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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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第十五章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道交通、客运轮船、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认定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 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
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 劳动功能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 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 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劳动能力鉴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 初次鉴定 2. 再次鉴定 3. 复查鉴定
第四节 我国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认定程序
(三)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 工伤决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含义及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针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 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卫生行政等部门制定。 我国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 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机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伤害的
二、工伤保险认定
(一)我国认定工伤的情形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

工伤 工伤 区别

工伤 工伤 区别

工伤工伤区别工伤和工伤之间的区别在于其在法律和保险领域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不同。

首先,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身体损伤或疾病所引起的伤残和死亡。

而工伤是指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所导致的身体损伤。

工伤通常是指一次性的意外事件,而工伤则是指长期暴露于固定的工作环境中所导致的疾病或伤害。

比如,如果一个工人在厂房里摔倒导致骨折,这就是工伤。

而职业病,则是通过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或者工作环境导致的疾病,比如长期的远程销售工作导致产生腰椎间盘突出。

其次,在法律方面,工伤是指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雇员因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患上职业病而由雇主支付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赔偿。

而工伤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工伤赔偿制度。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规规定,雇员在遭受工伤后,有权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而工伤制度是指国家规定的从事某些特定职业或行业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损害会获得一定的保险赔偿,这种赔偿是由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产生的。

此外,工伤赔偿和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

工伤赔偿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无论其是全职还是兼职工作者。

而工伤保险则只适用于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雇员。

一些自由职业者和临时工可能没有享受工伤保险的资格,但仍然有权获得工伤赔偿。

综上所述,工伤和工伤在法律和保险领域有不同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工伤是指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身体损伤或疾病,而工伤是指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所导致的身体损伤。

工伤赔偿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而工伤保险则只适用于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雇员。

了解和适当运用这些术语对于雇员和雇主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社会保障学第11章工伤保险赏析

社会保障学第11章工伤保险赏析
对因工伤残者同时提供补偿和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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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调整(建国后-1984)
文件:
1950,《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 1951,《劳动保险条例》 1978年后,颁发一系列规定
问题:
待遇标准偏低 工伤纠纷多 缺乏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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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得职业病诊断资质 3. 国务院部署专项行动 开胸验肺悲剧或将不再发生 递给50元即遭解雇的河南尘肺工人晏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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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工伤保险
第一节 工伤与工伤保险概念 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建立与发展 第三节 工伤保险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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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
判断:以下情况是不是工伤?
1. 出差时坐飞机,飞机失事,不幸遇难 2. 100多名在深圳从事风钻爆破的湖南农民工,常期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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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1984-)
1996,进行全国性的工伤保险改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工伤保险 非营利性 强制实施 国家和企业 国家规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营利性 自愿投保
个人缴纳保费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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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保险的目的
国际劳工组织:
是为受雇人员发生不测事故时,提供医疗护理、现 金津贴,进行职业康复;
为残废者安排适当职业; 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我国规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 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美国1908《雇员伤害赔偿法》
•美国1837《工伤事故普通法》
•英国1884《雇主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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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障学第七章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障学第七章

3、给付期
国际劳工:一年不超过156天,不低于78天;
各国不同:少则8周,多则36周,常见26周;
等待期:在领取保险金之前,必须有几
天的等待期。
作用:一是排除期限很短的给付,免去处
理短期、小额失业津贴申请的负担,减轻工作 量,节约管理费;二是有助于防止冒领失业津 贴的行为和有意制造非自愿失业的行为,留给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调查情况、确认失业的时 间。
2、资金来源:
单位(工资总额2%)、职工缴纳(本人 工资1%)、基金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 的资金;
注:合同制农民工不缴;
3、享受条件
缴费满一年,非自愿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 求职要求的;
4、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最长12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最长18个月; 累计缴费满十年以上:最长24个月; 再就业再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期限可合并计算:即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 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
按国际惯例,不在范围之内:
1、无正当理由自动离职者; 2、因过失而被革职者; 3、直接参与劳资纠纷而罢工者; 4、拒绝接受为其提供适当工作者;
5、故意失掉就业机会者; 6、拒绝接受职业训练者; 7、不在职业介绍所等有关机构登记寻找职 业者和拒绝职业介绍所的安排者;
2、给付标准
两种(津贴数额) (1)按投保人缴的费用或以前收入为依 据:收入*50%以上;
5、发放标准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
农民合同工:工作满一年,单位已缴,由社会保障
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
助。
???
6、支付项目
失业保险金、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失业期间死 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 贴………

第七章 工伤保险 《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第七章  工伤保险  《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 从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看,其资金来源主 要由雇主负担,但在工伤项目的某个方面,当 它成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或几个分支时,资 金来源则由雇主、雇员和地方政府3方负担。
(二)外国工伤保险的基 本情况
• 目前,世界上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大体 可分为三种类型:使用集中公共基金的 社会保险类型,雇主责任保险类型及混 合型即两种制度并存的类型。
(三)伤残待遇
• 伤残待遇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伤残津贴 • 3.生活护理费 • 4.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
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企业(或雇主)承担 • 5.保障项目完备,待遇优厚
三、工伤保险的原则
• 1.无过失补偿原则 • 2.个人不缴费原则 • 3.补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 • 4.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区别对待原则 •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外国工伤保险
• 一、外国工伤保险概况 • 二、外国工伤保险现状
(三)外国工伤发展趋势
• 1.工伤保险是广泛开展的社会保险项目 之一
• 2.补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的体制仍 是工伤保险制度中较为通行的做法
• 3.工伤保险出现新的情况
二、外国工伤保险现状
• (一)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 (二)加拿大的工伤保险制度
(一)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 德国的工伤保险是为了使投保人在遭到工伤事 故或患职业病时能有一定的经济保障而设立的 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
• 加拿大通过对以事故和赔偿情况为主的 综合性的科学评价,对企业实行浮动费 率。缴费额度以每个工人的收入为依据, 而且通常有一个最低限和一个最高限的 缴费率,缴费率取决于行业危险等级。
第三节 我国工伤保险

第十三章 工伤社会保险PPT课件

第十三章 工伤社会保险PPT课件
❖ 工伤鉴定有两种办法: ❖ (1)劳动能力鉴定,以同年龄、同性别的
健康人群的平均劳动能力为对照标准,评价 劳动者伤残后所具有的劳动能力大小。 ❖ 国际劳工组织:永久完全丧失、永久部分丧 失、暂时完全丧失、暂时部分丧失 ❖ 中国:完全丧失、大部分丧失和部分丧失
社会保障学
❖ (2)致残程度鉴定,它是按照器官损伤、 功能障碍、医疗依赖三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 伤残程度分为相应等级。
(三)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障学
❖ (1)医疗待遇
❖ 指劳动者因工佃所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主要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就医路费等,一般由国家或雇主负责支付, 而不由劳动者负担。
(2)伤残待遇
社会保障学
❖ 是指劳动者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工伤 保险机构所给予的现金津贴。
❖ A:暂时伤残待遇(工伤津贴):大多数国 家比例为本人平均工资的60-75%,一 些国家规定有3-15天等待期,在此期间 由雇主支付全额工资。
社会保障学
❖ 二、工伤社会保险的基本含义: ❖ (一)含义 ❖ 国家和社会用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
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 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 等物质帮助的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
社会保障学
❖ 案例
❖ 小王,在一外资企业上班,工作是制造五金 塑胶模具。前天上班时由于没有戴劳动保护 眼镜,在生产过程中眼睛进了铜沙粒,去医 院检查,花了两千多元的检查费和治疗费。 回到公司后要求公司给予工伤的待遇,负责 人说这不属工伤,还说小王是违反操作规程 (公司有给员工买眼镜,要求要戴眼镜操作)要 给予行政处分。
《职业病目录》10大类 115种职业病
❖ 一、尘肺13 ❖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 ❖ 三、职业中毒 56 ❖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 ❖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 ❖ 六、职业性皮肤病8 ❖ 七、职业性眼病3 ❖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 ❖ 九、职业性肿瘤 8 ❖ 十、其他职业病 5

第九章工伤保险

第九章工伤保险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开展概略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 开展概略
树立和开展时期〔1950S-1980S〕
特点: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显性的 工伤事故扩展离职业病,而且保险待 遇不时提高,真正成为这一时期休息 保险制度中待遇最为优厚的项目。
革新和开展时期〔1980S以来〕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水 平 鉴 定 规 范 »〔 G B / T 1 6 1 8 0 - 1 9 9 6 , 国度技术监视局〕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2 0 0 4 . 1 . 1 起 实 施 〕 «工 伤 认 定 方 法 »〔 2 0 0 4 . 1 . 1 起 实 施 〕 «休 息 才 干 鉴 定 — —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等 级 分 级 » 〔 GB/T16180-2006,国度技术监视局〕 «社 会 保 险 法 »〔 2 0 2 0 . 7 . 1 实 施 〕
鉴定顺 序
提交鉴定央求 提出鉴定意见 做出鉴定结论 央求再次鉴定〔对结论不服者〕 央求复查鉴定〔伤残状况变化者〕
书〔或许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六〕休息才干鉴定
1、鉴定内容 2、鉴定机构 3、鉴定顺序
鉴定内 容
休息功用阻碍水 平
分为十个等级 一级最重 十级最轻
生活自理阻碍水 平
分为三个等 级:
生活完全不能 自理
生活大局部不 能自理生活局部 不能自理
鉴定机构
普通称为休息才干鉴定委员会,由休息保证 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 组成。 休息才干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
〔二〕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 基础和前提条件。 国际上通常采取的两种方法:

07工伤保险

07工伤保险

第二节 我国工伤保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 情形;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工厂铆工皮某,正在车间自己 的岗位上工作时,同车间吊车工谢某为赶进度, 违章使用三角皮带超载起吊钢材,皮带断裂, 钢材下落,致使皮某左大腿粉碎性骨折。皮某
三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参
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节 我国工伤保险
2004年6月1日,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
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了农民工同样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的保 障。
第二节 我国工伤保险
第二节 我国工伤保险
(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范围包
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
(3)“雇主责任”阶段
□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职业危险原则”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
■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客
观性。
□“职业危险原则”的基本结论:
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同事的粗心大 意,抑或由于自然原因甚至在雇主根本不存在有什么 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雇主都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 职业伤害的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
括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三种视同工伤
的情形,还明确了三种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 同工伤的情形。
第二节 我国工伤保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 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 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本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进行了合
理的外延,即指在工作时间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
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作,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清理、储存、收 拾工具和衣物等情况下,所受到的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
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条规定是指在工作时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
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的救治 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 支付按规定应有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的待遇 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调查和取证
第二讲
工伤认定的有关政策
定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应
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时空合法。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 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的途中;二是主要责任明确。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 渡、火车事故伤害。 根据省《实施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应提交 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证 明”。
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下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 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立法目的概括起来有三点: (一)保障由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二)分散工伤风险。 (三)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二、工伤保险的资金筹集原则
强制性——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
置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 ;
5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 10、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定委员会确定的生活护理费;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 的其他费用。

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劳动者的“工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一、首先我们先了解工伤的含义:什么是工伤:工伤亦称“因工负伤”。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1、“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实际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某些与工作有关的非实际工作时间,如劳动者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的职业培训、教育时间;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时间;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如依法出席工会等组织的会议、依法担任陪审员等的时间,等等。

2、“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包括职工日常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其附属建筑,如厂房、车间、单位食堂、单位澡堂、单位洗手间等;还包括受用人单位指派去从事工作的其他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3、“工作原因”,是指职工所受事故伤害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

工伤保险有什么作用?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有什么作用?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有什么作用?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一、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1、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合同签印是什么意思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

还有较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合同签印即合同的签名盖章。

如果针对的是个人,那么需要签字,仅仅盖章是没有意义的。

一定要盖章的话,理解为加盖手印比理解成盖章更恰当。

二、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基本特点有哪些?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种,在一定程度内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密不可分。

那么,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基本特点又有哪些?下文是关于工伤保险的基本含义以及特点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含义1、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3、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知识培训ppt课件

工伤知识培训ppt课件
意外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在工作 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要点: ①工伤具体包含事故伤害和职业病; ②工伤的界定范围在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身体损害,区别于人身损害; ③工伤强调的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区别于患病及非因工负伤; ④明确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含义。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 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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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 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 任的单位。
要点: ①此情形仅限于个人挂靠; ②受伤人员仅限于挂靠人聘用的人员,不包含挂靠人; ③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保留追偿权
(4)抢险人员进入现场要向指挥部报告,撤 离现场后再次向指挥部报告。
(5)事故现场产生毒气,,应立即通知下风 向人员和附近人员紧急撤离至侧上风向。并 对人数进行清点后,向指挥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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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高层楼房可以采用绳索,顺雨水管,雨棚等. ⑹被迫跳楼:高层楼向地面抛下厚的棉被.沙发垫子等
物增加缓冲, ⑺求救呼救:呼叫,敲打金属物件,夜间可以用手电筒.
2、申请认定所需材料: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疾病证明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20条
工伤保险条例
6
3、工伤情形:七三三原则
(1)七类属于工伤的情形
② ③ ④ ⑤ ⑦ ① ⑥工 在 患 因 法在在职 工 律作工 上工业 外 、作 下时作病 出 行时 班时间的 期 政间 途间前; 间 法和 中和后规,工工在规由 受作作工定于 到场场作应工所非所场当内作内本所认,原,人内定,因因主因为受要从履工工到责事行作伤伤任工原与的害作因工其或职交受作他者责通到有情发事受事关形生故到故的。事或暴预伤故者力备害下城等性的落市意;或不轨外者明道伤收的交害尾;通的性、;工客作运受轮到渡事、故火伤车害事的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理论基础

工伤保险理论基础

工伤保险理论基础工伤是工业伤害的简称,也称职业灾害或产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造成的、使受害者损失的劳动时间超过伤害当天或者当班时间的任何一种伤害。

这种界定有意识地、明显地划出了皮毛破伤和比较严重的伤害之间的界限。

工伤是一种具有粘性的社会风险:(1)工伤和职业病可能严重伤害员工的健康;(2)损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结婚和养育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3)造成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的损失;(4)造成深深的心理伤害。

一、工伤、公伤与职业病(一)工伤的含义工伤的范围经历了一个逐步扩展的过程。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农业)工人赔偿公约》(第12号)规定“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事故”。

后来,随着职业病的增多,各国逐渐把职业病纳入了工伤的范畴。

因此,在现代社会,所谓工伤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显性的工业伤害,即在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自然或人为的突发性致害因素导致的工伤事故;二是隐性的工业伤害,即因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职业病(如矽肺)。

(二)职业病的含义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到职业性的有毒、有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

职业病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所有因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疾病都属于职业病,这种含义上的职业病范围很广,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把所有的职业病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狭义上的职业病是指在工伤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通常指因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

(三)公伤与工伤的关系公伤是因公负伤的简称,是相对于非因公而言,当前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

实际上,工伤与公伤并没有本质区别,将其区分开来,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

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所就任的岗位,也就是其所从事的职业,从事与该岗位有关的工作或临时指定的其他工作而负伤致残,自然也就是工伤,没必要将公伤与工伤进行区别,否则的话,一方面不利于统一格式标准和实际操作,另一方面则含有等级制度、歧视对待等不公正之嫌。

工伤保险记忆点

工伤保险记忆点

第 10 讲工伤保险(知识点)工伤保险(考情分析)熟悉工伤根本规定。

掌握工伤认定和待遇,可以结合在不定项选择题中考核。

一、工伤保险的含义1.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工作中或规定的特别情况下遭遇意外损害或职业病,导致临时或X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2.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jin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例题-多项选择题)〔2022 年〕依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人员中,属于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有〔〕。

A.国有企业职工B.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C.个体工商户的雇工D.事业单位职工(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jin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一〕工伤认定1.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园地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损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园地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园地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以上注意“三工〞〕〔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死公旧〕〔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X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补充工伤保险算五险吗

补充工伤保险算五险吗

补充工伤保险算五险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工伤保险和五险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职业病等原因造成的伤残、死亡等给
予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益,也是保障劳动者
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而“五险”通常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我国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劳动者提供的一种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工伤保险是五险之一,也是劳动者
的基本权益之一。

因此,补充工伤保险是算作五险的一部分的。


充工伤保险是在基本工伤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
缴纳的一种保险,用于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保障劳动
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和补偿。

因此,补
充工伤保险是作为五险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它是五险制度的补充和
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补充工伤保险的缴纳通常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
同缴纳的,具体的缴纳比例和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

补充工伤保险的存在,可以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保障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和补偿,从而
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补充工伤保险是作为五险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它是对基本工伤保险的补充和完善,可以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和补偿。

因此,补充工伤保险算作五险的一部分,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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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含义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作用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

2、实行了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

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

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的改善劳动条件。

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原则工伤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立法较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的普遍原则有:1、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

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

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

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

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

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

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臵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

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

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

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

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

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

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

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

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

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

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唯一的任务。

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

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

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的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

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关法律及涉及的程序问题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涉及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及流程、工伤认定中需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及工伤索赔项目的举证等,现分述如下:(一)工伤认定1、工伤认定程序流程工伤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故工伤的认定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具体的工伤认定程序流程如下:①事故发生;②用人单位提出申请(30日内)或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1年内)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③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审查,如果材料不完整,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材料直至完整;④认定机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⑤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证据”问题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问题,如前所述,工伤认定带有很大随意性,既体现在工伤认定人员的主观判断,又体现在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审查问题上。

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按照规定向认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根据《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业伤害程度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种对策:其一采取事前防范措施以防止问题的产生,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使其能克服种种顾虑,自觉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有先有后,可能由于还没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而事故就已经发生,所以应该在工作当天或之前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发生事故后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其二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工伤职工应注意及时收集证据并妥善保管,并与用人单位协商。

由于工伤职工处于弱势地位,由其举证存在一系列困难,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应立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仅需提供一些简单的证据即可,如身份证、工作起止时间及工作地点等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则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特殊的举证原则。

有学者认为,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仅凭工伤认定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是无法认定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其理由是工伤认定某种程度上更倾向于事实认定,而非专业认定,工伤认定不是认定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是否属于职业病,而是通过类似的审查程度,确认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系职业伤害,并且符合法定范围的工伤的相关条件。

笔者认为,工伤认定的确更倾向于事实认定,但这也是所有举证、认证活动普遍追求的,并非只有工伤认定如此,虽然劳动鉴定结论和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鉴定结论证明)是由专业机构来完成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这并不与事实认定相排斥,相反是利用专业结论来为事实认定服务,提供充分、科学的根据。

也就是说,没有专业认定就很难进行科学的事实认定。

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工伤认定的相关机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其真实性,如果确认材料上内容真实,完全可以认定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证据规则,工伤认定机构对材料的调查核实只是对证据的认证过程,并不是证据中的一种,也就不算是其他证据,所以学者认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后可以认定所遭受的伤害是否是工伤。

(二)工伤索赔中的“证据”与举证责任1、工伤索赔中的“证据”工伤索赔中的“证据”是指在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时,所需提交的相应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

在实践中,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时,针对不同的赔偿项目应提交不同的证据。

例如,工伤职工要报销医疗费,而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等,针对不同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所以就必须提供个人病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药费和住院费收据等;如果工伤职工要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就要提供有关的发票或收据。

总之,工伤职工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要结合前文中论述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只有针对赔偿项目提供相应的单据才能获得赔偿。

2、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承担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否则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在解决争议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在工伤索赔案件中,为了切实、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根据这些规定,可知在工伤案件中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工伤职工也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时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

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而与此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还在摸索和试行阶段。

我国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工伤保险法》或《社会保险法》,以提升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运行机制,使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预防、康复、赔付的三位一体的整体功能,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作用,更好地维护工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而发生了事故,生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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