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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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仅仅是国际公法 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 综合法律部门、法律门类或法律领域。

杰塞普在1956年的《现代国际法》一书中
率先提出调整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应采跨国法这
一概念,而不是传统的国际法的概念,以避免在
国际经济交易中选择适用法律方面的困难。
• 他认为,适用于个人、公司、国家、国际组 织以及其他团体的跨国法将提供“一个丰富的规 则宝藏。人们在处理案件时可以从中吸取适用的 法律,而不必担心是应该适用公法还是私法。” 其理论根据是,“实际上属于国际层面的问题, 即最终可导致不同国家的政府或民族关系紧张或 冲突的问题,事实上只是人类的问题。这些问题 在人类社会的任何层面,如私人之间、企业之间 、区域间或国家间均可能发生。”
• 实际上,战后美国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特 点是,着重研究私人,特别是跨国公司跨国经济 活动的法律问题,认为只有“跨国法律问题”( 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s)这一用语,才能如 实反映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问题特点。现代国际 经济交往活动,不限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 进行,更大量是私人,特别是跨国公司跨越国境 的经济活动。由于“国际”(international)的 本义是指“国家之间”(between nations)或“ 政府之间”(inter-government),该用语已不 能用于表达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私人为主体的 国际经济关系,只有用“跨国”(transnational )这一用语,才能准确概括当前国际经济关系及 其活动的特点。
• 几十年来,“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无论 在国外还是在国内,被越来越多的理论工作者和 实际工作者广泛使用。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 (一)狭义说: •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 • 代表人物: • 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法国的卡欧,日本的
金泽良雄等。 • (二)广义说: •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 代表人物: • 美国的杰塞普、斯坦纳、罗文费德等。
• 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多数学者持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观 点。本课程亦采取广义国际经济法观点。
• 试以一家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活动为例:
• 设甲国(发达国家)A公司在乙国(发展中国家)投资 设厂B公司。对这种国际性(即跨国性)的投资活动或 投资关系,如果加以分析,就不难看到它实际上受到 多种类别、多种层次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制约。
•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
• 根据上述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认为,国际经济 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领域 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马克思所说的生产的国际 关系。
• 国际经济关系是指在国际投资、国际货物买卖及 服务和技术交易、国际融资和税收等国际经济活 动中形成的关系。
• 国际经济关系按其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说,
• 他十分强调国际经济法这门学问的综合性、边缘性、 多科性和多层次性,认为它是涉及经济领域的国内法 和国际法、私法和公法的多科交融和综合运用,包含 着涉及传统法学许多分科的各个层面和各种题材。根 据他的分析,用以调整国际(跨越国界)经济交往或 商务往来的法律规范,可以大体分为三个层次或三个 组成部分(教材第3页)。
• 4、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法
• 5、国际金融法律关系(投资项目涉及项目贷款 )
• 6、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穷尽当地救济、国际商 事仲裁)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 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 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 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 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 哈佛大学的斯坦纳和瓦茨教授编写了《跨国法律 问题》以及1986年瓦茨教授又另编《跨国商务问 题》,集中讨论跨国商事交易所涉公法和私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等方面问题,成为美国关于国际 经济法方面的代表作之一。
• 他们认为,跨国法应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组织法 、冲突法、宪法、比较法、经济法以及所有涉外 国内法。按照他们的观点,国际人权保护、外国 投资保护、关于涉外商务及非商务的宪法及其他 国内法律规范、国家间关于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 合作、国内刑法及经济法的涉外部分等均为跨国 法的范畴。
• 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个人和法人 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 第二,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 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来愈占有重要地位。
• 第三,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个人、法人、国家和 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某些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 际法主体间经济关系的学者为了自圆其说,主张把 个人和法人也作为国际法主体。这样,个人、法人 从事国际经济交往产生的关系也属于国际经济关系 了。
• 1、按照“属地管辖权原则” ,A公司的上述投资
活动要受到投资东道国即乙国的涉外投资法、外汇管 理法、涉外税法等的保护、管理和约束;
• 2、投资者母国的法律保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双边投资条约等;
• 3、投资关系派生出一种国际贸易关系(投资的 厂需从境外购买技术、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 以及生产成品往往相当部分销往国际市场),受 到包括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诸如合同法、买卖法、 专利法、关税法、对外贸易法等,而且有关的国 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WTO规则、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的 约束。
• 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之间、国 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 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如英国的施瓦曾伯格认为,国际公法包括国际机 构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劳动法、国际经济法四 大分支。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 特别分支,其范围可分为两部分:
• 其结论是:“国际经济法是根据构成国际社会第 一层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合意所订立的各种经 济条约的总和,所以,应当理解为国际公法。”
• 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 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 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与 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 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也即 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 系。
• 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国际组织问的经济关系 ,由国际公法调整;
• 而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以及他们与他国政府间 的经济关系则被称为“涉外的”或“跨国的”经 济关系,由国内法、国际私法来调整。
• 这种划分法的问题在于:
• 首先,它把统一的国际经济关系人为地割裂开来 ;
• 其次,他们没有看到,那些所谓的“涉外经济交 易”不单是受国内法、国际私法调整,而且也要 受国际公法规范调整和制约。此外,如果把整个 涉外经济关系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就会人为地 扩大国际私法的范围,使其失去其自身的特点和 科学规定性。
• 一是经济交易的私法,包括有关两国的合同法、货物 买卖法、冲突法、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法等;
• 二是有关国家政府管理经济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关 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商品质量和包装标准法、国内 税法等等;
• 三是国际法或国际经济组织法,这部分法律虽是约束 政府的,但对私人交易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 纽约大学的罗文费德(Lowenfeld)教授主持编写了总 标题为《国际经济法》的6卷本系列教材,从综合国际 法和国内法的角度,分别论述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 、国际货币金融、国际税收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 但是,个人和法人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仍是个争论 激烈的问题,这一观点目前尚未被国际社会完全接 受。同时,如果把个人和法人也作为国际法主体, 那么,这些国际法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也就成为广义 的国际经济关系了。尽管如此,这种广义的国际经 济关系仅由国际公法来调整也是远远不够的。
• 持狭义说的学者提出的一种解释或解决方法是, 将上述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分为两类,
• 首先,它同样将统一的国际经济关系人为地割裂 开;而且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有的经济关系很难 说它是属于“经济管理关系”还是“经济流转关 系”。例如,国家与他国私人间为开发自然资源 或建设基础设施而订立的“特许协议”,就既有 公法因素,也有私法因素,难以将其归类。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主要内容
•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 •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学及其研究方法
第一篇 导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 早在1948年,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在其“国际 经济法的原则与标准”一文中就提出了“国际经 济法”这一概念。1948年英国伦敦大学课程中最 早使用“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
• 持狭义说的学者提出的另一种主张是,将国际经 济关系分为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流转关系,或“ 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国际经济法应仅限 于调整经济管理关系或“公法”关系,经济流转 关系或“私法”关系则由国际商事交易法来调整 。
• 这种观点显然仍然是依照“公法”、“私法”的 传统分科来看待国际经济法的。这种传统分科虽 说是有其道理的,但从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现实 来看,它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了。
• 而且含有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 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关系,即纵向关系,
• 以及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 显然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多层次性和立体性 的特点。
•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应是指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 、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 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狭 窄的经济关系,其理由有如下几点:
• 一部分是与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有关的国际公法 规范(如条约);
• 二是与国际经济组织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
• 他认为,在国际经济法的学习与研究中,应当把 各国国内法,包括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和冲突法, 都排除在对象范围之外。
• 金泽良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社会国际 矛盾发展到一定高度之后产物。随着国际经济交 往日益频繁和不断扩大,资本主义各国在商品和 财富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许多方面产生了尖锐 的利害冲突和矛盾对立,各国政府除了凭借实力 ,兵戎相见,通过战争来解决矛盾之外,还必须 通过国际协商,制定国际性的法律规范,对彼此 间的经济关系和利害冲突加以调整和制约,这就 是国际经济法的本质。它的具体形式,就是各种 各样具有经济内容的、双边的或多边的国际条约 和国际协定。
•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的 。所谓经济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资料 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社会 生产关系的总和。人们在从事生产活 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分配、交换、消 费等经济活动中必然要形成Fra Baidu bibliotek定的经 济关系。
• 这种经济关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 例如,有的按经济关系的构成因素(主体和对 象)将其分为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有的按经 济关系是否具有从属性,将其分为国家经济管 理关系与民间经济关系,或纵向经济关系与横 向经济关系。若按经济关系所涉及的地域范围 ,则可将其分为国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 。一般来说,纯属国内经济关系的,均由一国 国内法,如民法、商法或行政法等法律来调整 ,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 济关系,
•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而且包 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个人和法人与他 国或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 后者的“国际”二字,不是从“国家间”的狭义 上理解的,而是从广义上理解的,指的是“跨国 ”的含义,也可称为跨国经济关系。
•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中不仅含有跨国私人当事人 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经济关系,
• 很明显,这些理论是为战后美国的跨国公司对外的国 际经济交往活动而服务的。
• 美国学者杰克逊教授则把对“跨国法”的研究和论述 收缩到经济领域以内,排除了纯政治性的以及其他非 经济性的跨国法律课题以及有关的法律规范,比较集 中地探讨了跨国经济关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并且以 “国际经济法”一词取代了“跨国法”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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