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盘政发[2016]20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0

【实施日期】2016.05.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2018)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盘政发〔2016〕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市政府行政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市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库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市政府外聘的专家、律师组成。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市政府法律专家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原则上在法律专家库(包括省政府法律专家库)中遴选。

第四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有丰富的政府法制工作经验、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及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专家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在所从事法学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四)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和较强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