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公共性危机表现、原因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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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给公共服务带来的活力,但也伴随着公共性危机,影响了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效果。本文对公共性危机的表现、原因进行了分析,并试图提出防范措施。

关键词:公共服务;公共性危机

1.1公共性危机的表现

1.1.1市场的公共性缺失。公共服务本身追求的价值目标应该是公平性、公正性、公益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核心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公共服务是为全体公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但在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或多或少都背离了公共服务的初衷,市场的本质是追求经济效率,即以最少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利益永远是第一条准则。然而,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的作用也会由于垄断、外部效应、公共物品等因素的影响而受到限制,从而出现市场失效的情况。在市场失效的情况下,公共服务得不到很好的提供。

1.1.2公共服务对象缺乏平等。在整个国家范围内的公共服务市场化,由于各地区间经济水平的差异,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等级的差异等因素,形成了地区间不平衡、城乡间不平衡。经济发展情况较好地区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提供效率、质量以及公共性是优于较为落后地区;城乡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收入、生活水平差异。如果忽视这些差异的存在,是对于一部分公民的极大不公。

1.1.3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缺失。公共服务市场化并不是将所有公共服务领域范畴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公共服务中原本就存在着市场失灵与志愿失灵以及政府失灵。由于政府没有界定清楚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边界或局限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盲目跟风的推崇公共服务市场化,这里会出现几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将本身不能市场化的领域强行注入市场机制或者丢给市场,放任不管,盲目夸大市场作用,弱化政府功能,市场根本无法有效地组织该领域内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第二种情况是政府没有将一些“政府失灵”或者可以由市场提供转而可以获得更好效果的公共服务产品没有给予市场;

1.1.4政府公共服务行为缺失。在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看似政府已将公共服务的提供放权给市场,然而由于政府的“自利性”亦或者一部分公务人员的“自利性”带来的权利寻租以及市场化本身的腐蚀性都使得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当行为,这一些因素就会将原本应公正公开的过程参杂入许多的人为干涉与不可控因素。严重违背了市场化的初衷,危害了公众的利益。

1.1.5 公共服务过程缺乏公开。在公共服务中,不管是政府主体或是市场主体,都应该在运作过程中本着公开的原则,将行为依据、政策制定过程、运作实施机制以及最后的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保证整个程序的透明阳光。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暗箱操作、掩盖真实情况等现象层出不穷,经常见诸报端,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1.2公共性危机的原因

1.2.1政府本身的自利性

政府自利性存在的基础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这个假设认为作为决策的主体都充满理性的,追求的目标都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政府在公共服务中作为一个重要的决策主体,它的一举一动都影响着大局的走向。如果政府始终都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做出决策,公共性就在理性经济人有害的自利性中流失。

1.2.2 各个主体对象的伦理失范

一、政府公务人员的(行政)伦理失范

政府巨大的规模决定了其拥有数量庞大的公务人员,虽然经过选拔选举等许多过程来保证进入政府的公务人员是高素质、高道德、高能力的,希望他们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为人民服务。但这是相当困难的,公务人员们良莠不齐,出现了许多道德伦理失范的

现象,致使了公共服务市场化中公共性的流失。

二、市场主体的伦理失范

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使得许多市场主体进入了公共服务领域,这本是追求经济效率的结果,但这也成为了公共服务市场化一直为人诟病的地方之一。市场中的主体为了激烈的竞争中存活下来,无所不用其极,追求的价值目标中也不会存在公共性这一点。

1.2.3 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不足

在传统公共行政范式下,政府一直在公共服务中处于垄断地位,随着之后市场化的展开,就表明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需要通过市场化来达到更高的水平。这是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市场化的逻辑关系推断出来,具体落实到微观层面,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上也表现出了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1.2.4 监督机制的缺位

对公共服务市场化实现监督的主体有两个,一是社会公众,一是政府本身。社会公众从传统公共行政范式到现在的新公共服务一直都是作为重要的监督主体。在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社会公众作为公共服务的结果接受者,对于整个过程监督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在实际状况中,却一直缺少成熟的监督机制来保证社会公众这一重要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和监督发挥的作用。监督渠道不畅通,监督机制不健全,社会公众难以真正参与进来。另一个监督主体——政府,作为最有力也是最直接的监督主体,在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监督上,很多时候往往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制度也不健全。

1.3公共性危机的防范

1.3.1公共精神的培育,提高各个主体的伦理美德

一、提高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伦理美德,树立公众至上的价值取向

政府机关基于公共精神的行政伦理是防止政府工作人员自利害他的自利性追求、保证其依法行政的内在因素之一。政府本应是伦理观念的现实和首善之区,诚信、责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法纪、人性关怀这些要求大众的美德首先要在政府公共行政、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过程中体现出来。公共服务的公共性与政府公共性呈正相关,行政伦理的强化与政府公共性呈正相关,人生观、价值观、职业道德教育是人的理性动机改造、行政伦理强化的重要手段。只有政府的公共性、公共精神得到提升,公共服务的公共性也会逐渐回归。

二、提高市场主体的(公共精神)伦理美德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类精神文明不断进步,市场主体也逐渐意识到了公共精神的重要性。到今天,“企业社会责任”已经被高度制度化,镶嵌于诸如“开明自利”的制度伦理或类似于sa8000国际标准守则之中,许多企业自觉地在长期盈利与社会的公共目标之间建立起某种制度化关联。培育市场主体的公共精神,对于他们在公共服务市场化中发挥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1.3.2 政府自利性的修正(矫正)

可见,政府的自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客观性,不能盲目的一味否定。控制政府的自利性,首先必须要界定合理的自利范围,然后再控制不合理的政府自利行为。在这一前提下,政府不合理的自利行为通常表现为公共权力的滥用。

1.3.3增强政府回应性与公众参与意识,完善监督机制

公共服务的供给始终是一种不断循环的过程,需要不停的改进与更新来满足时代不断变迁下公民对于公共服务的要求,这也注定是一个需要沟通协调的过程。对话胜于对峙,从倾听民众的诉求中寻求改进,在回应舆论的质疑中寻求进步,实现政府与社会、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这是现代行政的基本理念,也是防范公共性危机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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