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弥河水务公司财务的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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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弥河水务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核算的原则,董事长对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负总责。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三条公司设立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副经理(以下简称财务经理)一名,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财务经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同时制定落实完成计划的具体措施,并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公司的资金融通调拔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报经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4.审核公司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7.监督公司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制止不符合财经法规、不讲求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的事项;
8.对公司会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公司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条公司设立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财务部是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执行部门,除负责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外,还应对各部门的收支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五条财务部设部长一人,在财务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财务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日常工作,带领会计人员完成各项会计核算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会计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六条财会人员应当认真遵守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
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第七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项时,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应当制止或者纠正,并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制止或者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九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得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详细说明所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款项、印鉴、实物及未了事项等。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移交清册应当编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根据移交清册载明的内容逐项点收。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长负责监交;财务部长交接,由财务经理负责监交。
第三章会计核算原则、科目设置及会计报表第十条公司会计核算应当符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核算经济交易、事项,并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位币。
第十二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记载,并使用碳素笔书写。
会计核算形式采用“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使用通用记账凭证。设置现
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以及各有关明细账。每月最后一天使用“T”形账户汇总当月编制的记账凭证,填制科目汇总表并据以登记总账。日记账、明细账采用逐笔登记的方法。
第十三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非经董事会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章资本、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是:合理使用,减少占压,降低风险,加速周转,提高效益。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实际收到或存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账依据;
2.以实物资产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账依据,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3.投资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书,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资时的金额记账,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收益科目中入账,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即对有关财务计划的制订、审批、实施、检查和分析进行全面的管理,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有序、稳定地进行。
第十八条财务部要加强对公司各项资产的管理,做到合理运用、防止
损失、杜绝浪费,着重加强对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使用、核算。
第十九条银行账户必须按照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银行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预留银行印鉴必须交由不同的人员保管,即:财务公章由出纳人员保管,法人代表名章和财务部长名章由本人各自保管。印鉴保管人员因故临时离职时应当委托他人代管,并做好交接记录。
空白票据和印鉴也必须由不同的人员分别管理。
第二十一条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逐笔登记,不得多笔汇总登记,也不得以收顶支记账。库存现金必须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现。银行存款应至少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一次,对于未达账项应由会计人员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款项付出业务,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付款审批单由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办理报批手续。付款审批权限如下:
1、付款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财务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
2、付款金额在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
3、付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经理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