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 74公约的历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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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附英文)【法规名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附英文)【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88-04-2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附英文)1第Ⅱ-1章,第23-2条在现有第23条后增加新的第23-2条如下:第23-2条船体的上层建筑的完整性、破损预防和控制(除1989年10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外,本条适用于设有第Ⅱ-2/3条所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所有客船,其中本条之2应不迟于1992年10月22日起适用。

)1应在驾驶室内装有指示器,以显示主管机关认为会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严重进水的所有舷门、装货门和其他关闭装置未被关闭或未能被合适紧固的状况。

该指示器系统①应采用故障保险原则进行设计,如门未被完全关闭或紧固时应给以显示。

指示器系统的供电应与操作和紧固该门的供电分开。

①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决议MSC.11(55)作出决定:在1989年1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如已装置业经主管机关认可但不符合本条要求的指示器,不应要求变换其系统。

2应设有诸如电视监视或水泄漏检测系统之类的装置,使能在驾驶室内显示出任何通过首门、尾门或任何其它装货门、装车辆门泄漏水而可能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严重进水的情况。

3应设置诸如电视监视之类的装置,对特种处所和滚装装货处所进行巡视或监视,以便当船舶在恶劣气候中航行时发现车辆的移位和未经允许而进入的旅客。

2第Ⅱ-1章,第42-1条在现有第42条后增加新的第42-1条如下:第42-1条滚装客船的备用应急照明(除1989年10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外,本条适用于设有第Ⅱ-2/3条所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所有客船,本条应不迟于1990年10月22日起适用。

)除第42.2条规定要求的应急照明外,每艘设有第Ⅱ-2/3条所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1所有的旅客公共处所和走廊应设有备用电照明设备,在所有其他电源发生故障和在任何倾侧条件下,至少应能维持照明3h。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6月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6月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6月修正案文章属性
•【缔约国】联合国
•【条约领域】劳工保护
•【公布日期】1997.06.04
•【条约类别】公约
•【签订地点】
正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6月修正案
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B部分分舱和稳性
1.在现有第8-2条后面增加新的第8-3条如下:
“8-3条对乘员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的特殊要求
尽管有第8条的规定,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证书载明乘员400人或以上的、除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在假定船长L范围内任意处破损的情况下,应满足第8条中第2.3款和2.4款的要求。


第Ⅴ章航行安全
2.在现有第8-1条后面增加新的8-2条如下:
“8-2条船舶交通服务
1.船舶交通服务(VTS)有助于海上人命安全,也有益于航行安全和效率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有利于沿岸水域、工作站及近岸设施免受海上交通带来的不良影响。

2.缔约国政府承诺在其根据交通量或风险程度认为有必要提供这种服务时,
建立VTS。

3.正在规划和实施VTS的缔约国政府应尽可能地遵循本组织制订的导则。

VTS的应用只有在某沿岸国的领海内才可以强制执行。

4.缔约国政府应努力保证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参加并遵守VTS的规定。

5.本条或本组织通过的导则不妨碍各国政府在国际法或有关国际海峡和群岛水道的法律框架规定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MSC.240(83)号)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MSC.240(83)号)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MSC.240(83)号)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2007.10.12•【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2007年10月12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3届会议以MSC.240(83)号决议通过,2009年7月1日生效)附录《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件之附录的修改和补充客船安全证书格式1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始的一节的现第2.9段后新增第2.10和2.11段如下:“2.10 本船曾取决于/不取决于/1根据公约第II-2/17条的替代设计和布置;2.11 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消防安全批准文件附在/未附在/1本证书后。

1 不适用者删去。

”2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头的一节的第2.1.3段的表格中,所提及的“第II-1/13条”用“第II-1/18条4”代替,“C.1、C.2、C.3”的字样用“P.1、P.2、P.3”代替,并增加以下脚注:“4 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使用适用的分舱标注“C.1、C.2和C.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格式3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始的一节的现第4段之后新增第5和6段如下:“5 本船曾取决于/不取决于/4根据公约第II-2/17条的替代设计和布置;6 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消防安全批准文件附在/未附在/4本证书后。

4 不适用者删去。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格式4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始的一节的现第2.6段之后新增第2.7和2.8段如下:“2.7 本船曾取决于/不取决于4根据公约第II-2/17条的替代设计和布置;2.8 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消防安全批准文件附在/未附在4本证书后。

4 不适用者删去。

”货船安全证书格式5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始的一节的现第2.10段之后新增第2.11和2.12段如下:“2.11 本船曾取决于/不取决于/4根据公约第II-2/17条的替代设计和布置;2.12 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消防安全批准文件附在/未附在/4本证书后。

SOLAS 修正案

SOLAS 修正案

海安会MSC.152(78)决议(2004 年5 月20 日通过)通过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忆及《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下简称“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对适用除第I 章外的本公约附则的修正程序,在其78 届会议上审议了按第VIII(b)(i)条规定所提出并分发的本公约修正案,1 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2 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在2006 年1 月1 日应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3 请SOLAS 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应于2006 年7 月1 日生效;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核对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修正案副本分发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附件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I 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19 条–应急训练与演习1 现有3.3.3 替代如下:“3.3.3 除本条3.3.4 和3.3.5 规定者外,每艘救生艇在弃船演习中,应每3 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由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练。

”第20 条–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2 在1 的第2 句中,“3 和6.2”由“3.2、3.3 和6.2”替代。

3 现有3 替代如下:“3 维护保养3.1 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按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并应充分注意确保这类设备的可靠性。

3.2 应备有符合第36 条要求的救生设备船上维护保养须知,并应照之进行维护保养。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0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0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0年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90.05.25•【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0年修正案(签订日期1990年5月25日生效日期1990年5月25日)目录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增加新的B-1部分货船分舱和破舱稳性增加新的第25-1条适用范围增加新的第25-2条定义增加新的第25-3条要求的分舱指数“R”增加新的第25-4条达到的分舱指数“A”增加新的第25-5条因数“Pi”的计算增加新的第25-6条因数“Si”的计算增加新的第25-7条渗透率增加新的第25-8条稳性资料增加新的第25-9条在货船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上的开口增加新的第25-10条货船上的外部开口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MSC.19〔58〕于1990年5月25日通过)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以下新的B-1部分包括第25-1条至第25-10条,加在现有的B部分之后:“B-1部分货船分舱和破舱稳性①①在采用包含在B-1部分的各条规则时,本海上安全委员会请各主管机关注意到,这些规则应与由本组织制订的有关解释性文件一起使用,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本部分适用于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第25-1条适用范围1本部份的要求适用于船长(“Ls”)超过100m的货船,但不包括被证明是符合本组织公布的其它文件②中分舱和破舱稳性规则的那些船舶。

②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可以不适用于B-1部分:.1《MARPOL73/78》附则I;.2经修订的《国际散化规则》(MSC.4(48)和MSC.10(54)决议);.3《国际液化气船规则》(MSC.5(48)决议);.4《近海供应船设计和建造指导性文件》(A.469(XII)决议);.5《特殊用途船安全规则》(A.534(13)决议);.6采用《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7条的破舱稳性要求且同时符合A.320(IX)和A.514(13)决议的规定,但对适用于该公约第27(9)条的船舶而言,其被认为是有效的主横水密舱壁应按A.320(IX)决议第(12)(f)款的规定分隔。

SOLAS2

SOLAS2
五、化学品船 六、气体运输船 七、散货船
第四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ISM)
八、高速船
九、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第四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ISM)
第三节 简要内容
一、目标 二、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针 三、责任与权力 四、指定人员与船长 五、船岸人员的适任与培训 六、船上操作与维护
第四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ISM)
SOLAS/74公约新的变化 SOLAS/74公约新的变化
1988年10月修正案RO月修正案RO 六、 1988年10月修正案RO-RO
通过时间:1988年10月28日 生效时间:1990年4月29日
1988年11月修正案 月修正案GMDSS 七、1988年11月修正案GMDSS
GMDSS 修正案 通过时间:1988年11月11日 生效时间:1992年2月1日
第二章
SOLAS/74公约新的变化 SOLAS/74公约新的变化
1990年修正案 八、 1990年修正案
通过时间:1990年5月25日 生效时间:1992年2月1日
1991年修正案 九、 1991年修正案
通过时间:1991年5月24日 生效时间:1994年1月1日
第二章
SOLAS/74公约新的变化 SOLAS/74公约新的变化
1992年 月修正案PASSANGE 十、1992年4月修正案PASSANGE
通过时间:1992年4月10日 生效时间:1994年10月1日
十一、1992年12月修正案 十一、1992年12月修正案
通过时间:1992年12月11日 生效时间:1994年10年月1日
第二章
SOLAS/74公约新的变化 SOLAS/74公约新的变化
第六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24•【文号】交运发[1994]93号•【施行日期】1994.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1994年1月24日交运发(1994)93号)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于1991年5月23日以MSC.22(59)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近接该组织通知,在该修正案默示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无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

因此,该修正案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并对该修正案无异议。

因此,请国内有关单位注意和执行该修正案的规定。

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20条消防控制图表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消防控制图表和消防演习”。

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第2款后加入下列新的第3款:“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用下列条文取代本条的现有条文:“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脱险通道“(本条第1.8款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在现有的第1.7款后加入下列新的第1.8款:“.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二个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第5款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通风系统在标题后插入下列文字:“(本条1.7款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和以后建造的船舶)”。

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2年3个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2年3个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2年3个修正案生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7.27•【文号】交外发[1994]728号•【施行日期】1994.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2年3个修正案生效的通知(1994年7月27日交外发(1994)728号)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60届、61届会议分别于1992年4月10日和12月11日以MSC·24(60)、MSC·26(60)和MSC·27(61)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3个修正案。

在通过上述修正案时,海上安全委员会决定,根据《安全公约》第Ⅷ条的有关规定,其修正案在1994年4月1日被视为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政府或其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吨位总和的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反对该修正案。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通知,截至1994年4月1日止,只有英国明确表示反对MSC·26(60)号决议。

因此,按照《安全公约》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1994年10月1日生效,即从此日起,除英国对MSC·26(60)通过的修正案予以保留外,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上述3个修正案。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也将从此日起执行。

现将该《安全公约》修正案的中文本发给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附件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修正案——关于现有客船的消防安全措施(于1992年4月10日以MSC·24(60)号决议通过)第1条适用范围1.将现有的第3款的编号改为3.1,并在其后补充新的3.2如下:3.2尽管有3.1款的规定,当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2.1所有使用于这些船上的材料应符合对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所提出的材料要求。

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生效的通知(96-12)

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生效的通知(96-12)

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效的通知(96-12)⽂号:交外发[1996]1095号⽂发布颁布⽇期:1996-12-19执⾏⽇期:1996-12-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海(⽔)监局、船检局,中远(集团)总公司,⼴州、上海、⼤连海运(集团)公司,长江航运(集团)公司:国际海事组织第65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于1995年5⽉16⽇以MSC.46(65)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8条(船舶定线制)修正案。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通知,截⽌1996年6⽉1⽇,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已于该⽇被视为接受,并将于1997年1⽉1⽇正式对各缔约国⽣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

现将该修正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1974年国际海上⼈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九九六年⼗⼆⽉⼗九⽇)第V/8条--定线制本条的现有标题和⽂字由下⽂代替:“船舶定线制(a)船舶定线制系统有助于海上⼈命安全,有助于航⾏安全和效率,和/或有助于保护海上环境。

当按本组织制订的指南和标准通过和实施船舶定线制系统时,建议并可以强制要求所有船舶、某些类型船舶或运载某些货物的船舶使⽤船舶定线系统。

(b)本组织被公认为是为船舶定线制系统制订国际性指南、标准和规则的唯⼀国际机构。

缔约国政府应将其船舶定线制系统的建议提交本组织供通过。

本组织将对已被通过的船舶定线制系统的所有有关信息进⾏整理并散发给缔约国政府。

(c)本条款及其有关指南和标准不适⽤于军舰、海军辅助舰艇或其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并且到⽬前为⽌只⽤于政府⾮商业性服务的船舶。

但⿎励此类船舶参加按本条制订的船舶定线制系统。

(d)发起建⽴船舶定线制系统的⾏动是有关缔约国政府的责任。

在制订这种系统提交本组织通过时,应考虑本组织制订的指南和标准。

(e)船舶定线制系统应交本组织通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9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9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9年修正案[发布日期] 1989-04-11目录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11条修正条款货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和尾轴管第12条修正条款客船双层底增加新的第12—1条货船(不包括液货船)双层底第15条替代条款客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第16条修正条款载运货车和随车人员的客船第21条修正条款舱底排水设备增加新的第23—1条干货船破损控制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4条修正条款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增加新的第13—1条取样探烟系统第15条修正条款燃油、滑油和其它易燃油类的布置第18条修正条款杂项第26条修正条款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第27条修正条款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第38条修正条款除特种处所外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装货处所的保护第40条修正条款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第44条修正条款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第50条修正条款构造细节第53条修正条款装货处所内的防火布置第54条修正条款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第55条修正条款适用X围第56条修正条款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第58条修正条款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第59条修正条款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第62条修正条款惰性气体系统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41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的一般要求第Ⅳ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第13条修正条款救生艇上的无线电报设备第14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第Ⅴ章航行安全第3条修正条款危险通报内所需的情报第9条替代条款误用遇险信号第12条修正条款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第13条修正条款配员第16条替代条款救生信号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第7条替代条款客船上的爆炸品【名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题注】〔海安会以决议MSC.13(57)于1989年4月11日通过〕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11条现有标题用下文替代:“货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和尾轴管”标题下面增加下文:“(本条之8和9适用于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以下新的本条之8和9加在本条之7之后:“8必须设置舱壁将机器处所与前后载货和载客处所隔开,此类舱壁必须水密延伸至干舷甲板。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81.11.20•【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1981年11月20日海上人命安全委员会会议通过本修正案于1984年9月1日生效)目录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替换文本)A部分-通则1.适用范围2.定义3.有关C、D和E部分的定义B部分-分舱与稳性4.客船可浸长度5.客船渗透率6.客船许可舱长7.关于客船分舱的特殊要求8.客船破舱稳性9.客船的压载10.客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轴隧等11.货船的防撞舱壁12.客船双层底13.客船分舱载重线的勘定、绘划与记载14.客船和货船的水密舱壁等的构造与初次试验15.客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16.载运货车和伴同人员的客船17.客船限界线以下外板上的开口18.客船和货船的水密门、舷窗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19.客船和货船的水密甲板、围壁通道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20.客船限界线以上的水密完整性21.舱底排水设备22.客船和货船的稳性资料23.客船破损控制示意图24.客船水密门等的标志、定期操作及检查25.客船航海日志的记载C部分-机器设备26.通则27.机器28.后退措施29.操舵装置30.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的补充要求31.机器的控制32.蒸汽锅炉和给水系统33.蒸汽管系34.空气压力系统35.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36.噪音的防护37.驾驶室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38.轮机员的警报装置39.客船应急装置的位置D部分-电气设备40.通则41.主电源和照明系统42.客船应急电源43.货船应急电源44.应急发电机组的起动装置45.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E部分-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补充要求46.通则47.防火措施48.防止浸水49.驾驶室推进机械的控制50.通信51.警报系统52.安全系统53.机器、锅炉和电气装置的特殊要求54.关于客船的特殊考虑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替换文本)A部分-通则1.适用范围2.基本原则3.定义4.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5.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6.灭火机7.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8.机器处所的固定式低膨胀泡沫灭火系统9.机器处所的固定式高膨胀泡沫灭火系统10.机器处所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11.机器处所内的特别布置12.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13.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14.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15.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16.载客超过36人客船以外船舶的通风系统17.消防员装备18.杂项19.国际通岸接头20.防火控制图21.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22.代用品的采用B部分-客船的消防措施23.结构24.主竖区和水平区25.主竖区内的舱壁26.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27.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28.脱险通道29.起居处所与服务处所内梯道与升降机的保护30.“A”级分隔上的开口31.“B”级分隔上的开口32.通风系统33.窗与舷窗34.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35.构造细节36.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或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37.特种处所的保护38.除特种处所外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装货处所的保护39.装货处所的固定式灭火装置40.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41.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别要求C部分-货船的消防措施42.结构43.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舱壁44.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45.脱险通道46.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内的梯道与升降机围壁的保护47.阻火分隔上的门48.通风系统49.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50.构造细节51.生活用气体燃料的布置52.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53.装货处所内的固定灭火装置54.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D部分-油船的消防措施55.适用范围56.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57.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结构、舱壁及构造细节58.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59.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60.货油舱的保护61.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62.惰性气体系统63.货油泵舱第三章救生设备等对第一条的修正-适用范围对第二十七条的修正-救生艇、救生筏与救生浮具对第三十条的修正-甲板、救生艇与救生筏等的照明对第三十八条的修正-应急照明第四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对第四条增加新的条文第四条甲-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用新的条文取代第七条-无线电话值班用新的条文取代第八条-甚高频无线电话值班对第十条的修正-无线电报设备对第十六条的修正-无线电话设备用新的条文取代第十七条-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对第十九条的修正-无线电日志第五章航行安全用新的条文取代第十二条-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对第十六条的修正-救生信号删去第十八条-甚高频无线电话台对第十九条的修正-自动操舵仪的使用对第九条增加新的条文第十九条甲-操舵装置的操作对第十九条增加新的条文第十九条乙-操舵装置-试验及操演第六章谷物装运用新的条文取代第一条-适用范围对第二节的修正-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第五条之一和之二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Ⅱ-1章的原有文本用下文代替)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1.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2017生效的海事公约修正案

2017生效的海事公约修正案

2017年生效的强制性文件及修正案一、公约及修正案1.SOLAS1974修正案文件号主要内容MSC.386(94)通过时间:2014.11.12默认接受:2016.7.1生效时间:2017.1.1新增公约第XIV章(极地水域营运船舶的安全措施)新增的第XIV章要求极地水域营运船舶应符合《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此外要求极地水域营运船舶替代设计、布置及证书签发应该符合SOLAS 公约相关条款。

MSC.392(95)通过时间:2015.6.11默认接受:2016.7.1生效时间:2017.1.1修订公约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A部分、F部分、G部分、新增强制实施IGF CODE(使用气体或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要求。

修订公约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1为与IGF CODE相协调新增对不适用于II-1章Part G的货船可准许使用闪点低于闪点低于60℃的燃油的要求。

2进一步明确“液货舱隔离措施应允许大量的蒸气、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充分释放”。

明确液货舱辅助压力/真空释放装置在隔离措施发生故障时应防止超压或超压。

3明确液货舱压力释放口应满足液货装卸和压载的透气出口的相关要求。

4.明确客船、货船上车辆处所、特种处所、滚装处所如果装设的空气控制系统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监控,可少通风系统的换气次数。

MSC.394(95)通过时间:2015.6.11默认接受:2016.7.1生效时间:2017.1.1证书附录1974SOLAS公约1978议定书附录: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增加“使用低闪点燃料”选项。

MSC.395(95)通过时间:2015.6.11默认接受:2016.7.1生效时间:2017.1.11974SOLAS公约1988议定书附录: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安全证书和客船安全证书增加“使用低闪点燃料”选项。

2.MARPOL公约修正案文件号主要内容MEPC.265(68)通过时间:2015.5.15默认接受:2016.7.1生效时间:2017.1.1修订公约附则I、附则II、附则IV和附则V,在附则文本后增加《极地规则》的条款,主要包括规则所涉及定义、适用范围及要求。

SOLAS 公约精解

SOLAS 公约精解

SOLAS公约附属强则制性规则
IBC CODE ; GC CODE; IGC CODE; IG CODE(GRAIN); 1994 HSC CODE; 2000 HSC CODE; 1993 ASSEMBLY RESOLUTION A.744(18)AND 2000 AMENDMENTS; ISM CODE; LSA CODE; FTP CODE ; INF CODE ; FSS CODE ; ISPS CODE; IMDE CODE 。
SOLAS公约接受与适用名词解释

“老祖宗条款”:至目前为止,SOLAS74公约已经从80 年生效时的8章修正为12章,许多章节条款已经被新的 修正案替代或更新,由于SOLAS公约的修正采用了 “老祖宗条款”的办法,即与船舶结构有关的要求采 用“老船老办法、新船新办法”,致使SOLAS74公约 发展成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从SOLAS74公约到1978 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以及 SOLAS74公约之后附则 条款的所有修正案,特别是附则条款及其修正案对不 同建造年份的船舶均具有不同的效力。因此,在PSC 查中,要注意针对公约的内容,按照船舶的建造年份, 吨位大小来确定适用的公约修正案条款,否则,在引 用公约条款时容易引起错误。
至目前为止solas74公约已经从80年生效时的8章修正为12章许多章节条款已经被新的修正案替代或更新由于solas公约的修正采用了老祖宗条款的办法即与船舶结构有关的要求采用老船老办法新船新办法用老船老办法新船新办法致使solas74公约发展成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从solas74公约到197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以及solas74公约之后附则条款的所有修正案特别是附则条款及其修正案对不同建造年份的船舶均具有不同的效力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11月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11月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11月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劳工保护•【公布日期】1997.11.27•【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11月修正案在现有附则第Ⅺ章之后增加新的第Ⅻ章如下:第Ⅻ章关于散货船的补充安全措施第1条定义就本章而言:1.散货船系指第Ⅸ/1.6条定义的散货船。

2.单舷侧结构散货船系指货舱边界为舷侧壳板的散货船。

3.散货船的船长系指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中定义的长度。

4.固体散装货系指液体或气体以外的一般由细粒、颗粒或较大块材料组成的货物,其成份一般较均匀,可以直接装入货物处所而不需利用任何形式的中间容器。

5.散货船横舱壁和双层底强度标准系指于1997年11月27日召开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第4号决议通过的“用于评估最前部两个货舱间横向水密槽型舱壁构件尺寸和估算最前货舱许用载货量的标准”。

该标准可由本组织按照本公约第Ⅷ条规定的适用于除第Ⅰ章以外的附则修正程序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

6.建造船舶一词的含义与第Ⅱ-/11.1.3.1条中的定义相同。

第2条适用范围散货船除满足其他章节的适用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的要求。

第3条实施计划(本条适用于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第4条或第6条适用的散货船应按下述计划,并参照第Ⅺ/2条要求的加强检验计划的规定实施这些条款:·1在1999年7月1日船龄为20年及以上的散货船,在1999年7月1日以后第1次期间检验或第1次换证检验到期时执行,取早者;·2在1999年7月1日船龄为15年或以上但不满20年的散货船,在1999年7月1日以后第1次换证检验时执行,但不应晚于2002年7月1日;·3在1999年7月1日船龄不足15年的散货船,在其船龄达15年之日以后的第1次换证检验时执行,但不应晚于船龄满17年之日。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83.06.17•【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1983年6月17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本修正案于1986年7月1日生效同日对中国生效)海上安全委员会,注意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有关公约附则(其第一章除外)修正程序的第八条之二,还注意到公约赋予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公约修正案的职能,已在其第四十八届会议上审议了公约的建议修正案,并根据公约第八条之二(一)的规定将修正案分发,1根据公约第八条之二(四)的规定通过公约第Ⅱ—1章、第Ⅱ—2章、第Ⅲ章、第四章和第Ⅶ章的修正案,其文本见本决议的附件;2根据公约第八条之二(六)2(2)的规定决定:第Ⅱ—1章、第Ⅱ—2章、第Ⅲ章、第四章和第Ⅶ章的修正案将被视为已在1986年1月1日得到接受,除非在该日期前,本公约有1/3以上的缔约国政府或其商船队的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已发出通知反对这些修正案;3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根据公约第八条之二(七)2,在按上述第2段规定得到接受后,公约第Ⅱ—1章、第Ⅱ—2章、第Ⅲ章、第四章和第Ⅶ章的修正案将于1986年7月1日生效;4要求秘书长根据公约第八条之二(五)的规定,将本决议和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的副本发给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所有缔约国;5还要求秘书长把本决议和附件的副本发给不是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国。

目录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1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3条修正条款有关C、D和E部分的定义第5条修正条款客船渗透率第6条修正条款客船许可舱长第41条修正条款主电源和照明系统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第43条修正条款货船应急电源第49条修正条款驾驶室对推进机械的控制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1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3条修正条款定义第4条修正条款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第7条修正条款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第11条修正条款机器处所内的特别布置第14条修正条款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5条修正条款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第20条修正条款防火控制图第26条修正条款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第27条修正条款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第32条修正条款通风系统第36条替代条款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37条修正条款特种处所的保护第40条修正条款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第49条修正条款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第51条修正条款生活用气体燃料的布置第52条修正条款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53条修正条款装货处所内的防火装置第54条修正条款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第55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56条替代条款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第58条修正条款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第59条修正条款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第61条修正条款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62条修正条款惰性气体系统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替代文本)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免除第3条定义第4条救生设备与装置的鉴定、试验及认可第5条生产试验B部分船舶要求第Ⅰ节客船与货船第6条通信第7条个人救生设备第8条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第9条操作须知第10条救生艇筏的配员与监督第11条救生艇筏集合与登乘布置第12条降落站第13条救生艇筏的存放第14条救助艇的存放第15条救生艇筏降落与回收装置第16条救助艇的登乘、降落与回收装置第17条抛绳设备第18条弃船训练与演习第19条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第Ⅱ节客船(附加要求)第20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第21条个人救生设备第22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的登乘布置第23条救生筏的存放第24条集合地点第25条演习第Ⅲ节货船(附加要求)第26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第27条个人救生设备第28条救生艇筏的登乘和降落布置第29条救生筏的存放C部分救生设备要求第Ⅰ节通则第30条救生设备一般要求第Ⅱ节个人救生设备第31条救生圈第32条救生衣第33条救生服第34条保温用具第Ⅲ节视觉信号第35条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第36条手持火焰信号第37条漂浮烟雾信号第Ⅳ节救生艇筏第38条救生筏的一般要求第39条气涨式救生筏第40条刚性救生筏第41条救生艇的一般要求第42条部分封闭救生艇第43条自行扶正的部分封闭救生艇第44条全封闭救生艇第45条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第46条耐火救生艇第Ⅴ节救助艇第47条救助艇第Ⅵ节降落与登乘设备第48条降落与登乘设备第Ⅶ节其他救生设备第49条抛绳设备第50条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第Ⅷ节其他第51条训练手册第52条船上维护保养须知第53条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第Ⅳ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第2条修正条款名词与定义增加新的第14—1条救生艇筏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增加新的第14—2条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定期检验和试验增加新的第14—3条救生艇筏用双向无线电话设备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替代文本)A部分包装或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分类第3条包装第4条标记、标志和标志牌第5条单据第6条堆装要求第7条客船上的爆炸品B部分散装运输危险液态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第8条定义第9条化学品液货船的适用范围第10条对化学品液货船的要求C部分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构造和设备第11条定义第12条液化气船的适用范围第13条对液化气船的要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MSC.6(48)于1983年6月17日通过)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用附于决议MSC.1(XLV)内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第Ⅱ—1章的文本替代该公约第Ⅱ—1章,并作如下进一步修订:第1条适用范围本条之1.1中:把“1984年9月1日”改为“1986年7月1日”。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又称为 SOLAS公约(Safety of Life at Sea),是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旨在保障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国际法规。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并进行过多次修正,其中最新的修正案为“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该项修正案于2016年通过并于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本文将详细介绍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内容和影响,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和学习相关知识。

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1 宗旨和背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宗旨是保障在海上航行的船舶的人员生命安全。

该公约内容涵盖了船舶建造、设备配备、航行手续、船员培训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意外事件并提高海上航行的安全性。

1.2 内容和要求1974年公约规定了船舶建造和设备配备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内容;还包括了船员的培训和证书要求、船舶的航行手续要求等内容。

公约对于各类船舶均有明确的规范,以确保其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

1.3 国际影响和意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通过和实施,对于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航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协调下,各个航行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并实施了该公约的要求,从而提高了海上航行的整体安全水平。

二、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2.1 修正案的背景和必要性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是对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重要补充和修正,其背景和必要性主要源于对于现有船舶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对于海上航行安全的不断追求。

2.2 修正案的内容和要求该修正案主要包括了对于船舶的定期检验和检测措施的要求的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检验的程序、检测的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将有助于确保船舶在服役期间始终保持在规定的安全标准之内。

2.3 国际影响和意义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的实施,将对于全球范围内的船舶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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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Ⅱ、Ⅲ、Ⅳ、Ⅴ、Ⅵ章
1997.7.1
19.1996年6月修正案
修改第Ⅱ、Ⅲ、Ⅵ、Ⅺ章
1998.7.1
20.1996年12月修正案
修改第Ⅱ、Ⅴ、Ⅶ章
1998.7.1
21.1997年6月修正案
在第Ⅴ章引入VTS、修改第Ⅱ章
1999.7.1
22.1997年11月修正案
引入第Ⅻ章“散装船的附加安全措施”
公约/议定书/修正案
主要内容
生效日期
1.1974年SOLAS公约
附则Ⅰ、Ⅱ、Ⅲ、ⅣⅤ、Ⅵ、Ⅶ、Ⅷ章
1980.5.25
2.1987年议定书
修改第Ⅱ、Ⅴ章
1981.5Hale Waihona Puke 13.1981年11月修正案
修改第Ⅱ、Ⅲ、Ⅳ、Ⅶ、Ⅴ章
1984.9.1
4.1983年6月修正案
修改第Ⅱ、Ⅲ、Ⅶ章
1986.7.1
5.1988年4月修正案
引入第Ⅹ章“高速艇筏的安全措施”
引入第Ⅺ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Ⅺ、Ⅹ章1996.1.1
Ⅸ章1998.7.1
15.1994年5月修正案
修改第Ⅱ、Ⅴ章
1996.1.1
16.1994年12月修正案
第Ⅵ、Ⅶ章变为强制性
1996.1.1
17.1995年5月修正案
修改第Ⅴ章
1997.1.1
18.1995年11月修正案
1999.7.1
23.1998年5月修正案
修改第Ⅱ、Ⅳ、Ⅺ、Ⅶ章
2002.7.1
24.1999年5月修正案
修改第Ⅶ章
2001.1.1
25.2000年5月修正案
修改第Ⅲ章
2002.1.1
26.2000年12月修正案
修改第Ⅱ、Ⅴ、Ⅹ章
2002.1.1
27.2002年5月修正案
修改第IV、V、VI和VII章
修改第Ⅱ章
1992.2.1
10.1990年5月修正案
修改第Ⅱ章
1992.2.1
11.1991年5月修正案
修改第Ⅱ、Ⅲ、Ⅴ、Ⅳ、Ⅶ章
1994.1.1
12.1992年4月修正案
修改第Ⅱ章
1994.10.1
13.1992年12月修正案
修改第Ⅱ章
1994.10.1
14.1994年5月修正案
引入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修改第Ⅱ章
1989.10.22
6.1988年10月修正案
修改第Ⅱ章:客船空船重量检验和客船稳性
1990.4.29
7.1988年11月议定书
引入“船舶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HSSC)
2000.2.3
8.1988年11月修正案
引入“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
1992.2.1
9.1989年4月修正案
2004.1.1
28.2002年12月修正案
修改第Ⅺ-2章
2004.7.1
29.2003年7月修正案
修改第V章
2006.7.1
30.2004年2月修正案
修改第Ⅲ、IV、Ⅴ章
2006.7.1
31.2004年9月修正案
修改第Ⅱ-1、Ⅲ、ⅤII、ⅪI章
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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