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用户和相关第三方在供用电方面的行为和管理。
第二章电力供应第三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规划和电力市场运营的要求,合理规划电力供应。
第四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合理使用电能,遵守用电安全规范。
第三章电力计量与结算第五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计量管理规定,确保电力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配备合格的电力计量设备,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用电安全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使用电能。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九条供电企业发现用户存在违反用电合同、窃电、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用户发现供电企业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恶意限电等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投诉,并要求供电企业进行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和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第三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电量等行为,扰乱供用电市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由电力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和处罚。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电力行业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供用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电企业、用户和相关第三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供用电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保障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电力法》和《电力市场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确保用电企业的正常用电需求。
第五条用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使用电力资源,遵守供电企业的供电管理规定。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保密,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七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前,应当进行详细的商务谈判,就供电服务内容、用电需求、电价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
第八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双方签署、盖章确认。
第九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限,明确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垄断、排除和限制竞争。
第十一条供用电合同中的电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合同的执行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用电企业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电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用电企业的投诉和故障报修。
第十四条用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电费,并按照规定使用电力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用电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电力资源,提高用电效益,降低用电成本,保证用电安全并节能减排。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共同维护供用电设备的安全和良好运行,不得私自改变电路和连接方式。
第四章合同的管理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益和义务。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违约行为。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规定供用电的管理制度,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和电力实际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与用电企业依法订立的规定电力供应方式、电力实际使用方式、电价、用电量及其他条款等的书面或者口头合同。
第三条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守《电力法》、《电力行业价格政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维护供用电合同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能源、环境等因素变化和电力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合理的电价,并依法组织实施电价政策。
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价政策规定,公开电价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电价监管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商议订立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商议一致,进行书面形式签订。
如有口头协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经双方签字认可。
第七条供用电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二)电力供应方式,包括电力供应方式、电力计量方式、电力质量要求等;(三)电力实际使用方式,包括用电负荷、电力调度要求等;(四)电价及收费标准,包括计价方式、电价变更方式、结算方式等;(五)用电量计算方法和期限,包括电量结算方法、电量核对方法等;(六)供电企业提供服务的范围及服务标准;(七)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期限;(八)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商议一致后,在书面形式上进行变更。
如因一方原因拒绝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和维权行动。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一、引言供用电管理是指对供电与用电进行规范和监管的一系列措施,旨在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供用电管理办法是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以指导供用电的各方,确保供电和用电的合法性、合规性,并提供相应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本文将以供用电管理办法为主题,详细论述其必要性、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二、供用电管理的必要性1. 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供用电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系统是现代社会运转的基础设施,任何供电和用电问题都有可能对社会、经济和居民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通过制定供用电管理办法,可以确保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连续性,减少停电率和事故发生率,从而保障电力供应的质量和稳定性。
2. 提高用电效率和节能减排供用电管理办法还有助于提高用电效率和实施节能减排政策。
通过优化供电结构、推广高效用电设备和智能电网技术,可以降低用电成本,避免资源浪费,减少环境污染。
制定一系列用电管理规定,激励用户节约用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供用电管理的主要内容1. 供电侧的管理(1)电力系统规划与建设:确定供电范围、电力需求预测,合理规划电网布局,确保供电结构合理和电力供应的可靠性。
(2)电网运行与维护:建立电网监控与管理系统,对电网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调控和维护,保障供电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引入市场机制,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发电效率和供电质量,促进电价合理化。
2. 用电侧的管理(1)用户用电行为规范:制定用户用电行为规范,引导用户合理用电,防止电力浪费和滥用,提高用电效率。
(2)电力设施管理:对用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安全监测等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可靠性。
(3)电力市场接入与交易:建立用户接入电力市场的机制,推动电力交易透明、公平,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用户参与和选择权益。
四、供用电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1. 保证电力供应的可靠性:供用电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提升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降低停电率和事故发生率,保证用户的正常用电需求。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力法、电力工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要电力用户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应和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合理、安全、高效、可持续。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当以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确保电力供需平衡,提高用电效率,实现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电力需求大、用电负荷变化速度快、安全稳定供电要求高,或者对电网安全运行有重要影响的用户。
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便捷化、透明化和公开化的原则,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用电安全管理和电力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电安全标准进行用电计划编制,严格控制用电负荷,合理安排用电时间,确保用电安全。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可靠的用电设备和电力设备运行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电力设备故障,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合电力企业的用电管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用电结算,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参与电力企业的用电安全培训活动,提高用电安全意识,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并维护电力设备。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稳定、安全、高质量的电力供应服务,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用电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用电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与重要电力用户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变化,提供合理的用电建议和优化方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管理,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及其供电单位。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享有偏重电源、备用电源、扩容权等电力客户权益,能够对其所接受的电力质量、供应可靠性等方面提出要求,对供用电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电力用户。
第四条供电单位是指国有电网、非国有电网公司及其组织形式的供电企业。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安全合同,明确供用电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和电力质量监控,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第二章供用电安全合同第七条供电单位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供用电情况:供电容量、电压等级、供电方式等;(二)电费结算:电价、计量和结算办法等;(三)供用电安全管理要求:供电单位对供用电设施的要求和责任,重要电力用户对供用电质量、可靠性的要求等;(四)电力设施维护和改造:供电单位的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改造升级等;(五)双方违约责任:违反供用电安全合同的责任承担;(六)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
第八条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符合供用电需求的电力质量、可靠性,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安全合同的要求,及时缴纳电费,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供电单位应当每年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供电方案。
第三章电力设施管理第十一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供电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巡检和检修,并制定设备维护计划。
第十三条供电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和可靠。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电行为,保障用电安全,推动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产、供、用电单位、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以科学合理使用电能,为促进节能减排,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条件。
2. 以保障供电安全为中心,确保电力设施运行可靠和用电安全。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是本管理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用电计量第五条:用电计量的目的和要求1. 为了公正计费和优化节能管理,用电计量设备应当达到高精度和长周期的要求。
2. 用电计量设备的选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用电计量设备的监督管理1. 用电计量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检定、校验和维护。
2. 用电计量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章用电安全第七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含用电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
2.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经过实践不断完善。
第八条:用电设备的安全1. 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2. 用电设备运行时应当按照其技术特点和使用条件加以管理。
第九条:用电事故的处理1. 用电事故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2. 用电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透明、公正和有效。
第四章用电服务第十条:用电服务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和可信赖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用电服务应当及时、周到、真诚、高效。
用电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户服务中心,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五章监管和惩罚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做好对用电单位、个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用电法律、法规,影响用电安全和资产安全的单位、个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六章附件1、用电计量设备安装和维护规范。
2、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3、用电服务机构用户服务标准。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力法》:电力领域的基本法律。
2、《用电管理条例》:用电行为的法律规定。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供用电管理的规范,保障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电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单位或个人供用电行为,包括供电方和用电方。
第二章供电方管理
第三条
供电方应当依法履行供电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用电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供电方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供电。
第五条
供电方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供电质量。
第三章用电方管理
第六条
用电方应当按照供电合同规定的方式、范围和时间使用电力。
第七条
用电方应当合理安排用电计划,避免用电浪费,提高用电效率。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恶意窃电、超负荷用电等行为,将按电力管理相关规定进行
惩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电力主管部门,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部门。
以上为《供用电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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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维护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指根据国家规定的电力用户供用特殊要求和电力用途的用户。
第四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提供相关服务支持。
第二章供用电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电力供应单位的要求进行用电装置的配置和运行,确保用电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电设备的运行记录和维护记录,定期报送给电力供应单位并保留备查。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安全规定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装置和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在突发事件或故障发生时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建立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管理档案,包括用户用电需求、用电设备配置、维护记录等信息,并予以保密。
第十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和供用电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用电设备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序地进行处置和恢复。
第十二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配合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协助。
第十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重要电力用户,电力供应单位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口头警告;(二)罚款;(三)限制用电;(四)暂停供电;(五)终止供电。
第十六条电力供应单位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处罚措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通知用户。
2024年煤矿冬季地面用电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冬季地面用电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矿地面用电管理,提高员工用电、节电意识,预防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供电管理机构职责划分1、用电管理职能单位:机电科2、用电管理执行单位:保卫科、机运工区3、用电管理协助单位:办公室、考核办二、供用电管理办法1、矿每个员工都有安全用电、节约电的责任和义务,违规用电必纠。
2、全矿杜绝长明灯现象;以科(部)室、工区为单位,各单位明确责任人,人走灯灭,杜绝电脑开机过夜。
走廊灯管理以各单位占用走廊长度为准,谁门口的谁管理。
出现长明灯的罚个人或责任单位100元/盏。
3、科室、工区、职工宿舍楼禁止使用以下电气产品:电炉子、100W以上灯泡、电磁炉、电暖器等。
确需使用电磁炉、电暖器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机电科、保卫科及分管矿领导审批,办理用电许可证明。
严禁使用电炉子,一经发现罚当事人1000元/台.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连带罚款500元。
严禁无证使用电磁炉、电暖器,一经发现罚当事人1000元/台.次。
4、因个人违规使用电气设备或私搭乱接电缆电线,引发火灾事故,给予责任人10000元罚款,并按损坏财物原值的双倍进行处罚,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连带罚款500元。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职工食堂由保卫科检查,除按规定配置的电气设备外,严禁私接其它电气设备,否则每台次罚款1000元,长明灯现象按上述规定执行。
除特殊情况下经办公室批准,方准使用电饭锅炒菜,机运工区对电饭锅电源开关加封,一经发现未经批准使用每次罚款食堂100元。
6、单位或个人使用电磁炉做饭须向保卫科、机电科提出书面申请,由保卫科签发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
7、地面各厂房、仓库、岗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未经许可,严禁动用,否则给予当事人500元/次罚款,单位负责人连带罚款100元。
8、对私自用电及损坏计量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给予处罚。
对窃用电的个人按1000元进行处罚;对窃用电的单位按3000-5000元处罚;对损坏计量装置的按xx元处罚。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安全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可靠,维护国家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高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和科学管理方法,做到控制风险、防范事故、保障供电。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履行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供用电的质量、安全和可靠。
第二章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应设立供用电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供用电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供用电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电力系统的运行规程和安全管理要求,能够独立处理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不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评估与风险控制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进行供用电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供用电设备的状态、供用电系统的可靠性、供用电方案的合理性等。
第十条供用电安全评估应采取科学、客观、全面的方法,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如电力市场情况、电力资源供应能力、供用电设备运行状况等。
第十一条根据供用电安全评估结果,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备用电源、电力设备的维护保养、供电系统的升级改造等。
第四章重要电力用户应急预案与演练第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供用电安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供用电安全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电力设备故障的处理流程和应急维修方案;(二)天气灾害对供用电的影响和处理方法;(三)供电系统故障的应对措施和恢复时间;(四)供用电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后续工作等。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5月19日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人员资格第四章电力违法行为查处第五章行政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供用电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用电的监督工作。
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2.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3.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4.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5.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6.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供用电监督人员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被检查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根据监督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出示工作证件等。
第七条供用电监督人员依法执行监督公务时,应遵守被检查单位的保卫保密规定;现场勘查不得直接或替代他人从事电工作业,也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调度工作。
对外供用电管理办法
对外供用电管理办法.
对外供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供用电管理,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和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对外供用电的接入与退出
第一条:在接入对外供用电前,需向供用双方能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二条:对外供用电需满足当地电力公司的接入条件和要求,
否则不予接入。
第三条:对外供用电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电力接入容量,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章:电费结算与管理
第一条:对外供用电的电费结算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执行,双方
应及时结清电费。
第二条:如对外供用电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四章:供用电设备维护和保养
第一条:双方应共同维护和保养对外供用电设备,确保供电安
全和稳定。
第二条:对外供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并协商
解决。
第五章:违约与责任
第一条:若一方违约致使对外供用电服务中断,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对外供用电双方因违约引发争议,可协商解决;无法
协商解决的,可向有关部门求助。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
须经双方协商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条:对外供用电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对外供用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各相关单位务必遵守。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电力系统运行安全和用户用电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用电需求管理1. 用户应当根据自身用电需求合理安排用电计划,合理分配电力负荷。
2. 用户对于特殊用电需求应提前向供电公司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 供电公司有权对用户的用电需求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三、供电设备管理1. 用户应按照电力系统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供电设备,并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2. 用户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改变供电设备的参数和工作状态。
3. 用户应当按规定定期检查供电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工作。
四、安全用电管理1. 用户应当按照电力系统的规定使用各类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力设备。
2. 用户应当遵守用电安全操作规程,注意用电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3. 用户如发现供电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警或联系供电公司进行处理。
五、电能质量管理1. 用户对于电能质量不满意的情况可以向供电公司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供电公司应对用户的电能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用户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3. 用户不得私接他人电力设备,不得干扰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用户,供电公司有权采取措施进行警告、罚款、停电等处理。
2. 对于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用户,供电公司有权终止其供电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供电公司所有,如有需要,供电公司有权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供用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用户在用电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和用户的用电安全。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一、总则电力是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
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确保电力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制定本供用电管理办法。
二、供电方责任1. 供电方应建立健全电力供应体系,确保供电质量稳定可靠。
2. 供电方应根据需求合理规划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保障电力供应的充足和可持续性。
3. 供电方应制定有效的价格机制,确保电力价格合理,使供电成本可控,用户费用合理,实现双方共赢的目标。
三、用电方责任1. 用电方应合理使用电力资源,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用电规定,防止浪费和滥用电力资源。
2.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电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电力利用效率。
3. 用电方应按时缴纳电费,并参与用电峰谷调峰机制,减少对电力系统的压力。
四、供用电合同1. 供用电双方应签订书面的供用电合同,并明确合同期限、供用电容量、电价及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2. 供用电合同应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 供用电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电力安全管理1. 供电方应确保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安全,定期检修和更新老旧设备,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
2. 用电方应遵守电力使用的安全规范,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进行违法用电行为,确保家庭和公共安全。
3. 供用电双方应相互协作,共同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稳定。
六、违约和处罚1. 如供电方未能按时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赔偿。
2. 如用电方未按时缴纳电费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3. 对于严重违约的供电方或用电方,可根据情况进行停电、停供等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供用电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供用电行为。
2. 供用电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所有。
通过制定和执行本供用电管理办法,不仅可以规范供用电行为,促进电力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还可以保障供电质量的稳定可靠,提高电力服务的水平。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安全、稳定和合理。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旨在加强对重要用户供电需求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供用电安全。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电需求包括电能质量、电流电压稳定、供电可靠性和安全用电等方面内容。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相关供电管理要求。
第五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适应重要用户供电需求的运行管理体系,确保供用电安全和供电服务质量。
第二章重要电力用户分类与管理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按照其供用电需求的重要程度分为三类:一类为特级重要电力用户,二类为重要电力用户,三类为一般重要电力用户。
第七条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对社会和国家经济运行有重大影响,供用电具有特殊需求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对社会和国家经济运行有较大影响,供用电具有重要需求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一般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对社会和国家经济运行有一定影响,供用电具有一般需求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根据重要电力用户供电需求的特点和重要程度,制定不同的供电管理措施和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建立重要电力用户数据库,包括用户基本信息、历史用电数据、供电设备信息等内容,用于进行供电需求分析和管理。
第三章重要电力用户供电要求第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电能质量符合要求、电流电压稳定、供电可靠性高、用电设备安全。
第十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安装并使用合格的电能计量装置。
第十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办理用电容量变更手续,确保供电设备与用户用电需求匹配。
第十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选用合适的用电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六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用电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用电计划,避免用电峰值集中,以减少对供电设备的影响。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那些对电力供应具有重要性的用户,一般包括大型企业、公共机构、能源设施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1. 电力设备安全管理: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健全的电力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和更新。
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和故障设备,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
2. 供电可靠性保障:重要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签订可靠供电协议,要求供电企业保证供电的可靠性。
重要用户还可以考虑备用电源或应急发电设备,以备电力中断时使用。
3. 电力安全检查: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进行电力安全检查,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检查内容包括电线电缆、电线隐患、接地装置、用电设备等。
4. 供电风险评估:重要电力用户应进行供电风险评估,识别可能的供电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这包括供电设备的鉴定、供电质量的评估、供电能力的分析等。
5. 应急管理: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包括供电中断、设备故障等各种突发情况的处理措施。
6. 员工培训:重要电力用户应对员工进行电力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电力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最后,重要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定期交流供电情况和需求,共同维护供用电的安全稳定。
供用电管理制度
供用电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力已成为人们生活和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能源。
为了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电力资源,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我们制定了以下的用电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我们的用电管理原则是以节约能源为核心,以提高电力利用效率、保障电力供应可靠性、减少能源浪费为目标。
三、用电限制1.按需要使用电力:我们鼓励每个部门和个人合理规划用电需求,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恰当的电力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2.严格控制非生产用电:为了节约能源,我们将限制非生产用电,如禁止使用电力设备进行个人娱乐和娱乐活动,禁止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使用电力设备。
3.优化用电时段:我们将制定用电时段管理制度,通过合理安排用电负荷,避免电力资源的高峰时段集中使用,从而减少能源浪费。
四、用电设备管理1.定期检查维护设备: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我们将建立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包括定期清洁、定期检测设备性能等。
2.推广节能设备:我们将积极推广使用节能设备,如LED灯、高效电机等,以降低能源消耗和电力损耗。
3.合理使用设备:我们鼓励每个部门和个人合理使用设备,避免设备的过度使用和浪费。
五、用电安全管理1.加强电气设备安全检查:为了预防电气设备的故障和事故,我们将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包括线路、插座、开关等,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加强用电火灾防控:我们将建立用电火灾防控制度,包括定期消防演习、加强用电设备的防火措施等,防范用电火灾的发生。
3.培训用电安全知识:我们将定期组织用电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用电安全的意识和知识水平,增强用电安全管理能力。
六、用电能源管理1.节约用电:我们要求每个员工都要有节约用电的意识,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如随手关灯、合理安排用电设备的使用等。
2.积极使用可再生能源: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我们将积极使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3.定期能源管理评估:为了监督和评估用电能源管理的效果,我们将建立定期能源管理评估制度,对用电能源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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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属各单位:为规范全矿安全供用电管理,明确职责范围,理顺工作程序,确保矿井生产安全高效,职工生活有序,特制定本办法,望遵照执行。
附件: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小发路煤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全矿供用电管理,理顺工作程序,切实抓好计划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安全高效,职工生活正常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规定了供用电、停送电、用电审批、节电管理、继电保护整定等管理程序,适用于小发路所有用电单位及转供电用户。
第二章供用电管理总则一、用电线路严格执行“四分开”制度,即保安线路与生产线路分开;生产线路与辅助生产线路分开;辅助生产线路与生活线路分开;生活线路与转供电线路分开。
二、所有供用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检修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封地线、挂停电牌的规定。
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该设备的上级电源;检修高压防爆开关时,必须把开关芯小车拉出,以防触电;检修低压防爆开关在打开转盖时,不准解除闭锁进行停送电或做其它带电工作。
四、电缆线路要有明显的标志牌,要标明型号、规格、电压等级、长度、使用地点等。
五、高压开关柜必须安装“五防闭锁”装置。
六、所有电气设备和电缆必须在额定负荷范围内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七、各单位要加强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八、井上、下10KV变电所的供电运行方式,各单位严禁随意改动。
九、任何单位未经机电部批准,不得私自增加设备的双回路供电。
第三章停送电管理一、停送电负责人必须由机电干部或经过培训合格的机电工担任。
二、停送电工作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借用他人停电时间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
三、所有停送电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节假日检修机电部应编制《停送电安全技术措施》和《停送电计划表》。
四、井上停送电1、高压停送电(1)高压停送电(10KV)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停送电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变电所值班人员收执,按值移交,第三份由调度指挥部调度台保存。
(2)停电地点在10KV变电所,工作票由机电部签发。
停电单位要提前一天将停电工作票送到机电部。
机电部下列人员具备工作票签发资格: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机电部部长。
(3)停电地点在井上10KV高防处,若停电影响范围只涉及本单位时,工作票由变电所所在单位的机电负责人签发。
若停电影响外单位,工作票由机电部相关人员签发,并及时协调和通知受影响单位。
2、低压停送电(1)低压停电执行停电工作票和停电牌制度,停电牌一套两块,一块挂在停电的开关或配电柜上,另一块由停送电负责人持有。
(2)地面低压停电时,若影响范围只限于本部门时,工作票由本部门机电负责人签发,若影响到外单位或生产和生活用电时,由机电管理部协调后签发工作票执行。
3、两个及以上单位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各停送电单位停送电负责人持各自停送电工作票和停电牌按要求停送电,分别挂停电牌,工作结束后共同送电。
4、无人看管的变配点进行停送电操作时,操作必须由变配点维护、管理单位配电工操作,停电单位要设专人看管。
5、停电时,停送电负责人要持工作票到停电地点,配电工审核无误后,按工作票要求执行,停电后配电工要在工作票上签字,填写停电时间,并通知停送电负责人。
6、检修完毕,停送电负责人要在现场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准备送电。
送电时,停电单位的停送电负责人要持工作票和停电牌亲自到变电所,配电工收到工作票和停电牌确认无误后,按操作规程送电,其它方式的联系拒不接受。
7、工作结束后,停送电负责人要将一份有配电工签字的工作票交回签发人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五、井下停送电1、井下变电所停送电,本单位停电影响风机或外单位用电时执行“停电停风报告”制度,调度室凭“停电停风报告”通知其单位停电,并做好备案工作。
2、本单位停送电不影响风机和其它单位用电时,可本单自行调节停电。
3、“停电停风报告”要由调度指挥部、通防工区、机电部值班人员共同签发;4、高压停送电(1)停电地点在井下10KV变电所,若不影响风机,办理“停电报告”,若影响风机,办理“停电停风报告”。
停电单位应提前在调度会上做计划,调度会同意后按要求签发,送交签发部门各一份。
井下变电所10KV开关的停送电工作必须由井下机电部运转车间配电工(或专职电工)操作,其它队组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操作。
(2)井下生产队组停本队工作面高压开关,若影响风机或其它单位用电时,必须办理“停电停风报告”或“停电报告”,且提前在调度会上做计划,经调度会协调同意方可执行,若只影响本单位时,经机电部同意后执行,但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牌制度。
5、低压停送电井下低压停电时,若不影响风机,办理“停电报告”,若影响风机,办理“停电停风报告”。
停电单位应提前在调度会上作计划,调度会同意后按要求签发,送交签发部门各一份。
若只影响本单位时,经机电部同意执行,但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6、两个及以上单位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各停送电单位停送电负责人持各自“停电停风报告”或“停电报告”按要求停送电,分别挂停电牌,工作结束后共同送电。
7、无人看管的变配电点进行停电时,低压停电单位要设专人看管。
8、停电时,停送电负责人要持“停电停风报告”或“停电报告”到停电地点,配电工或专职电工审核无误后,按要求执行。
9、检修完毕,停送电负责人要在现场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告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准备送电。
送电时,停电单位的停送电负责人要持“停电停风报告”或“停电报告”并确认无误后,按操作规程送电,其它方式的联系拒不接受。
六、当需要有计划大面积停电时,机电部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协调会,制定相应办法,停电单位方可办理手续。
第四章节电管理一、地面单位的电力指标要分解到每个月,井下单位的电力指标要根据每月实际生产任务及定额进行分解,月底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超一扣一的原则,做到节约用电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的节电管理工作,对每月的电力节超情况认真分析,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节电措施并实施。
三、确属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支,应履行调整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整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
四、全矿各生产单位,除按照本单位节电计划认真实施外,要在提高设备运转效率上总结各环节规律,在完成同等工作量下减少开机率,提高运行效率,避免空开机现象。
五、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室外照明的开启时间、方式的管理,避免长明灯现象。
六、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更改和延长线路,以防触电事故发生;七、严禁使用大灯泡照明,更不允许使用大灯泡取暖。
八、要认真做到“四不开灯”:天不黑不开灯、人不在不开灯、睡觉不开灯、天亮不开灯,消灭常明灯。
白天职工宿舍、门口路灯按时关灯,早7:00-下午18:00严禁灯亮;九、各单位应加强节电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节约意识,从岗位做起,从各个环节做起,降低电力消耗。
第五章用电审批一、井下部分1、井下新增工作面和其它10KV设备,机电部要绘制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工作面要有本单位技术员绘制的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并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需接火时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用电申请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机电部留存。
2、井下低压(1140V以下)增减负荷,由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经机电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地面部分1、地面单位内部新增负荷在20KW以上时,必须到机电部办理用电申请;负荷在20KW以下时,所用电源在本部门内部时,由本部门机电负责人审批;所用电源不在本部门管理时,要到机电部办理用电申请,由机电部核定接火地点,电源管理单位接火。
2、职工宿舍严禁擅自增加负荷,因私自接线搭火引起电气事故由其单位负责。
机电部牵头组织企考部、保卫部、办公室等部门对各单位及职工宿舍用电线路每季度巡检不少于两次,发现使用电炉及大功率电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炉、电暖器、电热水器(1KW以上)等电器时,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到保卫部、机电部办理使用申请并签字后方可生效。
4、工程施工用电,施工单位要到机电部办理用电手续,机电部要核定接火地点,负荷接线由电源管理单位负责,并加装电度表进行计量,电度表由施工单位提供。
5、所有向矿外转供电必须经机电副矿长批准,机电部办理供用电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私自向外转供电。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一、机电部每月对全矿各单位供用电管理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严格按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二、各单位出现有违《供用电管理办法》的事件时,严格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1)无申请计划随意增减电力负荷,每次对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
(2)不按规定对电气设备各级保护进行整定计算,扣责任者50元/次,对私自更改各级保护整定值,扣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100元/次,连带单位负责人50元/次。
(3)对电气试验查处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弄虚作假者,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每一处保护失灵者,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甩掉各种电气保护,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4)不按《停送电管理制度》操作,未造成事故的,每次扣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监部、机电部进行分析处理并根据事故情节,每次扣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200元。
(5)发生电气设备越级跳闸事故,低压部分扣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100元,高压部分扣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100元,越级跳闸至地面变电所扣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200元。
(6)无申请使用电炉、电暖器、电热水器扣当事人500元/台/次,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次。
(7)用电计量表不合格(计量不准或未经机电部校验或使用过期校验的计量器具),每块扣责任者50元。
(8)发现偷电,每次扣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当事人500元。
(9)电力线路、电气设备超负荷使用,未到机电部填写负荷审批表的对单位机电责任人罚款100元。
(10)使用不合格绝缘用具,每次扣责任单位50元,每次扣责任者100元。
(11)对违规开长明灯及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浪费现象,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次;办公场电器空开,一台50元;对空开设备的单位,每次扣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
(12)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每次扣责任人200元。
(13)供电设备无标志牌、标志牌不清,电力电缆无指向牌、指向牌标识不清或错误,每处扣责任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