社 会公平 、 提供公共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 面的积极作用持谨慎 态度。因此 ,在

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

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

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法的执行常常出现失衡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公正和稳定。

因此,如何实现行政法的平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行政法失衡的现象表现为诸多方面。

首先,行政机关往往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其次,由于行政程序法不完善,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容易导致滥用权力。

此外,行政法中权利救济机制的不足也为失衡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要解决行政法的失衡问题,实现平衡是关键。

首先,立法机关应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法,明确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

其次,加强司法审查力度,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同时,完善行政法中的权利救济机制,为公民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为了证明上述论点的可行性,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阐述。

首先,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可以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例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司法审查力度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遵循法律和合法程序。

例如,在英国,司法审查是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被认为违法或不当,法院可以予以纠正并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

最后,完善行政法中的权利救济机制可以为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例如,在德国,如果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公正的裁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总之,实现行政法的平衡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加强司法审查力度以及完善行政法中的权利救济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行政法失衡的问题,确保社会公正和稳定。

在未来的法律体系中,我们应该继续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以确保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最新浅析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解读

最新浅析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解读

浅析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解读浅析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作为现今行政法学当中的一个基础研究理论,平衡理论已经逐渐发展成一种行政法学界的显学,不管是保持着怀疑态度、中立态度的学者,亦或者是保持着认同态度的学者,都无法绕开平衡理论。

行政法平衡论者通过不断的分析与研究,对行政法平衡理论体系进行有效的构建,在这一过程中,平衡理论经过不断的修正、补充,且面对来自各方的质疑和挑战之后,正开始逐渐地完善与健全。

行政法平衡理论体系的发展,对促进中国行政法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具有重大意义。

一、平衡理论概述在1993年,罗豪才发表了一篇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该论文一经发表,在我国法律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尤其引起了社会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而在讨论中,提出了“服务论”、“管理论”、“平衡论”、“控权论”以及“政府法制论”等十多种行政法理论学说。

在这场讨论中,“平衡论”所获得的支持相对较多,该理论的基本主张为:在设计行政法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公民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平衡性,且经由对两者之间关系的平衡,来最终实现社会多元利益(如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之间的平衡。

在这一理论中,主要包含两个涵义,即其一,在进行立法时,应当注意权力与义务的公平配置;其二,将利益博弈论的相关理论与方法,全面贯彻于整个行政法的解释和使用过程当中。

(一)“平衡论”的涵义在价值导向的着重点上,行政法中的“控权论”与“管理论”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其中“控权论”着重于公民权,而“管理论”着重于行政权,所以,在一些价值要素的安排方面,两者的侧重不同。

然而,在“平衡论”中,更为注重行政法领域当中的多元社会价值与利益,更为倡导采取较为平和与中庸的方式,对社会中所存在的价值矛盾与冲突进行处理,以便寻求行政法中不同关系之间的平衡。

依据现今我国的基本国情而言,当前的“平衡论”更加注重保护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其作用在于与行政权的滥用与扩张相抗衡。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2)行政法论文(1)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2)行政法论文(1)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2)行政法论文(1)2.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是相对于平衡状态而言的,指的是行政机关或相对方无法以各自所拥有的权利与对方抗衡的状态。

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设想行政法的平衡状态的存在,但由于受一国宪法制度、法制状况、历史、哲学、文化背景的影响,更多的时候,行政法是在不平衡的状态下运作的。

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在很多国家都存在过,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不平衡状态是相对方拥有较少的权利而承担较多的义务,无法和行政机关相抗衡。

造成这种不平衡状态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通常,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或虽已建立一定的制度但运作不佳。

制定的欠缺,如没有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实施行政程序法等等,往往使相对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使行政法的权利义务状态出现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状态,在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初期表现得比较突出。

如果既有的法律制度运作不佳,未能对应当控制的行政权力加以控制,也会使得相对方应受保护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导致不平衡状况。

如我国尽管已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并逐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但这项制度还存在“原告诉权得不到充分保障,行政审判难以完全独立”[14]等等问题,平衡的行政法状态对我们国家来说还是一个尚需努力的目标。

另一种不平衡状态是行政机关拥有较少的权利而承担较多的义务,无法和相对方相抗衡。

这种状态在世界行政法史上较少出现。

美国建国初期,由于宪法、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力的范围和强度有很大的限制,中央政府的行政效率十分低下,对国家和社会来说,行政权的作用极其微弱。

还有前南斯拉夫,过份强调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和公民的自主权,中央政府处于软弱无力状态,在内外压力下,政权瓦解了。

这种不平衡状态在其他国家不是很多见,但其历史教训是宝贵的,很值得后人吸取。

从世界范围看,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大量表现为相对方的权利过少或缺乏真实性,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而无法和行政机关相抗衡。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积极性不同或出现社会不稳定,就不足为怪了。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3)行政法论文(1)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3)行政法论文(1)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3)行政法论文(1)4.关于现代行政的依法行政原则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另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

依法行政原则对这两类行政的要求是不同的。

前一类行政应受到严格的法律制约,可以说“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我们称之为消极行政。

而对后一类行政,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积极作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我们称之为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

积极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进一步拓展积极行政的范围、提高积极行政的质量,增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

当然,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5.关于行政指导的性质和作用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需要进一步发挥行政权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要采用更多更具强制性的手段进行管理。

恰恰相反,在一些行政领域应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

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公民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社会化等措施,以协调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维持两者的平衡。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根据法律或法律原则作出的非强制性措施。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手段,广泛地运用于各个行政领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施政的中心,在现代行政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行政指导不但可以有效地为行政相对方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引导行政相对方作出正确选择,而且可以减少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与冲突,激励行政相对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进公共利益。

因此,如何正确界定行政指导行为的法律性质,具体分析行政指导引起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推动行政指导的健康发展等,是行政法学的一项新课题。

行政指导是民主与法制的产物,行政指导的制度化、规范化,必将促进国家经济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依法治国方针在行政领域的贯彻与执行。

行政法论文-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平衡论

行政法论文-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平衡论

现代行政过程中的平衡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一个过程。

现在的行政理论上越来越强调老百姓的选择,因此,现代行的政法不应是管理法、控权法,而应是“平衡法”,那么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则应当是“平衡论”:即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在总体上应当平衡。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各自权利义务的自我平衡,公平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

更是职权与职责配置的平衡。

平衡论是通过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与监督,从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在立法过程中的公平分配到行政权的依法运作、实施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影响,再到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等,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确保充分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追求一种“相对平衡”的价值目标。

要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平衡,就要保护公民权利。

建立健全有效的保护公民尤其是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律制度。

但是传统红灯理论太过放任,认为司法控制可以很好的实现行政法的目的,将个人自由看在公共行政之上,突显个人意志,自由放任,是经典的人权理论,体现有限定政府理念,是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的文化传统,是对政府权力的深度怀疑和把国家介入公民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降到最低的欲求,这种理论认为通过独立公正的法院可以完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而忽略现在社会发展需要。

而绿灯理论是行政扩张,行政国家的出现需要支撑其存在的理论。

绿灯理论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行政法应该以行政权为中心。

是确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的规则,是政府有效推行社会政策,实现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工具,强调法律对提高行政效率和促进公共利益而具有的管理与便捷功能。

其基本内容是鼓励发挥国家作用;民主的和政治性控制;议会对行政的问题能更好的适用;时代发展的需要。

是建立在政府不规模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的结果,注重政府权利的扩张和对社会的干预。

浅谈行政法的平衡理论问题

浅谈行政法的平衡理论问题

浅谈行政法的平衡理论问题罗豪才平衡论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我们研究平衡论,是为了解决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平衡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完整的阐述,是在我与袁曙宏、李文栋合作的一篇文章中。

这篇文章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上,题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

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平衡论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框架和比较丰富的内容体系。

到现在为止,平衡论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学术成果,发表了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了十余部著作。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被收录编辑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已经出版了三辑。

除此之外,代表性的著作还有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

当然,平衡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目前还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仍然处于讨论和发展当中。

一平衡论提出的背景(一)社会背景平衡论最重要的背景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公共治理的兴起。

1、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在“文革”之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社会开始转型,包括行政法学在内的中国现代法学开始复兴。

这次转型为中国行政法探索自己的道路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苏联的经验,我国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和企业缺乏自主权,形成了高度垄断的管理主义模式。

这一时期的行政法理论主要援引苏联的学说,将行政法等同于行政管理、政府管制。

在这种观念下,行政法制往往成为管理相对人的工具,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畅通表达和有力维护。

与此相反,行政法是否应该严格控制行政权呢?1984到1985年间,我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研究司法审查制度。

在与一些学者的交流过程中,我意识到,美国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权为目标,这种模式可能符合美国国情,但未必适合中国。

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盖尔霍恩(Walter Gellhorn)教授也指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应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行政法,平衡,平衡,其他论文文档]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行政法论文(1)

[行政法,平衡,平衡,其他论文文档]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行政法论文(1)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行政法论文(1)不同领域的“平衡”范畴有不同的涵义,行政法的“平衡”范畴主要有两方面的涵义:状态和方法。

行政法的平衡状态是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形成的兼容非对等性的权利抗衡状态,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

平衡同时是实现行政法最优化状态的一种方法,在行政法的立法,解释及适用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平衡论是有关行政法本质的理想体系,由最基本的理论主张和一系列关于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观点组成。

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一种理论主张提出后,一些学者一直在作完善这种理论的努力,力图使之有助于行政法理论的科学化并推动中国行政法制的进步。

平衡论引起了行政法学界的关注,不少学者就平衡论作了一定的评价。

这些理论上的探讨,有利于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进一步深化。

由于平衡论尚不成熟,有些学者对这种理论,特别是对“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不太了解,甚至有所误解。

故而,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两个核心范畴作进一步的界定、解释和补充。

一、关于法学领域的“平衡”范畴在不同领域,“平衡”有不同的涵义。

一般而言,平衡是指矛盾双方在力量上相抵而保持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

矛盾双方的力量是此消彼长的,绝对静止的状态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平衡的事物,平衡总是相对的。

但是,不存在绝对平衡并不等于人们追求平衡并努力保持相对平衡是错误的。

在一定意义上讲,平衡和平等、和谐、统一相一致,而后者正是人类追求的一般的价值目标。

平衡作为一个法学范畴,较多地见于法理学和民商法学的论著。

人们在阐述与法律的正义性和公平性有关的问题时,常常使用这个范畴。

在美国学者赫克(PhilippHeck)的利益法学理论中,利益平衡便是他的学说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六十年代,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提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论--利益衡量(平衡)论。

在较少涉及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私法领域,使用“平衡”范畴比较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因为私法所调整的是一种既平等又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较之“正义”、“公平”等范畴更为具体和形象。

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

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

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一、本文概述行政法,作为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行政法的实施常常面临各种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行政法的失衡。

本文将从行政法失衡的表现、原因入手,探讨如何实现行政法的平衡,以期为行政法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

我们将对行政法失衡的表现进行深入分析。

这包括行政权力滥用、行政不作为、行政程序不规范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行政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我们将探究行政法失衡的原因。

这些原因可能包括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

只有深入剖析这些原因,我们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

我们将提出实现行政法平衡的路径。

这包括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等方面的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法失衡的问题,实现行政法的平衡。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法失衡与平衡的研究,为行政法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

我们希望通过这些努力,能够促进行政法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二、行政法失衡的表现行政法的失衡,主要体现在其权力配置、权利保障和程序正义等多个方面的失衡。

从权力配置的角度看,行政权的过度扩张和滥用是一个明显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甚至超越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限,导致了权力结构的失衡。

这种失衡不仅破坏了法治原则,也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从权利保障的角度看,行政法的失衡表现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忽视和侵犯。

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导致了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种失衡不仅违背了法治精神,也削弱了公民对法治的信任和尊重。

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行政法的失衡体现在行政程序的不公正和不透明。

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缺乏公正、透明的程序,导致了行政决定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这种失衡不仅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行政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行政法的平衡研究

行政法的平衡研究
行政法平衡方法论在执法中的应用
通过研究行政法的平衡方法论,可以为执法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例如,在行 政处罚中,可以通过研究行政法的平衡方法论,完善处罚程序、处罚力度等方面的规定, 以实现行政处罚的平衡。
行政法平衡方法论在司法中的应用
通过研究行政法的平衡方法论,可以为司法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例如,在行 政诉讼中,可以通过研究行政法的平衡方法论,完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的规定, 以实现行政诉讼的平衡。
行政法平衡实践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政府在城市规划中,充分 听取市民意见,平衡政府决策 与公众参与的关系,成功实现 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案例二
某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通过协调 各方利益,平衡行政处罚与教育 整改的关系,有效提高了执法效 果和社会满意度。
案例三
某高校在内部管理中,通过完善规 章制度,平衡权力制约与权益保障 的关系,确保了学校管理的规范化 和人性化。
04
行政法平衡的方法论
行政法平衡的方法论概述
行政法平衡方法论的定义
行政法平衡方法论是指通过研究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寻求行政法内部各 要素之间以及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领域之间的平衡。
行政法平衡方法论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 重要。因此,研究行政法的平衡方法论对于完善行政法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 意义。
行政法平衡的方法论具体内容
01
行政法平衡的哲学基础
哲学基础是研究行政法平衡方法论的重要理论基础,其中包括平衡哲
学、公正哲学、效益哲学等。这些哲学思想为行政法平衡提供了重要
的指导。
02
行政法平衡的制度设计
制度设计是研究行政法平衡方法论的重要环节,其中包括行政程序制

行政法中的权力与责任平衡

行政法中的权力与责任平衡

行政法中的权力与责任平衡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体系,它规范了政府机构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和方式。

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权力与责任的平衡。

行政权力既是政府机构履行职责的基础,同时也可能产生滥用和不当行为,因此必须与相应的责任相匹配,以保障公正与法治原则。

权力是行政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权力赋予了政府机构处理事务并管理社会的能力。

政府机构必须行使一定的权力,才能履行其职能和使命。

然而,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使可能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行政法通过界定权力的范围和限制,确保政府机构在行使权力时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以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

责任是行政法中另一个重要的概念。

责任意味着对权力行使过程和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道义责任。

政府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确保其行使的权力符合法律规定和公众期望。

如果政府机构滥用权力、不当行使权力,造成损害或不公正处置,行政法将通过设立合适的制约和追责机制,保障权力的合法性和行使的合理性。

同时,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救济的程序和手段,以便公民和权益受到侵犯的企业或组织可以获得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行政法的核心要求之一。

在行政法的实践中,权力与责任的平衡体现为三个方面:权力的合法性、权力的限制和权力的追责。

首先,行政法要求政府机构行使的权力必须合法。

合法是权力行使的核心要素,也是行政法规定和强调的基本原则。

政府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授权行使权力,并在合法的程序和方式下履行职责。

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权力的界定和行使程序,以确保政府机构的权力行使符合法律的要求,从而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法通过设立一系列的权力限制措施,以保证权力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权力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构行使权力的范围和边界,明确规定了政府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权力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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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法的平衡理论问题罗豪才平衡论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我们研究平衡论,是为了解决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平衡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完整的阐述,是在我与袁曙宏、李文栋合作的一篇文章中。

这篇文章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上,题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

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平衡论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框架和比较丰富的内容体系。

到现在为止,平衡论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学术成果,发表了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了十余部著作。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被收录编辑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已经出版了三辑。

除此之外,代表性的著作还有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

当然,平衡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目前还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仍然处于讨论和发展当中。

一平衡论提出的背景(一)社会背景平衡论最重要的背景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公共治理的兴起。

1、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在“文革”之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社会开始转型,包括行政法学在内的中国现代法学开始复兴。

这次转型为中国行政法探索自己的道路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苏联的经验,我国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和企业缺乏自主权,形成了高度垄断的管理主义模式。

这一时期的行政法理论主要援引苏联的学说,将行政法等同于行政管理、政府管制。

在这种观念下,行政法制往往成为管理相对人的工具,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畅通表达和有力维护。

与此相反,行政法是否应该严格控制行政权呢?1984到1985年间,我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研究司法审查制度。

在与一些学者的交流过程中,我意识到,美国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权为目标,这种模式可能符合美国国情,但未必适合中国。

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盖尔霍恩(Walter Gellhorn)教授也指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应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更具有指导意义的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1984年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走自己的路”,极大地鼓舞和激励了我们从中国的理论和实践出发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

2、国家管理的衰落与公共治理的兴起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是家长式的管理者,是唯一合法的管理主体,以秩序为导向,采取封闭式、单向度的管理方式。

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能力不足、效果不佳,正当性也存在疑问。

在新的形势下,国家既可能是管理者,也可能是服务者、监督者、辅助者,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社会、市场在具体事项上的能力和需求做出情境化的判断。

与政府角色变迁相关的是公共治理的兴起,公共治理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式治理,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是多元的,治理是既有输入也有输出的双向过程,是一个开放的动态过程,具有广泛公众参与的特点。

3、《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争议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正式确立了民告官的制度,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

在制定《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我国行政法学界围绕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展开过激烈争论,即行政法是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

当时,我担任行政立法研究组的副组长,亲历了起草过程和其中的争论。

最终,《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可以说是吸收了“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兼顾论。

(二)学术背景80年代中后期,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开始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展开了初步讨论,先后提出了“为人民服务论”、“人民政府论”等观点。

这些观点极具开拓性,但尚未完全摆脱法律阶级性等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们以理想类型的方式,梳理和归纳了管理论和控权论两种行政法模式。

在管理论的模式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在控权论的模式下,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我们认为,虽然管理论和控权论是两种对立的理论模式,但二者都是以“权力”为视角,即以行政权为核心,或者强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控制,或者强调对行政权的维护和保障;二者都不重视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反思传统行政法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吸收两者的合理成分,根据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提出了行政法的平衡论。

二平衡论的基本主张平衡论是主张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应当保持平衡状态的一种行政法理论,强调从关系的角度研究行政法,运用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积极能动性,维护法律制度、社会价值的结构均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一)从“关系”视角研究行政法传统行政法理论模式采取“权力”视角会产生研究的盲区,应转换为“关系”视角,突出相对方的主体性和公众参与对于行政过程的重要性。

虽然管理论、控权论是两种对立的理论模式,但视角都是相同的,都是单一的“权力”视角。

在这样的视角下,作为行政权对立面的公民权只是一种背景性的设置,其没有把握现代公共治理中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错综复杂的、既对立又互动的关系。

我们认为,行政法关系的核心应当是“权力/权利” (Power-Right)关系。

这种“权力-权利”关系具有时空性,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表现出不同的具体形态,例如在秩序行政与服务行政中就有差别;而且还具有广泛的关联性,与行政法上的权力/权力关系和权利/权利关系可以实现多方面的衔接。

只有坚持“关系”视角才能全面地观察行政法关系,才有可能建构比较科学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才能建构比较合理的行政法制度。

(二)发挥行政法关系主体的能动性权力或权利作为一种权能均具有能动性、扩张性的特点。

行政法关系主体的能动性具有双向性,既有理性也有非理性。

权力行使原则上应当以授权为依据,但在给付行政和服务行政条件下,应当支持积极行政。

权利行使原则上止于法律明文禁止,但也不得滥用。

行政法的要义在于制约行政法主体权能的非理性扩张,激励其理性活动。

(三)引入相关机制实现协调发展平衡论主张引入相关的机制实现协调发展,这些机制主要包括制约机制、激励机制和协商机制。

制约机制既制约行政权的非理性膨胀、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又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维护行政秩序。

激励机制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为公众谋求更多的公益,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实践法定权利、参与行政,以增强私人的利益。

平衡论的制约与激励机制针对主体双方的不同特点也会有所侧重。

对于制约机制,重点是要制约行政主体,其方式包括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和权力的互相制约,既包括实体的限制,也包括程序的约束,既包括外部制约,也包括内部制约。

对于激励机制,重点则是要激励行政相对方,例如可以采取竞争机制、奖励措施、利益诱导等。

通过这种制约和激励机制的设置,就能够实现行政权和公民权的结构性平衡。

平衡论主张,行政法应当通过协商机制实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平衡和稳定。

协商机制关注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平等的对话、商讨乃至辩论的过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主体的平等性,是指各方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协商的前提条件。

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公民社会的发育,促进了主体的平等,为协商提供了基础。

议题的开放性,是指协商的议题可以在过程当中进行修正,甚至提出新的议题。

过程的互动性,是指协商的主体通过沟通和对话,通过理性的说服、认同、协商,获得同意或相互理解,构建合作共赢的行政关系。

协商机制具体可以通过诸如协商行政、合作行政等制度体现出来。

(四)构建现代行政法的均衡结构行政法的结构性均衡包括权力/权利、制度、利益、规范和价值五个层面。

就权力/权利结构而言,行政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在这些关系当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但从总体上来说,这些不对等并非指向同一方向,因此可以实现二者整体上的平衡,这种平衡是一种不对称的平衡。

就制度结构而言,平衡论认为行政管理制度与监督行政制度在总体上应当是协调的,同时要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权利救济制度。

就利益结构而言,则应当兼顾公益和私益,二者既不是对立的,也不能将二者简单等同。

就规范结构而言,整个行政法规范体系可以划分为硬法、软法和混合法的体系。

就价值结构而言,行政法应当兼顾秩序与自由、公平与效率,通过制度安排实现价值的均衡。

(五)在理论和实践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在开展行政法学研究和推动行政法治实践方面,平衡论坚持多种方法并用,包括统筹兼顾、理想类型、结构调整、利益衡量和博弈论等方法。

统筹兼顾的方法具有整体性和宏观性,要求在制度设计上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理想类型是一种思维的方法,是类型化比较研究的方法,也是研究社会和解释现实的一种概念工具。

结构调整则强调通过权力与权利的配置、利益的协调、社会关系的和谐实现结构上的均衡。

利益衡量则是指在行政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衡量公益与私益、公益与公益、私益与私益等不同层次或同一层次的不同利益冲突。

博弈论将行政过程塑造为各行政法主体可以博弈的场域,这种博弈必须在宪法框架内进行,其目的在于追求最大的共识和均衡化。

统筹兼顾、理想类型、结构调整、利益衡量和博弈论等制度容许各方利益主体进入行政法的过程,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进行讨价还价,并据此采取有利于各自最大化利益偏好的策略,形成基于合意的均衡。

三当前关注的问题和领域(一)关注的问题目前,平衡论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协调发展问题。

现代社会的公共治理应当是一个多方参与的复合结构,但是目前在很多领域,政府职能的转变并不到位,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有待加强,而公民社会的发育不成熟,民间团体的能动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加强。

我们应当积极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治理模式,促进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是决策和执法方式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在决策方面,公众参与仍然不够充分,应当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结构,从制度和程序方面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在不少地方,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主体性地位缺乏应有尊重,执法方式还相当简单、粗暴,应当逐步推动柔性执法、合作执法与协商执法。

三是法规范结构总体上存在失衡。

法在形式上基本可以分为硬规则和软规则两类,也就是硬法和软法。

长期以来,硬法和软法发展不协调,传统的公法学研究只关注硬法,忽视了软法;软法长期存在但遭到了忽视,未能与硬法实现优势互补。

我们应当强化软法研究,推动软硬法混合治理结构的形成。

(二)研究的领域我们当前集中研究的主要是计划、规划、裁量、标准、国家立法中的软法以及规制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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