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第659号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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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第659号公告的通知

一、推广应用部分的实施规定

(一)新型模板与脚手架施工技术。对技术名称为智能附着式整体升降脚手架(序号24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序号250)、外脚手架工具式连墙技术(序号251)的3种新型模板与脚手架的推广应用,待经进一步调研后,另行通知。

(二)临时用电技术。技术名称为透明塑壳断路器(序号252),电子式和电磁式漏电断路器(序号253),电磁式和电子式漏电保护器(序号254),具有电路隔离、过载、短路和漏电保护功能于一体的组合电器(序号255),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序号256),配电箱和开关箱(序号257)的6项产品技术,必须在施工现场使用。

上述6项产品应通过CCC认证,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标准,并按规定取得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后,配电箱生产厂家和施工单位方可使用。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符合上述技术要求的电箱和电器元件,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淘汰,严禁在施工现场继续使用。

(三)垂直运输技术

1、技术名称为SC、SS型施工升降机(序号258)应在施工现场使用。施工升降机必须是齿轮齿条传动,带有渐近式防坠安全器,其防坠安全器必须每年到具备相应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或原生产厂家进行一次检测标定。施工现场所使用的井字架、龙门架物料提升机必须有可靠的防断绳、超速安全、楼层停靠等装置。

2、施工现场多塔作业防止碰撞防护技术(序号259)、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序号260)和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序号286)的推广使用,待经进一步调研后,另行通知。

二、限制使用部分的实施规定

(一)超过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序号33、34)。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 (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 型施工升降机;以上各类起重机械限制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限制使用的起重机械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出具合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使用。凡未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限制使用部分的起重机械,自2009年1月1日起,一律禁止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限制使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详见附件五、六)。

(二)人工挖孔桩。人工挖孔桩(序号35)不得用于软土、易发生流沙或地下水位高的建筑工地。

三、禁止使用部分的实施规定

(一)简易临时吊架(序号21)、自制简易吊篮(序号22)、大模板悬挂脚手架(包括同类型脚手架)(序号23)等3种产品,一律禁止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二)石板闸刀开关(序号24),HK1、HK2、HK2P、HK8型闸刀开关(序号25),瓷插式熔断器(序号26)等3类产品,自下文之日起,一律禁止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三)QT60/80塔机(70及80年代生产产品)(序号27)、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序号28)、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序号31)等3类产品,已在建筑施工现场淘汰,任何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四)塔式起重机。凡是无顶升套架及机构、无高处安装作业平台的QTG20、QTG25、QTG30等型号塔式起重机(序号29),自下文之日起,一律禁止在建筑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已经安装使用的,必须于2009年1月1日前拆除(禁止使用塔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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