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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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黑科大办字〔2017〕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黑龙江省学位办公室审议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本科专业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黑龙江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委员九至二十五人,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各学院设立学校学位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和学位办公室履行《黑龙江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六条凡具有我校本科学籍的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的学生,在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2以上者(含1.2),且没有第七条规定所列款项者,经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毕业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毕业证书者;
(二)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作弊者;
(三)在考试中违纪,严重影响且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
(四)在校期间受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
(五)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八条毕业生中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毕业当年(6月份)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申请资格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受处分后,无违纪,综合表现优良,全部课程考试一次性通过,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以上者;或在校期间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或受到市(地)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等;
2.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者。
(二)申请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
2.提交如下材料:
(1)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书。
3.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4.上报学位评定委员;
5.学位办公室将表决结果及相关材料存档。
第九条结业学生在保留学业年限内,按学校要求返校补考合格并符合第六条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授予的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即予承认。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或发现有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办法规定时,经过复查核准后,应撤销原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证明书的补办
(一)凡学士学位证书丢失、损坏等情况均可到学位办公室申请补办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二)补办学士学位证明书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交学士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2.学位办公室按照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3.经核实后学位办公室出具相关证明,为学生补办学士学位证明书;
4.学位办公室将补办学士学位证明书的有关材料存档。
第十三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每年在学生毕业前办理一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双学位
第一节双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学其它学科门类(如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等)或二级学科类(如工学的地矿类、机械类、电气信息类等)的某一专业学习称为修读双学士学位。成绩合格可授予相应双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每届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从第四学期开始报名,第五学期开课,由开课单位公布开设的辅修双学士学位的专业,以及开设课程等相关要求,供学生参选并办理申请修读手续。
第二节双学士学位的设臵与要求
第十六条设臵接收修读双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是经国家学位办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由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学校审批后方可开设。
第十七条申请开设修读双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按要求提交修读学士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经学校审批后备案。
第十八条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应保证该专业的学位课(专业核心课)不低于40学分;与课程相关的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不低于20学分;毕业设计(论文)不低于15学分。并提出相应的合格标准和教学要求。
第三节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的条件和办法第十九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
(一)思想品德优良,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记录;
(二)完成前四学期主修专业的教学要求,所修课程全部合格。
(三)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学位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条要求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符合第十九条前提下,由学生本人向学位开设学院提交申请,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交纳报名费,开设学院根据申请材料,择优录取,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开设双学士学位学院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由教务处公布获准修读的名单。
第二十一条修读双学士学位的专业与主修学士学位的专业应为不同二级学科类的两个专业,并限修一个双学位专业。
第四节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被批准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到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注册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不按期注册按自愿放弃修读处理,不返还已交学费。
第二十三条修读辅修学位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由开设单位负责。主要包括:
(一)按要求落实任课教师;
(二)按教学计划安排课程表、考务安排、成绩统计登录;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设班主任一名,负责指导学习和协调工作;
(四)安排和组织实践教学与毕业设计(论文);
(五)在全部教学环节结束后,上报学生成绩总表,并提交授予学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务处负责双学士学位招生的审批、教学计划的审定、教学质量监控;根据开设学院的意见进行学籍管理;学位证书的审定、发放;课程考试的试题、考场监督和阅卷组织由开设单位统一管理。学生成绩由开设学院每学期期末上报学籍科备案。
第二十五条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必修课程与主修学位专业相近或相同的课程成绩要依据《黑龙江科技大学课程臵换管理办法》给予记录。
内容相同、学时相同或低于主修学位专业课程的可以免修,该课程成绩按主修学位成绩登录。
第二十六条凡批准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所修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