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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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保证综合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本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本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四)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四条本镇纪委为责任追究机关,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

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沈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健全行政执法中责任追究的机制,特制定本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二、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和行政裁决等。

三、行政执法责任的主体1.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以及上级机关。

2. 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严格落实执法责任,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并对自己的执法行为负责。

4. 上级机关有责任对下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1.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

2. 对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的执法人员,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依法赋予相应处罚。

3.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过失、故意等原因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五、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程序1.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责任调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和处罚决定等环节。

2. 责任调查环节应当进行充分的事实调查和证据采集,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责任认定环节应当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责任的明确,确保责任的追究有据可依。

4. 责任追究环节应当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5. 处罚决定环节应当根据责任追究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及时执行。

六、附件本未涉及附件。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赋予的不利处罚。

2.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了消除非法行为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3.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并管理许可证件。

4.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设定和调整,或者对行政行为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和处理的决定。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六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六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1、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4、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2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问责机制
行政问责
对存在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由其上级主 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刑事任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问责 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06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 行的行为。
包括不按照规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不按照规定举行听证 等情形。
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行政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的情形。
包括因重大疏漏造成当事人重复投诉、浪费资源等情形。
目的
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保 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政府、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重要性及意义
重要性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加强权力监督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03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情形
行政不作为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履行职责的情形,包括拒绝履行 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具体表现包括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等。
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包括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
04
责任追究的程序与方式
调查与取证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错误行为进行追
究法律责任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追究制度的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
规章制度。

2. 追究的主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等。

3. 追究的范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
行为,包括违法执法、滥用职权、不作为、不当执法等。

4. 追究的方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追究,包括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具体的追究方式和程序由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决定。

5. 追究的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
处罚等环节,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6. 追究的标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估时,通常
以法律法规为基准。

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被
追究责任。

总的来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追究制度,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使执法职责中出现的过错行为,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它既是行政执法体系的有效补充,也是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I. 行政执法过错的概念和形式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或滥用职权,造成不符合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通常分为正、过、失三种类型。

II.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首先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违法行为、违纪行为和职务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接受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也都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

III.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实现途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

首先是因果关系举证方式。

当事人要求对公务人员行使执法职责过程中的过错进行赔偿时,需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经形成了因果关系,导致了其损害。

其次是常见的审查机构审查方式。

此方式本质上是对行政机关自身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防止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第三是行政机关自己对可能出现的过错行为提前作出预防和规避,减少损害的范围和程度。

最后,还有公益诉讼和媒体曝光等方式,可以形成舆论压力和社会监督。

IV.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完善方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很显然意味着制度本身尚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管以及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建设。

第二是强化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机制的效力,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恪守职守、公正执法,防止滥用职权,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审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了国家利益或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条追究过错责任的方法有:
(一)取消相关奖励;
(二)赔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三)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 擅自批准建设国家和省禁办项目,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或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拒绝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 擅自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其它义务的;
(三)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拒绝、拖延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对本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
(五) 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免于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执法人员汇报事实无严重失误且经上级领导同意
的行政行为;
(二)对所作出的错误决定,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三)其它不应追究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在认真听取过错人的申诉,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局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第八条本制度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引言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约束的活动。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责任追究制度、证据采信制度和处罚裁量权制度。

本文将全面详细地介绍这三项制度,并强调其重要性以及如何严格执行。

一、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公正履职,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1. 追究范围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无论其职务级别或所在部门。

对于涉嫌违反法律、规章或纪律的行为,都可以进行责任追究。

2. 追究方式责任追究可以通过内部调查、纪律处分以及司法程序等方式进行。

内部调查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以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纪律处分可以根据违法违纪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 追究标准责任追究的标准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主观臆断和随意扩大范围。

一般来说,责任追究应当基于事实依据,并符合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二、证据采信制度证据采信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所遵循的原则和规定。

严格执行证据采信制度能够保证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 证据收集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材料、物品、现场勘验记录等。

证据收集应当依照程序进行,并保护好现场以防止证据被破坏或篡改。

2. 证据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审查过程应当严格遵守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

3. 证据运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运用。

证据应当起到确凿、充分、有力地支持行政执法决定的作用。

三、处罚裁量权制度处罚裁量权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决定处罚种类和程度的权力。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进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行政征收等详细行政行为时,由于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使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局全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重证据、重调查、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行政执法人员承当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五条局法制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局纪检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部门,负责追究错案责任。

第六条本局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一〕没有法定根据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二〕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或施行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决定或要施行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答应的;〔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答应申请不予受理的;〔六〕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答应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八〕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答应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答应的理由的;〔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答应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别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一〕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十二〕擅自改变行政处分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施行行政处分的;〔十三〕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或徇私枉法,成心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十四〕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授意别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五〕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丧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十七〕收费、施行罚款、暂扣、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十八〕截留、私分、变相私分行政规费、效劳性收费和罚没款物的;〔十九〕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工程和标准收费的;〔二十〕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二十一〕为个人或单位牟取____,以罚代收或者以罚代刑的;〔二十二〕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综合执法是指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通过不同部门和行业间的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各项执法行动。

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则是在综合执法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

下文旨在介绍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实施综合执法必须加强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以确保全面落实法律、制度和政策。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综合执法还需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构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优化行政执法机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二、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1.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综合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大意失荆州、监管不力或者渎职失当等执法失职行为,需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罚;对于因执法操作弄错及其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需依法赔偿。

此外,对执法过程中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要依法严肃处置。

2.当事人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综合执法中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需要依法按照相应的行政制裁或者刑事处罚;同时,对于依据法律法规被迫从事非法活动的当事人,当然也需要进行正当的补偿。

三、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1.制定法律政策:相关部门应加强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政策高校研究,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政策。

2.完善行政程序:建立行政程序,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机制和信访接待制度,畅通投诉渠道。

3.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行为,预防执法的不规范、不法、不廉的现象出现。

4.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同步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意识;并加强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品保障性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一方面可以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应用在综合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都需要遵守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与减少违法行政执法与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下列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致使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与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与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者有行政不作为的,能够检举与控告。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时,有权陈述与申辩;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或者者事实根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与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根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的实施旨在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效果,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水平和职业素养,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一、制度的必要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其必要性。

首先,它有助于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可能出现主观故意或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导致执法结果的不公正。

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对涉嫌违法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和问责,避免不公正的执法结果的出现。

其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执法人员的失职行为。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而言,如果没有追究责任的制度,他们有可能心安理得地对执法事项进行处理,出现工作不力或违法行为的现象。

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可以强化监督机制,促使执法人员承担起责任,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提升执法机关的整体素质和形象。

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

如果执法机关的工作出现失误或不当,将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使执法机关的工作更加规范,提高其工作水平和形象。

二、制度的原则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是依法追究责任原则。

行政执法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任何对执法人员的追究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其次是公正、公平原则。

对于涉嫌违法失职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问责,并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平。

再次是从严追究责任原则。

对于那些严重违法违规或恶意失职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从严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最后是适度适用原则。

对于一些因为工作差错或错误判断而导致轻微后果的执法人员,应当适度适用追究责任的制度,采取教育和警示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制度的具体操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需要考虑到具体的操作细节。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追究责任的机制和程序。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行政执法是指政府依法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护市场秩序,防止滥用执法权力等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制度。

本文将介绍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包括责任追究制度、执法记录制度以及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

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是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用于保证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公正执法。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1. 设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执法人员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追责。

2. 提供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3.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4. 建立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职、严格执法的执法人员进行表彰和激励,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执法记录制度执法记录制度是为了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过程的透明、公正,方便后续的审查和监督。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1. 规定执法记录要求:明确执法记录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进行全面、准确、详细的记录。

2. 使用执法记录设备:配备必要的执法记录设备,如摄像头、录音设备等,确保执法过程的真实记录。

3. 存储执法记录资料:建立健全执法记录资料的保存和管理制度,确保执法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和可查找性。

4. 制定执法记录检查程序:建立定期检查执法记录的程序,对执法记录进行审核,确保执法过程的合规性。

四、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是为了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社会监督,防止滥用执法权力。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1. 制定行政执法公开范围:明确行政执法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包括执法案件信息、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

2. 优化行政执法公开渠道:建立行政执法公开的网站和其他平台,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开渠道,方便公众获取执法信息。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建立起一个健全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执法行政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追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约束,提高执法部门的执行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是"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承担起对其执法行为的搜责任,并对其执法行为的合法和合理性负有相应的责任。

首先,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

这包括设立严密的制度,明确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职责,确保他们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和法规,规范执法程序,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执法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和追责,确保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受到惩罚。

其次,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建立一套双向监督机制。

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相关方面也应当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不合法的执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揭露。

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处理并回应这些举报,及时查处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执法行为。

再次,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建立一套完善的问责机制。

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执法人员的违法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的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或者纪律处分。

重要的是要确保追责的程序公正透明,不得包庇犯错的执法人员,也不得随意打击报复真诚履职的执法人员。

总体来说,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创新性的举措,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通过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一些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行政执法更加公正、公平、高效。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加强治理能力、提升执法执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确保执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措施。

这三项制度分别是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程序制度和执法结果制度。

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执法系统,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对执法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的制度。

它强调的是权责一致,即执法人员应该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懈怠职守。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追究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才能有效遏制执法人员的不正之风,提高执法公正性。

执法程序制度是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的重要保障。

这一制度强调的是程序正义,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发生。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制定详细的执法方案、依法开展取证工作,并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力。

执法程序中也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听证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等。

只有通过执法程序制度的有效运行,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执法结果制度是评估执法行为效果的一个重要依据。

这一制度强调的是结果公正,即执法行为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违法行为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合法行为必须予以保护。

执法结果应当公正、公平、公开,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和审核,确保执法行为没有任何偏颇和不当干预。

总结回顾: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保障执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措施。

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程序制度和执法结果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执法系统,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追究制度强调权责一致,对于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追究责任;执法程序制度强调程序正义,要保障执法过程的合法合规;执法结果制度强调结果公正,确保执法行为的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这三项制度,才能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众对执法的信任和支持。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情形下,应当对其承担责任的行政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公正化、效率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宪法: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法人有申诉权和控告权。

行政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公民、法人的申诉和控告,并依法及时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53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予以纠正;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第23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执法规程,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依职责追究行政责任。

4、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定中一般都设有关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条款,包括行政处置回避制度、行政复议回避制度、行政监察制度等等。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及其职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他们的职责如下: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活动的主体,其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滥用职权、不作为等情形负有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内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管理,对外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2、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实施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决定了行政执法的效应,对于违法、滥用职权、不作为等行为,应承担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公正、规范、高效。

3、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组织管理单位,应当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有力的监督责任,并配合行政机关对其不作为、违法、滥用职权等情形进行调查。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范本一**正文:1. 引言此文档旨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便维护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公正和透明。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法人员和执法机构。

2. 目的与原则2.1 目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依法公正执法,加强对执法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管理,提高执法质量。

2.2 原则2.2.1 依法执法原则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2.2.2 公正执法原则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必须公正无私,严禁受贿受贿托、徇私舞弊、亲自或者指使他人索要、收受贿赂等行为。

2.2.3 公开透明原则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信息,确保执法行为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执法责任追究机制3.1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3.1.1 内部投诉和检举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执法机构进行投诉和检举。

3.1.2 监督检查和执法记录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执法记录制度,及时发现和记录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3.2 追究责任的程序3.2.1 受理和审查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和检举,进行审查核实。

3.2.2 处理和纠正对经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同时纠正执法人员的错误行为。

3.2.3 追究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人员,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4. 惩罚措施4.1 纪律处分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的执法人员,可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4.2 法律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人员,应依法进行法律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5. 监督与评估5.1 内部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5.2 外部监督社会各界有权对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机构应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5.3 评估和改进执法机构应定期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国务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国务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国务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国务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包括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这些制度的出台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和规范。

以下将逐一介绍这三项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照片等信息。

这项制度的作用在于,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时更加规范、规范地依法行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制度也可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公信力和形象,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实行全程追责制度,通过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从制度上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和规范。

该制度的作用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该制度还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损害公民利益。

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前,应当给予被处罚人听证的机会,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在处罚过程中充分尊重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的作用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综上所述,国务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的公正和规范,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因此,我们应当积极支持和推动这些制度的落实,并不断完善和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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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1、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4、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 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 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3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7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10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1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损害的;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2 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3 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4 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5 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五)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违法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2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以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4未在办理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图的,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未公开的;5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6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制服的;7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8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9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10 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11 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未按规定时限发文的,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12对执法行为内部稽查工作和意见不配合、不落实、不到位、不执行的;13 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六)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拒绝履行、无故拖延履行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一)行政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二)责任承担。

单位或科室负责人为批准人,具体承办事务的工作人员为承办人。

承办人未按规定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批准职责;虽经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为,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提出意见有错误,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三)责任追究。

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

情节轻微,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情节严重,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根据过错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休闲活动的。

(五)行政执法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二)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三)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因行政过错造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除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收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组织和程序(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组织,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科室、市卫生计生监督处负责人、稽查人员共同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二)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三)组织调查并拟定调查报告;(四)建议处理决定;(五)有关调查、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报市卫生计生局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

行政过错追究组织成员和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责令履行的;(二)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三)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五)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九条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组织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

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十条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情况复杂的,经市卫生计生局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对行政执法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卫生计生局提出复核或申诉。

第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未作具体规定的,服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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