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例
刑法各论第21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这里所说的外国,是指对我国怀有侵略、控制、颠覆野心 的外国政府,也指外国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 党、政治集团以及其他反动势力,包括外国机构、组织和 个人。外国机构,是指外国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 及其他国家机关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 馆及办事处等。外国组织,是指外国的政党、社会团体及 其他企事业单位等。通常所说的组织包括机构,但危害国 家安全的行为背后往往有某一国国家的政府、军队或者其 他官方组织机构的支持、操纵。外国个人,是指外国公民、 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包含12个条文,涉及12个罪 名。这12个犯罪具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具体包括:背 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 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叛变、叛逃的犯罪,具体包括:投敌叛变罪、叛 逃罪。 ◆间谍、资敌的犯罪,具体包括:间谍罪、为境外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刑法条文 102
103第一款
罪名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
刑法条文 107
108
罪名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 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间谍罪
103第二款
104
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 罪
109
110
105第一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111
为境外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105第二款
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 的系统性或整体性,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 施中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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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简答题1.1997年刑法为什么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答:1979年刑法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起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发展,反革命罪的罪名适用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有些反革命罪中的“以反革命为目的”在实践中有时很难确定。
对于有的犯罪行为,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
1997年刑法之所以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考虑到我们国家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作用,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
本类犯罪在近代刑法中曾经被大多数国家作为重罪规定在首要位置。
随着国家职权主义观念的弱化和公民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念的提升,多数国家已经把它放在比较次要的位置。
2.如何理解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答: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包括:(1)二者分别属于内乱型犯罪和外患型犯罪。
二者均可能发生领土被分裂的结果,且分裂国家者也往往寻求一些外国的支持,甚至依附于外国。
(2)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①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并且,本罪只能由多数人构成,属于必要共犯,而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中国公民,并且可以由单个人构成。
②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故意;而后者的行为人具有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故意。
③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不以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而后者则以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
④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第21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9、向他人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因提供的对 象不同可以构成哪些罪? ( )
A.间谍罪
B.泄露国家秘密罪
C.叛逃罪
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情报罪
10、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 民共和国下列内容的行为( )。
A.主权
B.领土完整
C.国家安全
D.公共安全
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二、分类
危害政权、分裂国家犯罪 叛变、叛逃犯罪 间谍、资敌犯罪
三、处罚
最严厉 死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重点罪名
一、背叛国家罪
简称:叛国罪 首位——最严重、最危险
特征
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客观方面——勾结外国、境外 主体——中国公民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特定目的
A.死刑
B.无期徒刑
C.没收财产 D.剥夺政治权利
6、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外国是 指什么( )
A.某国政府
B.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
C.外国政府或者其他敌对势力 D.台独分子
7、下列各罪中,对犯罪主体没有特殊要求的是哪 种?( )
A.背叛国家罪 B.资敌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一、概念及特征
概念 特征
客体——国家安全
主权 领土、领土完整 人民民主专政政权 社会主义制度
概述
客观方面——实施了旨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 务的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卷四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题分析案例1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
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
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
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
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
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1)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2)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3)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4) 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5) 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6) 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正确答案:(1)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2) 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3) 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4) 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危害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的事例
危害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的事例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
各种具体罪名则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和特征,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12个条文里。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此,刑法分则在第一章就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了规定。
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严惩杀人、抢劫、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刑事犯罪,严惩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犯罪,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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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 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危害我国国家安全事例
危害我国国家安全事例
国家安全是一个涵盖广泛领域的概念,包括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一些危害
我国国家安全的事例,供参考:
1. 涉及政治安全的事例,恐怖主义活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渗透和煽动分裂势力、非法组织和活动等,这些行为可能破坏国家
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
2. 经济安全方面的事例,经济间谍活动、信息窃取、商业间谍
行为、非法资本流动、金融欺诈等,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经济受损、产业受到破坏、国家财富流失。
3. 军事安全方面的事例,军事间谍活动、军事技术泄露、军事
基础设施遭到攻击、军事情报被窃取等,这些行为可能削弱国家的
国防能力和军事实力。
4. 社会安全方面的事例,恶势力犯罪、暴力恐怖活动、社会治
安失控、社会动荡等,这些行为可能危及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
5. 科技安全方面的事例,网络攻击、信息泄露、电信诈骗、网
络病毒传播等,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的信息系统被入侵、关键基
础设施遭受破坏,对国家的科技创新和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这些只是一些例子,实际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非常复杂多样,可能在多个领域同时发生。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
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情报收集和分析、加强
安全教育和宣传、加强国际合作等。
规范刑法学(第五版)(上下册)(刑法学文丛)
06
第三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Ⅰ:扰乱
公共秩序罪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Ⅱ:妨害
司法罪
第三十五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Ⅲ:妨害 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十六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Ⅳ:妨害 文物管理罪
第三十八章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Ⅵ: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
罪
第三十七章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Ⅴ:
第一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概述 第二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分述
第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第二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分述
第一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 第二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述
第一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概述 第二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分述
第一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述 第二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分述
01
第二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Ⅴ: 金融诈骗罪
02
第二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Ⅵ: 危害税收征 管罪
03
第二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Ⅶ: 侵犯知识产 权罪
04
第三十章破 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 序罪Ⅷ:扰 乱市场秩序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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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侵犯财产罪分述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分述
第一节妨害司法罪概述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分述
第一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述 第二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分述
第一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述 第二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分述
危害公共卫生罪
刑法学第二十一章
武装暴乱:是指公开袭击党政机关、杀害干部和群众,破坏 设施、抢劫公私财物等行为
2、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投奔敌方或者进行破坏的目的。 二、认定 1、区别暴乱成员与非暴乱成员。 2、区别武装暴乱与群众闹事。 3、区别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
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目录
第三节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节 背叛国家罪
一、概念
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观表现: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
2.犯罪主体: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能构成。 三、处罚 见刑法第113条
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目录
第二节 武装叛乱、暴乱罪
一、构成特征 1、客观方面: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暴乱) 的行为。 武装叛乱:(1)持械;(2)聚众;(3)投奔敌对势力。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本章重点问题】
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2.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3.分裂国家罪的概念与特征
4.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特征 5.间谍罪的概念和特征 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目录
一、概念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 主义颠覆国家政权、 社会主义制度。 2.主观心里:故意犯罪,犯罪目的是颠覆国家政 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目录
第四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一、概念
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组织 或者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 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观行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 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主观方面:故意,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分裂国家罪
行为。
103条第 条第1 第103条第1款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客观方面---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组织、策划、
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的既遂。
◆主观方面 ---只能是直接故意。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3条第2款 103条第2 条第
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12种具体犯罪
★刑事责任方面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一、背叛国家罪
第102条 102条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危害国 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特殊主体 ---只能是中国公民。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 也可以是特定的个别人。 2.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 故意。★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被煽动人是否接受煽动而
实施上述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被煽动人接受煽动 而实施上述行为,才构成犯罪。
(二)客观方面
---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三)主体
---多数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特殊主体:背叛国家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的公民;叛逃罪---国家公务人员。 单位不能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故意,多数是直接故意。 过失不能构成此类犯罪 。
危害国家安全罪
★ 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危害国家安全的, ★ 犯叛逃罪而偷越国边境的,
第二十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八、投敌叛变罪 [第108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108条 投敌叛变的, 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 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 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 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 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 104条 组织、策划、 【第104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 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 装暴乱的,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 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 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武装叛乱、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 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 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 在犯罪过程中,往往同时有杀人、放火、 在犯罪过程中,往往同时有杀人、放火、抢 劫或毁坏公私财物等行为, 劫或毁坏公私财物等行为,又触犯了故意杀 人罪、放火罪抢劫罪等罪名,但是, 人罪、放火罪抢劫罪等罪名,但是,因为上 述行为是武装叛乱、 述行为是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行为的具体 内容,因此,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罚, 内容,因此,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罚,不按本 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民法案例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答:(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2)李某在14岁生日当天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当时他还不满14周岁;(3)李某在生日的第二天早上偷开一辆汽车并卖掉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盗窃行为不是法定的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4)李某将他人撞死、撞伤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这也不是法定的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5)李某在逃亡的第5天教唆他人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人应当为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他此时已经年满14周岁。
李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因为其不满18周岁,应当按其犯罪情节从轻、减轻处罚。
(6)李某在逃亡期间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14-16周岁的人仅对贩毒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李某的行为凡不构成犯罪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1、张某等放火、保险诈骗案1997年8月29日,张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自己经营的矿山物资供应商店虚报82万元投入保险。
张某为获得巨额保险金,产生放火制造保险事故的恶念。
于是,张某于同年12月10日购买了10个塑料桶,雇出租汽车将150余千克汽油运回商店,并购买了500个塑料袋等,为放火作准备。
12月12日晚,张某同其兄张甲,将汽油和其他作案工具搬运到自己商店的天棚上,准备制造商店失火被烧毁的假象。
张某、张甲把汽油在商店天棚各处洒放好,剩下的一部分则洒在商店的货物上。
12月13日凌晨时许,张某将商店天棚上的汽油点着,商店开始燃烧,因火势很大,将与商店相连的市建设银行新兴办事处也一并烧着,并当场烧死办事处工作人员和警卫4人,烧伤2人(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和张甲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张某和张甲二人构成何罪?2、徐某失火案徐某于1993年5月21日晚19时许,前往金华市床单总厂集体宿舍2单元101室找女工朱某玩,朱当即表示当晚要上夜班需休息并要徐某回去。
徐某以抽完烟再走为由,仍站在一边抽烟。
抽完烟后有连续点燃两根火柴,放在口中玩耍。
当点燃第三根火柴时,徐某发现朱某床上的蚊帐内叮有蚊子,即用点燃的火柴烧烫蚊子,结果引燃了蚊帐。
徐某一边惊呼“着火了”,一边用手扑火,但未扑灭,火势迅速蔓延。
已就寝的女工朱某、叶某、樊某听见呼叫声后即逃离寝室,而同寝室已熟睡的女工施某却被大火烧伤身体后才惊醒,跳下床逃离火口。
后经群众和消防队奋力扑救,才将大火扑灭,施某被送到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
经法院鉴定,施某面部、颈部、双上肢、背及双膝关节已烧成二度至三度烧伤,面积达38%。
其中三度烧伤为15%,属重伤。
由于失火,造成烧毁价值人民币5630余元财产的后果。
案发后,徐某在亲属陪同下,于1993年5月25日下午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已赔偿经济损失6100元。
问题: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周某投放危险物质案某县石河乡柳湾村边有一个1000余平方米的水塘,该村不少村民经常在水塘里洗澡、洗衣服。
【司法考试】刑法分论练习题参考答案(共16页)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C 3、C 4、A 5、B 6、C 7、D 8、C 9、A 10、C 11、A 12、C 13、A 14、D 15、B 16、D 17、A 18、B 19、A 20、C 21、B 22、C 23、B 24、C 25、A 26、D 27、A 二、多项选择题 1、ACDE 2、ABD 3、ACDE 4、AD 5、ABCDE 6、ABCDE 7、AB 8、ACDE 9、ABCE 1O、ABD 三、名词解释(略) 四、简答题(略)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 对被告人李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两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韩某撞死,应定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 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行为是采用汽车高速行驶这样一种危险方法;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他人的死伤是持 一种放任态度。所以对被告人李某的第二次行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六:根据新刑法第 165 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 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案性质上属于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经营同类营业罪。从主体条件看,王某为国有砂布厂经理,符合本罪主体特征。胡某虽不 是经理,但构成共同犯罪。从主观方面看,胡、王明知李某购买砂布后再予以销售属于经营与砂布厂相同的营业,但两被告人为获取 好处仍帮助经营,符合本罪主观特征。在客观方面,两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同类营业的行为。最后,两被告人 的行为显然损害了砂布厂的利益,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据此,对胡、王二人可以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予以定罪量刑。
案例八:根据我国刑法第 205 条规定 , 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 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本 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一般来说具有牟利动机。 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人顾某与林某一道以全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骗取国家 税款,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人卢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牟取 暴利。他们的行为均符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客观要件,在共同犯罪中,顾某、林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卢某起次要或 辅助的作用,是从犯。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1.李某任职于我国境内某研究所,利用工作的便利,获知许多国家秘密。
李某通过互联网将这些国家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某机构,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B.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C.间谍罪D.资敌罪2.甲某明知乙某是潜入我国进行武装暴乱的犯罪分子,仍然为其提供吃住。
还专门为其收购了20来件军服,子弹1000发,则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何罪?( )A.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共犯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C.背叛国家罪D.资敌罪3.甲某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的煽动性宣传,结果无人响应。
甲某在被捕后称是犯罪未遂,但法院认为是既遂,这种犯罪属于:( )A.结果犯 B.危险犯C.行为犯 D.目的犯4.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
一年后甲受雇于M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叛逃罪论处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C.以间谍罪论处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5.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
对于该罪中的“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理解错误的是:( ) A.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B.要求所资助的行为必须已实施C.不要求所资助的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必须已实施D.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可能是由境外人员实施的6.《刑法》第103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 )A.只要组织、策划、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既遂B.对“其他参加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从犯,应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给予从宽处罚C.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其他参加的”分别给予不同的刑罚规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D.对“其他参加的”可以只给予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不再科处主刑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犯罪的法定刑包含死刑的有哪些?( )A.背叛国家罪B.颠覆国家政权罪C.叛逃罪D.间谍罪2.关于资敌罪的表述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本罪主体要求一般是中国公民B.外国人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C.本罪客观方面包括非战时提供武器及军用物资等D.本罪只有在战时才能构成3.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对任何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B.对任何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并处没收财产C.对任何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D.对任何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下列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A.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B.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C.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D.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5.关于背叛国家罪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某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时,勾结所在国政府,危害我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可以构成背叛国家罪B.只有与外国政府、政党以及敌对势力机构勾结的,才可以构成背叛国家罪C.本罪属于行为犯,不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既遂要件D.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6.投敌叛变罪与叛逃罪的区别在于:( )A.叛逃罪可以是一种单纯的叛逃行为,不要求投奔敌人营垒,不要求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投敌叛变罪是一种投奔敌人营垒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B. 叛逃罪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实施;投敌叛变罪没有这种要求C.叛逃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犯罪主体一般要件的中国公民D.以上说法都正确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B【考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间谍罪;资敌罪【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11l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02年司法考试] 11.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 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 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 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 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 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 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112条的资敌罪,构成上有两个关键点: ①时间上 ,是“战时”。何谓“战时” ? 可以参照 《刑法》第451条的规定。 ②行为方式特定,即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资敌行为实为一种帮助行为,但不存在成立共 同犯罪的余地,这种立法模式同第 107 条的“资助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相似。
[例] 裴忠豪,男,1978年9月14日生, 台湾台北县人。裴于2003年参加台湾间谍情 报组织,化名“颜慨”,月薪4万5千元新台 币,多次潜入浙江省宁波、舟山、杭州等地搜 集军事情报,并发展了舟山市无业人员金仕永 进行情报搜集活动。2004年7月5日,裴、金 两人因涉嫌间谍罪被宁波市国家安全局逮捕。 2004年10月28日,裴忠豪被宁波市中 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 治权利2年。金仕永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 夺政治权利1年。
[例] 李庆生,间谍化名“江耀”,男,1957年生于 安徽安庆市,曾任安庆电视台记者、总编室及广告部副主任等 职。1994年移居台湾,后返回安庆市常住;张新民,间谍 化名“方振平”,男,1970年11月出生于台湾,居住于 台中市。1994年6月李庆生去台湾定居,其后台湾间谍机 关频繁与其接触,以金钱、美色为诱饵不断对其策反。199 7年11月李庆生在台湾参加间谍组织,接受了台湾间谍机关 搜集大陆情报的任务和间谍活动专业训练,领取了活动经费, 配备了间谍活动工具,规定了化名,约定了暗语及通联方法。 此后近6年来,李庆生在安徽利用其合法身份,广泛搜集大陆 有关政治、经济、军事领域的情报,并以出境探亲或利用台湾 间谍机关交通人员入境交接的方式,向台湾间谍机关报送,还 多次赴台接受台湾间谍机关的训练指导。 张新民等人接受台湾 间谍机关指派担任李庆生的专勤交通,自1999年以来先后 轮流在香港、上海、合肥、安庆、广州、厦门等地与李庆生交 接情报、传递指令、输送间谍活动经费和间谍活动工具近20 次。2003年9月张新民入境活动时被国家安全机关抓获。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间谍罪分别判处李庆生、张新 民有期徒刑11年、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年。
刑法课件-危害国家安全罪-PPT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 家统一活动的,成立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的 无国籍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分裂国家罪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区分分裂国家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要注意以下两
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具备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
故意;二是是否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
家统一的行为。如果出于狭隘的民族主义或地方主义情绪,
或者出于对党和国家某些民族政策的误解而实施了一些过
激的行为,或者虽有一些思想上的分裂倾向,而缺乏任何
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 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如果勾结的是境外的机 构、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也按照本 罪处罚;
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 一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组织,是指纠集他人、网罗成员,组建分裂国家的组织 的行为。包括:1、成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政 党、社会团体等犯罪组织;2、纠集多人,旨在实施分裂国 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非法活动,如非法游行、示威、请愿、 民族迁徙等。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课件
某犯罪嫌疑人利用非法手段,试 图推翻国家政权,并建立非法组 织,最终被依法逮捕并判处相应 的刑罚。
案例二: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总结词
通过鼓动、诱导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 权的行为
详细描述
某犯罪嫌疑人通过发表煽动性言论、 组织集会等方式,鼓动、诱导他人实 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最终被依法 逮捕并判处相应的刑罚。
叛逃罪
总结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 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详细描述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 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是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主观上具有 叛逃的故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等。
03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预防与 打击
0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行 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
总结词
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意图使国家政权机关失去政权控制能力的行为。
详细描述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意图使国家政权机关失去政 权控制能力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主观 上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等。
总结词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各种阴谋活动,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详细描述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各种阴谋活动,破坏 国家统一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各种阴谋活动,主观上 具有破坏国家统一的故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等。
案例三
总结词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行 为
详细描述
某犯罪嫌疑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 国家的犯罪行为,意图破坏国家的统 一和完整,最终被依法逮捕并判处相 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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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9年《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1997年《刑法》改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即第102条至112条规定的11个条文, 12种具体的犯罪; 重点罪名有五个: 1、背叛国家罪 2、叛逃罪 3、间谍罪★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四)叛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 条第2款,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此外,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 14 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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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11)
(一)相关罪名总结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罪)
第111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6
四、间谍罪★
第110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一)间谍罪的概念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 人委派的任务,或者为敌对势力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二)间谍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7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七)
资助对象:旧的规定是,资助对象只是境内组织或个人; 新的修订是,资助对象:既包括国内组织或个人,也包括 境外组织或个人。 行为只限于资助,如果参加实施,就是共同犯罪。 资助时间:既可以在6种犯罪实施前,犯罪过程中,也可 在犯罪之后。 2.本罪客观方面的核心在于资助行为。这里“资助”仅限 于一定的物质性帮助,而不包括精神上或心理上的鼓励、 刺激与抚慰。 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境内外的组织,也 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 对于机构、组织实施犯罪的,只将其实施犯罪的成员以自 然人处罚。 8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相关罪) 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相关罪) ;
9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七)
(四)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107条的规定,犯本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 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13条第2款,犯本罪,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独判处剥夺 政治权利的以外的,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一)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概念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 或者个人资助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 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 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二)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5
一、背叛国家罪
(四)背叛国家罪的处罚 第102条、第113条第1款: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 处死刑。第56条和第113条第2款: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6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七)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 助实施本章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 国家罪)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一) 概念
12
三、叛逃罪(九)
②“境外叛逃”,即行为人叛逃前处于在境外履行公务的 状态,叛逃行为只改变了行为人的政治地位而并未直接改 变其所处的地理位置,行为人从境外履行公务的一国向第 二国叛逃的行为,也属于“境外叛逃”,其行为本质上也 只改变了其政治地位。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两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管 理和执行的公务员。
15
本题答案是C。 分析:根据第10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 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构成叛逃罪。叛 逃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作为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叛逃,并向境外机构提供我国从未对 外国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分别构成叛逃 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应当数罪并罚, 因此,A、B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55条、第 56条的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附夺政 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通常为1年以上5下以下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无期 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因此,D项说法正确。
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 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 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 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 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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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11)
第282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相关罪)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 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旧的规定是,成立犯罪要求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安全的”实害结果;
新的规定删除这一要求,将本罪从实害犯变为危险犯。这 样,单纯逃往境外也有可能构成本罪。 (2)叛逃方式:叛逃境外和在境外叛逃。 (3)本罪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① “叛逃境外”,即叛逃发生前,行为人处于在境内履 行公务的状态,叛逃行为直接改变了行为人所处的地理位 置和政治地位;
3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21章)
一、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勾结境外机构、 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破坏国家 领土的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背叛国家罪的特征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七)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 全的犯罪而予以资助,并且具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目 的。 (三)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从客观形式上,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行为, 具有较为明显的共同犯罪和帮助行为的基本特征; 从主观心理上,资助人明知被资助人会实施特定犯罪而 协助其犯罪,因而具有同被资助人相同的犯罪故意。但 是,成立本罪的实施行为本身还具有其独立的目的,也 就是说,资助行为还包含着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所无法 包含的行为内容,因此,资助人与被资助人之间并不成 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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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间谍罪★
2. 本罪的行为方式: 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委派的任务;为敌 人指示轰击目标。无论是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或者多种行为, 都只成立间谍罪一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本国人、港澳地区的居 民、外国人、多国籍人还是无国籍人,都符合间谍罪行为 主体的构成要件。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不以特定的动机或目的为必 要的构成要件。动机和目的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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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叛逃罪(九)
第109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 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从重处罚。(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4
一、背叛国家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个层面:“勾结”与“危害”。 “勾结”是一种具体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 (三)背叛国家罪的认定 1.本罪是行为犯。
2.本罪中的勾结对象具有两种不同的类型:
一种是旧政治势力,包括对中国持敌视态度的外国政府、 政党或国家联盟; 另一种是对中国持仇视态度的境外组织。这里的“境外的 机构和组织”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非官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