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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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

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

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在我国现有政策下,农村土地实行的集体所有制,农村的耕地、林地、草地等都是归集体所有。

但在农村中却始终有着这么一个说法:“农村集体土地连续使用二十年后就归个人所有”,许多村民以此为由将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占为己有。

那么,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究竟归谁呢?来看看小编的看法。

▲一、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曾有个说法,土地法中有“土地丢荒三年后,谁连续耕种二十年以上的,归谁所有”这样的规定。

但其实,土地法中没有这种规定。

这样的说法来自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该规定是:“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该意见已经在1995年失效了。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更“具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地所有权属于谁⼟地是很重要的资源财产,在⼟地⽅⾯有⼟地所有权,我国的⼟地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即国家和农民集体。

那么我们就要知道⼟地所有权属于谁呢?这是⼤家要进⾏了解清楚的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下⾯的内容来进⾏理解,就能清楚这⽅⾯的规定,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所有权属于谁1、我国的⼟地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即国家和农民集体。

2、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条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使⽤。

使⽤⼟地的单位和个⼈,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地的义务。

⼆、⼟地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地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客体的特定性,即⼟地所有权的客体只是⼟地。

(2)主体的限定性。

根据我国现⾏法律的规定,⼟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所有权交易的禁⽌性。

在我国任何形式的⼟地所有权交易,都属于⾮法⾏为,均属⽆效。

(4)权能的分离性。

⼟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般并不直接⾏使⼟地所有权,⽽是将⼟地所有权的权能授权绘社会组织或⾃然个⾏使。

就国家⼟地所有权⽽⾔,实⾏⼟地使⽤权出让制度;就集体⼟地所有权⽽⾔,主要实⾏⼟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宅基地使⽤权制度等。

看完本⽂之后,⼤家就要知道我国对⼟地所有权的规定,⼀般来说⼟地的所有权归于国家,集体⼟地的所有权归于集体。

我们个⼈是不能拥有所有权的,只能拥有⼟地的使⽤权,这点需要⼤家做好详细的了解。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非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符合下述(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城市建成区内应区分情况分别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当然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只有符合下述(四)所述的情形,国家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否则,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措施;征购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偿地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的措施;征用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措施。

区别:1)在适用时间上,只有征用适用于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其余三种方式均适用于该条例施行前;2)在适用对象上,没收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地主及官僚资本的土地,征收、征购的对象是集体或个人的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在是否有偿的问题上,没收与征收是无偿的,征购是有偿的,而征用则有无偿与有偿两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征收、征用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征收和征用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三)除依集体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的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土地性质及分类

土地性质及分类
零售商业用地 批发市场用地 餐饮用地 旅馆用地(包括休疗养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B2) 指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 主的综合性办公用地 包含了原国标中的“行政办公用地”中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部分、“金 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科研设计用地”中除了科研事业 单位以外的部分等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整合了原标准“对外交通用地” 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 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以及原标准中的“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指与城市交通相关的交通服务 设施用地,但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该用地应划入“行政办公用地”。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
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 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详细工业用地政策及发展现状请见PPT21页
物流仓储用地
在原标准“仓储用地”的基础上增加
物资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用地内容。 “物流仓储用地”(W)按其对居住 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
土地使用类型分为国有土地出让和国有土地划拨两种: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 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 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 用者使用的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法律案例分析归纳(3篇)

法律案例分析归纳(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双方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甲认为乙侵占其土地,要求乙归还土地。

乙则认为土地归其所有,甲无权要求归还。

双方协商无果,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甲主张土地所有权归其所有,乙则主张土地所有权归其所有。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集体或者个人依法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集体或者个人依法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 案件分析(1)甲主张土地所有权归其所有,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土地所有权转移前已经取得土地所有权。

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土地所有权转移前已经取得土地所有权,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2)乙主张土地所有权归其所有,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土地所有权转移后取得土地所有权。

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土地所有权转移后取得土地所有权,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合法原因取得的物权,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乙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是否合法取得,需要进一步调查。

4. 案件处理(1)法院认为,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土地所有权转移前已经取得土地所有权,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2)法院认为,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土地所有权转移后取得土地所有权,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3)法院认为,乙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是否合法取得,需要进一步调查。

(4)法院判决:本案待进一步调查后,另行处理。

三、案例启示1. 在土地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2.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是我国土地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应依法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 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时,法院应严格依法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中国的土地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中国的土地制度是指中国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等方面所制定的规定与制度。

首先,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制。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土地及其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土地所有权。

这意味着土地不属于个人或团体,而是属于国家和人民。

其次,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分为农民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意味着农民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承包的方式进行耕种和经营,但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而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国家,国家可以通过土地出让、租赁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企事业单位等来进行开发和经营。

再次,中国的土地管理权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负责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管理。

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包括土地规划、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等,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的土地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此外,中国的土地制度也规定了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资源必须经过合理开发利用,禁止破坏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国家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和监管,禁止非法占用、破坏耕地,推行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最后,在土地利用过程中,中国的土地制度也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土地承包制度是指农民个体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承包的方式获得使用权和经营权,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享有稳定的经营权益,这对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收入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完善的,能够保障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同时也注重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土地制度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改革名词解释

土地改革名词解释

土地改革名词解释土地改革是指通过政治、经济和社会手段,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收益权进行调整和改革的一个过程。

下面是对土地改革常用名词的解释:1.土地所有权:指土地归谁所有的权利。

在土地改革之前,土地通常由少数人或集体所有。

2.土地使用权:指对土地使用的权利。

在土地改革之前,土地使用权通常由少数人或集体拥有。

3.土地收益权:指土地产生的经济效益归谁所有的权利。

在土地改革之前,土地收益权通常也由少数人或集体独享。

4.集体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中国,农村土地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管理和流转。

5.国家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在少数国家中,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掌握,通过政府机构进行管理和分配。

6.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民通过合同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权利。

在土地改革之后,中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度,农民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7.土地流转:指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他人进行经营的行为。

在中国,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

8.土地流转市场: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上的买卖交易。

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业的发展。

9.土地证书:指土地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

这些证书是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保障,具有法律效力。

10.农民工: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到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

土地改革后,农民工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力量。

以上是一些与土地改革相关的名词的解释。

土地改革不仅涉及土地权益的调整,还涉及农村发展、农民收入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谁代表行使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谁代表行使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 )代表国家行使。

A.国务院B.土地行政管理部门C.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D.地方人民政府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解析]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这意味着国务院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首先,很明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无权无权处置国有土地,只能按照授权处置国有土地。

国务院其次,中央人民政府受托管理国有土地资产的职能。

第三,很明显,国有土地的获利权属于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的分配。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范围内拥有,使用,受益和处置土地的权利。

它是某种社会形式的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表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地私有制被废止。

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后,建立了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两种形式的所有权并存,并经法律确认,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拥有,使用,取得和处分土地的权利。

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使用和处置土地并从土地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类别。

但是,与一般财产所有权相比,土地所有权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题的特殊性2.禁止交易3.所有权的稳定性4.权力与职能分离。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在谈到农村土地时,我们习惯称其为“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和“土地”三者之间在此已经形成了固定的词语组合关系。

在此情况下,人们就产生了一个思维定式: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但是,这是它唯一的所有权主体吗?“集体” 又是什么?长期以来,理论界对这个“集体”就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由此引发了现实中对农村土地处置和收益分配的大量纠纷。

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由于这个“集体”的性质不明、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和虚化造成的[1]。

只有确定了土地的归属,有可靠保障的所有权才可以进行正确的计算、比较和交换[2]。

笔者通过对不同观点的归纳,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结合现实情况,谈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认识。

一、三种基本认识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人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认识也各不相同。

基本的认识有三种: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和归农民(或村民)个人所有。

(一)归国家所有这是从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权而言的。

事实上,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非常少数的特例除外)说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有部分学者支持,二是长期以来的既成事实。

土地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农民的?有学者认为,土地的最终权力应当在国家手中,经济发展应当由政府主导,农村土地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赖以发展的重要资源,国家应当拥有土地的发展权[3]。

实际上,自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强制征用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使之成为城市国有土地的时候,农民在是否同意征收、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后农民安置等方面,都没有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权力和能力,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权和有关农村土地的发展权实际掌握在国家手中。

尽管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但事实上对农村土地的处置最终是国家说了算,是各级政府说了算。

从建国初期政府将农村土地分给农民,到合作社时期将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对于农民的自留地也是想收就收,想给就给),上世纪70 年代左右又在农村将大量集体土地划出来建国营农场、林场和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用地等等,再到后来的包干到户、联产承包,事实上都是政府的直接行政行为,都是各级政府在直接操作。

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者是谁?

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者是谁?

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者是谁?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可以依法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

国家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外。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拓展延伸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者的身份确认与权力范围调查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者的身份确认与权力范围调查是一个涉及国家土地管理和权力分配的重要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者通常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具体取决于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在行使土地所有权代表的职责时,他们拥有对土地的管理、分配、出让等权力。

然而,这些权力应受到法律和监管机构的限制和监督,以确保公平、合法和可持续的土地管理。

因此,对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者的身份进行确认,并调查其权力范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一环。

总数: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者的身份确认与权力范围调查是确保国家土地管理公平、合法和可持续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转让土地。

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行使土地所有权代表的职责时,必须受到法律和监管机构的限制和监督,以确保土地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农村自己开荒土地违法吗

农村自己开荒土地违法吗

农村自己开荒土地违法吗农村私自开垦荒地违法,需与村委会协商并办理承包手续。

本文详解农村土地承包流程、承包权的权利义务,助力您了解承包法规。

快来了解相关知识,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一、开荒地谁开荒就归谁使用吗法律常识:开荒人具有开荒地的使用权,而开荒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具体分析如下:1、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农村的荒地不是说谁开荒就归谁,实际中在农村部分地方开荒人要是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是可以被确权的。

在农村荒地也大多属于农村集体土地,部分有的就算是空闲,可能也有作为其他规划的用途,不能因为有人开垦耕作了,就给予其确权发证。

2、开荒人如果拥有使用权,可以补办承包证。

农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后才能取得承包权,如果没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村集体有权收回该处山地。

但村集体在收回该荒地的时候应当赔偿开荒投入或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农村个人开荒土地使用有什么规定农牧业在不断的进行快速发展,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就是农村耕地是否够农民的种植,如果不够的情况下就会开荒种田,但是国家对于开荒种田是有很多的要求的,而像是农村个人开荒土地使用有什么规定很多人就不得而知了,那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农村个人开荒土地使用有什么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人民公社土地使用权属于谁?

人民公社土地使用权属于谁?

人民公社土地使用权属于谁?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

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

▲一、人民公社土地使用权属于谁?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特征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

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

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

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

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大家都知道的,新中国成立之后,土地就不再属于个人了,土地法规定了土地归集体所有。

所以就出现了一系列关于土地使用权之内的问题。

那么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什么又是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

小编将为大家来一一解答你们的疑惑。

大家都知道的,新中国成立之后,土地就不再属于个人了,土地法规定了土地归集体所有。

所以就出现了一系列关于土地使用权之内的问题。

那么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什么又是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

小编将为大家来一一解答你们的疑惑。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二、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一、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谁代表行使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谁代表行使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谁代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是指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法律上规定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一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三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

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务院可通过制订行政法规或者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

被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但须依法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划拨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实施;国家直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企业进行投资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企业或者政府机构代表国家土地所有者行使投资者权益。

在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是单一的。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以是多级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权体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国家所有权的惟一代表,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权利的行使并不等同于权利的归属;权利归属的单一性并不妨碍权利行使方式的多样性、灵活性。

委托行使所有权是各国财产法普遍承认的一种方式。

所以,地方政府经中央政府授权,可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也就是说,我国采用的是“单一代表、分级行使”的制度,而地方政府的行使权不是以所有权代表的资格为基础,而是以所有权代表即中央政府的授权为基础。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是单一代表制的体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则是分级行使制的体现。

浅谈农村分的地是承包地吗

浅谈农村分的地是承包地吗

浅谈农村分的地是承包地吗农村土地耕地个人分到的地属于什么性质,属于个人还是国有或者集体。

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

两种形式。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

分地到户后,经营权属于农户,所有权仍属于集体。

三十年一次调整。

属于国家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属于集体,农村土地都是集体所有制。

私人承包的土地所有权都是归集体所有。

我国农村目前土地只有一种形式存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分的地是什么性质的?非农村户口能不能分到地?1、不能,因为没有土地,农村的有土地,政府应该是有一定政府补贴的,城市非农户没有,但有一个失业金。

2、非农村户口是分不到土地的。

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的在各方面的待遇都是不同的,非农业户口招工失业待遇好,农民要想致富,企业上班是出路。

3、非农户口落农村的意思就是变成农村户口了。

按照农村户口的规定,理应是要分得田地、宅基地的,但是实际会有现实的一些制约:根据目前的户籍制度来讲,农转非只要符合政策都好办理。

我有八亩地是村里分的属于承包地吗1、农村土地耕地,个人分到的,应该是承包地,从所有制角度看,仍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

使用权来自于承包权,我国目前农村经营体制完善的具体做法,实行,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的“三权分置”。

2、农村土地属国家所有,村民集体使用,即使分地也只是分给你土地使用权,现在一般在搞承包,有期限,可以连续承包,最长一次可以是50年。

有权收回的是村集体。

3、分配的稻田属于承包地。

承包人可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遇国家征用,应对承包人进行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

两种形式。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

分地到户后,经营权属于农户,所有权仍属于集体。

人民公社土地使用权属于谁?

人民公社土地使用权属于谁?

As long as the mood is clear, there will be no rainy days in 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人民公社土地使用权属于谁?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

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

一、人民公社土地使用权属于谁?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特征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

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

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

土地所有权确认的流程

土地所有权确认的流程

⼟地所有权确认的流程问:如何确认⼟地所有权?答:根据《⼟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形式:⼀是村农民集体所有;⼆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向⼟地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提出⼟地登记申请,由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权属性质、⾯积、坐落,核发集体⼟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如有争议,可要求县级⼈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确认所有权,或者向⼈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地使⽤权确认在中国有关⼟地管理的法律⽂件中,被称为⼟地确权。

不论称谓如何,实质上都是对⼟地使⽤权归属的确认。

⼟地确权是中国《⼟地管理法》中很重要的⼀个法律环节。

⼟地使⽤权确认是指在⼟地使⽤权的归属不明或发⽣争议时,利害关系⼈请求有关权利机关确认⼟地使⽤权归属,从⽽解决⼟地使⽤权争议的⾏为。

⼟地使⽤权确认请求权由对特定的⼟地有利害关系⼈⾏使,利害关系⼈不⼀定是⼟地使⽤权⼈,在⼟地使⽤权的归属不清或发⽣争议时,利害关系⼈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地就⼟地使⽤权归属有⼟地使⽤权法律关系的⾃然⼈、法⼈和其他组织,他们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机构提出⼟地使⽤权确认的请求。

⼟地使⽤权确认是⼟地使⽤权保护的前提,只有通过确认⼟地使⽤权,才能明确⼟地使⽤权的归属,只有在⼟地使⽤权归属明确的情形下,⼟地使⽤权受到侵害或妨害,⼟地使⽤权⼈既可以直接⾏使⼟地使⽤权请求权,以⼟地使⽤权⽅法进⾏保护,也可以⾏使债权请求权,以债权⽅法进⾏保护。

在⼟地使⽤权归属不明或发⽣归属争议的情况下,⾸先应通过⼟地使⽤权确认,明确⼟地使⽤权归属之后,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地使⽤权⼈,才能确定请求权⾏使的主体。

⼟地使⽤权确认的确权主体是⾏政机关合⼈民法院⾏政机关拥有⾏政裁决权,对有关⼟地权属等争议,依法⾏使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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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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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归谁所有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继承、没收、国有化和征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国有土地所有权属性质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之一。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
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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