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墨子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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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墨子法律思想

墨家是战国初期墨子创立的一个学派。墨子是墨家学派的创始人,有《墨子》一书传世。《墨子》是阐述墨家思想的著作,原有71篇,现存53篇,一

般认为是墨子的弟子及后学记录、整理、编纂而成。《墨子》分两大部分:一

部分是记载墨子言行,阐述墨子思想,主要反映了前期墨家的思想;另一部分

称作墨辩或墨经,着重阐述墨家的认识论和逻辑思想,还包含许多自然科学的

内容,反映了后期墨家的思想。

一、墨子法律的起源与基础

墨子认识到法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在没有国

家和法律的时候,社会秩序非常混乱,为了建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法律便应

运而生。把圣王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加以确认,这样,法律便有了

国家意志的属性。但是,圣王制定法律也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顺应“天”的意志。墨子认为“顺天之意,谓之善刑政;不顺天之意,谓之不善刑政”,“本

察仁义之本,天之意不可不顺也。顺天之意者,义之法也”(《墨子?天志上》)。在墨子看来,世间的法要遵循天意,不符合天意的人定法不能算是法律,不遵循天意的法律制度就是不正义的制度。“天志”是贯穿于墨子思想的

主线,墨子取法于天,把天作为一种有人格的天,与上帝神相结合的天,实际

上墨子是借天喻民,借助天意来推行自己的政治法律主张。墨子认为,在当时

的社会,父母、师长、国君的意志均不能作为立法的依据,提出“以天为法”。人们都必须一切“效法于天,听命于天”,要顺应天意,替天行道,服从天志。墨子认为“天子唯能一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他认为,法律来源于

“一同天下之义”。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人

们互相指责,尔虞我诈。如何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非呢?这就需要“选天下之

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和各级“正长”,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自上而下地“一同天下之义”,于是国家和法律就产生了。

二、墨子法律的核心思想

1、“兼相爱,交相利”、“非攻”

墨子的思想宗旨是“贵兼”,以“兼爱”为法律观。所谓兼爱,包含平等

与博爱的意思。墨子要求君臣、父子、兄弟都要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友爱,

“爱人若爱其身”,并认为当时社会的“大害”、“巨害”是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人与人之间的争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人们的不相爱。因此,他主张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应当“兼相爱,交相利”。墨子从其兼爱思想出发,主张非攻,反对战争。他断定,爱人运行时,人亦从而爱之;利人

运行时,人亦从而利之。反之亦然。既然如此,国与国、家与家、人与人之间,只要相互兼爱,不要发动战争,相互攻伐,这样不以兵刃毒药水火相攻伐,从

而可以共同取利。否则,以兵刃毒药水火相攻伐,便使大家共同取害。因此,

墨子“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主张“国都不相攻伐,人家不相乱

贼”,以兴“天下之利”,反大国之攻小国”,“大家之乱小家”,以行“天下之害”(《墨子?兼爱下》)。

2、“尚贤”、“尚同”

“尚贤”就是选用人才尚贤不论血缘与背境一律提拔有才能的人担任,并且给予相应的报酬,小至企业大至国家这都是一个发展的重要因素,墨子甚至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民主选举,以天下百姓选出圣人当国君,选出贤人担任三公辅助圣人治理国家.现今社会重人际关系,导致很多想办事的人没权力,有权力的人不办事. 他这样明确的提出平民有平等参与政治管理的权利,在我国历史上还属首次。这无疑颠覆了贵族血统论,来反对世袭的贵族政治,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尚贤者,政之本”。

尚同的意思是,上天“选择天下赞阅贤良圣智辩慧之人,立以为天子”,立以为三公、万国诸侯,以至左右将军、大夫和乡里之长,社会成员自下而上尚同于天子之“义”;并且“上有过,规谏之”。社会成员的意愿层层上达,庶几天子及其以下的各级官吏按共同的“义”行事,从而实现“天下治”。并且,天子的行为是否合于天下之义,必须据其是否尚同于天。这就阻断了最高统治者自行又自断其政的可能性。“夫既尚同于天子,而未尚同乎天者,则天灾将犹未止也。故当若夫寒热不节,雪霜雨露不时,五谷不熟,六畜不遂,疾灾戾疫,飘风苦雨,荐臻而至者,此天之降罚也,将以罚下之人之不尚同于天者也。”(皆见《尚同》)

三、墨子法律的基本原则

1、“法天、利民”的立法原则

《法仪》篇中讲“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凡顺应“天志”的就是善良之法,违背“天志”的就是邪恶之法,此即墨子的立法理念与原则。墨子说“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意思就是说刑法与政令的好坏要看是否对百姓有利,即要求立法要应以“百姓人民之利”为宗旨。

2、“赏善罚恶”的司法原则

墨子为了构建“兼相爱,交相利”的理念社会,要求各级政长必须由贤者来担任。他认为当时各诸侯国不能治理好国家的原因,关键在于“不能以当贤事能为政也”。墨子说“是故国有贤良之士众,则国家之治厚;贤良之士寡,则国家之治薄”,因此,墨子极力主张“尚贤”的同时,在法律上也相应的主张“赏善罚恶”的司法原则,强调刑罚应当公正不阿,不徇私情,做到“不杀不辜,不失有罪”。

四、墨子法律思想的评价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历代统治者都注意强调法律的持久性,许多人仅仅论证要立法简明,注重法律规定的普遍性、长期性,但是墨子在这里却提出了它的客观性,提出要以天为效法对象,公正、无私、平等、有信,避免法律制定者本身的片面性和狭隘性,从而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准则。墨子提出了在法

律执行过程中民意的作用,提出要依照民意来实施刑赏,可谓深通精要,发人

深思。墨家的法律思想出现较早,对法家学派的一些思想起到了开源先驱的作用。墨子的法律思想是很有特色的,他主张立法要法天,执法要听民,这在先

秦的立法主张中可算独树一帜,具有明显的进步性,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不过,他所提出的“兼爱”、“天志”等思想,也带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难以实现。墨子“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只是

一种乌托邦的空想。当时的国家是建立在重视血缘和身份等级制度的氏族组织

之上,要像建立一个不分亲疏贵贱,不分贫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是

不符合当时统治阶级的利益。墨子为了更好的实现“兼相爱,交相利”的良好

社会秩序,利用了过身的神秘力量,使他的法律思想获得最高的权威。随着社

会文明的发展,人文主义的不断觉醒,重民轻神渐渐成为趋势,使墨子的愿望

难以实现。

墨子的法律思想虽有局限性,但他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

和深远影响,是不可否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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