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
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2、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九条其他建筑遮挡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3年4月19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治莹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集体宿舍等。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
活动场地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三)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四)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五)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六)集体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第六条旧城区主日照面为东、西向的既有住宅和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更新改造时,更新改造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住宅的主日照面指卧室、起居室(厅)房间居多的建筑外墙面。
第七条对不满足本办法日照标准的既有生活居住建筑,不得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其原有日照时数。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
┃ 60 │40.8│││││││┃
┃│(48)│5┼────┼────┼────┼────┼──┼──┼──┼───┨
┃ 70 │40.8│││││││┃
┃│(48)│55│60│65│70│75│80│ 85 ┃
(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
(三)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第九条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被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
第十条新建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物的非主要采光面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短边的宽度。
第十一条在原有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一侧建设住宅或者其它需要考虑日照间距的建筑物,其与原有建筑位置上规划拟建建筑物的日照间距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规划拟建建筑物为高层的,按高层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生效日期】1998年09月04日
【正文】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第四节建筑间距定义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60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10倍以上时,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2、平房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该居室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3、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45度范围内时,计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计算日照影响建筑的范围:对拟测建筑法定时限内产生日照影响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是建筑规划和设计中的两个重要考虑因素。
合理的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能够保障建筑群体的空间品质、景观美感、人居舒适性和室内采光照明质量。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视野、卫生、安全和生活质量,减少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遮挡和日照影响。
建筑间距规定包括建筑物之间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之间的距离要求。
一般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用途,以及周围环境和道路的宽度来制定相应的规定。
在城市中,由于空间有限和土地成本较高,建筑间距往往较小。
但是,为了保证空气流通、采光和景观等需要,也有一定的最小间距规定。
例如住宅小区中的住宅楼之间的间距,一般要求两栋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5米,以保证采光和通风效果。
而在高层住宅或商业区,建筑间距要求通常更大,以保证足够的日照和观景空间。
日照分析规定是为了保证建筑物周围地区的日照质量和景观效果。
日照分析用于确定建筑物的布局、高度和朝向,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太阳能资源并提供舒适的室内光照。
在建筑规划和设计中,通过日照分析可以预测建筑物周围地区的阴影和阳光照射时间,以此来确定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立面设计。
一般来说,建筑物的屋顶和窗户应朝向太阳,并尽可能避免被周围建筑或植被的阴影遮挡,以确保充足的自然采光和热量。
此外,根据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季节变化,还可以采用不同的设计手法来调节建筑物内外的光照和温度。
在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的制定过程中,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建筑用途和功能: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空间和日照的要求也不同。
例如,住宅建筑对阳光和景观的需求较高,而办公建筑则需要保证良好的室内照明和观景条件。
2.周围环境和景观:周围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的位置和布局将对建筑物的间距和日照产生影响。
建筑间距规定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的连贯性和景观美感。
3.季节和气候条件:不同季节和不同气候条件下的太阳高度和方位角不同,因此建筑物的日照情况也会有所差异。
规定建筑间距和日照时,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
一、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二、从建筑间距的立法来看,尚没有一个全国范围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民法通则》中涉及到了采光权的问题。
全国目前只有北京市和辽宁省的大连市、沈阳市,山西省的大同市,吉林省的长春市有比较详细的建筑间距的规定。
三、采光权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四、上网搜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查看中五、住宅 2. 1)的内容,其中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3 基本规定-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FA建筑工程标准2007-06-05 16:21:26 阅读23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3.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见附录A。
表3.3.1 不同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四、上网搜索吉林省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的最新规定五、参照吉林省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的最新规定,上网搜索查看你家的建筑与新建的建筑间距最小距离H=1.7*h式中:H为拟建建筑物与你家现建筑物的距离;1.7为吉林省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的建筑间距系数;h为你家现建筑物的高度(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
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建筑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它对于建筑物的功能、美观和安全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城市规划中,建筑间距一般通过城市规划法规来规定。
例如,在商业区或工业区,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较小,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
而在住宅区,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一般较大,以增加住户的隐私和舒适度。
建筑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不同的目标和要求进行,下面我们将介绍两种常见的建筑间距计算方法。
1.最小间距计算:在城市规划中,为了确保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和自然景观的可视性,一般会规定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
最小间距的计算通常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基础设施要求:为了满足城市规划需要,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留出足够的空间容纳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
-通风要求:为了确保建筑物内部空气的流通,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允许足够的空气流动。
-采光要求:为了确保建筑物内部的自然光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允许足够的阳光照射到建筑物内部。
-美观要求: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一般也要求考虑美观因素,以确保城市景观的质量和连续性。
2.最佳间距计算:最佳间距的计算主要考虑住宅区、办公区等建筑物之间的舒适性和功能需求。
最佳间距的计算通常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隐私要求:为了增加住户或工作人员的隐私,建筑物之间的最佳间距应确保足够的距离,避免窗户和阳台之间的对望。
-采光要求:为了确保建筑物内部的自然光照,建筑物之间的最佳间距应允许足够的阳光照射到建筑物内部。
-视野要求:建筑物之间的最佳间距也要求考虑视野因素,以便住户或工作人员可以欣赏到周围的自然景观和城市风光。
-空间要求:最佳间距还需要考虑建筑物内部功能的需要,比如住宅区需要留出足够的空间来种植花草和设置庭院。
与建筑间距计算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确保足够的日照进入建筑物内部。
自然光照是建筑设计中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它不仅可以提供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还可以减少能源消耗。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日照计算方法:1.平面日照计算:通过绘制建筑物的平面图,使用计算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来确定不同位置和不同时间的日照量。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规定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长春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住宅,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集体宿舍等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是指采用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新建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日照分析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专为老年人设计的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的卧室、起居室(厅)、活动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四)中、小学教学楼中半数以上的普通教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南向底层的普通教室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五)医院、疗养院中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六)集体宿舍中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第六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
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9【实施日期】2013.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3年4月19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治莹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集体宿舍等。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
活动场地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三)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四)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五)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六)集体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第六条旧城区主日照面为东、西向的既有住宅和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 80 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 60 米以内;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 时~16 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5 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方向角拆减值 0°— 15° 1.0L 15°— 30° 0.90L 30°— 45° 0.80L 45°— 60°(含) 0.90L >60° 0.95L 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 ②L 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8 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 1/2 加 4 米控制,其最小值为 9 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 30 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 20 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 20 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1.0 倍,并不小于 6 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9 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6 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4 倍,并不小于 20 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 18 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18 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13 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9 米. 第四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8 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多层与高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9 米. 第五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2 小时. 第七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八条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 米 (二)在规划红线宽 25 米(含 25 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 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 10 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 8 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 25 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 8 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 12 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 10 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 2.5 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 3 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 5 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 8 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 1/2.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 16 米,北侧不小于 20 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 13.5 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 5 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 16 米, 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 10 米. (二)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 4 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 6.5 米. (三)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1.按建筑部的规定,东西朝向的楼间距不少于楼高的0.5倍;南北朝向的楼间距不少于楼高的0.7倍。
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一小时,旧区改建的新项目也不应该低于大寒照不少于1小时的标准。
2.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按照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3.规定住宅楼最小日照间距是1、5h。
即南面楼的北墙到北面楼的南墙的直线距离,称为日照间距。
这是基本原则,各地根据所处地理位置有一点差别。
还有一条,冬至日上午八点,太阳要照到一楼窗台以上。
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规定的,应当按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长春日照间距系数
长春日照间距系数
长春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在长春地区,太阳辐射能量在水平面上的分布
情况。
该系数的值越小,代表着太阳辐射能量在水平面上分布越均匀,反之则代表着分布不均匀。
这个系数通常用于建筑物设计和城市规划中,以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和高度。
长春日照间距系数是由长春市气象局测算得出的。
该系数的计算方法
是通过对一年中每天的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进行测量,并将其与地面
水平面进行比较得出。
具体来说,该系数是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日照间距系数= Σ(cosαi)/n
其中,αi为每天太阳高度角,n为一年中可观测到太阳的总天数。
根据长春市气象局提供的数据,长春日照间距系数约为0.45左右。
这个值相对较小,说明长春地区太阳辐射能量在水平面上分布比较均匀。
因此,在建筑物设计和城市规划中,可以考虑将建筑物朝向调整为南
北向或东西向,并控制建筑物高度,以充分利用太阳辐射能量,提高
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
此外,长春市气象局还提供了一些有关太阳辐射能量的数据。
例如,
长春地区的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400小时左右,年平均总辐射量为4300MJ/㎡左右。
这些数据可以帮助建筑师和城市规划者更好地了解长春地区的气候特点,并在设计中合理利用太阳能资源。
总之,长春日照间距系数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在建筑物设计和城市规划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利用该系数及其他有关太阳辐射能量的数据,可以有效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并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
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06•【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施行日期】1994.06.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1994年6月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快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保证建筑物的合理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区开发多层(七层以下,下同)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
旧区改造的居住小区和较大面积的街坊(组团)改造,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插建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不考虑建筑日照间距:(一)办公楼、写字楼、商店和工厂等各类公共建筑。
(二)保持原日照间距系数和原建筑高度翻建的建筑。
(三)距离住宅6米以外的烟囱,12米以外的水塔,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突出墙面的楼梯间、封闭阳台等。
(四)临时性建筑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以及违章、非法建筑。
(五)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特殊地段和商业繁华区、主要道路交叉口建设的城市标志性高层建筑。
前款第(五)项所列建筑确需考虑日照间距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在原有住宅后侧(非主要采光面,下同)建设住宅或需要考虑日照的其他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提高度的1.5倍。
新建建筑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的建筑长边。
第六条新建建筑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及敬老院的住房等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
在原有建筑后侧新建前款所列的各类建筑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高度的1.5倍。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正文:----------------------------------------------------------------------------------------------------------------------------------------------------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1998年9月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一)住宅;(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三)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第五条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
长春大寒日2小时和1小时日照标准的日照间距系数
长春大寒日2小时和1小时日照标准的日照间距系数【篇一:建筑的日照间距1】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
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
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
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
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
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
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
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
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
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
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快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保证建筑物的合理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区开发多层(七层以下,下同)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旧区改造的居住小区和较大面积的街坊(组团)改造,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不考虑建筑日照间距:
(一)办公楼、写字楼、商店和工厂等各类公共建筑。
(二)保持原日照间距系数和原建筑高度翻建的建筑。
(三)距离住宅6米以外的烟囱,12米以外的水塔,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突出墙面的楼梯间、封闭阳台等。
(四)临时性建筑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以及违章、非法建筑。
(五)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特殊地段和商业繁华区、主要道路交叉口建设的城市标志性高层建筑。
前款第(五)项所列建筑确需考虑日照间距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在原有住宅后侧(非主要采光面,下同)建设住宅或需要考虑日照的其他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提高度的1.5倍。
新建建筑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的建筑长边。
第六条新建建筑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及敬老院的住房等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2.在原有建筑后侧新建前款所列的各类建筑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高度的1.5倍。
第七条在道路红线28米以上的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不考虑与道路对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沿道路同侧建筑的短边对短边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短边对长边及长边对短边的间距,不得小于短边的长度。
(二)在南北向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建筑长边对道路同侧后面主要采光面住宅建筑的长边,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三)在东西向主次干道的北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建筑的长边对道路同侧后面住宅的长边,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不于1.5.第八条在道路红线小于28米的三级路布置多层建筑时,短边对短边,长边对短边不考虑日照间距,但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
短边对长边,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75,并且不得小于6米,如短边超过12米时,短边增加1米,间距也相应增加1米。
第九条沿主次干道两侧布置高层建筑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的主次干道(具体街路名称列后,见附表一):沿道路红线外临街布置高层建筑时,不考虑建筑的日照间距,但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东西向的主次干道(见附表二):沿道路南侧布置高层建筑不考虑与对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沿道路北侧布置的高层建筑对后侧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附件三规定执行。
(三)两栋以上高层建筑主体山墙间距,按附件四执行。
(四)高层建筑不超过24米的多层裙房的日照间距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第十条对不符合本规定日照间距要求的住宅建筑的使用人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原有建筑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以外,应一律拆除。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布置任何建筑,均应符合消防、环保、人防、防灾、市政基础设施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十二条本规定有关名词按附件五的解释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长春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一九八二年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的暂行规定》同废止。
【失效日期】199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