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和完善(终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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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和完善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财产分配中的不足与完善来安电大2010(秋)法学本科1034001265177 高春敏
内容提要
结婚是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离婚当然也应由男女双方所为。近年来,离婚诉讼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处理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男女双方因有感情而自愿结婚,而一旦情感失去,解除婚姻关系不失为从痛苦中解脱的办法。离婚前提是双方必须对解除人身关系、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一旦双方难以协商一致,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认定和处理,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故往往也是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质疑声主要源于其被认为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纵观我们的婚姻立法,对离婚女性婚姻财产分配的保护虽有体现,但笔者认为仍显不足,尤其是在中国特殊的国情和传统下,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关键词:离婚女性权利的保护经济帮助婚姻法司法解释
目录
一、我国婚姻立法对离婚女性财产权的保护 (1)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女性财产分配权利保护的不足及法理分析 (2)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2)
(1)明确了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界限 (3)
(2)明确夫妻间房产的赠与适用一般合同赠与的处理原则 (3)
(3)明确了按揭房产的处理 (3)
(4)首次肯定了婚内财产分割 (3)
(5)对父母帮助买房的特殊规定 (3)
(二)对离婚女性财产权保护不足的法理分析 (4)
三、我国婚姻立法对离婚女性财产分配权利保护的完善建议 (6)
1、立法方面提高对离婚时经济弱势的女性的补偿或帮助的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6)
2、考虑女性的弱势地位、传统的家庭分工,在立法层面进一步认同女性对家庭的劳务性付出 (7)
3、借鉴其他国家的合理制度,增强对弱势一方的婚后救济 (7)
参考文献 (10)
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和完善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财产分配中的不足与完善来安电大2010(秋)法学本科1034001265177 高春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率也在不断攀升。离婚是两性财产权利的一次明晰,是对两性财产权利的一次全新的分配1,犹如一次“清算”,离婚时对夫妻婚姻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双方至关重要,在财产分割方面立法的偏向性也从侧面体现一个社会的价值取向。2011 年8 月13 日,《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在法律理论界和社会大众中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婚姻法解释(三)》共有19 个条文,内容涉及夫妻房产、生育权、第三者等社会热点问题,重点规定了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房屋这一家庭重要不动产问题,高房价的背景下,因为触及了社会的敏感神经,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故其引起热议也是必然。
人们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嗔怪原因之一是认为其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认为新司法解释强调了形式上的公平,却丧失了实质的公平,忽视了对女性在家庭和婚姻中付出的特殊考量,甚至被指在对女性权利的保护方面明显和前两部司法解释的精神有所背离。离婚妇女财产权益受侵害经常发生,但由于其立法中缺少社会性别视角,因此其实施的结果也就不能对妇女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其中最显著的体现就是离婚妇女的财产权保护问题2。
一、我国婚姻立法对离婚女性财产权的保护
目前,从我国婚姻立法的整体进行纵向和横向的考量,其对离婚女性财产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法》第17 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后的工资等收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
1刘萍.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J].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2陈节冉\启玉.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其立法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
收入。据此,如果妻子做家庭主妇没有收人,却承担起了照顾家庭的责任, 也应视为拥有共同收入。即使女性在离婚时对该不动产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对于其它的夫妻共同财产仍然享有权利。法律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是按照“照顾子女或女方权益的原则”来进行分配的,而“照顾子女或女方权益”这样的原则也体现出了女性的权益的特别保障。
2、《婚姻法》第40 条规定了离婚时的补偿权“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婚姻法》第42 条规定了离婚时适当帮助义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46 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些规定都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婚姻中作为弱者的女性的特殊保护。
对于离婚女性财产分配权利的保护或者说是倾斜性的关照更多的还是体现在《婚姻法》中,以上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因不能对“适当帮助”、“补偿”及“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具体量化,只能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定夺,尺度不一,因此实现的程度就因案而异。婚姻法司法解释,尤其是司法解释三,则鲜有对女性的特殊关照,更多的是抛开性别因素的考量,进行“一方”或“另一方”的一体化规制。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女性财产分配权利保护的不足及法理分析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多数条文都集中在对财产规范上,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明确了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界限。2003 年司法解释(二)将婚前财产界定为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将一方婚前购买、已经付清全部款项的不动产,纳入到个人财产范围。
(2)明确夫妻间房产的赠与适用一般合同赠与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