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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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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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针对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继续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扶持重点行业、重要领域、贫困地区以及下岗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其对教育事业统筹管理的职责协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各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在继续教育规划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依照本规定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学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并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捉出申诉。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根据所在单位的计划安排,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并支付学费;(四)按规定登记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统计上报有关的资料。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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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关于;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岗位培训,也不同于学历;2、哪些人要参加继续教育?;我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3、继续教育的效用是什么?;对国家而言,继续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对个人来说,通过继续教育能改善知识结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南京市“十一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将有关政策和规定作一解读,以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自觉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和学习。
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岗位培训,也不同于学历教育,它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2、哪些人要参加继续教育?我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部属在宁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职称晋升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参加继续教育。
3、继续教育的效用是什么?对国家而言,继续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途径,是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有效手段,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有效方式,是推动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参与全球科技与经济竞争的重要保证。
对个人来说,通过继续教育能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因此国家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业资格聘用(包括评审和报考,下同)的条件之一。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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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国家设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以下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在本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不断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2. 原则:自愿参加、因岗派遣、分类管理、综合评价。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1. 参加范围:所有从事或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分行业和部门。
2. 参加对象: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的人员。
三、学时和学分要求1. 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具体学时要求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规定。
2. 学分要求:学习结束后,根据所获得的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按照一定的学分制度进行评价。
四、培训内容和方式1. 培训内容: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提高技术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讲座、实践操作、案例分析、研讨会等形式。
2. 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可以由专业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主办,也可以由个人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五、评价和认证1. 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评价的方式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确认学分并颁发相应证书。
2. 学分和证书应在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及时登记,并纳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六、政策保障和激励措施1. 政策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评职称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在晋升、薪酬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2. 激励措施: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授予先进个人表彰、学术成果鉴定等荣誉,并提供相应奖励。
以上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专业技术人员也应以自觉主动的态度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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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2015年10月01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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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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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一、总则为了促进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提高,提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经验和教育需求,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工程师、技术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农牧渔民、中小企业经营者、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志愿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人员。
三、基本要求(一)明确学习目标和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应制定明确的学习目标和计划,选择和参加符合自身水平及需要的继续教育项目。
(二)主动参加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选择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继续教育课程,培养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并通过社区教育、网络教育、企业内部培训等形式组织或参加学习活动,自觉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和发展。
(三)严格按照学习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学习计划进行学习,通过学习评价及时掌握学习成果和取得的证书,积极反馈学习体会和与工作实践的结合情况。
(四)加强学习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对自身学习活动的管理,完善学习档案,对自身学习活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将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践中去,推动知行合一。
四、课程设置(一)继续教育课程含盖全国各类专业技术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管理、工程、医学、法律等领域,应根据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及行业需求,不断调整和更新课程设置。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应涵盖实务操作、理论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内容,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采用多样化教学方法和手段,以满足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培训课程。
(三)国家技术职称考试所需的岗位技能等相关的继续教育可以作为普通技术工人继续教育中的一部分。
五、学习方式(一)尚未制订学分制的学习班,按照学时为统计标准,对所学习到的知识应不少于45个学时,按比例折算学分。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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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23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23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隙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队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规定,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隙。
公司、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行。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行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涉及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涉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文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33cf9fd7ed630b1c58eeb51a.png)
最新《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规定》全文为了规范持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依占有关法律法例和国务院规定,拟订本规定。
下边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持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依占有关法律法例和国务院规定,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以及社会集体等组织 ( 以下称用人单位 ) 的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 ( 以下称持续教育 ) ,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持续教育应该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中心,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质、按需施教、讲究实效、培育与使用相联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该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持续教育的权益。
专业技术人员应该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踊跃参加持续教育,完美知识构造、增强创新能力、提升专业水平。
第五条持续教育推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持续教育所需经费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公司、事业单位等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员工教育经费,不停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持续教育工作推行兼顾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兼顾协调,拟订持续教育政策,编制持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域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行。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持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行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持续教育内容包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含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广泛掌握的法律法例、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含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该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b1787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1c.png)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正文:----------------------------------------------------------------------------------------------------------------------------------------------------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989年10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11日公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受聘于这些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央和外地驻津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为本市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市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继续教育工作。
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的计划和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
市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部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凡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包括管理工作)的人员,都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使其知识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拓宽和加深,业务能力不断得到提高,以满足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状况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eef2226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05.png)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不断提高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我国实行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这一规定对于个人和企业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规定概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是国家普及继续教育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
根据该规定,所有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都需要进行一定的继续教育,以满足工作需求和行业发展。
规定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时间、方式和考核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二、教育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本专业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深化。
2.企业发展的需要,包括管理、市场营销、新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3.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还可以根据个人和企业的特殊需求进行定制化的课程。
三、教育时间和方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为每三年一次,每次至少需要学习40学时。
学时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获取,包括线上和线下学习,课堂培训和职业讲座等。
四、考核要求为了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效果,专业技术人员需要通过考试或者其他方式证明已经达到规定的学习目标。
五、意义和建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于个人和企业都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个人来说,可以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增加职业竞争力,为自己的职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企业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为了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更加有效,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政府应继续加大对于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投入,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
2.企业应该充分意识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安排上给予员工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支持。
3.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自身职位和岗位需求制定学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学习机会,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总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对于个人和企业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并能够促进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78176b6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c6.png)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我国逐渐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指导思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有效措施。
指导思想是:与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战略相适应,继续教育贯穿于职业生涯始终,以提升人的素质和企业技术水平为目标,推行个人和企业共同承担费用的原则。
二、对象和内容1.对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行业技术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管理、经济、法律、信息化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职称评审和其他资格认证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企业所需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内容。
三、方式和方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方法,以最大化发挥培训效果。
方式包括:1.集中授课。
例如,通过职业院校、培训中心等集中授课,组织专门的学习班和培训班。
2.现场教学。
例如,派遣专家教授相关主题,对生产和技术工作实施指导,开展师徒结对帮扶。
3.网络学习。
例如,通过互联网教学和远程教育,线上开展授课、答疑和考试。
4.自学考试。
例如,参加职称评审和其他资格认证考试。
四、学时和学分要求根据《人才培养与继续教育规划纲要》,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至少应参加40学时的继续教育,并取得一定的学分。
同时,各行业应结合实际,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学时和学分要求。
五、费用和奖励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其中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费用。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人员工资、奖金、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激励,以便于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六、总结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有效措施。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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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人社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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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
关要求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各个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地更
新知识,提升自身能力水平,从而适应多变的市场和社会要求。
为此,人社部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作出了有关要求,以下为具体步骤:
第一步: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职业需求,制定个人学习
计划。
学习计划应该包括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过程中需要完成
的任务等内容,这样才能更好地组织学习,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步:选择合适的学习方式
学习方式因人而异,有的人喜欢课堂式的学习方式,有的人则更
喜欢网络教育等自主学习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应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
方式,从而更好地实现知识的获取和技能的提升。
第三步:参加培训和进修班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举办的培训和进修班,从而获得更高质量
的教育资源。
在教育资源丰富的情况下,专业技术人员在选择培训和
进修班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课程。
第四步:积极参加实践活动
理论学习只能掌握知识,而实践活动则是将知识应用到实际操作
中的重要手段。
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实践活动,通过验证自身的
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从而更好地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
总之,以上步骤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要求,只有不断
更新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成为职业生涯
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89041ec4afe04a1b071ded8.png)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现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11月1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继续教育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联系科学技术和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有效地为经济建设中心任务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继续教育对象,是事业、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内容、方式和时间第六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确定。
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
第八条地区、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重点,提供指导。
第九条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
第十条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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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2、哪些人要参加连续教育?我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部属在宁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职称晋升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参加连续教育。
3、连续教育的效用是什么?对国家而言,连续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和“可连续进展”战略的有效途径,是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有效手段,是提升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养的有效方式,是推动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社会进展的重要条件,是参与全球科技与经济竞争的重要保证。
对个人来讲,通过连续教育能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因此国家规定,同意连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同意连续教育的情形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业资格聘用(包括评审和报考,下同)的条件之一。
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也应把参加连续教育的情形作为重要依据。
4、专业技术人员如何样办理《连续教育证书》?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连续教育证书》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连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按以下规定发放和治理:(1)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连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人事局办理后发放;区、县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连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区、县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2)市(区、县)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直属单位的连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区、县)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3)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到市(区、县)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4)部属在宁单位中职称晋升在我市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由其所在单位的连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5)新参加工作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的《证书》,由接收单位的连续教育职能部门结合每年毕业生试聘期满、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统一到市(区、县)人事部门办理。
(6)新调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属外省调入的,必须申请办理新《证书》;属省内流淌、且原单位已办理《证书》的,可沿用原《证书》,但调入后须按我市的规定办理登记、签证和验证有关事宜,待其晋升高一级职称后应换发新证。
区、县人事局的《证书》,由区、县人事局定期到市人事局领取。
发证单位应在核准发证对象的基础上,按照一人一证、一证一号的原则,为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证书》,并按统一规定填写《证书》。
(7)《连续教育证书》编号。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由人事档案治理单位(代理部门)负责发放、治理。
证书编号为“宁*字******”,发证单位应当在“宁”字后加上发证单位的特点字,再按发证程序,统一编成六位数的号码,不编年号。
如:南京市卫生局的编号格式为“宁卫字******”,南京市玄武区卫生局的编号格式为“宁玄卫字******”。
5、《连续教育证书》用完或遗失如何办?《证书》用完或损坏、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连续教育职能部门申ā请换发或补发新证,新证沿用原编号,属换证的,已用完的《证书》交回原发证单位保管。
6、连续教育周期学时数的标准是多少?从2000年起,专业技术人员连续教育周期学时数的要求按江苏省和南京市连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同意连续教育的时刻许多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同意连续教育的时刻许多于40学时。
一个职称周期的连续教育学时应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72学时×5年(职称周期)=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40学时×4年(职称周期)=160学时。
连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称晋升(聘任)周期一致。
一周期内学习时刻能够集中使用,也能够分散使用。
连续教育学时由脱产(半脱产)培训和其它形式培训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规定见最下方附件。
7、连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A、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连续教育基地或连续教育特约培训单位举办的连续教育脱产(半脱产)的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等、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以市(区、县)人事局核发的连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卡认定的培训学时数为准。
B、连续教育公共必修课(含公共课高级研修班)一个职称周期之内必修一次,计20学时。
C、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指定的职称运算机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职称运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结业证书》,可视同为同意连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20学时。
D、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省级以上人事部门指定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可视同为同意连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30学时; 或通过培训点结业考试合格的,凭市人事局核发的连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卡,也可视同为同意连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30学时。
E、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人事局指定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单位的培训、并经培训点结业考试合格的,凭市人事局核发的连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卡,基础课和专业课分别计连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20学时。
F、参加连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各类专业课培训并合格,以市(区、县)人事局核发的连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卡认定的学时数为准。
8、连续教育其它形式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专业、本岗位参加连续教育其它形式培训的,其学时数的认定按以下标准执行:A、参加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按实际培训学时计。
B、参加学术讲座的,凭学术讲座的通知及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的意见,按实际听课时刻,每半天计4学时。
C、参加业务考察、专题调研的,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刻(路程时刻除外),每天以6学时计。
D、参加学术会议的,须递交有关学术交流材料(材料中须注明会议的时刻、地点、主办单位、内容、学术材料被采纳的情形和评语等),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会议实际时刻(路程时刻除外)、每天以8学时计。
学术论文在大会上宣读的,另加论文折算学时。
论文折算学时凭会议组织者证明及论文稿,按学术会议的等级、作者顺序折算(以下学时标准为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国际会议18—12学时全国会议15—9学时行政区域会议12—6学时省、市级会议9—3学时如小组交流、书面交流或以论文摘要编入论文汇编的作者,按下一级会议最低学时数运算。
E、完成本单位连续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年初预定的连续教育自学任务、并写出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的,其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每2000字折算3学时,但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时。
F、参加学历教育或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大专水平教学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非学历教育的,已毕业(结业)者,凭毕业(结业)证书视同完成学制相应年份的连续教育其它形式培训的学时。
未毕业(结业),但单科结业一门以上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刻、学习成绩等),可视同完成相应年份的连续教育其它形式的培训学时。
G、在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按照刊物级别、按以下标准折算学时(以下学时标准为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国外刊物40-32学时/篇国家级刊物32-24学时/篇省级刊物24-18学时/篇地、市级刊物18-12学时/篇内部刊物12-6学时/篇H、正式出版(含刊物发表)的译著、译文,每1000汉字折算成8学时。
I、正式出版的专著,每1000字折算成3学时;合作出版的著作,按合作者实际完成的篇幅运算。
J、出版录像教材的,按出版级别和成品放映时刻的长度折算:国家级8学时/分钟省级6学时/分钟地市级4学时/分钟出版幻灯片的,每10张折算4学时。
K、承担本职工作以外的,与专业有关的学历教育教学任务的,每学期每学科计24学时。
承担与专业有关的连续教育教学任务的,按实际授课学时计,一年内担任相同内容教学的,按实际课时的二分之一运算。
9、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同完成相应的连续教育任务:A、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可视同完成相应职称周期内的连续教育任务;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有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可视同完成当年度的连续教育任务。
B、获得部、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视同完成相应职称周期内的连续教育任务,获得市级及以下级别科技进步奖的,可视同完成当年度的连续教育任务。
C、全脱产进修、送培训时刻3个月以上的,视同完成相应职称周期内的连续教育任务;全脱产进修、送培时刻在12天以上、3个月之内的,视同完成当年度连续教育任务。
10、连续教育的周期是如何样运算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教育周期与其职称晋升周期相一致,即自专业技术人员上次晋升起至下次晋升止,如张同志1996年8月晋升为助理工程师,2001年拟申报工程师职称,则其连续教育周期为1996年9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鉴于连续教育的惯性特点和我市开展连续教育的实际情形,2001年《证书》审验时可将张同志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证书送验之日这段时刻发生的连续教育学时数计入本验证周期,但不计入下一个验证周期。
11、《连续教育证书》的登记、签证和审验是如何回事?《证书》登记是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同意连续教育的质和量的情形、并将其连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内容、学时以及考试(考核)成绩等记入《证书》的一项工作。
《证书》登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治理(代理)单位的连续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年底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要求进行,登记的依据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参加各种形式连续教育的培训卡和结业证书等证明材料,登记的内容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连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内容、学时以及考试(核)成绩等。
《证书》签证是指发证单位的连续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年底检查下属单位《证书》填写和登记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同意连续教育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形并将意见签署在《证书》指定栏的一项工作。
《证书》审验是指市(区、县)人事局每年上半年对拟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连续教育证书审验的工作,验证其上一个职称周期内同意连续教育的记录情形和《证书》填写等情形并将审验结果记入《证书》指定栏,它是将连续教育与职称挂钩、进行政策兑现最关键的一个环节。
《证书》审验工作不需要每年进行,只需按规定在拟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的当年进行。
《证书》审验工作不针对个人进行,拟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拟晋升职称的当年的3、4月份将《连续教育证书》、培训卡、合格证书、结业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交到其人事治理(代理)单位,由他们按规定集中送到审验部门进行审验。
12、哪些专业技术人员的《连续教育证书》要送到市(区、县)人事局审验?全市企业、事业单位中2004年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评审和以考代评的人员,下同)和部属在宁单位中职称评定在我市的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差不多上《证书》审验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