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20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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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2013_找法

所谓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所谓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所谓供用热力合同,是指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力,用热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因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性质和供用电合同性质相近,《合同法》没有对其具体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合同法》只是在第184条中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这里的参照适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的订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当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详尽而发生问题难以处理时,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等应以《合同法》第十章有关供用电合同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一个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章有关供用电合同所规定的原则来订立和履行合同。

供用合同是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供用热力合同等的统称,具体是指供给人向受用人提供电、水、气、热力等能源,受用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176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人电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 供用电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一方面,供用电合同的内容是有偿转让电的所有权,属于广义的买卖合同的范畴。另一方面,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表现为电这种无体物,并且具有较强的标准化特点。

2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是供给人连续提供标的物给受用人。

供用电合同并非是一时性、一次性地提供标的物。而是在较长的一定期间内持续供给。这是由于合同的标的物电具有明显的消耗性所决定的。

3 供用电合同具有一定的计划性。

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电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基本能源,供给人又是具有特定的资格和地位的企业组织,因而使得供用电合同受到国家计划的控制,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条款的形式。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详解-

【定义】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合同内容】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供电人的供电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人的抢修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人的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用电人的交费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

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用电人的安全用电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合同的法律适用】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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