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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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盘政发[2016]20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0
【实施日期】2016.05.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2018)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盘政发〔2016〕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市政府行政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市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库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市政府外聘的专家、律师组成。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市政府法律专家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原则上在法律专家库(包括省政府法律专家库)中遴选。
第四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有丰富的政府法制工作经验、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及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专家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在所从事法学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四)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和较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