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word版本 (15页)
《山西省物业管理规范条例》
山西省物业治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治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照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推行物业治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
鼓舞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治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治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太原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太原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履行其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公司应为居民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管理措施,确保业主和居民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大会或委员会报告公共设施的维护情况、居住环境的改善措施、物业费的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同时,应当接受业主大会或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基金的收取与使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公共区域的清洁与卫生、保安措施的落实等方面。
同时,要加强对物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并且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应的收费依据和明细账目。
物业费的标准和调整应由业主大会或委员会决定,并在公告栏等适当地方予以公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阻挠业主依法组织住户召开业主大会或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对其合法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业主大会或委员会可以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确保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的良好,及时处理小区内发生的各类问题和纠纷,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应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社区的和谐稳定。
不得破坏公共设施,损害他人的利益,扰乱社区秩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周边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协助居民协调解决邻里纠纷和其他各类问题。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罚,同时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索赔。
第十三条: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有意见或投诉,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两篇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录一、总则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四、物业服务企业五、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六、法律责任七、附则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标准附件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规则附件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附件四: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附件五: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标准附件六:物业纠纷调解处理办法附件七:物业收费标准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便民、利于管理的原则,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建筑物规模、配套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意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八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由业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申请,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确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告知相关业主。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审议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物业服务计划和物业服务费用预算;(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决定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处置;(九)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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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1X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物业的使用安全)业 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 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热、供水、 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 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第四十六条:(物业使用禁止行为)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 期物业管理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3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选聘物业管理 企业,有条件要采取招标的方式。
这一条,主要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市场竞争规则
背 景 资 料 : 政府投资的 投资物业的三种主要形式: 企业投资的 商业投资的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 定价,普通住宅小区,其收费标准低于管理 服务成本的,由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小结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本章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做了明确规定: (1)“定价原则” (2)“服务收费确定” (3)“空置房屋物业管理费用承担” (4)“管理服务费用以外的收费” (5)“代收代缴服务费用” (6)“收费优惠政策” 本章对物业企业如何取得利润 —— 即我们平 时所说的“管理者酬金”没有说明,因此,在 适当的时候我们要进行这方面的咨询。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共 分 十 一 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及职责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 物业管理收费 第七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章 物业的维护、维修 第九章 物业的维修基金与专用房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空置房费用承担)物 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出 租的物业,其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 单位按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四十条:(管理服务费用以外的收 费)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委托合 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 定的管理服务内容以外的服务项目,除 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 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管理;(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太原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根据物业管理特点和需要,太原市的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服务管理:包括小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安全保卫等。
2. 物业费用管理:包括物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等。
3. 共同交付的场所管理:包括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主体太原市的物业管理主体包括:1. 物业服务企业: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管理职责。
2. 业主委员会:指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小区业主利益的组织,参预物业管理事务。
3. 物业管理机构:指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太原市的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业主一视同仁,公正、公平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 公开透明原则: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费用项目应当向业主公开,确保信息透明。
3. 纳税合规原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合规经营。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五条小区环境卫生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小区道路、绿化带、公共场所等的清洁工作。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环境卫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人员和设备,确保卫生清洁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公共设施维护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并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施。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档案,记录设施的维护情况。
第七条安全保卫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小区的安全保卫制度和应急预案。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管理;(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有财产,维护物业的正常使用秩序,保护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物业所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发挥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作作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服务规范,有效执法,不得滥用权力,不得违法经营。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经过相关部门注册、取得物业管理与服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履行相关的法定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制定物业管理规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待所有物业所有人。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有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提供适当数量和素质的服务人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房屋和与房屋有关的共享设施、共享财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采取科学、规范、有效的方式,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的使用环境。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物业费用的收取办法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的安全和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六条物业费用是指物业管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
第十七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必须合法合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太原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太原市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公共设施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管理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应由物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为业主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按照物业管理协议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规则,明确物业管理的责任和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物业维修、公共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定期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绿化养护、卫生清洁、安全防范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还应提供维修保养、环境卫生、停车管理、消防安全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与业主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和反馈。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公式或者比例缴纳,用于维修保养、管理运营等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应公开透明,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费用明细和合理的费用计算依据。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和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六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制止、纠正业主的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物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3篇)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3篇)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通用3篇)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篇1外墙渗漏或电梯出故障等可应急维修住宅维修资金使用也是业主与物业矛盾的焦点,由于各种原因,使用维修资金并不一定能达成业主法定多数意见,造成设施无法及时维修。
《条例》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合同备案或者交房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交存标准向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统一交存。
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其余部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排水设施堵塞、爆裂;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提出申请。
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篇2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召开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一直以来是不少住宅小区在推进小区管理中的难点。
业主大会怎么开?能决定小区内的什么事务?《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以采取楼(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的方式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业主大会可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等事项。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太原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业委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太原市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业主、广泛民主参与、公平合理收费、科学管理、依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取得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护业主的生活环境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不断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解决相关纠纷。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灾、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和建筑物的安全稳定。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应当管理小区公共场所的使用秩序,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理收费,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一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家政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方进行整改,并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未按规定收取费用的,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并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文章正文继续)。
2018-2019-实施条例管理规定word版本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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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太原市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各类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服务业主和居民、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规范管理、良好服务、安全优质、环境整洁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和居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六条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规划、制定所需资金预算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是物业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维修、环境清洁、安全监控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书。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十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维修保养: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安全防范:负责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加强巡逻巡查、灭火器材的维护、宣传安全知识等工作。
3.环境卫生: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清洁工作,包括道路清扫、垃圾处理、绿化养护等。
4.公共秩序:负责小区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遵守管理规定等。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费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收费、妥善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物业费的标准和收费方式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物业费的使用应用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应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业主和居民的权益保障第十五条业主和居民享有依法参与物业管理的权益,有权监督物业服务机构的工作。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省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居民区内的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3. 具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4. 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工具。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听取和汇报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业主的合法利益,合理制定物业管理费标准。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益和义务第八条业主是居民区的共有人,享有以下权益:1. 使用并共同管理公共设施、场所;2. 参与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3.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4. 提出关于物业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业主有义务:1.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坏、污染公共设施、场所;2. 定期缴纳物业管理费;3. 积极参与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4. 配合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共同维护社区环境和安全。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包括以下内容:1.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机构的日常服务费用;2.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3. 共有部位维护资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共有部位。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和业主大会决定的比例承担,本条例未作特别规定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物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章规范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物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物业相关事务,保持物业环境整洁有序。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是太原市政府颁布的一部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城市物业管理行业,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权益,促进城市和谐稳定。
本条例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其中,总则章节规定了物业服务的定义、目的、范围、任务、原则和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章节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注册、管理、运营、评价和约束;物业服务委员会章节规定了物业服务委员会的组织、职权、职责、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章节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物业服务收费章节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方式、标准、调整和监督;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章节规定了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程序和制度;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物业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补偿。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城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规范化和完善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它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使得物业服务企业有明确的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业主委员会有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它规范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方式和标准,使得物业服务收费更加合理、透明和公开。
此外,它还增强了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的力度,加强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不过,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如收取高额服务费用,擅自停电、断水、断气等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权益。
另一方面,一些业主委员会存在不负责任、不作为、破坏业主利益等行为,使得业主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太原市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更加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体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同时,太原市政府应当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管理;(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四)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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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太原日前发布《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
不得断电、断水、断气、断热。
下面是小编准备的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快来
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
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
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专业服务、业主自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公安、财政、审计、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园林、人民防空、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
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
动的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
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
企业可以依照约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
物业服务标准、调价费用测算、消防安全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