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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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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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
(一) 法人的国籍
(二) 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1、外国 2、在我国,只有那些经过审查批准,取得外 贸经营权的企业,才能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 的主体
3、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能成为国际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一、国家
(一)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1、平等的国际公法主体:国与国之间 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
2、垂直的国内公法主体:东道国对外 国投资者的管理关系;
3、平等的私法主体:合同主体。
(一)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1、 绝对豁免
2、限制豁免:对国家的公法行为予以 豁免,对国家的私法行为不予豁免。
(二)国家行为原则
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 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如对 外国投资企业的国有化及征收问题的决 定。
四、对跨国公司的管制 以东道国对跨国公司在本国设立的子公司
的管制为主,外国对跨国公司母公司或 子公司的管制不得延伸至其集团内的其 他公司。
五、《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
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一、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 法主体的资格 (一)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1、权利能力取决于国家的授权 2、行为能力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和职能
(三) 国际组织和非成员国的关系
(四)国际组织享有的豁免权
1、 豁免权来自于成员国的授、限制:各国际组织及其各工作人员的豁免权 限不同
4、豁免权的范围: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 没收或其他形式的扣押,档案不受侵犯。
二、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一) 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第二节 跨国公司

国际经济法课件

国际经济法课件

(三)示范法:示范法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 的行为规则。它不同于国际条约,是由于示范无需由若干国家共同签署, 不需要履行特定的审批程序,不具有强制拘束力。国际组织草拟示范法 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和统一各国有关法律,减少各国间的法律冲突。但 其实施都须由各主权国家通过立法程序,结合本国实际予以完全或修订 后采纳。例如,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 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已被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关采纳为其 本国或本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法。该委员会于1992年制定了《国际贷 记划拨示范法》,1996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1997年制定了 《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8年组织各国专家 起草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等。这些示范法为一些国家和地区 的相关立法所吸纳、借鉴。此外,由国际私法协会主持制定的、供各有 关国家和当事人自愿采纳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具有示范性的性 质。由于示范法为国际组织主持制定,因而具有代表性。这些示范法虽 然不像国际条约那样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但它可以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 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既 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也可以转化为国内法。
(二)国内立法和判例: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的各国国 内立法包括经济立法和民商立法,前者主要指公法规范,后者指私法 规范。司法判例包括国内司法判例和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司法判例包 括国际法院的判例及各种形式的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如国际法院、 欧盟法庭、国际海洋法庭、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WTO的专家组和 上诉机构的判决、裁决或意见。虽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以及国际 仲裁机构的章程,国际法院法院或其他准司法裁决机构的判决或裁决 只对本案和本案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这些国际司法机构或 准司法机构在适用和解释国际法时对国际法原则、规则或规章制度加 以认证和确定,这些往往在一般国际实践中受到尊重。国内司法判例 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首先取决于它们在本国是否构成法 律,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判例和成文法一样,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 渊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一般不能成为有约束力的先例被普遍 适用,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4.示范法
3.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
分类 1.目的在于协调“国内涉外公法”的条约
2.目的在于统一“国内私法”的条约
接受 1.一般条约=直接纳入 方式 (1)政府签字;
(2)国家立法机关批准并公布。 2.WTO协定=立法转化 (1)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2)中央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
如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跨国银行监 管示范法。
2.示范法的性质
有学者认为示范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属 于“软法”。 由于示范法不能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直接适 用或者援引,因此示范法不是国际经济法的 渊源,而是国际经济法的相关法律规范的生 成方式之一。 示范法的出现和存在,表明国际经济法的法 律规范的生成方式出现了多样化。
2.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区域性条约;世界 性条约
(三)国际货币金融法
调整对象 1.国际货币关系;
2.国际金融关系。
法律渊源 1.国内法:国内公法;国内私法
2.国际条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独立 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3.国际惯例:融资担保惯例 4.示范法:《巴塞尔协议》
(二)国际惯例
分类 调整对象 1.国际 国家之间的 习惯 关系
2.国际 国际私人商 商事惯 事关系 例
适用特点
属于强制性惯例: 1.国际惯常行为; 2.各国认为有义务遵守
任意性惯例: 1.是否适用该惯例,取决 于当事人的选择; 2.适用惯例的情况下,可 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修改 或者补充。
1.中国法规定的适用规则
(四)国际税法
调整对象
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经济法学(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学(第一章)

(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成果
二战后,诞生了十多个社会主义国家。至20世纪60-70 年代,许多受殖民压迫的弱小民族纠纷独立,形成了强大的 第三世界。从此,织结成“东西关系”、“南北关系”与“南南 关系”的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
为了改造旧国际经济秩序并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发展 中国家通过集体的力量,促使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宣言 、决议、宪章等,如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 、1974年《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其《行动纲 领》,以及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等,确立了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的基本原则,为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中世纪,欧洲的商事习惯法,既师承了罗马法 基本原则又对其进行了丰富与发展,如《康索拉多海 商法典》(Consulado del Mar)、《奥列隆文集》和 在此基础上编纂的《维斯比海法》等。
与此同时,在东方一些国家编纂了《耶路撒冷法 典》等。所有以上习惯法都是以一国或地区名义出现 的,但其适用范围都超出了一国国界,为有关国家从 事海上贸易的商人们所普遍遵守。
国际经济法学
法学专业基础课
注意事项: 1.课上注意听讲,跟着老师的思路,注意理 会;课后多看一些参考书,注意鉴别;多收集案例 材料,关注国内法规的变化; 2.注意本课程的特点-内容非常庞大。要求 每人都得备有课堂笔记,认真做好笔记! 学习方法: 讲义与教材相结合; 复习、考试紧扣课堂教学内容。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陈安教授
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余劲松教授
“WTO之父”美国乔治敦大学教授约翰H.杰克逊(John H. Jackson)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与渊源

二学历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二学历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规范萌芽阶段 (垄断前) 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出现出国 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 上,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 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习惯和制度,有 的被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有的被商人作为 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依据,逐步成为有拘束力的 判例法或习惯法。 “罗得法” ——罗马法
3、惯例的效力:从效力强弱分,强制性规范 和任意性规范 国际惯例多为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在 一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权利义务。 4、惯例的表现形式(成文、不成文) 5、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的区别 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 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默示 的协议。
三、国际组织的决议 Resolutions of

这一时期出现了一些国际条约。1417年8月 17日英王亨利五世与布尔格公爵和弗兰德伯爵缔
结的条约中含有最惠国条款;1496年英国与 荷兰订立的商务条约,规定了互惠待遇及税则等。 1673年、1681年法国先后颁布、实施了 《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1807年在两条例

修订基础上,法国产生了《法国商法典》。
二、关于国际经济法的两种学说
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综合性的法的部门。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于国家、国 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 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 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 特权与豁免 来自成员国的授权。根据:两个学说,1,只能必要说--
履行职能;2,代表性说--代表成员国的利益和愿望。 因其授权不同,豁免范围不同。IMF 豁免程度高。而 IRDB责可以因法院判决而扣押或执行。
2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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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 普遍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对世界各国开放。至今大约有400多个。Worldwide Int’l econ
• C,国际经济法渊源的多重性。

2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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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历史发展
• 一,国际商事法律的发展(商人习惯法) • 自国家诞生就有了国际经济交往。海事商人法在公元前9世纪就出现了。后来的罗马法
中出现了万民法。中世纪,欧洲出现了三部著名的海事法典--奥列隆惯例,康索拉 多法,维斯比海法。 • 17世纪资本主义的发展,各国立法逐渐增多。比如有重大影响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 马克思在其著名的《共产党宣言》里指出:世界市场形成了。 • 此类法律规范的特点:1,不系统,零散。这主要受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2, 主要局限于国际贸易领域;3,主要法律规范仍然是商人习惯法,国家立法干预少;4, 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中,很少有完善的法典法规。 • 二,国家干预导致国际经济领域公法的发展。 • 三,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导致国际经济立法的新发展。 1,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条约的大量产生:IMF,IRDB,GATT(WTO) 2,新兴国家的兴起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南北关系,东西关系,南南合作。联合 国作为广大发展中国参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舞台,在其推动下,联大相继通过了 一系列决议。1962-《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1974-《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 济秩序宣言》,《行动纲领》。 3,跨过公司的发展及其管制---1974--《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跨过公司 行为守则》。利用跨国公司的正面作用,限制其负面作用。 4,区域性经济条约和组织的发展。 5,GATT的飞跃--WTO.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具有主体多元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等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国家在国际经济主体中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可以制定和签署立法,组织实施立法,管制本国涉外经济活动,作为立法和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投资贸易活动,作为民事主体。

在后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场合并不一定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广义上还包括不具有主权性质的特别行政区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称之为单独关税区,即指一国范围内具有行政边界,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等权力,并能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和签署条约,享有特别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行政区域。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一)横向国际经济关系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相互之间从事国际经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关系;二是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促进国际经济发展进行合作与协调所产生的关系。

(二)纵向国际经济关系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二是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对一国的涉外经济管制活动进行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1-2章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1-2章

由于一名遭到起诉的印度高管已经死亡,这家法院7日 以玩忽职守致他人死亡判决余下7名印度籍高管有罪, 但没有立即宣布量刑。这7名被告包括当时的印方主席 克沙布· 马欣德拉,很多人已经是70多岁,按照这项罪 名,他们最多将被判处两年监禁。 毒气泄漏事件的幸存者和家属以及当地的活动家7日早 早聚集到法院周围,举着横幅抗议对肇事者的惩罚太轻 太晚。由于做出有罪判决的是印度的一家地方法院,被 告还有权向高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博帕尔毒气泄漏受 害者抗争”组织的卡尔尼克无奈地说:“即使最后被判 定有罪,2年的监禁又能代表什么,再说他们还可以上 诉。”“只有当有罪的公司和个人得到足够的惩罚,才 能实现公平公正。” 美方被告赔钱了事 作为本案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美国老板安德森没有出 庭受审。灾难发生后,安德森曾在印度遭警方拘捕,但 很快就离开印度回国,之后就再也没有在印度法院的审 理程序中露面,目前他生活在纽约。

最严重工业灾难 1969 年,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中央邦博 帕尔市北郊建立了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 专门生产滴灭威、西维因等杀虫剂。这些产品的 化学原料是一种叫异氰酸甲酯(MIC)的剧毒气体。 1984年12月3日凌晨,这家工厂储存液态异氰酸 甲酯的钢罐发生爆炸,40吨毒气很快泄漏,引发 了20世纪最著名的一场灾难。 根据印度政府公布的数字,在毒气泄漏后的头3 天,当地有3500人死亡。不过,印度医学研究委 员会的独立数据显示,死亡人数在前3天其实已 经达到8000至1万之间,此后多年里又有2.5万人 因为毒气引发的后遗症死亡。还有10万当时生活 在爆炸工厂附近的居民患病,3万人生活在饮用 水被毒气污染的地区。
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二、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3)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三)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 (P.Jessup)、卡茨(M.Katz) \杰克逊 (J.H.Jackson),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
学说三
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一个新兴法律 部门,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这主要是我国一些学者的观点。
份,从事跨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或者经贸活动,它们才
可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
b调整的对象不同: 国际私法调整的跨越一国国界的私人关系,可
以分为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 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经济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
系。如果单从这一方面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 对象的范围比国际私法狭窄。但是,由于国际经 济法调整的对象还包括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 际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大量的经济交 往关系,因此,从总体上说,国际经济法所调整 的对象的范围又比国际私法广泛。
上述第二、五种观点在对国际经济关系外 延的解释上是一致的,即为“广义的国际 经济关系”。而该“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当事人之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 向经济关系,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国际 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纵向经济 关系。
3、教材的观点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应当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从事跨 越国境的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理由:
1、经济关系:也叫生产关系,人们在物质 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社会
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是各种社会关系中 最基本的关系。人们在从事生产活动以及
与之相适应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 动中必然要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经 济关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按 照经济关系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可以将经 济关系分为国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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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明显,这些理论是为战后美国的跨国公司对外的国 际经济交往活动而服务的。
• 美国学者杰克逊教授则把对“跨国法”的研究和论述 收缩到经济领域以内,排除了纯政治性的以及其他非 经济性的跨国法律课题以及有关的法律规范,比较集 中地探讨了跨国经济关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并且以 “国际经济法”一词取代了“跨国法”一词。
• 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仅仅是国际公法 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 综合法律部门、法律门类或法律领域。

杰塞普在1956年的《现代国际法》一书中
率先提出调整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应采跨国法这
一概念,而不是传统的国际法的概念,以避免在
国际经济交易中选择适用法律方面的困难。
• 他认为,适用于个人、公司、国家、国际组 织以及其他团体的跨国法将提供“一个丰富的规 则宝藏。人们在处理案件时可以从中吸取适用的 法律,而不必担心是应该适用公法还是私法。” 其理论根据是,“实际上属于国际层面的问题, 即最终可导致不同国家的政府或民族关系紧张或 冲突的问题,事实上只是人类的问题。这些问题 在人类社会的任何层面,如私人之间、企业之间 、区域间或国家间均可能发生。”
• 首先,它同样将统一的国际经济关系人为地割裂 开;而且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有的经济关系很难 说它是属于“经济管理关系”还是“经济流转关 系”。例如,国家与他国私人间为开发自然资源 或建设基础设施而订立的“特许协议”,就既有 公法因素,也有私法因素,难以将其归类。
• 1、按照“属地管辖权原则” ,A公司的上述投资
活动要受到投资东道国即乙国的涉外投资法、外汇管 理法、涉外税法等的保护、管理和约束;
• 2、投资者母国的法律保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双边投资条约等;
• 3、投资关系派生出一种国际贸易关系(投资的 厂需从境外购买技术、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 以及生产成品往往相当部分销往国际市场),受 到包括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诸如合同法、买卖法、 专利法、关税法、对外贸易法等,而且有关的国 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WTO规则、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的 约束。
• 哈佛大学的斯坦纳和瓦茨教授编写了《跨国法律 问题》以及1986年瓦茨教授又另编《跨国商务问 题》,集中讨论跨国商事交易所涉公法和私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等方面问题,成为美国关于国际 经济法方面的代表作之一。
• 他们认为,跨国法应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组织法 、冲突法、宪法、比较法、经济法以及所有涉外 国内法。按照他们的观点,国际人权保护、外国 投资保护、关于涉外商务及非商务的宪法及其他 国内法律规范、国家间关于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 合作、国内刑法及经济法的涉外部分等均为跨国 法的范畴。
•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的 。所谓经济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资料 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社会 生产关系的总和。人们在从事生产活 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分配、交换、消 费等经济活动中必然要形成一定的经 济关系。
• 这种经济关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 例如,有的按经济关系的构成因素(主体和对 象)将其分为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有的按经 济关系是否具有从属性,将其分为国家经济管 理关系与民间经济关系,或纵向经济关系与横 向经济关系。若按经济关系所涉及的地域范围 ,则可将其分为国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 。一般来说,纯属国内经济关系的,均由一国 国内法,如民法、商法或行政法等法律来调整 ,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一是经济交易的私法,包括有关两国的合同法、货物 买卖法、冲突法、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法等;
• 二是有关国家政府管理经济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关 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商品质量和包装标准法、国内 税法等等;
• 三是国际法或国际经济组织法,这部分法律虽是约束 政府的,但对私人交易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 纽约大学的罗文费德(Lowenfeld)教授主持编写了总 标题为《国际经济法》的6卷本系列教材,从综合国际 法和国内法的角度,分别论述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 、国际货币金融、国际税收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 而且含有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 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关系,即纵向关系,
• 以及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 显然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多层次性和立体性 的特点。
•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应是指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 、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 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狭 窄的经济关系,其理由有如下几点:
• 但是,个人和法人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仍是个争论 激烈的问题,这一观点目前尚未被国际社会完全接 受。同时,如果把个人和法人也作为国际法主体, 那么,这些国际法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也就成为广义 的国际经济关系了。尽管如此,这种广义的国际经 济关系仅由国际公法来调整也是远远不够的。
• 持狭义说的学者提出的一种解释或解决方法是, 将上述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分为两类,
• 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之间、国 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 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如英国的施瓦曾伯格认为,国际公法包括国际机 构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劳动法、国际经济法四 大分支。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 特别分支,其范围可分为两部分:
• 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个人和法人 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 第二,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 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来愈占有重要地位。
• 第三,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个人、法人、国家和 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某些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 际法主体间经济关系的学者为了自圆其说,主张把 个人和法人也作为国际法主体。这样,个人、法人 从事国际经济交往产生的关系也属于国际经济关系 了。
• 几十年来,“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无论 在国外还是在国内,被越来越多的理论工作者和 实际工作者广泛使用。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 (一)狭义说: •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 • 代表人物: • 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法国的卡欧,日本的
金泽良雄等。 • (二)广义说: •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 代表人物: • 美国的杰塞普、斯坦纳、罗文费德等。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主要内容
•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 •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学及其研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
第一篇 导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 早在1948年,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在其“国际 经济法的原则与标准”一文中就提出了“国际经 济法”这一概念。1948年英国伦敦大学课程中最 早使用“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
•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
• 根据上述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认为,国际经济 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领域 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马克思所说的生产的国际 关系。
• 国际经济关系是指在国际投资、国际货物买卖及 服务和技术交易、国际融资和税收等国际经济活 动中形成的关系。
• 国际经济关系按其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说,
• 一部分是与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有关的国际公法 规范(如条约);
• 二是与国际经济组织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
• 他认为,在国际经济法的学习与研究中,应当把 各国国内法,包括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和冲突法, 都排除在对象范围之外。
• 金泽良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社会国际 矛盾发展到一定高度之后产物。随着国际经济交 往日益频繁和不断扩大,资本主义各国在商品和 财富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许多方面产生了尖锐 的利害冲突和矛盾对立,各国政府除了凭借实力 ,兵戎相见,通过战争来解决矛盾之外,还必须 通过国际协商,制定国际性的法律规范,对彼此 间的经济关系和利害冲突加以调整和制约,这就 是国际经济法的本质。它的具体形式,就是各种 各样具有经济内容的、双边的或多边的国际条约 和国际协定。
• 持狭义说的学者提出的另一种主张是,将国际经 济关系分为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流转关系,或“ 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国际经济法应仅限 于调整经济管理关系或“公法”关系,经济流转 关系或“私法”关系则由国际商事交易法来调整 。
• 这种观点显然仍然是依照“公法”、“私法”的 传统分科来看待国际经济法的。这种传统分科虽 说是有其道理的,但从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现实 来看,它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了。
• 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多数学者持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观 点。本课程亦采取广义国际经济法观点。
• 试以一家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活动为例:
• 设甲国(发达国家)A公司在乙国(发展中国家)投资 设厂B公司。对这种国际性(即跨国性)的投资活动或 投资关系,如果加以分析,就不难看到它实际上受到 多种类别、多种层次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制约。
• 其结论是:“国际经济法是根据构成国际社会第 一层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合意所订立的各种经 济条约的总和,所以,应当理解为国际公法。”
• 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 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 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与 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 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也即 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 系。
• 实际上,战后美国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特 点是,着重研究私人,特别是跨国公司跨国经济 活动的法律问题,认为只有“跨国法律问题”( 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s)这一用语,才能如 实反映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问题特点。现代国际 经济交往活动,不限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 进行,更大量是私人,特别是跨国公司跨越国境 的经济活动。由于“国际”(international)的 本义是指“国家之间”(between nations)或“ 政府之间”(inter-government),该用语已不 能用于表达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私人为主体的 国际经济关系,只有用“跨国”(transnational )这一用语,才能准确概括当前国际经济关系及 其活动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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