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对工商执法的影响及应对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
系统学习、 宣传、 培训《 行政强制法》 的情况报总局
法规司。
三 、 行政 强制法》 以《 实施为 契机 , 加快推进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贯彻实施《 行政 强制法》 作为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面推进依法
行 政 、 快 法 治 工 商 建 设 的重 要 抓 手 , 贯 彻 实 加 以
业执照 。 第 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 记事项变更 , 未 元 以下 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业执照。
织形式的 , 登记机关应 当依法 为其 提供继续使用 原名称字号 、 持工商登记档 案延续 性等市场主 保 体组织形 式转变方 面的便 利 , 及相关 政策 、 法规
和信息咨询服务 。 . 第四十一条 个体 工商户办理 开业登记 、 变
式 ,向广大经营者 、消费者广泛宣传 《 行政强制 法》让人 民群众 了解这部法 律 , , 监督这部法律 的 实施 , 依照这部法律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各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应 当于 2 1 年 1 月 3 01 1 0日前将本
人 民法 院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法》 的发布实施 ,
对保 障和监督 工商行 政管理 机关 严格 依法履行 职责 , 提高行政 管理效 率 , 护公 共利 益和社 会 维 秩序 , 保护公 民 、 法人 和其他 组织的合 法权益具 有重要意义 。 各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要 从深入贯 和法 治政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高度 , 充
第8 6号修订 的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 条例
实施细 则 》2 0 、0 4年 7月 2 3日国家 工商 行政 管
理 总局令第 1 号发布 的 《 3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
规定》 同时废止 。 ,
第 四十条 个 体工 商户 申请 转 变为企 业组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能委托或引起执法的混乱
权不能委托或引起执法的混乱今天,看到新华社全文播发的《行政强制法》,看后注意到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核心是权不得委托。
该法第十七条内容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
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该条规定权不得委托,应有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从条文上理解就是:权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行使者只能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
这条规定本意是为了防止权的滥用,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该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法》并不衔接,有可能引起行政执法的混乱。
原因是:1、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处罚。
”根据该条,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受委托者一般是事业单位。
例如,卫生监督所受卫生局委托处罚,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受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处罚,劳动监察大队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处罚等等。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限于编制,公务员少,大部分都下设负责执法的事业单位,名称叫某某局行政执法队,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
2、行政处罚,其程序一般包括初查、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等程序,在初查和调查取证阶段,经常会涉及的实施。
例如,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财物的,会即时采取查封、扣押等。
如不及时采取,将会导致证据据湮灭、危害扩大等后果。
3、从以上分析中可以总结出:行政处罚中大部分都伴随着行使。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按照行政强制法,权不能委托。
这就有可能出现这种现象:卫生监督所在饭店检查时,发现添加违法的苏丹红,按照食品安全法应当扣押;然而,卫生监督所不是行政机关,是受委托处罚,没有权。
结果是,卫生监督所或者不采取任何措施,或者通知他的上级卫生局派执法人员过来采取。
《行政强制法》对我国工商行政强制的影响及应对
实施 亦对 我 国_ T - 商 行政 执 法提 出 了挑 战 , 主要 体 现 在 行 政 强制 措 施 和 行 政 强 制执 行 两 大 方 面 。 笔 者 以为 , 彻 实 转 变执 法 理 念 、 严 格 按 照 法 定 程序 执 法 、 增 强执 法风 险 防 范 意识 和 强化 行 政 执
一
【 2 】鱼小辉 : 我 国 医 疗 体 制 改 革 的 困境 与 出路 U ] .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学报 ( 社 会 科 学版 ) , 2 0 0 6 ( 5 ) .
,
因此难 以避免 出现 以下状况 : 对违 反市 场秩 序的同一行为 ,
【 3 ]张 忠 鲁 : 从 医生 和 医院 角度 透 视 医患 关 系U 】 . 医学与 哲学 ,
现 也是指 日可待的。
( 1 ) “ 滥” 。工商行政强制的 “ 滥” 首先表现为工商行政强制 措施设定权的“ 滥” 。法律 、 法规和规章都可设定工商行政强制
措施 , 通过部 门规章 自我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较为普遍 。
( 2 ) “ 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一个综合 f 生的重要的市
2 0 0 4 ( 9 ) .
由于违 法主体的不 同 , 违的法律规 定不 同 , 因此 相应采取 的
行政强制措施亦不一致 。 这种不一致极易导致行政强制在实 际
运用 中的冲突 、 矛盾和差错 。
( 3 ) “ 软” 。一方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自身行政强 制执行
建议 , 但是这些建议在我 国同样适用 , 并且也是颇为重要的。因
【 关 键 词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行政 强制 执 行 工 商 行 政执 法
《 行政强制法》 虽然实施至今 已有两年 多的时间 , 但这部法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建国初期的“ 以收代执”、改革开放后的“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 自力执行为辅”等阶段。
现状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以《行政强制法》为法律依据 ,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辅,同时存在 多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02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 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更加多样化 行政强制执行监督和制约机制更加完善
强调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更加规范和透明
05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 中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执行不力、执行过 度、执行错误等问题,导致公民权利受 损。
VS
原因
冻结、划拨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制止相对人 转移、隐匿、销毁违法所 得或证据,或防止其扩大 损失。
拍卖、变卖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将相对人的 财物变为货币或需要以其 他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滞纳金、加处 罚款适用条件
相对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 务,行政机关需要督促其 尽快履行。
强制拆除、代 履行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拆除违反城 乡规划的建筑物等设施, 而相对人不履行拆除义务 。
04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 与发展趋势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背景与动因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 度,提高执法效率
规范行政行为,保障 公民权利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措施
扩大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加强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制约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未来展望
行政强制法出台对行政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出台对行政的影响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这部法律的实施,给行政领域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公民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首先强化了对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规范和限制。
在过去,行政强制的设定较为混乱,一些行政机关随意设定行政强制,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
而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
这一规定有效地遏制了行政强制设定的“乱源”,从源头上规范了行政强制权力的行使。
其次,行政强制法严格了行政强制的程序。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作出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包括实施行政强制前的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
这些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将面临被确认违法、撤销等法律后果。
这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必须更加谨慎,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从而减少了行政强制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再者,行政强制法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该法规定了公民在行政强制中的一系列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同时,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使公民在面对行政强制时有了更多的救济途径和保障。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也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
过去,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过于依赖行政强制手段,认为强制手段能够迅速解决问题。
但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要求行政机关转变执法理念,更加注重运用教育、引导、协商等非强制手段解决问题,尽量减少行政强制的使用。
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执行若干概念的理解与运用——以工商行政强制执行为视角
专题 研 究
行 而 作 出 的 , 依 附 于行 政 处罚 决 定 的 . 本身 不具 是 其
有 独 立性 , 因此 也 就 不具 备 可诉 性 。笔者 认 为 , 断 判 工商 部 门 自己行 使 的强 制 执 行 是 否 具 有 可 诉 性 。 关 键 在 于判 断这 种行 政 强 制 执行 是 否 为具 体 的行 政 行
为具 有 加处罚 款行 政强制 执行权 的行政机 关 。
( ) 式 三 方
会作 出有 关行 政决定 , 这些行 政决 定往 往不 涉及 行 但
政 相对 人履行 义务 的情形 , 因此不列 入行 政强 制执 行
的范畴 。
( ) 定 二 设
《 政强 制法 》第 十二条 规定 了行政 强 制执 行 的 行 六种法 定方 式 , 需要 注意 的是 由于我 国 目前 的行政 但
一
是狭 义理解 还是 广义 理解 。 比该法 第十 一条行 政 对
强 制措施 的设 定 , 们可 以看 出这里 的 “ 律 ” 当作 我 法 应
狭 义理 解 , 即仅指 全 国人 大及 其常 委会制 定 的规 范性 文件 , 因为如 果做 广 义 理解 的话 , 条也 应 参 考行 政 该 强 制措 施 的设 定方 式对 行政法 规 、 地方性 法 规 的设 定
强 制执 行 方式应 按 照《 民事诉 讼法 》 的相关 规定 执 行 。
对 于行 政 机关 自己强制 执行 的六 种法 定方 式 , 据执 根
行 手 段 的不 同又 可 以分 为 : 是 间 接 强制 , 一 包括 加 处
为 。 照行 政 法 理论 , 体 的行 政 行为 是指 行 政机 关 按 具 行使 行政 权 力 . 特 定 的公 民 、 人 和其 他 组织 作 出 对 法 的有 关其 权 利 义 务 的单 方 行 为 。而 工商 部 门 自己行 使 的 强 制执 行 行 为显 然 符 合 这 一 情 形 , 当具 有 可 应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这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大立法。
该法并非如工商执法人员所期待的赋予更多执法手段来强化行政权,而是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行政权的行使,兼顾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
着力寻求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限权与赋权的平衡,其确立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制度也将改变传统执法操作模式,对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行政强制的含义及立法背景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的构成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了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为了维护某种特定秩序状态,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行政行为。
例如,查封、扣押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说:“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
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设定。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行政强制法就是从法律上规范了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的“乱”象。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行政强制法》对城管执法的影响
影 响 城 管执 法 机关 目前实 施行 政 强 制 执行 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主 要包括 : l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城 乡规 划法》 、 第 六 十八 条 规定 的 县级 以 上地 方 人 民
1 1日 ,城管执法 机关应 当停 止实 月 起
物 的代履 行 (北京 市人 民政 府关于 禁
止车 辆 运输 泄 露 遗撒 的规 定 ) 有 相 )也 同规定 ) 。 行政强制 法) )第十 三条第 一款 规
定 :“ 政 强 制执 行 由法 律 设 定。 上 行 ”
是适 用 规 划类 法 律法 规 ,根据
县级 以上政府责成 ,实施 强制拆除。 二是适 用 市 容类 法 规 ,报 请 县 级 以上政府批准 ,作 出强制拆 除决 定 ,再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 强制 法 》第 四十 四条规 定 ,
强制 行为 有所调 整 。 行政 强制 法》第 二 条规 定 :“ 本法所 称行政 强制 ,包括
行政 强 制措施和 行政 强制 执行 。 ”二者
或者 提 起 行政 诉 讼 ,又 不拆 除 的 ,行
政机 关 可以 依 法 强制 拆 除。 同时 该 法
均对城 管执法产生影响 。
一
环 境 卫生 条 例 及其 配 套规 章 都不 是
违 法建设若干规定 》亦有相同规定 。
最 突 出的 变化 就是 ,常用 的 强制
是城 管 执 法机 关 作 出限期 拆 除
拆 除 户外 广 告 、牌 匾标 识将 依 法 申请 法 院 强制 执 行 ,行政 机 关不 得 再 自行
强制执行 。
决 定后 即进 行 催 告 ,度过 诉 讼 复议 期
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措施关系的见解
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措施关系的见解摘要本文重点阐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享有的行政强制权力的必要性,以及拥有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依据、法律规定、内在要求,并对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立法与实践等内容进行了说明。
随着我国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立法的不断规范和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将会更科学、更合理地解决行政执法与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本文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和建议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措施基本原则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必须建立一支精简、统一、高效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为此,全国各地先后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即: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后,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出现了在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得到即时,有效的履行的难题,为了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开展,有必要澄清一下行政执法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问题。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应该享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必要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开展以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中,大都面临一个相同的难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城市管理难以有效的进行,有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畏首畏尾,不敢大胆工作,理论上的困惑直接影响了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
澄清这个问题,对于解决执法工作的后顾之忧,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管理具有即时性,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处罚,事后可能就难以执行,例如违章建筑若不及时拆除,违章户加班加点把房屋建好,这时行政执法部门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既给拆除工作增加了难度,造成更大损失,也易引发群众对拆违工作的抵触情绪。
在对运输建筑垃圾、散装流体物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绝大多数违法者都会拒不接受处罚,执法队员依据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时已晚,违法者早就逃得无影无踪,面对这些管理对象,城管执法时时处于被动,很难将处罚落实到实处,真正行使行政执法权。
行政总务-学习行政强制法慎用城管执法权 精品
从制定时间看,对行政强制作出规定的72部行政法规中, 有45部是在2000年之前制定的,其余是2000年以后制定的。 除法律法规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也大量 设立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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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稿: 1.恢复 对法规设定权的限制(“或者”改“ 且”) 2.增加行政法规的授权设定权 3.赋予城管等相对集中处罚权机构相应强制 权 4.限制了代履行的范围、方式 5.增设在五种情形下应解除查封扣押的规定 6.增设延长查扣冻应及时告知和说明理由的 规定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13
五审:
注重程序正义日益成为现代 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
正当程序的精神已经融入行 政强制法的具体规定之中。
6.救济原则:相对人不服行政强 制,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因违法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 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设定权法定
(1)职权法定
实施权法定
设定范围和条件法定
(2)范围和条件法定
实施范围和条件法定
设定程序法定
(3)程序法定
实施程序法定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 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 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设定 实施 责任
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历程
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 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试拟稿起
草 1999年,人大法工委启动《行政强制法》草案起草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一审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浅析《行政强制法》对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的影响
上 是对 行 政 合 法 原 则 的 补充 。工 商 执 法经 费 和福 利 待 遇 均 由 财 政保 障 , 何 以 行 政 强 制 手 段 为单 位 或 任 者 个 人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当 事 人 的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 均 违反 国家相关 法 律制 度 规定 . 并要 承 担相 应 的法 律 责任。
之 后 又 一 部 规 范 行 政 行 为 的重 大 立 法 。 法 并 非 如 该 工 商 执 法 人 员 所 期 待 的 赋 予 更 多 执 法 手 段 来 强 化 行政权 , 而是 通 过 健 全 和完 善 制 度 来 限 制 、 范 、 规 约
了法 定原 则 , 其设 定与 实施 必须 依法 进行 。 首先 , 只有
或失 当 , 易损 害相对 人 的合法 权 益 。《 政强 制法 》 极 行 通过 规 范行政 强 制 的设 定 和实施 , 障和监 督 行政 机 保 关依 法 履 行 职责 。 维护 公 共 利 益 和社 会 秩 序 , 护公 保 民、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的合法 权益 。基 层工 商 机关 是 实
定 , 常依 照操 作性 强 的《 江省 反不 正 当竞 争条 例 》 通 浙 第 二 十条第 ( ) 的规定 , 不正 当竞 争 行为 有 关 的 三 项 对 财 物采 取查 封 、 扣押 的行 政 强制措 施 。 浙 江省 反不 因《 正 当竞 争条 例 》 二 十 条所 作 的规 定 , 第 已经 扩 大 了上
法律 、 法规 明文 授权 行 政 强 制 时 , 工商 机 关 才 能对 公 民、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实 施行 政强 制 。 次 , 政强 制设 其 行
定权 只能 由法律 规 定 的 国家 机 关 在 法定 职 权 范 围 内
《行政强制法》对税收执法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对税收执法的影响摘要:《强制法》的施行对税收强制有着很多实质性影响,但《征管法》等现行执法依据和《强制法》在内容规定和具体操作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税收行政强制的法律适用选择存在不确定性,机械地套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会给税务行政执法实践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须详尽分析差异点,解决法律适用,处理《强制法》与《征管法》的衔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体现出应有的执法能动性。
关键词:行政强制;税收执法;法律衔接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2)34-0029-03一、《强制法》对税收强制措施的影响(一)关于税收强制措施的种类《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种类,税收执法活动中有以下行政强制措施:1.查封财物。
《征管法》第38条、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物。
2.扣押财物。
《征管法》第37条:扣押经营的商品、货物;第38条:扣押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第55条:扣押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6条:扣押动产或不动产的产权证件;《稽查规程》第34条:扣押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3.冻结存款。
《征管法》第38条、《稽查规程》第34条规定,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4.证据保全。
《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5.收缴发票。
《征管法》第7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对“查封场所”、“冻结汇款”这两项行政强制措施税务机关是否适用,如何实施有待明确。
(二)关于税收强制措施的范围《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55条规定的扣押、查封范围有所不同,第42条将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排除在外。
行政法的意义与缺点
行政法的意义与缺点本文《行政强制法》经过五审得以颁行具有重要意义,堪称我国行政法治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一)解决了行政强制的“散”、“乱”、“软”突出问题。
行政强制涉及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和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处分,属于典型的损益行政行为,是最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强制存在着“散”、“乱”、“软”三大突出问题:“散”是指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分布在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几十部单行法律、数百部行政法规和数以千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非常分散;“乱”是指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和实施比较混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都可设定行政强制,享有行政强制实施权的主体涉及几十个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乃至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执法主体繁多,职责交叉冲突,规范监督不力,导致行政强制权被滥用;“软”是指在有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效率不高,执法不力,不能依法全面履行职责,难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强制引发了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甚至恶化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法制化框架的确立,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强制长期存在的“散”、“乱”、“软”三大突出问题。
(二)使公民有了一块抵御行政强制行为侵害的法律盾牌。
行政强制权具有本能的扩张性和特殊的伤害性,而且这种伤害常常表现为事后难以完全补救的特点。
经过多年的法制改革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没有约束的行政权力是非常危险的,嗜好集权、秩序为本、缺乏透明等特性乃是传统行政模式和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为人诟病的突出弊端,在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背景下,这些弊端与人们对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控权要求相去甚远,必须予以革新,通过专门立法对行政强制权行使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约束。
《行政强制法》是“授予并控制行政强制权的立法”,具有重在约束行政强制权力行使、减少行政强制行为伤害的基本属性,其价值追求是秉持平衡理念,贯彻兼顾原则,强化权力约束,重在权利保护;因此,《行政强制法》犹如公民用以抵御行政强制行为侵害的一块法律盾牌。
论《行政强制法》对价格行政执法的影响
改正 ,没 收违 法所得 ,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 五倍 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 以 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 。 责令暂停销售 、 听候检查。 反不正 当 《 竞争 法 》第十 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检查与 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 财物 ,必要时可 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
款 因 与行 政 强 制 法 冲 突 而 面 临 失 效 。
( ) 纳金 金 额 不得 超 出原 罚 款金 额 二 滞
通过一 系列制度设计来寻 求 “ 限权与赋权 的平衡” 其所 确立的基 本原 则和 制度架构 ,
也 必 将 对 行 政 执 法 产 生 深 刻 影 响 。就 价 格 行 政 执 法 而 言 , 如何 尽 快 转 变 执 法 观 念 ,
价 格 执 法 的主 要 行 政 强制
( )行政 强 制 措 施 一
条 “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 出现剧烈波动等
异 常状态 时,国务院可 以在全 国范 围内或 者部分 区域 内采取临 时集 中定价权限 、部 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 暂扣其 《 收费许可证 ) 收费许可证 ) c《
实施集 中的,由国务 院反垄断执 法机 构责
令 停 止 实 施 集 中 、 限 期 处 分 股 份 或 者 资
论《 政 制 对 行 强 法》
价 政执 影响 格行 法的
■ 黄 维 ( 南阳师范学院 法学院 河南南 阳 ◆ 中图分 类号 :I9 2 文献标 识码 :A ) 2
查封、扣押相 关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 《
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九条 “ 反垄断执 法机 构调 查 涉嫌 垄 断行 为 ,可 以采 取 下列 措 施 :…… ( ) 四 查封 、扣押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1、概述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强制是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它对于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则是针对行政强制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的重要法律。
通过学习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我认识到了行政强制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深刻体会到了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应用。
2、全面评估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进行全面评估时,我发现这部法律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的建立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活动的法律依据,从立法上为行政强制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依据。
这一点在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 行政强制的限制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活动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和约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了滥用行政强制权力的情况发生。
这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 行政强制的程序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活动的程序和规范,保障了行政强制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合法,确保了行政强制活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3、文章内容在深度和广度方面,我着重从行政强制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和程序、行政强制的实践意义等不同层面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笔者认真对待这个主题,展开多方面的论证和解释,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性和实践意义。
4、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学习和撰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要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加强对行政强制活动的理解和认识,确保行政强制活动在法制轨道上运行,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5、总结和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和撰写这篇文章,我在深度和广度上均有了全面的提高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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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工 商 法 律法 规 看 , 取 查 封 、 押 行政 强 制 措 施 采 扣
基本 都 是 以“ 证 据 证 明 ” 在 涉 嫌 违 法行 为 为 前 提 有 存
的, 取查封 、 采 扣押 行 政 强 制措 施 所 提 取 的证 据 应 当 同时 能够 满 足 行 政处 罚案 件 立 案 所需 的初 步 证据 标 准。 因此 , 报请 审批 采取 查 封 、 押行 政强 制措 施 的 在 扣
部 规 范行 政 强制 设 定 和 实施 的法 律 , 行 政处 罚 与《
法》《 、行政 许可 法 》 具有 同等 性质 , 是保 障和 监督 行 都
政 机关 依 法履行 职 责 ,维护 公共 利益 和社 会 秩序 , 保 护 公 民 、 人合 法权 益 的重要 法律 。《 法 行政 强 制法 》 施
施 的原 则 , 言 之 , 政 强 制措 施 应 当是针 对 较 为 严 反 行 重 的违 法行 为实 施 的具体 行政 行为 。 同时 , 现行 的 从
日起 三 个 月 内 申请 ; . 人 民法 院 强 制事先催 告 当事人 履行 义务 。需 要注 需 意 的是 , 根据 第 五 十 四条 规定 “ 催告 书 送 达 十 日后 当
不得 超 过 三 十 日, 长 期 限不 得 超过 三 十 日 , 延 法律 行 政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长查 封 、 2延 扣押 期 限 的 , 应 当另行 制作 告 知 书告知 当事人 并说 明理 由 ;. 3申请人 民法 院强 制 执行 的时 间 为 自当事人 救 济期 限届 满之
四、行 政强制法》 《 实施后执 法程序存在变动 对 执法 办 案 影 响 较 大 的还 有 :. 封 、 押 期 限 1查 扣
的违 法行 为 , 当予 以立案 。《 政 强制 法》 五条确 应 行 第
立 了行政 强 制适 当原则 , 面包 含 了对 情节 显 著轻 微 里
或 没有 明显 社会 危 害 的违法 行 为 不 采 取行 政 强 制 措
行后 . 工商 执法 工作 中涉 及 的行政 强 制措施 都 必 须严
不 一 致 , 是案 件 涉 及采 取 行 政强 制 措施 的 。 争 在 但 力
强制措 施期 限 内结案 。《 工商行 政管 理机 关行 政处 罚
格 依据 《 政强 制法 》 行 的规定 实施 。 文仅 从 强制措 施 本
《 行政 强制 法 》第二 十 五条对 行 政机 关实 施 行政 强 制措 施 的期 限作 出 了规定 ,查 封 、 “ 扣押 的期 限不得
超 过三 十 日; 况 复杂 的 , 行政 机关 负责 人 批准 , 情 经 可
以延 长 . 是延 长 期 限不得 超过 三十 日 , 但 法律 、 政法 行 规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 二 十七 条规 定 ,行政 机 关采 第 “ 取查 封 、 押措 施后 , 当及 时查 清 事实 , 扣 应 在本 法 第二
一
、
关 于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期 限
内予 以核查 , 决定 是否 立案 ; 并 特殊 情况下 , 以延 长 可 至十 五个工 作 日内决 定是 否立 案 。” 第五 十七 条第 一 款规 定 ,适 用 一 般程 序 处 理 的案 件应 当 自立案 之 日 “ 起 九 十 H内作 出处 理 决定 : 案情 复 杂 , 能 在规 定 期 不 限 内作 出处理 决定 的 . 工商行 政 管理机 关 负责人 批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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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 当事 人不 自动 履行 的 , 需要 申请 法 院强 制 执 如 都 行 。在 申请 法 院强制 执行 方面工 商机 关应 重视 : 是 一
案件 质量 。 应从 实体 和程 序两 方面做 到依 法行政 。行 《
政 强制 法 》 五 十七 条规 定 , 民法 院对 行 政机 关 强 第 人 制执 行 的 申请进 行 书面审 查 。 行政 强制 法》 五 十八 《 第 条 规定 ,人 民法 院发现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 在作 裁
的期 限 和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制 执行 两个 方 面 出发 , 分析 该 法对 工 商执 法 的影 响 。
程序 规定 》 国家工 商总 局第 2 ( 8号令 ) 十七 条规定 , 第 “ 商 行政 管理 机 关 应 当 自收 到投 诉 、 工 申诉 、 报 、 举 其
他机 关移送 、 级机关 交 办 的材 料之 日起 七个 工作 日 上
准 . 以延 长三 十 H; 可 案情 特别 复 杂 , 经延 期仍 不能 作
出处 理决定 的 , 当 由工 商行 政管理 机关 有关 会议 集 应
序 的行 政 行为 , 以单独 实 施行 政强 制措 施 而不 一定 可
予 以立 案 。笔 者认 为 , 对于 采取 行政 强制 措施 所 针对
事 人仍 未履行 义 务 的 , 政机关 可 以向所在 地有 管辖 行 权 的人 民法 院 申请 强制执 行 ” 。
同时 , 应报 请立 案 查处 。
责任编辑: 郑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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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研 究
体 讨论 决定 是否继 续延 期 。” 第五 十七条 第二 款还 特 别规定 。 案件 处 理过 程 中听证 、 告 和鉴 定 等 时 间不 公 计 人 案件办 理期 限 。 南于原 来一 般未对 强制 措施 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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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研 究
行 政 强 制 法对 工 商 执 法 的影 响及 应 对
贵 州省 工商 局 王训伟
21 0 2年 1月 1日正式 施行 的《 政 强制 法 》 为 行 作
一
十五 条规 定 的期 限 内作 出处 理 决 定 。对 违 法事 实 清 楚 , 法应 当没 收 的非法 财物予 以没 收 : 律 、 依 法 行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销 毁 的 , 法 销 毁 ; 当解 除 查 封 、 押 依 应 扣 的 , 出解 除查 封 、 押 的决定 。 ” 作 扣 上述规 定 可 以理 解 为 : 强制 措施期 限与办 案期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