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墨子法律思想
浅析墨子法律思想的源泉
浅析墨子法律思想的源泉发布时间:2022-10-13T02:07:26.319Z 来源:《时代教育》2022年11期作者:贾艳伟[导读] 春秋战国时期,学术思潮百家争鸣,众多学术流派中唯有墨家是代表下层群体利益并贾艳伟河北外国语学院河北省石家庄市050000摘要:春秋战国时期,学术思潮百家争鸣,众多学术流派中唯有墨家是代表下层群体利益并且提出完整法律体系的派别,他的法律理念是以“兼相爱,交相利”为中心的。
他的“天志”“尚同”“法仪”等法律思想都是以此为核心而开展而来的。
墨子法律思想中蕴含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的法律理念和现代的法律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或者说是其雏形,这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墨子法律思想中关于经济法的部分,即以“兼爱”而延伸的尊重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和提出了着眼于“利民”的发展社会生产力和限制生产生活资料浪费的经济立法准则,主张劳动人民节用勤劳发展生产,用以加快商品的流通速度,促进经济水平的提高,这对处于奴隶社会末期的中国,有着超越历史局限性的重大进步意义。
这些思想的来源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墨子;法律思想;来源墨子法律思想的产生1墨子其人墨子,姓墨名翟,是我国春秋战国时代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
有关墨子的生卒年学术界结论不一,其中比较客观真实的是采取了交集方法确定的“墨子姓墨名翟,生于春秋战国的之际的鲁阳(今河南省鲁山县),其学习与部分盛年活动在鲁国,晚年返回故里鲁阳定居,其生于公元前480年(前后误差不逾越3年),卒于前389年(前后差距不超过5年)”[1] 。
墨子最先的身份是在当时被视为低贱的下层小手工业者,出身于贫民阶层。
墨子对于手工生产技术十分娴熟,堪与被后世视为手工艺祖师爷的著名工匠公输般(鲁班)相媲美。
但他后来并没有一直从事生产活动,反而成为春秋战国时期一位学识宏富,见解深刻的思想家,得以上升到“士”的行列。
墨子的出身是小生产者,自身早起参与生产,亲力亲为,目睹了贵族上层的奢侈腐化,穷奢极欲,不满儒家对以周礼为核心的腐朽的“旧制度”“旧秩序”的维护,产生的对劳动人民的同情和对上层贵族的批判。
浅析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墨家法律思想的异同
2011年05月浅析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墨家法律思想的异同文/苏丹摘 要:春秋战国时期,在诸子百家中的儒家与墨家两派法律思想比较突出。
儒家主张仁爱,礼治和人治,而墨家则主张“以天为法”的“天志”法律观。
尽管两派法律思想有所不同,但都对今天我们的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儒家;墨家;法律思想;仁爱;兼爱;重义轻利;义利统一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089-02一个大变革时代,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都会出现丰富的文化现象,尤其是表现在思想领域。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奴隶主贵族的势力进一步削弱,封建地主阶级逐步掌握了政权,阶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新旧势力的剧烈斗争,促进了学术思想的活跃,早就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
一、儒家墨家时代背景春秋战国时期,西周分封制土崩瓦解,中央政府软弱无力,由于铁器的大量使用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所带来的多方面影响。
政治上是新兴贵族与旧势力的斗争,表现为分封制的衰弱和诸侯国内部卿大夫势力的不断加强,历史上的田氏代齐和三家分晋即使如此。
经济上新货币的广泛使用和盐铁的国家垄断,铁器和牛耕的使用使得生产力得到了较大发展。
以及土地国有制和“籍”制度遭到破坏,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崩溃几乎是一个相伴随的过程。
军事上诸侯间战争则因各大国的实力强大而日益扩大和频繁。
凭借着铁制兵器的普遍装备和骑兵出现,使人们不得不面对一段战乱频繁和动荡不安的时局。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孔子在《礼记·中庸》中论道:“文武之政,布在方策。
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
强调的就是人对于政治生活的重要意义。
他把德提高到包括仁、礼、忠、孝、智、勇、信等一整套社会伦理道德的理论体系,并使之与政刑紧密结合又高于政刑的治国方略。
在这一理论体系中德是一个总括,仁、礼、忠、孝等则是德的内容和体现。
具体而言,儒家法律观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
墨子法律思想总结
墨子法律思想总结墨子(约公元前470年-约公元前391年)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文化名人,被誉为古代中国的第一位法学家。
他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传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墨子的法律思想强调以仁爱为中心,追求公平正义,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他的法律思想对后来的儒家和法家等学派产生了深远影响。
墨子的法律思想核心是持仁爱、追求公正。
墨子认为,法律的最高价值在于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他反对政府滥用刑罚,主张通过仁爱和教育来改造人性,追求社会和谐。
墨子的法律观念主张:“为天下法度者,推仁以相爱,诚敬以相敬,信平以相乐。
”他认为政府应该以仁爱为核心,推行仁政,通过仁政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墨子强调法律的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中立的,不偏袒任何一方,不论贫富贵贱,人人平等。
墨子主张“法行于上下同者备,罪皆同而罚皆等。
”他反对特权阶级的存在,主张均等对待每一个人。
他强调实施公正的法律能够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他认为只有公正的法律才能得到人的认同和自觉遵守。
墨子提出了法律的丰富内涵。
他认为法律不只是行政法规的约束,还包括道德法规。
墨子认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只是对一些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进行制约。
他主张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相结合,用道德来引导法律的实施,从而达到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墨子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传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他对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的提升,推动了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墨子的法律思想正是积极响应了当时社会需要,由于他对大同理想的强调以及对约束人性的关注,墨子的法律思想成为后世法家和儒家学派的重要源头。
总之,墨子的法律思想突出了仁爱和公正的重要性,强调法律的约束作用和道德法规的辅助作用。
他对社会和谐的追求以及对平等正义的强调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墨子对法律的思考和探索为后来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理论基础。
第三讲 (墨家、道家、法家1的法律思想)
是超然物外的。
2、道的本质是“自然”,基本特征是
“损有余而补不足”。
3、“自然”,指的是不假人为,听任
万物自由发展,没有任何强迫的成分。 4、强调“惟道是从”,反对依靠具体
的法令治理国家。 ——古代最早的
自然主义法律观念
(二)崇尚“无为”,鼓吹“无为而治”
1、“无为而治”:统治者应效法自 然,无所作为,不要干涉人民的生活,
(六)立足于“利民”的立法原则
1、“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与 “使各从事其所能”。
2、“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诸加费不
加于民利者圣王弗为”。反对浪费,
“节用”、“节葬”、“非乐”。
第四节 道家的法律思想
思想背景:
奴隶主贵族统治由瓦解到崩溃时期,形 成于“隐士”阶层没落的奴隶主贵族,
充斥着没落悲观情绪和既害怕斗争又不
目的是通过避免矛盾、避免斗争来达到
社会秩序的稳定治者少干涉,少作为
“三去”:“去甚、去奢、去泰”
对民众实行愚民政策
“三绝”: “绝圣弃义”、“绝仁弃 义”、“绝巧去利”
(三)鄙薄有为的人定法,抨击“礼
治”、“法治”
1、“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
法是民众的行动准则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 法是确定等级名分的制度 法是关于赏罚的规定
2、“法”的性质
具有强制性和制裁力
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
具有等级性 具有合情性和适时性
3、“法”的本质——既接近又背离
将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整体利益(意
志)的法看成是“公法”
“法莫如一而固”——壹法
使法令具有绝对权威——任法、从法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先秦时期,儒家和墨家是两个重要的思想流派,他们对于法律的思考和观念有着各自独特的见解。
儒家注重以德治国,强调仁义道德的培养,而墨家则强调法律的严格实施和公正。
本文将对先秦儒家和墨家的法律思想进行探讨和比较。
先秦时期,社会秩序混乱,各国争霸同时内部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贫富分化、民众困苦等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儒家和墨家作为两个主要的思想流派,积极提出了各自的法律思想以应对这些社会问题。
儒家认为,建立和维系社会秩序应该以德治为主,强调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修养。
儒家的法律思想体现在仁义道德的稳定和传承上。
儒家经典《尚书》中,提到了许多关于法律的内容,例如“贵不贵贱不贱,浸不浸舍不舍,象可法,宣令保之”(《尚书·大禹谟》),这里提到了法律的执行应当并且可以对各个阶层的人适用,法律表现了公平和公正。
同时,儒家强调的仁义也体现在法律上,例如《尚书·大禹谟》中提到了“诛大司徒之罪”和“不要诛维既”的原则,意味着法律不仅仅追求刑罚,更注重在于教育和引导。
与此同时,墨家对于法律的思考也有其独特之处。
墨家注重法律的严格实施和公正,认为通过严惩罪犯和及时为人民伸张正义,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墨家的法律思想体现在公正、权威和秩序的建立上。
在墨子的著作《墨子》中,他主张“严刑峻法”,认为通过对罪犯的严厉惩罚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通过稳定秩序和减少犯罪行为来造福社会。
墨子还认为,法律必须得到公正的执行,注重对权力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儒家和墨家在法律思想上的差异也体现在治理理念上。
儒家注重社会道德伦理的培养,更加强调以仁义为中心,通过教化和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
而墨家则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通过严厉的刑罚和有效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儒家和墨家都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法律思想。
儒家强调以仁义道德为核心,通过教化和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墨家则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注重对权力的监督。
墨家法律思想
墨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及制度的影响一、墨家对春秋战国时期思想的影响墨家名学在中国古代哲学史上十分重要,胡适先生曾总结道,墨子在孔子主张一切正名为先以及老子主张无名的两种极端之间别寻出一种执中的名学,这是墨家名学的第一种贡献;墨家根据同异有无的道理,设为效、辟、侔、援、推各种方法,是墨家名学的第二种贡献;墨家论知识,注重经验,注重推论,是真正科学的精神,是墨家名学的第三种贡献;墨家名学论“法”的观念,上承儒家“象”的观念,下开法家“法”的观念,这是墨家名学的第四种贡献[1]。
可以说,这四种贡献不仅是中国哲学史上的亮点,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中不能忽视的部分。
另外,墨学的功利思想也极大地影响了儒墨两家。
首先,凡攻击某派最力的人,便是受那派影响最大的人,例如孟子。
所以孟子不但尊重个人,尊重百姓过于君主,还要使百姓享受乐利,这种墨家的影响,孟子自不觉得。
孟子论政治不用孔子的“正”字,却用墨子的“利”字。
只不过他不肯公然用“利”字,所以用“仁政”两字。
他对当时的君主说道“你好色也不妨,好货也不妨,好田猎也不妨,好游玩也不妨,好音乐也不妨。
但是你好色时,须念国中有怨女旷夫;你好货时,须念国中穷人的饥寒;你出去打猎、作乐游玩时,须念国中的百姓有父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的痛苦。
总而言之,你须要能善推其所为,你须要行仁政。
”这是孔子、孟子不同之处。
孟子的政治学说含有乐利主义的意味,这是万无可讳的。
但他同时又极力把义利两字分得很严。
他初见梁惠王,一开始便驳倒他的利字。
细看这两章,可见孟子所攻击的利字只是自私自利的利。
大概当时的君主官吏都是营私牟利的居多。
这种为利主义,与利民主义绝相反对。
所以孟子反对利的理由,还只是因为这种利究竟不是真利。
又如韩非的功用主义和墨子的应用主义大旨相同:墨子说“故虽有贤君,不爱无功之臣。
虽有慈父,不爱无益之子”,韩非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与墨家思想之争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与墨家思想之争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思想文化繁荣的时期,各种哲学学派纷纷涌现。
其中,法家与墨家思想的辩论尤为激烈和引人关注。
法家以法制为核心,注重统治者的权力和法律的制定;而墨家则强调爱与和平,主张国家和谐与社会平等。
本文将对两种思想进行比较与分析,以窥探春秋战国时期的知识争锋。
一、法家思想1. 经济繁荣与法家勃兴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秩序混乱,法家思想崛起与经济繁荣密不可分。
法家强调法制的重要性,认为严格的法律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统治者的权威。
在战国七雄竞争的大背景下,法家学派得以迅速发展并获得各国君主的注意。
2. 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法家的代表人物有商鞅、管仲等。
商鞅提出了一系列变法措施,如轻徭薄赋、重农抑商、完善秩序等,通过加强中央集权、实行严格的法律制度,以提升国家实力。
管仲则重视农业发展和人民福祉,主张以法治国,以此来解决社会问题。
3. 法家思想的核心主张法家注重权力与法律,提倡以刑罚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重视奖罚分明的法律制度。
他们认为人性恶劣,需要通过法律的威严来惩罚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达到对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
二、墨家思想1. 墨家的兴起与主张墨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一支重要学派,以墨子为代表。
墨子与法家相反,他们主张兼爱、非攻、节俭等,强调了道德和伦理价值观。
墨子提出了“非攻”的思想,认为战争只会带来痛苦和灾难,主张用爱与仁慈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平等。
2. 墨子的主要思想墨子追求社会的和谐与公平,他提出了“兼爱”、“非攻”等核心理念。
墨子认为,爱是一种超越私利的情感,人们应该以爱去尊重和帮助他人,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团结。
他也反对战争并且主张节俭,认为资源和财富应该公平分配,以实现社会的平等与正义。
三、法家与墨家思想的比较1. 观念差异法家强调权力与法律的重要性,认为刑法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
而墨家则关注道德和伦理价值观,主张兼爱与和平。
两者都试图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
4、墨家法律思想
幻灯片1第四章墨家的法律思想●一、墨子的生平和墨学概述●二、儒墨二家学说之差异●三、墨家的法律思想幻灯片2第四章墨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价值最高的是墨家而不是儒、道、名、法、佛等家,墨子也是最先反儒的一家,首先引起战国百家争鸣的一家。
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儒墨同为‘显学’,在学术思想上孔墨二人的地位是不相上下的。
”(蔡尚思:《墨子的历史地位及当代价值》)幻灯片3一、墨子的生平和墨学概述●1、墨子生平及著述●2、墨学的思想渊源●3、墨学的宗教倾向●4、墨家的辩学幻灯片41、墨子生平及著述●墨翟,“贱人”止楚攻宋,止齐攻鲁●“今有人于此,有子十人,一人耕而九人处,则耕者不可以不益急矣,何故?则食者众而耕者寡也。
今天下莫为义,则子如劝我者也,何故止我?”●力行而非“得君行道”●《墨子》(53篇)●其中有些是儒家作品,如《亲士》、《修身》等。
幻灯片52、墨学的思想渊源●传统仪礼之学的反动●奢靡→质朴●显学●“腓无胈,胫无毛,沐甚雨栉疾风……非大禹之道,不足为墨。
”幻灯片63、墨学的宗教化倾向●巨子●“墨子服役百八十人,皆可以赴火蹈刃,死不旋踵,化之所致也。
”(《淮南子·泰族训》)●无来世观念幻灯片74、墨家的辩学●墨家主辩、倡辩;孔、孟反辩;老、庄非辩。
●子墨子言曰:“言必立仪,言而毋仪,譬犹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是非利害之辨,不可得而明知也。
故言必有三表。
”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
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
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
于何用之?废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
此所谓言有三表也。
(《墨子·非命上》)幻灯片84、墨家的辩学●别墨●演绎、归纳、类比、异类不比●逻辑的重要性●如何看待比较研究(有和无的问题)●金岳霖(郭湛波:《近五十年中国思想史》)幻灯片9二、儒墨二家学说之差异儒家墨家建构社会秩序之基础世俗化神秘化建构社会秩序的手段礼仪利益人与人关系爱有等差兼爱社会专制程度有条件的专制绝对专制幻灯片10二、儒墨二家学说之差异●“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而不说,厚葬靡财而贫民,久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
墨子的法律观评析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4年第2期(总第124期)法史研究墨子的法律观评析马作武Ξ内容提要:墨子是我国战国时期重要的思想家,他的学说中包含着一些重要的法律观。
他以“天志”为“法仪”,借助天的力量来塑造和设计社会的法则;他的“兼相爱、交相利”主张是其朴素平等观的表达,隐含着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对私有财产予以保护的意识;他的“尚贤”论反映了小生产者参与政治,分享国家权力的愿望,但不能与欧洲早期的“民约论”划等号;他的“尚同”说既是对法律起源的一种认识,更是其君主专制主义思想观的高度概括。
总之,墨子的法律观兼具积极和消极两面,反映了当时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下小生产者思想追求的必然。
主题词:墨子 天志 兼相爱 交相利 尚贤 尚同 墨子(约公元前480年-公元前420年),名翟,鲁国人,做过宋国大夫,其学术活动集中在战国初期。
墨子精于手工业制作,据说技艺堪与同时代的名匠公输般(鲁班)相媲美。
墨子平日言不离百工之业、耕织之事,故被世人视为“贱人”。
①学术上他最初师从儒家,《淮南子・要略训》云:“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而不悦,厚葬靡财而贫民,(久)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
”墨子自立门户,自成学派之后,对儒学进行了猛烈抨击,成为法家崛起之前公开向儒学树起批判大旗的最大学派。
儒、墨两家也是中国思想史上最早出现的互相对立的两大学派。
墨子对儒家的反叛,表面上看是不满于儒家繁文缛节的礼教,但从本质上说,墨子是不满于儒家对以“礼治”为象征的旧体制、旧秩序的维护。
作为“农与工肆之人”的代表,墨子急切于破旧立新,建立一套符合小生产者、手工业者利益的新体制、新秩序。
这应该是墨子与儒家分道扬镳的深层原因。
墨家学派以其独树一帜的价值观和精神追求获得了当时学者的尊重,连一贯逍遥放任的庄子也对墨翟尊崇有加,称他“虽枯槁不舍也,才士也夫”。
②甚至一贯对墨翟嗤之以鼻,骂他为“禽兽”的孟子也不得不对其“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③的牺牲精神由衷地钦佩。
[整理版]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重点掌握: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一、学派简介墨家是战国初期代表小生产者利益的一个学派,当时唯一一个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学派,也是先秦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
创始人是墨翟。
墨家的著作,现仅存《墨子》一书,是研究墨家思想的直接材料。
二、墨家的法律思想(一)墨家以“兼爱”为核心法律观1、“兼相爱,交相利”(1)兼相爱: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的爱所有的人。
(2)交相利: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争夺斗争。
——反映小生产者希望彼此能互助互利的愿望,也包含了小生产者反对剥削压迫的积极因素。
“兼爱”是整个思想的核心,也是他思想的出发点。
思考:与孔子“仁者爱人”的区别2、“天志”法律观“天志”:在现实的礼法之上有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
任何人都要接受天的监督,服从其制裁;天是最公正无私的,它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而无丝毫偏向。
“天志”是衡量天下万物乃至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
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
天志与法律的关系是源与流,体与用的关系。
——它是法律的来源和基础“天志”的功能:赏善惩恶——墨家的理想法…天志“的主要内容:“兼相爱,交相利”“兼爱”是其“天志”法律观的核心3、天志的表现:尚贤尚同:即集中统一节用、节葬、非乐非攻:主张和平,反对兼并战争,认为国与国之间应尊重彼此利益,大国不应攻打小国,以强欺弱。
处理国家关系的准则:(1)国家之间应该有对等的“爱”,这样才能消除敌视、掠夺和攻占,达到国与国的睦邻友好。
(2)国家之间应该承认和尊重彼此的利益。
(3)国与国之间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二)墨家的立法司法主张1、“一同天下之义”法律起源论墨子认为在没有国家法令的时候,人的思想认识不能统一,“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没有统一的是非善恶标准,因此互相排斥和损害,于是天下大乱。
“天”便选“贤者”来“一同天下之义”,由天子“发宪布令”,制定一套法令制度。
而天子又要服从天志“兼相爱,交相利”的要求。
墨家法律思想
浅谈墨家“尚同”思想及其现代影响摘要:墨子作为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所提出的“尚同”理论,论证了法律的起源,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其在社会构建方面的美好理想。
虽然“尚同”理论存在着一定缺陷,但不能否认它的积极意义和进步性。
“尚同”甚至还影响到了后来儒家的“大同”思想,虽然二者也存在不同之处。
“尚同”理论对于当今社会的行政管理、企业管理乃至法治社会的构建,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字:尚同、意义、缺陷、大同、借鉴作用墨子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墨家学派的创始人,其丰富的思想理论对中国有着深远的影响。
《韩非子》中说:“世之显学,儒墨也。
”可见墨家在当时是有着重要的地位的。
墨家的法律思想,是以“天志”为基础,以“兼相爱,交相利”为主旨和原则,以“尚贤”“尚同”为实现方式的政治法律思想。
其中,“尚同”的理论体现了墨子在社会的构建方面所提出的治理国家的方法。
一、墨子的法律起源说与“尚同”理论在墨子看来,“尚同”是实现达到“兼相爱,交相利”的理想目标的方式之一,并提出“尚同为政之本而治之要”。
墨子还提出了尚同的原因,论述了国家及法律的起源:“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人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明乎民之无正长以一同天下之义而天下乱也,是故选择天下贤良圣智辩慧之人,立以为天子,使从事乎一同天下之义。
”社会由于思想的不统一而有纷乱,君主则起源于避乱救治的选择。
国家就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而产生的,而有了国家就有了法律:“正长既已具,天子发政于天下之百姓”,并且个人应当服从于统一的社会秩序。
这与卢梭的公意理论有着相似之处。
有人认为,墨子的“尚同”与其“兼爱”存在着根本对立,实则不然。
“尚同”与“兼爱”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观点。
墨子的“尚同”论,是从“兼爱”的思想出发的。
由国君发布政令,“一同天下之义”,统一价值观念,全国上下遵守政令,可以制止纷乱,实现社会的和谐,又使天下之人“闻善而不善,皆告其上”,使得“爱利天下者,上得而赏之;恶贼天下者,上得而罚之”,从而“为万民兴利除害”。
墨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墨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作者:孙桂华来源:《学理论·上》2013年第12期摘要: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唯有墨子是代表劳动人民利益并提出系统的理论学说的思想家。
墨子的“法仪”思想体现了以法治国、树立法律权威的意识,他的兼相爱理论也进一步反映了构建一个人人相爱、和谐、幸福、自由的社会的愿望,深入研究墨子的法律思想,探讨它是怎样反映劳动人民的要求和愿望的,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理念具有重要的现代意义。
关键词:墨子;法仪;和谐社会思想;现代意义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4-0128-02关于墨子其人、《墨子》其书,自古以来就多有争论,莫衷一是,而关于墨子所创立的墨家学派、墨子学说,自汉代以来几乎成为绝学,至晚清,有志之士出于“御侮自强”、“回应西学”等方面的需要而加以发扬光大,才得以复兴,于是,作为先秦时期与儒家并称“显学”的墨学,而今又显扬天下。
墨家学说的代表者墨子是一个博通古书的智者,他“好学而博”,“通六艺之论”,他主张兼爱、非攻、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乐、天志、明鬼、非命等观点,其学说以兼爱为核心,以节用、尚贤为支点[1]。
墨子的法律思想反映了劳动人民的要求和愿望,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以法治国,树立法律权威政治思想是墨子学说的核心。
身处政治、经济、文化变革的历史转变时代,墨子时刻关注着百姓的生活和利益,时刻关注着国家的兴亡和发展动态。
墨子以其艰苦卓绝的积极的人道主义精神,探索治国安天下之道,提出了一套政治学说,即尚贤、尚同、非攻论。
这些思想表明了墨子具有的强烈的政治情感、政治价值取向和鲜明的政治态度。
在墨子的政治思想中,他寻求正义的原则和秩序。
他认为人间的法仪、法度都是有局限的,只有追寻到真正的正义,才能为人间的百姓提供正义的基础。
墨子在《法仪》中提出“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
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是中国战国时期的一个重要学派,由墨子创立,主张兼爱、非攻、尚德、重义。
墨家的思想体系十分广泛,其中也包括了对于法律的思考和观点。
本文将从墨家的兼爱精神、非攻原则和法治观念三个方面来探究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兼爱精神墨子提出了“兼爱”这一核心理念,认为人人都应该彼此关爱、平等相待,这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观念,也是贯穿于墨家思想中的一种法律原则。
墨子认为,在社会中,人们应该相互扶持,互相尊重,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墨子的理念,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体现兼爱精神。
墨子强调了法律对于平等待遇的重视,主张法律应当公正而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墨家看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墨子提出了制定与兼爱精神相契合的法律,为社会带来公正和公平。
墨家的非攻原则墨子提出了“非攻”这一重要原则,主张通过仁爱和和平来解决争端,反对战争和暴力。
这一原则也深刻影响了墨家对法律的思考。
在墨家看来,法律应该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而不是用于剥夺他人利益和实施暴力的工具。
墨子主张通过法律制度来调解和解决矛盾,而不是通过武力来解决。
他强调了法律对于和平问题的重要性,并提出了通过公正审判来化解冲突的观点。
墨家的法治观念墨子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提出了一种较早的法治观念。
在墨家看来,法律应该是公正客观的,它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安宁为出发点。
墨子主张建立一种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管理和社会秩序。
他认为君主应该依法行政,而不是凭借个人意志行事。
墨子的这种法治观念强调了法律的统治地位,为后世法治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结墨家的法律思想体现了兼爱精神、非攻原则和法治观念。
墨子认为法律应该体现兼爱精神,公正而不偏袒;法律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而非暴力手段;法律应该具备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为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墨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后世的法治思想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墨子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中图分 类号 l 9 9 文献 标识 码 : 文章编 号 i6 2 1 2 ( 0 6 0 — 1 80 D2 B 1 7 — 0 0 2 0 ) 40 2 — 3
法律传统是 民族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 组成部分。无论是积极 还是 消极 因素, 传统 的法 律文化都会因其 固有的惯性影响而积淀于民众的 心底 、 支配人们的行为, 从而对法制活动产生深远 影响。因此 , 对传统法律文化认识得 越清晰 、 了解 得越透彻 , 就越可能制定出适合 民族 实际的法律 制度 , 法律制度 的有效实施 。充 分而正确地 保证 理解本 民族 的传统 法律文化 , 其精 华 、 取 去其糟 粕, 对当今我们 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大有裨益 的。春秋战 国时期 , 旧的法律制度趋 向于全 面瓦 解, 新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 。在这一历史环境下 , 当时的许多思想家都对法律制度的建立做了有益 的探索, 他们在法律观念上逐步突破 了神权法律 观和宗法思想的樊篱 , 提出了许 多开创性的建议 。 墨子就是其 中的杰出代表之一 , 的某些思想 与 他 精神体现或隐含着现代法治的一些重要原则 。即 使在今天看 来 , 这些法律思想依然具有极高 的学 术价值, 仍然能为现代法治方略提供历史 的理论
收 稿 日期 :0 60—9 2 0 —52
借鉴。
一
、
确立法律至上原则
《 墨子 ・ 法仪》 开篇就指出:天下从事者不可 “ 以无法仪 , 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 。这里的“ ” 法
仪”指的就是准则 、 , , 法度 已经含有 了我们今天所 指的法律、 国家政策制度 的意味 了。这表现 出墨 子 已经认识到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 墨子认为无论从事哪种劳动都要依照一定的
论墨子法律思想的特点
( 图二 )
第三, 天志” 以“ 为核心的理想法又反映了墨子的矛盾心态。一方面, 主张唯力非命 , 的命运可以 人 通过 自己努力来主宰 ; 另一方面 , 辛勤劳作的“ 庶人” 们又无法改变 自己悲苦贫穷的命运 , 而奢淫骄横 的 统治者们仍然富贵。一方面 , 墨子 自己对鬼神观都存有疑虑 , 态度不够坚决 。墨子说 :今洁为酒醴粢盛 , “ 以敬慎祭祀 , ……若使鬼神请亡, 是乃费其所为酒醴粢盛之财耳。 自夫费之, 非特注之污壑而弃之也 , 内 者宗族 , 外者乡里 , 皆得如具饮食之。虽使鬼神请亡, 此犹可以合欢聚众 , 取亲于乡里。 ( 墨子 ・ ”《 明鬼 下》 意思是 , ) 现在用洁净的酒醴粢盛以祭祀鬼神, 如果鬼神没有, 这种浪费又不是倒在污水沟扔掉 , 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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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2 4 期
V 12 . . 0 . 4 No 2
攀枝花学院学报
J t lo a ziu nv ri ot fP nhh a U ies y ma t
20 0 7年 4月
A r2 0 p .0 7
・
政治 法律 ・
的是 建立 “ 爱 ” 兼 的理想社 会 。 “ 志 ” 墨 子的理想 法 , 天 是 同时 ,天 志 ” 想法 又反 映 了墨子 的矛盾心态 。 “ 理
首先 ,天志” “ 理想法 的实施路线。以“ 天志” 为核心的理想法体系是 以“ 非命 ” 为出发点 , 以构建 “ 兼 爱” 理想社会为终点 , 整个过程都围绕着如何“ 平乱求治” “ 、 为民兴利” 这个法的功能展开 。“ 天志” 理想 法的实施路线 , 从打破“ 生死有命 , 富贵在天” 的宿命论开始 , 出“ 提 非命 ” , 说 唤乐” “ 、非攻” “ 、节用” “ 、节葬” 天志” 是“ 的体现 , 上同一义” 是“ 中的“ , 天志” 义” 是“ 理想法的实 施路线。 其次, 天志” “ 理想法的保障路线 。墨子的天是能赏善罚恶 的人格神 , 是国家权力结构体系内的最高 主宰。也就是说 , ‘ ’ “ 天 不过是现实社会政治等级和法权阶梯上的最高一级而 已。 对于不上同“ ” 天志” 的, 天一方面通过“ 飘风苦雨” 降灾于人类来惩罚 ; , 另一方面通过天的执法者 一一一 鬼神来惩罚。墨子 将鬼神说成公正无私、 最为强悍 的执法者 , 任何人犯罪都无一例外 的受到鬼神 的惩罚。“ 鬼神之罚, 不可 为富贵众强 , 勇力强武, 甲利兵 , 坚 鬼神之罚必胜之。 ( 墨子 ・ ”《 明鬼下》 这样 , ) 就有“ 明鬼” 之说。各级政
先秦法律思想总结
先秦法律思想总结先秦时期,中国历史上的文明时代,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统治者的工具。
在这个时期,各个思想家对法律的思考和理论,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先秦法律思想进行总结。
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三个方面:仁义思想、法治思想和道德思想。
在仁义思想中,孔子被尊为圣人,他的思想对于法律道德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孔子提倡仁义之道,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
他主张人们应该通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来实现官民和谐、社会安定的目标。
他认为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应该符合人的本性,要有仁爱之心,要尽量避免严厉的刑罚,而是通过教育和道德约束来防止犯罪。
法家学派提出了法治思想。
法家学派认为法律应该是严格、公正、明确的,可以通过惩罚来维护社会秩序。
法家学派认为,法律应该是以统治者的意志为基础,通过法律来实现统治者的目标。
他们主张要建立起一套法律体系,明确约束每个人的行为,并根据人的行为来判罚,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在道德思想中,墨子被认为是先秦时期思想家中关注法律道德问题的代表。
墨子提出了“兼爱非攻”的思想,他主张人们应该互相仁爱,不做伤害他人的事情。
他反对战争和武力解决问题,主张通过道德和爱心来弥合人与人之间的分歧。
在这些思想中,孔子的仁义思想对后世的影响最大。
他的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人之间的互助和友爱。
他对法律的思考主要集中在如何通过道德约束来防止犯罪,如何通过教育来培养人们的品德和道德观念。
他的思想成为后世儒家学派的基本理论,对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总的来说,在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仁义思想、法治思想和道德思想相互交织,相互影响。
无论是孔子的仁义思想,还是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都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都追求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这些思想的推动,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理论基础。
论墨子法哲学思想的三大立论根据
作者简介 包家新(99 )男, 16一 , 重庆万州人 , 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讲师、 硕士。研究方向: 法律思想
史。
“ 法天” “ 、法先王” “ 民” 、利 是墨子法哲学思想的三大立论根据 , 法天 ” “ 是根本 , 因为“ 是墨子之 天” 法的本体 ,法先王” 法天” “ 是“ 的例证 ,利 民” “ “ 是 法天” 的根本 目的。“ 以“ 规范人 , 天” 利” 人因“ 而 利” 顺天 , 先王的事例是法天的典范 ,以天为法” “ 的法天模式就是效法天 , 效法利 , 效法先王。 “ 天 ” 墨子 法哲 学 思想 的 出发 点 法 是
想。墨子把 自己的所有思想都归于“ , 天” 认为是对“ 天志” 的阐释 , 法天” 故“ 是墨子法哲学思想 的立论根
据 ,天志 ” “ 实为墨 子之 志 。
墨子认为“ 法天” 具有正当性 , 符合“ 民” 利 的整个法律思想体系 , 是推行 “ 尚贤” “ 、 尚同” “ 、 节用” 、
“ 节葬” 等思想的基础。因为天是最仁最智者, 法天” “ 可以“ 利民” 将最高的立法权、 , 司法权 、 行政权归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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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4卷
包家新 : 论墨 子法哲学思想 的三大立论根 据
第 5期
天是合理 的 , 子 、 天 国君 、 各级 政 长制 定法 律制 度 、 策 , 政 都要 以天 为 立法 根 据 , 同时 以 “ 志 ” 天 为法 善恶 的 根 本判 断标准 。首先 , 天公 正无 私 , 利 天下 , 以利 民 , “ 天 ” 墨子 认 为 天公 正 无私 , 代先 王 “ 普 可 故 法 。 古 法
天” 则刑政治 , , 万民和 , 百姓暖衣饱食 。天平等地兼爱天下百姓 。“ 人无幼长贵贱 , 皆天之臣也。……爱 人 利人 者 , 天必 福 之 ; 恶人 贼人 者 , 必 祸 之 。 J" 天 ” ( ”这 说 明天公 正 地 兼 爱 天 下 百 姓 。 “ 天 ” 利 天 法 兼 下。墨子说 :故唯毋 明乎顺天之意 , “ ……百姓皆得暖衣饱食 , 便宁无忧 。 ”…c , 意思是 , 只有 明白顺从天
墨子法哲学思想的历史意义与现代价值
墨子法哲学思想的历史意义与现代价值祁雪瑞摘要:墨子的法哲学思想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包括法律起源说、法制统一论、法律正义观等内容,具有理想法、功利法、经验法、神权法四大特点。
其历史意义在于对儒家的反叛、对“礼”的突破以及平民参政理念,其现代价值有依法治国、公平与效益并重、政治权利平等、民生优先原则等。
[关键词]墨子;法哲学;历史意义;现代价值墨子生活在两千多年前,是中国先秦墨家学派创始人,也是中国法哲学的鼻祖,《墨子·法仪》可视为中国法哲学的渊源。
制度之礼本身就是法,它既是道德的标准,又是法的标准,于前者多称为“礼义”,于后者多称为“礼法”。
“礼法”的功能在于“分”,“礼义”的作用在于“化”,这就是礼所具有的道德意义和法的意义的双重表现。
墨子对儒家的反叛,表面上看是不满于儒家繁文缛节的礼教,本质上说是不满于儒家对以“礼治”为象征的旧体制、旧秩序的维护,而立志重建社会秩序和伦理。
墨子的法哲学思想墨子的思想可以归纳为十项,即“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乐”、“非命”、“天志”、“明鬼”、“非攻”、“兼爱”,墨子的法哲学思想包含在以上的总体思想中,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层面:一是从法哲学层面分析社会动乱的总根源是“不相爱”,“罪生于别,乱息于兼”,提出“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方案;二是从礼法制度层面分析社会动乱的原因是“异义”、“无政长”,提出“法天”、“尚同”、“明鬼”的社会控制三法,建立强力政府以“一同天下义”;三是从吏治层面分析社会动乱的原因是为政者不贤达,提出“尚贤”为政;四是从法的价值取向“利民”角度分析社会动乱的原因是民之“三患”,提出“强力非命”治“三患”的民生论。
总体上看,墨子法哲学思想有四大特点:首先,墨子之法是以“天志”为核心的理想法:其次,墨子之法是“义即利”的功利法;第三,墨子之法是重视古代权威和“百姓耳目之实”的经验法;最后,墨子之法是“尊天事鬼”的神权法。
墨子“法天”“听民”的法律思想
摘 要 : 翟是 春秋 战 国之 交伟 大的 思想 家、 育 家 。他主 张 兼 爱、 同 , 是 也提 出了以 法治 国的 思 想。他 认 墨 教 尚 但 为 法制 是 治理 国家的 重要规 范 , 规 矩绳 墨 , 可或 缺 ; 是 不 法制 的制 定要 效 法天 道 ; 主 张 赏善 惩暴 , 还 要俯 从社 会 舆论 ,
17 1
的 , 就 是说 , 是君 主所 立 。如 《 子 ・ 也 法 管 任法 》 : 说
“ 生法 , 有 有守 法 , 法 于法 。夫 生法 者 君 也 , 有 守法 者 臣 也 , 于 法 者 民也 , 臣上 下 贵 贱 皆从 法 , 法 君 此
他 专 门写 了 《 志 》《 天 、 明鬼 》 两篇 来 论 述天 和 鬼 在 社会 控 制方 面 的作 用 。如果 天是 能 够奖惩 善 恶 的 ,
差 了几 十 年 , 于商 鞅 等人 就 更 晚 了 。也 就 是说 , 至 墨 子稍 晚于孔 子 , 子关 于 法 制 的思 想 , 响 了 以 墨 影 后 法 家思 想 的形 成 和发 展 , 这一 点 上 , 在 还从 来 没
有人指 出过。《 墨子 》 中有 丰富的法律思想 , 而且 很有特点 。 墨子 》 《 的法律思想 , 主要体现在 《 法 仪 》《 同 》 、尚 诸篇 中。本 文将 从三 个方 面来 阐述 墨
墨子提出要以天为效法对象官告知诸侯诸侯告知天子天子得以迅速地采取法律措施该赏的赏该罚的罚邻里尚未尽知而公正无私平等有信避免法律制定者本身的片法律的赏罚已到准确迅速赏当贤罚当暴不面性和狭隘生
东 方论 坛
2 1年第4 0 1 期
墨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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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墨子法律思想
墨家是战国初期墨子创立的一个学派。
墨子是墨家学派的创始人,有《墨子》一书传世。
《墨子》是阐述墨家思想的著作,原有71篇,现存53篇,一
般认为是墨子的弟子及后学记录、整理、编纂而成。
《墨子》分两大部分:一
部分是记载墨子言行,阐述墨子思想,主要反映了前期墨家的思想;另一部分
称作墨辩或墨经,着重阐述墨家的认识论和逻辑思想,还包含许多自然科学的
内容,反映了后期墨家的思想。
一、墨子法律的起源与基础
墨子认识到法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在没有国
家和法律的时候,社会秩序非常混乱,为了建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法律便应
运而生。
把圣王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加以确认,这样,法律便有了
国家意志的属性。
但是,圣王制定法律也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顺应“天”的意志。
墨子认为“顺天之意,谓之善刑政;不顺天之意,谓之不善刑政”,“本
察仁义之本,天之意不可不顺也。
顺天之意者,义之法也”(《墨子?天志上》)。
在墨子看来,世间的法要遵循天意,不符合天意的人定法不能算是法律,不遵循天意的法律制度就是不正义的制度。
“天志”是贯穿于墨子思想的
主线,墨子取法于天,把天作为一种有人格的天,与上帝神相结合的天,实际
上墨子是借天喻民,借助天意来推行自己的政治法律主张。
墨子认为,在当时
的社会,父母、师长、国君的意志均不能作为立法的依据,提出“以天为法”。
人们都必须一切“效法于天,听命于天”,要顺应天意,替天行道,服从天志。
墨子认为“天子唯能一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
”他认为,法律来源于
“一同天下之义”。
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人
们互相指责,尔虞我诈。
如何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非呢?这就需要“选天下之
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和各级“正长”,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自上而下地“一同天下之义”,于是国家和法律就产生了。
二、墨子法律的核心思想
1、“兼相爱,交相利”、“非攻”
墨子的思想宗旨是“贵兼”,以“兼爱”为法律观。
所谓兼爱,包含平等
与博爱的意思。
墨子要求君臣、父子、兄弟都要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友爱,
“爱人若爱其身”,并认为当时社会的“大害”、“巨害”是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人与人之间的争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人们的不相爱。
因此,他主张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应当“兼相爱,交相利”。
墨子从其兼爱思想出发,主张非攻,反对战争。
他断定,爱人运行时,人亦从而爱之;利人
运行时,人亦从而利之。
反之亦然。
既然如此,国与国、家与家、人与人之间,只要相互兼爱,不要发动战争,相互攻伐,这样不以兵刃毒药水火相攻伐,从
而可以共同取利。
否则,以兵刃毒药水火相攻伐,便使大家共同取害。
因此,
墨子“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主张“国都不相攻伐,人家不相乱
贼”,以兴“天下之利”,反大国之攻小国”,“大家之乱小家”,以行“天下之害”(《墨子?兼爱下》)。
2、“尚贤”、“尚同”
“尚贤”就是选用人才尚贤不论血缘与背境一律提拔有才能的人担任,并且给予相应的报酬,小至企业大至国家这都是一个发展的重要因素,墨子甚至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民主选举,以天下百姓选出圣人当国君,选出贤人担任三公辅助圣人治理国家.现今社会重人际关系,导致很多想办事的人没权力,有权力的人不办事. 他这样明确的提出平民有平等参与政治管理的权利,在我国历史上还属首次。
这无疑颠覆了贵族血统论,来反对世袭的贵族政治,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
“尚贤者,政之本”。
尚同的意思是,上天“选择天下赞阅贤良圣智辩慧之人,立以为天子”,立以为三公、万国诸侯,以至左右将军、大夫和乡里之长,社会成员自下而上尚同于天子之“义”;并且“上有过,规谏之”。
社会成员的意愿层层上达,庶几天子及其以下的各级官吏按共同的“义”行事,从而实现“天下治”。
并且,天子的行为是否合于天下之义,必须据其是否尚同于天。
这就阻断了最高统治者自行又自断其政的可能性。
“夫既尚同于天子,而未尚同乎天者,则天灾将犹未止也。
故当若夫寒热不节,雪霜雨露不时,五谷不熟,六畜不遂,疾灾戾疫,飘风苦雨,荐臻而至者,此天之降罚也,将以罚下之人之不尚同于天者也。
”(皆见《尚同》)
三、墨子法律的基本原则
1、“法天、利民”的立法原则
《法仪》篇中讲“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
凡顺应“天志”的就是善良之法,违背“天志”的就是邪恶之法,此即墨子的立法理念与原则。
墨子说“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意思就是说刑法与政令的好坏要看是否对百姓有利,即要求立法要应以“百姓人民之利”为宗旨。
2、“赏善罚恶”的司法原则
墨子为了构建“兼相爱,交相利”的理念社会,要求各级政长必须由贤者来担任。
他认为当时各诸侯国不能治理好国家的原因,关键在于“不能以当贤事能为政也”。
墨子说“是故国有贤良之士众,则国家之治厚;贤良之士寡,则国家之治薄”,因此,墨子极力主张“尚贤”的同时,在法律上也相应的主张“赏善罚恶”的司法原则,强调刑罚应当公正不阿,不徇私情,做到“不杀不辜,不失有罪”。
四、墨子法律思想的评价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历代统治者都注意强调法律的持久性,许多人仅仅论证要立法简明,注重法律规定的普遍性、长期性,但是墨子在这里却提出了它的客观性,提出要以天为效法对象,公正、无私、平等、有信,避免法律制定者本身的片面性和狭隘性,从而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准则。
墨子提出了在法
律执行过程中民意的作用,提出要依照民意来实施刑赏,可谓深通精要,发人
深思。
墨家的法律思想出现较早,对法家学派的一些思想起到了开源先驱的作用。
墨子的法律思想是很有特色的,他主张立法要法天,执法要听民,这在先
秦的立法主张中可算独树一帜,具有明显的进步性,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不过,他所提出的“兼爱”、“天志”等思想,也带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难以实现。
墨子“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只是
一种乌托邦的空想。
当时的国家是建立在重视血缘和身份等级制度的氏族组织
之上,要像建立一个不分亲疏贵贱,不分贫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是
不符合当时统治阶级的利益。
墨子为了更好的实现“兼相爱,交相利”的良好
社会秩序,利用了过身的神秘力量,使他的法律思想获得最高的权威。
随着社
会文明的发展,人文主义的不断觉醒,重民轻神渐渐成为趋势,使墨子的愿望
难以实现。
墨子的法律思想虽有局限性,但他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
和深远影响,是不可否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