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名词解释
免责事由名词解释免责事由是一种法律概念,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组织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因或理由。
它在许多领域中都有应用,如合同法、劳动法、刑法和民事赔偿法等。
免责事由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以避免在某些情况下承担责任。
免责事由通常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或相关判例形成。
它们可以有不同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合同中的免责事由、雇佣关系中的免责事由、刑事法中的免责事由和民事赔偿中的免责事由。
首先,我们来讨论合同中的免责事由。
在合同法中,免责事由可以使一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例如,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合同的执行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可能会申请免责,并获得法律保护。
其次,雇佣关系中的免责事由是另一个重要的方面。
雇主通常会制定相应的条款和规定,以确保自身在某些情况下免责。
例如,当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时,雇主可能会主张免责,如果能够证明雇员自身的过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雇员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或补偿。
在刑事法中,免责事由被用于减轻刑事责任或阻止刑事起诉。
例如,当被告能够证明其行为是出于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时,法律可能会允许他免于刑事处罚。
这是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采取的行动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最后,我们来讨论民事赔偿中的免责事由。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可能会引用免责事由以减少或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例如,当被告能够证明受害人的行为或疏忽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时,法院可能会认定被告没有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然而,要注意的是,免责事由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的。
法律对免责事由设定了一定的限制和条件,以保护权益的平衡和公正。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免责是否适用,并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
综上所述,免责事由是一种法律概念,用于解释个人或组织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或理由。
它在合同法、劳动法、刑事法和民事赔偿法等领域都有应用。
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基本都是存在于特殊侵权行为中,免责要么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要么是第三人的过错要么是不可抗里。
国家工作人员侵权的,不免责,合法侵权是补偿责任,违法侵权是赔偿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被害人的故意。
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并且进行了即使的补救措施,和污染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或被害人的故意饲养动物伤人的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雇佣关系中,雇工伤人或受伤,雇主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雇工伤人行为与雇佣内容无关,雇工受伤,雇工自己的故意交通肇事,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过错,机动车也要承担最多百分之十的责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无因果关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特征法律特征第一,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
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
第二,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当然并不意味着对等,从法制发展进程看,该责任又可称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肯定了过错责任是违约和侵权的一般和基本形式,为了防止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发生不必要的重叠,有的通过民事基本法确定了这种无过错责任,有的通过判例加以规定,至于法律规定于何种场合下发生无过错责任取决于法律基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作出的明确表态。
第三,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
过错责任的发生根据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或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可以同时实现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
免责事由的范围
免责事由的范围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免责事由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来说,免责事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治动荡等。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出现其他问题,公司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约定: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合同中可以约定免责事由的范围。
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免责事由的范围,那么公司可以在出现免责事由时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免责事由。
例如,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是因为尚未经过充分的科学验证或者技术上还不成熟,那么公司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为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公司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事由的范围,并且在出现免责事由时及时行使免责权利。
协议书免责事由
协议书免责事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与乙方拟就双方之间的合作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书。
在本协议中,双方同意以下免责事由:第一条免责事由的定义免责事由是指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双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不可抗力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暴动、骚乱、政府行为、法律法规的变更等。
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及其对履行义务的影响。
3. 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延期履行协议。
第三条免责范围1.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在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第三方原因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3. 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免责的具体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免责程序1. 免责方应在知悉免责事由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免责事由及对履行义务的影响。
2. 免责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便对方核实免责事由的真实性。
3. 双方应在收到免责通知后,及时协商处理免责事宜。
第五条免责的效力1. 免责事由一经确认,免责方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免责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3. 免责不免除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其他1.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
2.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免除责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规定旨在平衡法律的刚性与人文关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以下是对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详细阐述。
一、概述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责等。
二、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而言,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政府行为等。
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政府颁布的政策、命令等政府行为,均属于不可抗力。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3.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4. 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1. 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2. 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3. 避险行为针对较小权益;4. 避险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五、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务或者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合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民事主体签订合同⽣效后,就要承担履⾏合同义务的责任,如果不履⾏合同的,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有些合同是有免责事由的,当事⼈不需要承担合同的责任,那么合同的免责事由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合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合同免责的事由包括不可抗⼒造成合同⽆法履⾏、合同约定具有效⼒的免责条款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效:(⼀)造成对⽅⼈⾝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九⼗条【不可抗⼒】当事⼈⼀⽅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根据不可抗⼒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以减轻可能给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迟延履⾏后发⽣不可抗⼒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1、继续履⾏。
对“实际履⾏”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分歧。
要⾔之,⼤陆法把实际履⾏作为主要救济⽅法,⼀⽅当事⼈违约,另⼀⽅当事⼈可要求其履⾏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不允许其以⾦钱或其它⽅法代替履⾏。
英美法把实际履⾏作为辅助救济⽅法,⼀般仅限于法院判决并强制违约⽅履⾏义务,⽽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种充分的补救⽅法时才采⽤。
2、采取补救措施。
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违约⽅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合理选择要求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3、赔偿损失。
⼜称“损害赔偿”,是违约⼈补偿、赔偿受害⼈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式,它是⼀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法。
4、⽀付违约⾦。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不履⾏或不适当履⾏合同义务时,向对⽅当事⼈⽀付的⼀定数额的⾦钱。
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未约定则不产⽣违约⾦责任,且违约⾦的约定不应过⾼或者过低。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关于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到第⼀百⼋⼗⼆条、第⼀百⼋⼗四条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以下⼏点:
1、第三⼈过错。
是指损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过错造成的情形。
2、不可抗⼒。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损失。
3、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保护⾃⾝、他⼈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不法侵害的⼈采取防卫措施所造成的损害。
4、紧急避险。
是指为使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避险⾏为所造成的损害。
5、因⾃愿实施紧急救助⾏为造成受助⼈损害的,救助⼈不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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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适用的意义是什么
免责事由适⽤的意义是什么在很多时候,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可能会规定免责事由,那么免责事由⼀般是⽤在什么时候?免责事由会有哪些意义呢?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免责事由适⽤的意义是什么⼀、合同免责事由适⽤怎么适⽤?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免责事由适⽤的规定有以下⼏种:1、免除未履⾏合同的责任。
⼤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如出现不可抗⼒事件,则应免除当事⼈的履⾏责任。
④⽽英美法则允许当事⼈利⽤不可抗⼒条款,以确定何种事故的发⽣免除当事⼈不履⾏合同的责任。
我国法律亦规定,根据不可抗⼒的影响,应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合同的解除。
不可抗⼒的发⽣致使合同不能履⾏,则应导致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九⼗四条第⼀款规定,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管当事⼈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均可导致合同的解除。
3、延长履⾏合同义务的期限。
不可抗⼒常常可以导致履⾏义务期限的延长。
在允许情况下,不可抗⼒事由只是暂时阻⽌合同的履⾏,⽽不是导致合同完全、永远地不能履⾏,如采取维持合同效⼒并延期履⾏⽅式,更有利于维持合同的严肃性,并充分实现当事⼈的订约⽬的。
但当事⼈延迟履⾏后发⽣不可抗⼒的,不能免除责任。
⼆、免责事由适⽤的意义是什么当事⼈任何⼀⽅的过错,都将产⽣违约责任,⽽不能使当事⼈免责。
由于免责事由的成⽴⾜以推翻根据责任构成要件所作出的责任成⽴的判断,所以,它实际上是对归责事由和责任构成要件适⽤的否定。
如在不可抗⼒造成合同不能履⾏的情况下,即使债权⼈遭受了损害,但当事⼈对不可抗⼒的发⽣是没有过错的,不应使其承担责任。
不可抗⼒的出现否定了债务⼈具有过错的推定。
各国的合同法亦都规定了不可抗⼒是合同的免责事由。
实践中,因各种交易⾏为种类繁杂,往往⼜具有⾃⾝的特点,有关不可抗⼒的内容和范围则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规定,当事⼈往往采⽤在合同中订⽴不可抗⼒条款,具体列出各种不可抗⼒事由和范围。
学校免责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尊敬的校领导:我谨以此申请书,就本人(或本人所代表的学生、教职工等)在学校活动中的相关责任问题,向贵校提出免责申请。
为确保申请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现将具体情况及免责理由阐述如下:一、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学号/工号:________________班级/部门: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二、免责事件概述1. 时间:________________2. 地点:________________3. 事件概述:________________三、免责理由1. 事件发生原因(1)不可抗力因素:________________(2)第三方责任:________________(3)申请人自身原因:________________2. 申请人应对措施(1)在事件发生时,申请人已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轻损失:________________(2)事后,申请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事件对学校及他人造成的影响:________________(3)申请人已向相关部门报告事件,并积极配合调查:________________3. 申请人不存在主观过错(1)申请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________________(2)申请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________________(3)申请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________________四、免责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4.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5. 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五、免责请求1. 请求贵校对本次事件中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免责处理。
2. 请求贵校对申请人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给予关注和支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 申请人已向所有相关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取得谅解。
合同中免责事由3篇
合同中免责事由3篇第一篇:免责事由一:自然灾害在合同中常常会出现免责条款,其中一种免责事由便是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由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难,如地震、台风、洪水等。
在合同中加入自然灾害的免责事由,是为了保护当事双方在灾难发生时的合法权益。
首先,自然灾害是不可预测的,无法人为控制其发生的时间和规模。
例如,地震是地壳运动所引发的强烈地面晃动,其发生时间和地点难以预测。
当一方因地震无法履行合同 obligations 时,其可通过合同中的免责事由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其次,自然灾害往往带来巨大的破坏和人身伤亡。
在遭受自然灾害时,当事双方完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一家物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运输货物的责任。
然而,在遭遇台风或暴雨洪水时,道路可能因为塌方或水浸而无法通行,导致交通中断。
此时,公司将无法按时、按约履行合同,且对此无法控制。
因此,在合同中明确自然灾害的免责事由,能够保护当事方的利益。
最后,自然灾害常常会导致资源短缺和供给中断。
例如,一家食品供应商与一家餐厅签订了供货合同,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了严重的洪灾。
这导致该供应商的生产基地被淹没,原材料受损,无法按时向餐厅供应商品。
而在这种情况下,该食品供应商可通过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来减轻其违约责任,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自然灾害作为一种常见的免责事由,在合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保护当事双方在遭受自然灾害时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减轻一方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然而,对于自然灾害的免责事由应合理设置,不能过度损害对方的利益,以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第二篇:免责事由二:政府行为在合同中,另一种常见的免责事由是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是指政府以行政手段对社会、企事业单位、公民进行管理和干预的行为。
在合同中引入政府行为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双方在政府行为干预下的合法权益。
首先,政府行为往往是强制性的,合同当事双方无法预测和控制其发生的时间和方式。
法定免责事由法律规定(3篇)
解除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或者行为主体的特殊地位,可以解除或减轻其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解除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范围内使用某种必要的防卫手段进行自卫,以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免受非法侵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法律免除其法律责任。
比如,在遭受暴力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和权益,合理使用合法武器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无法遵循一般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采取的紧急行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对于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如是为了防止或者减少不法侵害,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或承担民事责任。
比如,在火灾发生时,为了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砸碎窗户逃生,即使造成损坏,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解除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减轻或消除法律责任。
比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后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四、特定情形下的责任减免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责任的减免或者免除。
比如,在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可以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对年龄较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应减轻。
五、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出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以及无法克服的情况下,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由于地震导致道路破坏,无法按时供货的情况下,供货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起来,解除法律责任是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自愿解除法律责任的行为。
民法典中规定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民法典中规定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双⽅签订合同后有义务履⾏合同,如果不按规定履⾏的,会构成合同违约,⽽《民法典》中有违约责任免除的情形,免责的事由是⽐较多的,那么《民法典》中规定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法典中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什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
《民法典》规定,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有:1、⾃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海啸等。
2、政府⾏为。
政府⾏为⼀定是指当事⼈在订⽴合同以后发⽣,且不能预见的情形。
如运输合同订⽴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
3、社会异常形象。
⼀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如罢⼯骚乱等。
不可抗⼒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由原则,当事⼈可以在订⽴不可抗⼒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的事由。
不可抗⼒发⽣后对当事⼈责任的影响,要注意⼏点:1、不可抗⼒并⾮当然免责,要根据不可抗⼒对合同履⾏的影响决定。
《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根据不可抗⼒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迟延履⾏后发⽣不可抗⼒的,不能免除责任。
3、不可抗⼒事件发⽣后,主张不可抗⼒⼀⽅要履⾏两个义务:⼀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或者需要迟延履⾏、部分履⾏的事由;⼆是取得有关不可抗。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民法典中的免责事由相关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免责的事由⼀般是出现不可抗⼒因素的影响,如果⾃然灾害,还有就是双⽅签订的免责条款。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健身协议的免责事由
一、前言为了保障健身俱乐部与会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健身协议免责事由。
二、免责事由1. 会员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1)会员在健身过程中因自身健康问题、疾病、运动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俱乐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2)会员在健身过程中违反俱乐部规定,如擅自更改运动设备使用方法、超负荷运动等导致的意外伤害,俱乐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会员自身原因导致的疾病:(1)会员在健身过程中因自身疾病发作导致的意外伤害,俱乐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2)会员在健身过程中因自身疾病导致的健康问题,俱乐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会员违反俱乐部规定:(1)会员在健身过程中违反俱乐部规章制度,如吸烟、酗酒、大声喧哗等,导致他人或自身受到伤害,俱乐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2)会员在健身过程中擅自携带危险物品,如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导致他人或自身受到伤害,俱乐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4. 不可抗力因素:(1)因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意外伤害,俱乐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俱乐部设备故障、电力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意外伤害,俱乐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5. 第三方责任:(1)因第三方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俱乐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第三方侵权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俱乐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6. 会员未履行告知义务:(1)会员在入会时未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导致健身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俱乐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2)会员在健身过程中未及时告知俱乐部自身健康状况变化,导致健身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俱乐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责声明1. 本免责事由为健身协议的一部分,与健身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会员在签署本健身协议时,已充分了解并同意本免责事由。
3. 本免责事由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四、其他1. 本健身协议免责事由由健身俱乐部制定,解释权归健身俱乐部所有。
意外事件免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意外事件免责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导致损害发生,依法免除其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意外事件免责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从意外事件的概念、免责事由、免责原则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意外事件的概念1. 意外事件的定义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法律上,意外事件通常包括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第三人行为、受害人自身原因等。
2. 意外事件的特征(1)不可预见性:当事人无法预见意外事件的发生。
(2)不可避免性:当事人无法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3)不可克服性:当事人无法克服意外事件带来的损害。
三、免责事由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2)政府行为:如政府命令、政策调整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2.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意外事件主要包括第三人行为、受害人自身原因等。
(1)第三人行为:如第三方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害发生。
(2)受害人自身原因:如受害人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害发生。
3. 其他免责事由(1)受害人的同意: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前同意承担损害后果。
(2)受害人的自愿放弃:受害人自愿放弃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四、免责原则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意外事件免责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实现公平。
2.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意外事件免责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免责事由。
3.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意外事件免责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五、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对意外事件免责的法律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过失相抵、受害⼈故意、第三⼈过错、⾃⽢风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关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同时也规定了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的责任。
1、被侵权⼈对损害的发⽣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故意造成的,⾏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造成的,第三⼈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造成他⼈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7、《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的相关依据(1)第⼀千⼀百七⼗三条被侵权⼈对同⼀损害的发⽣或者扩⼤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
(2)第⼀千⼀百七⼗四条损害是因受害⼈故意造成的,⾏为⼈不承担责任。
(3)第⼀千⼀百七⼗五条损害是因第三⼈造成的,第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千⼀百七⼗六条⾃愿参加具有⼀定风险的⽂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本法第⼀千⼀百九⼗⼋条⾄第⼀千⼆百零⼀条的规定。
(5)第⼀百⼋⼗⼀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6)第⼀百⼋⼗⼆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约定的免责事由例子
约定的免责事由例子
以下是 7 条关于约定的免责事由的例子:
1. 哎呀,像自然灾害这种情况不就可以是免责事由嘛!比如说大家约定好一起去山区徒步,结果突然遭遇了泥石流,这谁能预料到呀,难道还能怪其中某个人吗?
2. 你想想看呀,政府行为有时候也能成为免责事由呀!就好比你们公司和别人签了合同要举办一场活动,突然政府因为一些原因下令活动必须取消,这可不能怪你们公司吧!
3. 战争这种不可控的因素算吧!就像有人约定要一起去国外旅游,结果那个地方突然爆发战争了,这怎么去呀,能让人家承担责任吗?肯定不行啊!
4. 罢工也能是呀!比如说运输公司和客户约定好时间送货,结果运输工人突然罢工了,货送不到,难道要让运输公司背锅吗?
5. 传染性疾病算不算呢?比如大家约定要聚会,结果突发严重的传染病,不得不取消聚会,这能怪谁没遵守约定呢?
6. 意外事故啊!比如两个人约好一起坐电梯,结果电梯故障困住了他们,难道这是他们的错呀?
7. 网络故障或技术问题呀!就像要在网上进行一个重要会议,结果网络突然崩溃了,这可不是人为能控制的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这些情况都不是人为能左右的呀,所以作为免责事由很合理呀!。
免责申请书怎么写家长
您好!我是学生(姓名)的家长,在此,我代表全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郑重提交以下免责申请书,以明确双方在学生(姓名)在学校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中的责任划分。
一、免责事由1. 学生(姓名)在学校期间的身体健康状况:我已充分了解并确认,学生(姓名)在入学前已通过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良好,无任何影响学习和生活的疾病。
同时,我也已向学校如实告知了学生的健康状况,包括既往病史等。
2. 学生(姓名)的日常行为:我已教育学生(姓名)遵守学校纪律,服从老师管理,注意个人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我会密切关注学生的行为,尽量避免因学生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
3. 学校的安全管理:学校已为学生提供了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等,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同时,学校也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了学生的安全意识。
二、免责声明1. 在学生(姓名)在学校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意外事故,我同意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在学生(姓名)在学校期间,如因学生自身原因(如违反学校纪律、擅自行动等)导致的意外事故,我同意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在学生(姓名)在学校期间,如因学校安全管理不到位、设施老化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我同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学校可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
4. 我同意,如因学生(姓名)在学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学校已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我不再追究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承诺事项1. 我将密切关注学生(姓名)在学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各项工作。
2. 我将教育、引导学生(姓名)遵守学校纪律,服从老师管理,注意个人安全。
3. 我将定期与学校沟通,了解学生(姓名)在学校的表现,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4. 如学生(姓名)在学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我将积极配合学校处理,共同为学生的康复、成长提供帮助。
特此申请,望学校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人:学生(姓名)家长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敬请审阅!。
免责协议书范本通用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就______事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现双方就合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责任问题,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免责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免责事由1.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委托乙方进行______(具体事项),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因以下原因导致损失或损害,乙方对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2)乙方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误导,导致乙方产生损失;(3)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或配合,导致乙方产生损失;(4)第三方原因,如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
2. 乙方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如因以下原因导致损失或损害,甲方对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2)乙方自身操作失误、技术缺陷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损失;(3)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或配合,导致乙方产生损失;(4)第三方原因,如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
二、责任承担1. 因免责事由导致损失或损害的,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2.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损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件:1. 合作事项详细说明2.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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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免责事由第一节免责事由概述一、免责的概念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简称免责事由,是指那些因其存在而使得侵权责任不成立的法律事实。
责任抗辩是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所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因此等同于免责事由。
而广义的责任抗辩除了狭义的责任抗辩之外,还包括:第一,通过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欠缺而主张责任不成立的抗辩事由,如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等。
第二,通过提出其他法律事实或法律的规定而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例如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等。
二、免责事由的特点免责事由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免责事由决定着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
一旦免责事由成立,责任人就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责任。
第二,免责事由由法律进行规定。
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采取了“一般法+特别法”、“一般规定+特别规定”的立法模式。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同时,侵权责任法关于具体侵权责任中也规定了各种免责事由,优先于总则中的规定而适用。
免责事由的意义,在于解决侵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的问题。
有利于对这些条文进行科学的解释和正确的阐述,以利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实施;保持被侵权人一方与侵权人一方之间合理的利益平衡。
三、免责事由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的一般性的免责事由有五种:1.受害人故意(27条);2.第三人原因(28条);3.不可抗力(29条);4.正当防卫(30条);5.紧急避险(31条)。
比较法上来看,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还包括自助行为、行使权利、受害人同意以及执行职务等。
四、免责事由的分类1.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和外来原因的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是指损害虽然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
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外来原因的免责事由是指损害不是由于被告的行为所致,而是由外在于其行为的独立原因造成,因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不可抗力。
2.一般免责事由与特殊免责事由。
一般免责事由是由法律作出的一般性规定,普遍适用于各类侵权案件的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特殊免责事由是指具体适用于某一些特殊类别侵权案件的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第二节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一、正当防卫(一)概念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
民法上的正当防卫,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基本相同,都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给予适度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
(二)法源《侵权责任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三)构成要件1.防卫必须以存在侵害行为的事实为前提首先,所谓防卫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事实。
这种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非防卫人主观臆想的,否则属于假想防卫,将构成侵权责任。
其次,从时间上看不法侵害应当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在不法侵害已经实施完毕或者尚未发生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则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仍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相反在性质上应属于报复侵害,构成侵权行为。
2.防卫措施必须具备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一,采取防卫措施必须在程度上具备必要性。
所谓必要性是指如果有条件和有能力通过非防卫的合法方式即可排除不法侵害的,则法律不允许擅自动用正当防卫。
这是因为正当防卫本身也具有侵害性,对民事权益同样会造成损害,行为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对任意一种不法侵害均采取正当防卫则有悖于民法的公平精神。
第二,制止不法侵害必须具有时空上的紧迫性。
紧迫性是对正当防卫启动条件的必要限制,如果不法侵害不是紧迫的,在时空条件上可以寻求国家公权力加以解决的,则一般不得主张正当防卫抗辩,因正当防卫行为也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所以如果默许民事主体不顾时空条件就而擅用正当防卫,那么社会势必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正当防卫的价值就荡然无存了。
3.防卫其所针对的行为性质必须具有不法性。
不法性主要是表现在其导致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事由。
如果客观上导致某一个合法权益受到限制或侵害的行为源自法律的授权,例如法院对财产的查封冻结,则不能认为该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不得以正当防卫作为理由而抗拒。
4.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直接目的在于消除或制止正在现实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所以只能就其行为来源直接实施防卫,即只能对作出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防卫手段或措施,不能以对第三人实行防卫措施而迫使不法侵害人放弃或终止不法侵害行为的间接方法来主张正当防卫。
例如某甲受到某乙追打,遂冲入某乙家中挟持并殴打某乙尚未成年的幼子,某乙见状遂放弃不法侵害,此时某甲不得以正当防卫作为抗辩来主张自己不承担对某乙幼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5.防卫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目的的正当性是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标准。
防卫人在防卫的时候,不仅应当意识到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而且必须意识到其防卫行为的目的,在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以防卫为借口而施以报复的行为或防卫挑拨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成立相应的侵权行为,行为人据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6.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具有足以有效制止该不法侵害的应有强度。
这种必要限度的界定并不存在一个绝对的客观标准,需要结合案件事实来综合考虑,一般认为,需要考察的因素有不法侵害所侵害的权利性质,不法侵害的强度、破坏性及紧急程度等。
当然,防卫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并不是说防卫所致损害必须小于不法行为所致损害,只要在社会观念上认为二者不存在显失平衡的情形即可。
(四)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1.遭受损害的主体“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此处的“造成损害”仅是指对侵权人造成的损害。
例如,甲拿棍棒击打乙,乙在夺取棍棒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不慎将围观者丙击伤。
此种情形属于“紧急避险”。
甲拿棍棒击打乙,乙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造成了丙的伤害,甲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由甲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
2.遭受损害的客体“造成损害”即包括对侵权人人身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侵权人财产权利的损害。
例如,甲在抢劫乙的过程中,乙抓伤了甲的脸,同时也撕坏了甲的衣服,乙对甲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都免于承担责任。
(五)正当防卫的效力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的,防卫人对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在防卫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相应的损害结果由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自行承担。
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则在超出部分所对应的损害结果内,由防卫人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防卫过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防卫人需要对超过必要限度的部分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既要与失当的损害后果相当,又要与案情适当。
这一责任不受“全部赔偿”原则的限制,而是要适当减轻防卫人的责任。
案例:2007年6月20日,原告曾甲与被告曾乙两家在田野里放牲口。
曾乙从曾甲身后以斧子将其左耳后部砍伤。
经曾甲喊叫,其母周某赶到后与曾甲一同将曾乙的斧子夺下。
双方在抢夺斧子的过程中曾甲在曾乙的腿上踢了两脚,曾乙被夺去斧子后立即逃逸。
后曾甲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1、左耳后皮肤裂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住院17天,支付医药费1563.50元。
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后期治疗费用需1500元。
曾甲遂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曾乙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6630.50元。
曾乙则以曾甲之母辱骂自己,并且曾甲还用镰刀砍伤自己为由提起反诉。
本案中,曾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曾乙以曾甲对其实施了加害行为为有由提起反诉,故焦点在于曾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曾乙持斧子砍伤曾甲,其行为具有过错,损害了曾甲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又因曾乙手上所持的斧子属于利器,对曾甲的人身安全构成了较大的威胁,曾甲出手反抗属于必要的正当防卫行为,故其行为不具有过错性。
由此造成曾乙的人身损害后果应当由曾乙自行承担。
二、紧急避险(一)定义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
紧急避险是行为人为免受外来侵害而采取的私力救济措施。
同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阻却了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故产生免除加害人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二)法源《侵权责任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三)构成要件1.存在现实的危险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中的危险,必须是“急迫的”、“现实的”危险。
“急迫的”是指对危险在时空条件上是紧急的,危险与其所可能造成的损害之间是一触即发,刻不容缓的。
“现实的”则是指危险已经存在,发生并且尚未终止或结束,抑或是潜在危险转换为现实危险的条件已经充分或满足,而不是猜想的、臆想的危险状态。
2.采取避险措施必须是不得已为之所谓不得已,是指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就不能够保全更大的法益,即避险确有必要。
但不得已并不意味着避险人选择的手段是惟一的,只要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在价值衡量上小于可能发生的实际损害,避险措施就应当被认为是妥当的,适当的。
3.采取避险行为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在面对紧急危险时,避险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可能小的损害来保全较大的法益,即避险行为应当具备合理性,要遵循最小损害的标准。
当存在多种可以达成避险目的的手段时,避险行为人应从理性人的立场出发,遵循必要的生活经验和学识,结合自身所处的具体情境采取与危险相适应的避险措施,同时,避险措施的选择及实施必须为社会上一般人观念所接受或认可,不得逾越社会所容忍的最低限度。
4.避险措施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在价值衡量上要重于因避险措施所损害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基础来自其所保护的法益在价值观念上要重于其所牺牲的法益,其所蕴含的民法基本价值理念是以较小的法益为代价保全较大的法益,需要衡量法益之间的轻重缓急。
一般认为,在民法上,人身权益重于财产权益。
人身权益之间的衡量不存在紧急避险的适用空间,至于财产权益之间的权衡,则应倾向于被保全的财产权益更加富有经济上的效益潜力,能够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
(四)紧急避险的效力避险行为成立紧急避险的,避险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