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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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一般规定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本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划。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大家都知道国家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如果是农村的额土地的话就是归集体所有了。

如果想要使用土地的话就应该具有土地使用权。

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有不同的方式,其中的一种方式就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很多人估计并不是很了解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国家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如果是农村的额土地的话就是归集体所有了。

如果想要使用土地的话就应该具有土地使用权。

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有不同的方式,其中的一种方式就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很多人估计并不是很了解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一、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流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划拨流程申请流程如下:1、申办用地选址: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市规划局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申办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最新)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最新)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第一篇: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拟将X原X市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市残联建设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拨宗地概况(一)土地位置及面积。

该宗地位于X原X市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土地面积为6666平方米(折合9.9990亩,详见附图红线范围)。

(二)主要规划设计条件。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X建设〔X〕31号)要求,该地块的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如下:1.土地用途:医卫慈善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2.容积率:0.45≤容积率≤1.5。

3.建筑密度:≤30%。

4.绿地率:≥35%。

5.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35米高程为基准面,以60米高程为上界限,以30米高程为下界限,高差为30米。

(本条款高程为56黄海高程基准)6.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7.其余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梧建设〔X〕31号文件。

二、划拨宗地的相关规定(一)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项目,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如需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须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六)在批复之日起90日内,市国土资源局按现状土地条件将划拨宗地交付给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划拨用地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其无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许可行为。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24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0〕14号)。

二、申请人淳安县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

三、受理条件1、地块涉及农用地已经批准农转用手续;2、已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方案设计等审批手续。

四、办事流程资料受理——审查——国土局集体研究——县土地规划联席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提交资料1、申请报告2、征收(收回)土地呈报表(国土局用地科领取)3、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4、发改立项批复或备案(发改局办理)5、土地预审意见(国土窗口办理)6、无矿产资源压覆证明(国土窗口办理)7、农转用批文(国土窗口办理)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住建局规划部门办理)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住建局规划部门办理)10、规划设计条件(住建局规划部门提供)11、规划红线图(住建局规划部门提供)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用地单位委托测绘公司)13、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地许可证》14、涉及违法用地,经同意补办手续的,需提供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复印件;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建议书(涉嫌犯罪的应提交土地犯罪移送书复印件);国土执法大队审查意见。

15、分期建设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6、其他备注:以上资料均为一式四份原件附:提交资料的样表样件1(申请报告):关于要求办理XX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申请(参考格式)淳安县国土资源局:由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位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该项目已取得县发改局的立项批复,文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已办理。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划拨土地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拜托别人办理的,还需供给委托书、被拜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4、县以上人民政府赞同文件(原件)、其余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原件);5、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6、地籍检查表(原件)、宗地图及土地勘察定界技术报告(1980西安坐标系)(原件),如拜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检查获取该资料的,还需提供专业技术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检查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四邻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如拜托别人指界的还需供给拜托书);8、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9、法律法例规定的完税或许减免税凭据(复印件);10、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资料。

?更新:2013-05-0814:46?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是指土地使用者经过各样方式依法无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以下国有建设用地能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备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要点扶助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例规定的其余用地。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一、应提交的资料:(1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划拨批文(复印件一份,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2县领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一份,用地股办理(3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A4纸写,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原件一份,参仍旧本格式(4土地登记申请书(办文窗口领取,反面签法人名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份,参照样本格式填写(5地籍检查表(办文窗口领取,第2页反面本宗地指界人签法人名字、加盖公章; 邻宗地指界人签近邻宗地使用权人名字,如是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宗地所在村小组及村委会盖印、署名,参仍旧本格式填写(6地上附着人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加盖用地单位公章,核原件(7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办文窗口领取,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一份(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A4纸复印正反面,自己署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9用地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10用地单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备注:工商登记单位须提交《公司法人营业执照》,非工商登记单位的能够不用提交《公司法人营业执照》(11宗地图(原件三份,丈量队办理(12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一份(13税费缴交凭据(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14财政部门出具的划拨价款缴交凭据(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比较《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划拨价款能否一致备注:如拜托别人办理需提交(1土地登记拜托书(加盖单位公章(2被拜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正反面,自己署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温馨提示:因为县领土资源局已启用电子政务系统,提交的资料所有要扫描进入系统,审批程序所有经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为防止耽搁您办证时间,请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进办文窗口。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对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时停止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doc。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步办理及流程优化工作指引修订试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步办理及流程优化工作指引修订试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步办理及流程优化工作指引修订(试行)目录一、目的和依据二、工作内容三、实施时间四、附则五、附图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加强对自然资源行政审批职权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落实国家有关优化营商环境、《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多审合一” 改革的通知(试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三大“阳光工程” 实施方案》、《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阳光审批”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步办理”的要求,扎实推进“阳光审批”工程的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工作内容(一)服务内容和范围在本市范围内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申请、办理等工作适用本指引。

1、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服务程序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申请,上传电子材料,自然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线反馈办理意见,具体服务流程如下:(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一一佛山市一门式一网式系统(以下简称“一门式系统”)进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点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事项申请,上传电子材料,一门式系统根据项目所属层级自动流转到对应层级的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事项的业务科室,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事项的主办业务科室, 按《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系统审批管理计时规则》“综合受理”要求1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不予受理/材料补正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书,不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需转派至对应层级审批部门。

河北省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出让土地审批程序-

河北省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出让土地审批程序-

河北省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出让土地审批程序正文:---------------------------------------------------------------------------------------------------------------------------------------------------- 河北省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出让土地审批程序(1993年10月23日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发布)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严格依法审批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河北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征用、划拨、出让按以下程序、要求进行审批:一、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程序要求:(一)用地单位或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以及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建设用地书面申请。

(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用地需要,与被征地单位协商鉴订征地补偿协议,与用地单位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并填写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

(三)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用地合理、手续齐全后,填写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卡片,按批准权限报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按《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四)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征地补偿协议,并向用地单位划拨土地、签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时应附送以下材料:1.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计划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

3.规划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定点意见。

4.按照项目占地数量选用1:500、1:1000、1:2000的平面布置蓝图及标明用地位置、四至红线和拐点坐标的地理位置图。

5.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场勘察卡片。

6.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

7.征地补偿协议及划拨土地协议,划拨土地属已有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国有土地时,还应附送拆迁安置协议。

什么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什么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什么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什么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常识: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所有权为国家的土地。

开发商是通过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这种土地一般是住宅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限有哪些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

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

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

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一、《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一般规定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二、事项代码:A-003094-3094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四、所属大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五、受理范围翠屏区范围内,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

六、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4.《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八、决定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九、办理数量限制:无十、审批条件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4. 《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必要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无法律经济纠纷,四至界限清晰、无争议;(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符合产业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四)用地总规模、各功能分区及规模符合用地等额标准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五)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六)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七)按要求通过监测监管系统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供前公示。

不予许可的情形:(一)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存在法律经济纠纷,四至界限不清晰、有争议;(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四)用地总规模、各功能分区及规模不符合用地等额标准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五)新征地安置补偿未落实到位;(六)需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七)没有按要求通过监测监管系统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供前公示。

十二、申请咨询申请材料详情可到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受理窗口咨询,也可拨打电话:0831-*******垂询。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游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划拨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游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划拨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游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划拨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7.21
•【字号】绵府批复〔2023〕111号
•【施行日期】2023.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游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划拨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绵府批复〔2023〕111号游仙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向游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划拨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绵游府〔2023〕5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区代表市政府向游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颁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将位于游仙区小枧镇八龙村1组,洪垭村2、3、4组,一心社区3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游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划拨宗地面积91986.82平方米(137.98亩),用途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二、划拨土地成本由项目建设单位足额支付。

三、若因项目建设、规划等原因使项目用地面积发生改变的,由你区据实调整,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四、游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和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五、游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须在颁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付清划拨土地价款。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1、申请(1)申请人。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2)申请时限。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①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⑤其他证明文件。

2.权属审核(1)对申请人的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的审核重点有以下两个方面:①申请人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的受让方一致。

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人应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审核。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申请人)签订,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3)对使用期限的审核。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业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对出让金缴纳情况的审核。

申请人(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

3、(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变更登记,其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收回并注销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者。

(二)因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申请(1)申请人。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9•【字号】清政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通知清政发〔2024〕18号县自然资源局: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印发给你,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8月19日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将浑河上游县城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龙岗街支线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为确保划拨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权属情况该宗划拨用地总面积1.3853公顷,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二)宗地位置该宗地位于清原满族自治县尾矿坝东侧,龙岗桥北侧。

(三)规划设计条件面积:1.3853公顷;用地性质:城镇村道路用地。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详见浑河上游县城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龙岗街支线规划。

二、划拨宗地相关规定(一)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浑河上游县城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龙岗街支线建设工程项目,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如需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须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使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使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一、《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并对分发各省(区、市)的编号进行登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再分发时,也要做好号码登记工作,以便今后对《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正在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之中,在新的收费标准未出台前,《建设用地批准书》仍按1993年确定的每份3.50元的价格由部向各省发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暂收取印制费每份5元。市、县向用地者发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可暂参照相类似证书的标准收取。 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用发[199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建设用地申请表〉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0号)的要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标准文本的设计制作工作已经完成,并开始印制下发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5.31•【文号】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为科学合理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部组织研究制定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实施。

附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19年5月31日附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前言为规范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以下简称“划拨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意见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1. 地价定义本指导意见所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是指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无年期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2. 引用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导意见中引用而构成本指导意见的条文。

本指导意见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指导意见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 1052-2017《标定地价规程》TD/T 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3.评估方法(1)成本逼近法(2)市场比较法(3)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4)收益还原法(5)剩余法划拨地价评估,应至少选用以上评估方法中的两种。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来源: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人:发布时间:2001-10-22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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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7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5595674监督电话07715595845 9实施对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且供地方案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单位。
10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1行使内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方案,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批准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子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批准2实施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承办)3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4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5联办机构无6办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国土资源厅窗口。
文书应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印制;4.申请书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资格认定材料的审查标准1.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由受理人员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2.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附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批准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申请书样本附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不属于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国土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处理(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计入自治区本级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由各级各部门按要求确定)自治区服务窗口经办人当场审查是否收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业务处室审查(限5个工作日)若会审会不通过,则作退件处理,并告知退件理由厅业务会审会审议(限3个工作日)厅领导审签(限2个工作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后,业务处室制作和核发供地方案批复文件,窗口办理人员向申请人送达文件(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18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19数量限制无பைடு நூலகம்量限制。
20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21办件类型承诺件。
22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23预约办理不可预约。
24网上支付/ 25物流快递自取。
26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12通办范围无13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14实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批准需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事项属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范围;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4.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7.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的用地。
附件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备注1申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原件是1 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复印件原件备查)是1 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各1份;2、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3授权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原件是1 A4纸非必要(委托代理时需提供)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复印件原件备查)是1 A4纸非必要(委托代理时需提供)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5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列入城市年度投资计划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复印件原件备查)是1 A4纸必要相关部门出具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盖章6用地预审批复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复印件原件备查)是1 A4纸必要相关部门核发加盖申请人公章7农转用批复文件或农转用情况告知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复印件原件备查)是1 A4纸非必要(涉及农转用的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加盖申请人公章8征为国有的证明及缴纳补偿、安置的材料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原件是1 A4纸非必要(涉及征地拆迁的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相关部门盖章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红线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整幅复印件原件备查)是1 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10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现状权属示意图)物权法第十一条原件是2 A4纸必要当地国土局相关部门核发有审核部门盖章1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整幅复印件(原件备查)是1 A4纸必要相关部门出具加盖申请人公章12项目批文或中标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复印件(原件备查)是1 A4纸非必要(属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的需提交)相关部门核发加盖申请人公章13林地使用行政决定书或不占用林地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原件是1 A4纸必要林业部门核发有林业部门盖章特别说明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15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16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
办结时限无。
17审查方式及标准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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