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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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参考范文,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文学、艺术学。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我校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

教务处负责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完成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在校期间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4.补考所得学分在30学分(含)以内者,或所取得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规定要求者。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各类获一、二、三等奖者可以从补考学分中分别冲减5、4、3学分,国家级竞赛分别冲减10、8、6学分,各种竞赛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五条学士学位原则上不予补授,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漏授时,应予复议,可以取消所授学位或在有效期内补授。

第六条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学士学位档案由校、学院(部)两级建立并保管。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予以补充和修订。

第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授予文件

学士学位授予文件

宜宾学院文件宜学校发[2012]21号宜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被授予学士学位。

成人高等教育学员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另行规定。

二、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领导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下设分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2—4人。

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拟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2.审查各院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做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做出撤销误授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各院分委员会职责:1.接受本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审核本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3.根据本细则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呈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4.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出学位授予的有关建议。

6.接受本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申请。

三、学位授予条件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按期获得毕业证。

3.学习期间平均成绩(不含考查科目)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且补考科目(不含考查科目)不超过5科次(含5科次)。

4.毕业论文(设计)经综合考核成绩达70分(含70分)以上;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达到中等(含中等)以上。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工作管理规定1

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工作管理规定1

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工作管理规定1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工作管理规定本科生毕业设计()是本科人才培养中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

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和综合创新能力。

为进一步本科生毕业设计()工作的管理,保证毕业设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毕业设计()工作的组织(一)成立学校毕业设计()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由分管教学的校长、教务处、评估中心、科技处、资产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进行毕业设计()准备工作的检查、开题检查、日常检查、中期检查、答辩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各学院(系)毕业设计()工作进行评估。

(二)成立学院(系)毕业设计()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由各学院(系)领导、系主任、教学秘书和学生管理人员组成。

主要任务是组织和领导本院(系)毕业设计()工作,确定检查小组和答辩委员会成员,组织和督促毕业设计()的检查和答辩工作.(三)各专业具体组织本专业毕业设计()工作。

组织选题,确定指导教师,审查毕业设计()任务书,向学生布置课题任务、要求,落实每个学生的课题,定期指导教师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毕业设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教务处职责1、统一管理毕业设计()工作,制定毕业设计()工作的有关策、制度及规定,对其进行宏观指导。

2、协调校内有关部门,为毕业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证。

3、组织开展毕业设计()检查工作,负责对全校毕业设计()的开题、中期、答辩等教学环节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二、毕业设计()的资格认定(一)学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实习、实验和课程设计,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

(二)学生的德育考核、能力考核合格。

(三)有不及格的课程、缺少实习或实验、实习实验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先随班参加毕业设计(),但不及格的课程及有关实习、实验仍要按成绩考核办法规定进行重修,通过后方能取得毕业设计()成绩。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范围包括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专业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应本科专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培养计划。

第四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且满足以下业务条件: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7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2.大学生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参加TEM4)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第五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下列学术水平: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2.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绩、毕业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者;4.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申请程序第七条XX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教务处核对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2.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学生工作处核对学生受奖惩情况;3.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汇总并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名单,并填写授予(不授予)学位报表(包括综合报表),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要写明不授予原因,报教务处初步审核;4.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黑龙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

黑龙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

黑龙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黑大校发〔2011〕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黑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特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黑龙江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黑龙江大学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学业水平和能力者,可授学士学位:(一)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章普通本科教育第四条凡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学生,符合第三条要求,并且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达到毕业要求所规定的最低学分,经审核具有毕业资格;(二)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学分绩点≥6.7;(三)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获得结业证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限内回学校继续重修或参加补考,符合毕业条件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毕业时只获得毕业证的学生,在毕业后一年限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学士学位:(一)获得以黑龙江大学为申请单位的授权专利或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专业论文,经专家答辩合格者;(二)返校参加必修课、专业指导性选修课重考且学分绩点≥6.7。

第七条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在校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第二学士学位:(一)已经获得第一学士学位;(二)修完第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所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三章成人高等教育第八条凡在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的业余、函授本科学生(含本科第二学历),符合第三条要求,且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一)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其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二)参加黑龙江省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为做好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在院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毕业考试(理论与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四)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在院学习期间,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8者。

(六)在院期间第二次留级者。

(七)结业学生。

第三条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处分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手续(一)由各系部逐个审查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各项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评通过后,列入拟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就毕业生资格、成绩情况、有无处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复查情况反馈各系部,同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持学位评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方可开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后,将评定决议以正式文件通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办理填发学士学位证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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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黑科大办字〔2017〕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黑龙江省学位办公室审议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本科专业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黑龙江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委员九至二十五人,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

各学院设立学校学位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和学位办公室履行《黑龙江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六条凡具有我校本科学籍的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的学生,在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2以上者(含1.2),且没有第七条规定所列款项者,经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毕业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毕业证书者;
(二)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作弊者;
(三)在考试中违纪,严重影响且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
(四)在校期间受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
(五)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八条毕业生中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毕业当年(6月份)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申请资格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受处分后,无违纪,综合表现优良,全部课程考试一次性通过,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以上者;或在校期间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或受到市(地)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等;
2.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者。

(二)申请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
2.提交如下材料:
(1)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书。

3.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4.上报学位评定委员;
5.学位办公室将表决结果及相关材料存档。

第九条结业学生在保留学业年限内,按学校要求返校补考合格并符合第六条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授予的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即予承认。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或发现有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办法规定时,经过复查核准后,应撤销原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证明书的补办
(一)凡学士学位证书丢失、损坏等情况均可到学位办公室申请补办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二)补办学士学位证明书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交学士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2.学位办公室按照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3.经核实后学位办公室出具相关证明,为学生补办学士学位证明书;
4.学位办公室将补办学士学位证明书的有关材料存档。

第十三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每年在学生毕业前办理一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双学位
第一节双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学其它学科门类(如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等)或二级学科类(如工学的地矿类、机械类、电气信息类等)的某一专业学习称为修读双学士学位。

成绩合格可授予相应双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每届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从第四学期开始报名,第五学期开课,由开课单位公布开设的辅修双学士学位的专业,以及开设课程等相关要求,供学生参选并办理申请修读手续。

第二节双学士学位的设臵与要求
第十六条设臵接收修读双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是经国家学位办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由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学校审批后方可开设。

第十七条申请开设修读双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按要求提交修读学士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经学校审批后备案。

第十八条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应保证该专业的学位课(专业核心课)不低于40学分;与课程相关的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不低于20学分;毕业设计(论文)不低于15学分。

并提出相应的合格标准和教学要求。

第三节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的条件和办法第十九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
(一)思想品德优良,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记录;
(二)完成前四学期主修专业的教学要求,所修课程全部合格。

(三)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学位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条要求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符合第十九条前提下,由学生本人向学位开设学院提交申请,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交纳报名费,开设学院根据申请材料,择优录取,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开设双学士学位学院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由教务处公布获准修读的名单。

第二十一条修读双学士学位的专业与主修学士学位的专业应为不同二级学科类的两个专业,并限修一个双学位专业。

第四节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被批准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到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注册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

不按期注册按自愿放弃修读处理,不返还已交学费。

第二十三条修读辅修学位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由开设单位负责。

主要包括:
(一)按要求落实任课教师;
(二)按教学计划安排课程表、考务安排、成绩统计登录;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设班主任一名,负责指导学习和协调工作;
(四)安排和组织实践教学与毕业设计(论文);
(五)在全部教学环节结束后,上报学生成绩总表,并提交授予学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务处负责双学士学位招生的审批、教学计划的审定、教学质量监控;根据开设学院的意见进行学籍管理;学位证书的审定、发放;课程考试的试题、考场监督和阅卷组织由开设单位统一管理。

学生成绩由开设学院每学期期末上报学籍科备案。

第二十五条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必修课程与主修学位专业相近或相同的课程成绩要依据《黑龙江科技大学课程臵换管理办法》给予记录。

内容相同、学时相同或低于主修学位专业课程的可以免修,该课程成绩按主修学位成绩登录。

第二十六条凡批准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所修读
的辅修学位课程取得的学分,可以替代第一学位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双学士学位的学习资格:
(一)学习期间被取消主修学士学位资格者;
(二)四年内未获得主修学士学位;
(三)双学位课程经补考或重修仍有不及格科目;
(四)不按时交纳学费;
(五)本人申请放弃修读双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第二十七条终止双学士学位的修读,由该学院通知学生及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

该生所修过双学士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可记入主修学位相应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五节毕业和授予学位
第二十九条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完成主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获准毕业和获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前提下,修完双学士学位规定的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方能取得双学士学位。

没有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不发给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对符合授予双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由开设学院提出意见,学校学位分委员会审议,提交授予双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双学士学位,发给黑龙江科技大学双学
士学位证书。

第六节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一条批准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按学期交纳修读学费,由学生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注册时到学校财务处交纳。

第三十二条双学士学位的收费标准依据黑龙江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校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协助实施,坚持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同一标准,择优推荐的原则。

需提供如下材料:(一)人才培养方案、开课计划和教学大纲;
(二)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鉴定材料和全部课程成绩单;
(三)毕业设计(论文);
(四)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国民教育系列的外校委托我校审批授予学士学位,需根据本细则规定办理,初审由委托学校负责,并报送初审合格后的学生名单和下列材料:
(一)人才培养方案、开课计划和教学大纲;
(二)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鉴定材料和全部课程成绩单;
(三)毕业设计(论文)。

国民教育系列的外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
士学位的学生,还须参加我校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主干课考试,考试科目为基础课和专业课各一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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