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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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行纪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行纪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行纪合同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行纪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商业活动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宗旨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双方在行纪活动中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以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查、商业谈判、采购销售等。

三、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月。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四、行纪人的职责与义务1. 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原则,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委托事项。

2.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告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3.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市场信息、商业建议等。

4.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及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

五、委托人的职责与义务1.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确保乙方能够顺利完成委托事项。

2.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行纪费用。

3. 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的商业建议和信息进行评估,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行纪活动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工作内容。

六、行纪费用及支付方式1. 行纪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

2.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3. 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后,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费用发票。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

合同法403条和行纪合同

合同法403条和行纪合同

合同法403条和行纪合同合同是社会生活中十分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通过合同可以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法中,第403条对于行纪合同做了专门规定。

那么,什么是行纪合同?它和普通合同有何不同?让我们一起来深入探讨。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订立合同的各方,为完成一特定事项而订立的合同。

在行纪合同中,特定事项通常是指一定的行为、结果或目标。

比如,委托书、销售合同等都可以被视为行纪合同。

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具体明确,双方均需按照约定完成特定的任务。

行纪合同与普通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纪合同更加注重达成某一特定目的或完成具体任务。

它的目的性更强,要求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以达到特定的结果。

而普通合同则更多地关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更为宽泛和一般化。

因此,在行纪合同中,合同履行的标准更为明确,对双方具体责任要求更高。

除了在合同性质上的区别,行纪合同在法律效力和解决纠纷方面也有其独特之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于行纪合同的履行要求相对更为严格,因为合同的目的性要求双方务必按照约定的方式完成合同任务。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任务,相对于普通合同,行纪合同的违约责任更为严重。

另外,在行纪合同的纠纷解决中,法院通常会更加注重合同的目的,即特定事项的完成情况。

若合同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法院审理时会主要考虑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特定的任务以及达成了约定的目标,而不像普通合同那样专注于权利义务的对比。

这也意味着,当事人在签订行纪合同时,需要格外谨慎,确保自己能够按照约定完成任务,以免因未能实现特定目标而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深入了解合同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约定完成任务,避免发生纠纷。

同时,在合同签订前,应充分考虑合同内容是否明确,目标是否可实现,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只有保持谨慎和理性,双方当事人才能够达成合同共识,实现合同目标,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现实中哪些属于行纪合同

民法典现实中哪些属于行纪合同

民法典现实中哪些属于⾏纪合同在⽇常⽣活中,我们或许会遇到签订⾏纪合同的情形,但实践中不少⼈对于⾏纪合同较为陌⽣,不知道其具体是做什么的。

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现实中哪些属于⾏纪合同?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现实中哪些属于⾏纪合同⾏纪⼈以⾃⼰的名义为委托⼈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付报酬的合同属于⾏纪合同。

⾏纪合同与⼤家的⽣活可能并不密切,⼀般来说,只有做贸易活动的,才可能会接触到⾏纪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条 ⾏纪合同是⾏纪⼈以⾃⼰的名义为委托⼈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与⾏纪合同有什么区别(⼀)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纪⾏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为。

居间的业务范围较⼴,除法律禁⽌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产资料和部分⽣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居间服务。

关于婚姻中介,婚姻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种合同关系,因⽽婚姻介绍不属于居间的业务范围,应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调整。

(⼆)合同的标的不同。

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纪合同中⾏纪⼈为委托⼈提供的服务不是⼀般的劳务,⽽是⾏纪⼈与第三⼈发⽣法律关系,为⼀定的法律⾏为,该法律⾏为的实施是委托⼈与⾏纪⼈订⽴⾏纪合同的⽬的所在,故⾏纪合同的标的是⾏纪⼈为委托⼈进⾏⼀定的法律⾏为。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为委托⼈进⾏⼀定的事实⾏为,居间⼈为委托⼈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所办理的事务本⾝并不具有法律意义,⽽⾏纪合同中⾏纪⼈受托的事务是法律⾏为,这正是⾏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三)与第三⼈的关系不同。

⾏纪⼈与第三⼈的合同关系相对于⾏纪合同本⾝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纪⼈与第三⼈的合同关系只能发⽣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之间,即发⽣在⾏纪⼈和第三⼈之间。

行纪合同法规定

行纪合同法规定

行纪合同法规定
《行纪合同法规定》
一、合同目的
本合同旨在规范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秩序。

二、合同订立
1. 公司招聘员工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 员工应当如实向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和资料,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

3. 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期限、薪酬、工作职责、绩效评定标准等条款。

三、员工权利
1. 员工有权按时领取工资薪酬。

2. 员工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

3. 员工有权提出辞职或解除合同,但须提前通知公司。

四、员工义务
1. 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服从领导安排。

2. 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3. 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五、违约责任
1. 若员工违反合同规定,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警告、罚款或调整工作岗位。

2. 若员工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员工。

六、争议解决
1. 对于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附则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服务期限届满结束。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签署人:(公司方)(员工方)
日期:年月日。

行纪合同法的规定

行纪合同法的规定

行纪合同法的规定一、概述行纪合同是指甲乙双方为了享受行纪服务而订立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

行纪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陪同游览、商务陪同、语言翻译等。

本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行纪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二、合同内容1. 甲方的义务:(1)提供行纪服务,并需尽职尽责,维护甲方的安全和利益;(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待、陪同、协助乙方完成各项活动;(3)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泄露。

2. 乙方的义务:(1)支付甲方约定的行纪费用,按时、按量支付;(2)提供履行行纪服务所需的必要信息及资料;(3)遵守行纪服务的相关规定,不得恶意干扰甲方的正常工作。

三、服务标准1. 服务内容:(1)陪同游览:包括但不限于旅游景点、历史古迹、文化名胜等;(2)商务陪同:协助乙方进行商务洽谈、会议谈判等;(3)语言翻译:提供乙方所需的语言翻译服务。

2. 服务时间:根据双方协商的具体安排,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

3. 服务地点:根据双方协商的具体安排,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提供服务。

四、费用支付1. 行纪服务费用应由乙方支付,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双方应当签署正式的发票或收据,确保费用支付的透明合法。

五、合同解除1. 任何一方违反行纪合同的约定,致使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解约的原因和方式。

六、争议解决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解决。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并在书面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满。

2. 本合同内容如有变更,双方应及时协商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法关于行纪合同

合同法关于行纪合同

合同法关于行纪合同合同法是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一部法律,其中对于行纪合同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行纪合同通常是指由行业协会、团体或者组织与个人或者单位签订的行为规范合同,用于约束被约束方在特定行业内的行为。

本文将重点探讨合同法关于行纪合同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一、行纪合同的定义与特点行纪合同是一种含有规范性条款的合同,双方主体一般是行业协会、团体或者组织与个人或者单位。

其主要目的是约束被约束方在特定行业内的行为,规范从业人员的工作方式和品德修养,维护整个行业的权益与形象。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约束性强:行纪合同通常设定了严格的规范,被约束方必须严格遵守。

一旦违反行纪合同,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或者惩戒。

2. 行业内适用:行纪合同只在特定行业内适用,对于其他非相关行业的人员无效。

3. 公平公正:行纪合同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二、行纪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行纪合同约定的义务与条款。

一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法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纪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约束力:行纪合同的约束力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违反行纪合同将受到法律制裁。

2. 协商一致:行纪合同的签订应当是双方完全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不得有强制或者威胁行为。

3. 法律保护:行纪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行纪合同的主要内容行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信息:行纪合同一般应包含行业协会、团体或组织的信息,以及个人或单位的基本信息。

2. 合同约定:行纪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行为准则。

3. 争议解决:行纪合同一般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通常会有仲裁或者诉讼条款。

4. 法律适用:行纪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一般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行纪合同的拼音

行纪合同的拼音

行纪合同的拼音
Xíng jì héngtóng de pīnyī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为了保障行纪的权益,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条款
如下:
第一条签约时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至行纪结束后通知解约。

第二条行纪期限:行纪有效期为______年,双方共同努力保证行纪的正常运作。

第三条行纪内容:甲方承诺提供合适的饲料、定时喂养、适当休息和充足运动。

乙方承诺保持行纪的身体健康,并积极配合甲方的管理。

第四条行纪费用:行纪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于每月_____日前支付
给乙方。

第五条行纪安全:甲方应确保行纪的安全,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解约条款:若行纪期间出现纠纷,可协商解决或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七条其他约定: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均已充分阅读并理解,遵守并履行本合同的内容。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生效。

以上为行纪合同的内容,甲乙双方应遵守并履行,如有违反合同规定将承担相应责任。

祝双方合作愉快!。

行纪合同的合同订立与法律规定

行纪合同的合同订立与法律规定

行纪合同的合同订立与法律规定合同订立和法律规定一、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和要素在行纪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和要素:1. 自愿原则:合同订立应基于各方自愿达成协议,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欺诈、威胁等违背自愿原则的行为。

2. 平等原则:各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处于平等地位,互相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剥削、不公平的情况。

3. 合法合规原则:合同内容和订立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4. 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5. 公平交易原则:各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不得利用垄断地位、不平等地位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合同的要素包括:1. 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个主体。

2.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同时,合同的内容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 合同的形式:合同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有效的形式。

但某些法律规定的合同必须采取特定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二、行纪合同的法律规定行纪合同是指当事人就行纪项目的实施、合作、分工、履约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行纪合同应遵守以下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纪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宜应依照该法的规定进行。

2. 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根据行纪合同涉及的行业特点,可能还需要遵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建筑工程合同需要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等。

3. 相关民事法律规定:除了合同法和行业法律法规,行纪合同还需要遵守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例如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补充规定等。

合同法全文行纪

合同法全文行纪

合同法全文行纪合同法是民事法中的一部分,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是一部有关合同订立、执行和变更等法律规范的综合性法律,是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法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法所称合同包括销售合同、供用电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侵权行为法律行为、其他法律和行政法律规定或规定为合同的协议等。

第四条本法对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效力、合同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五条民事主体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合同。

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有违背社会利益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合同的订立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目的、内容和约定具体的合同方式、履行的期限、条件、方式等,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书面合同应当包括名称、身份、义务、权利、履行期限等内容,并在双方出具法定手续或其他使合同生效的方式。

第九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无限期或解释性的约定。

第十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有多方订立的,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的约定履行期限、方式、金额等,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内容和约定的方式执行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项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承担风险、费用变更等,应当及时协商解决,或者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合同法第二编 第二十四章 行纪合同-文档资料

合同法第二编 第二十四章 行纪合同-文档资料

第二编 合同法分论 第二十四章 行纪合同
• 本章主要介绍了行纪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要权利、义务等 内容。应重点掌握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 直接代理等行为的区别,以及行纪人自 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
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
• 一、行纪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 行纪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行纪人以自己 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 支付报酬而达成的协议。在行纪合同中, 接受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 的一方称为行纪人,委托他人从事贸易 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委托人。
• 3.法律对行纪委托事务的范围有特别规 定,只能是贸易活动。而直接代理的范 围广泛,为依法律规定或依其性质不适 用代理的行为之外的一切法律行为。 • 4.行纪是有偿的,而直接代理则不一定 是有偿的。
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
• 一、行纪人的权利 • (一)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 • 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 是指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出卖或买 入有价证券或其他有市场定价的物品, 在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时,行纪人可以 自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一种权利。
• 【深度阅读】 • 1.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9. 第二十七章 • 2.隋彭生. 合同法要义. 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19. 第十四章 • 3.王建洲,戴家巨. 行纪人的介入权初探. 河北法学,2000(2) • 4.王宇红,张晓玲. 行纪合同直接介入权制 度与行纪人担保履行责任研究. 长安大学 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6)
• 3.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 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并由此产 生相应效力。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 既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 义进行活动。 • 4.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 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行纪合同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行纪合同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行纪合同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行纪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法行纪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商法行纪合同是指商业主体根据市场规则和商业操守,自愿约定并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合同。

第三条商法行纪合同的签订应当有着明确的约定内容、合法的标的物、真实的身份信息和自愿的签字确认。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商法行纪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商法行纪合同应当尊重市场规则和商业操守,不得损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违法行为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六条商法行纪合同的解决方式应当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市场规则和商业操守。

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第七条商法行纪合同应当公开透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偷漏税、虚假报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于恶意违约、侵害他人权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商法行纪合同,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商法行纪合同的签订第九条商法行纪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有序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合同的标的物、数量、价格、质量、交付和付款方式等具体事项进行详细的协商和书面约定,确保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一条商法行纪合同的签订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确认,并确保签字的真实有效。

对于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得到合法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第十二条商法行纪合同的签订应当依法纳税,并符合税收规定,如发生税款偷漏或其他违法情况,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XX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知识点行纪合同

XX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知识点行纪合同
◇ 真题链接:
【09 多 61】甲将 10 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两边只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 每千克售价两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 5%。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
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
C.如乙商行以每千克 元的价钱将大米售出,两边对多出价款的分派无法达到协议,那么应平均分派
D.如乙商行与丙食物厂订立生意大米的合同,那么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10 多 60】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 3,000 元出售,除酬金外双 方对其它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 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 100 元。对此,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订立的是居间合同
XX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知识点: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
◇考试重点:一是行纪合同的认定;二是行纪人的义务。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 414-415 条、第 418-419 条、第 421-422 条。
一、概念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纪人的义务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置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还有约定人对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与委托合同不同)
3.依委托人指示的价钱处置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钱卖出或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钱买入的,应当经委
专门注意:行纪人有上述情形的,仍然能够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取回委托物的义务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能够提存委托物。

行纪合同法条

行纪合同法条

行纪合同法条合同法条是指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和条款。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规范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一、合同的定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协议。

简言之,合同就是民事主体之间为了达成某种目的,确立或变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二、合同的基本要素1. 相对人主体的要素合同必须由具有相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合同的缔结、变更和终止皆需通过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 定金要素定金是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支付的一确定的金额,用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当一方违约时,定金通常由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3. 交换物的要素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交换物,可以是货币、商品、劳务等。

这些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交换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格等要素,才能确保合同的履行得到保障。

4. 合同的目的和形式要素合同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即合同所要达到的目标。

同时,合同的形式也非常重要,有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是有效的,这需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意。

5. 法律法规的要素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该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三、合同的效力和履行1. 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后,各方必须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合同一旦成立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

2. 合同的解除当一方无法或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 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的约定。

四、合同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寻求一致意见。

民法典合同编行纪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行纪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行纪合同序言鉴于甲方为自然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乙方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需具体说明),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双方达成的纪合同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一条纪合同内容甲方将自己的行为、言语或其他具体形式记录为纪要,并经双方确认后,具有执行力。

乙方通过签字确认或其他方式对纪要表示同意,即视为双方达成合法有效协议。

第二条纪合同的约束力1. 纪合同自双方确认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双方确认的纪要内容应具体明确,不得含有任何虚假信息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3. 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纪要,如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纪合同的解除与变更1.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就纪要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纪要应得到双方确认后才生效;2. 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解除纪合同,解除协议自解除合同之日起生效;3.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纪要无法执行时,双方可协商解除纪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纪合同履行方式1. 甲方应如实记载纪要内容,确保其真实性和可执行性;2. 乙方应对纪要内容进行审议,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认。

第五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1. 甲方身份证明材料;2. 乙方身份证明材料;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行纪合同经济法

行纪合同经济法

行纪合同经济法一、合同缔结1.1 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员工,双方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员工的行为规范及奖惩措施达成以下合同。

1.2 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可协商续签。

1.3 合同内容应包括员工的工作职责、纪律规定、奖惩制度等条款,保障员工权益,规范员工行为。

二、工作职责2.1 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2.2 员工需服从公司安排,配合同事合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2.3 员工应积极学习,提升自身技能,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三、纪律规定3.1 员工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2 员工不得擅自外泄公司机密信息,严禁泄露客户隐私。

3.3 员工需遵守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不能擅自旷工早退。

四、奖惩制度4.1 公司将按照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如晋升、薪资调整等。

4.2 对于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将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包括警告、降职、甚至解雇。

4.3 公司对员工的行为将进行及时监督和评定,保证员工的奖惩公正合理。

五、解除合同5.1 若员工无故旷工、虐待同事、泄露公司机密等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5.2 若员工提出离职,需提前一个月进行书面通知,经公司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

5.3 在合同解除后,员工应交还公司物品,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六、其他6.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条款,形成补充协议。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行纪合同经济法》的内容,为确保公司和员工双方的权益,双方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关系。

祝合作愉快!。

行纪合同法律规定(3篇)

行纪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纪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纪合同当事人之间因行纪活动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行纪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行纪合同。

第四条行纪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条行纪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行纪合同进行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行纪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行纪合同的订立第七条行纪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行纪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一)行纪合同的名称;(二)行纪合同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三)行纪事项、行纪目的;(四)行纪费用及支付方式;(五)行纪期限;(六)行纪成果及分配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行纪合同时,可以参照以下格式:(一)行纪合同编号;(二)行纪合同签订日期;(三)行纪合同签订地点;(四)行纪合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五)行纪事项、行纪目的;(六)行纪费用及支付方式;(七)行纪期限;(八)行纪成果及分配方式;(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行纪合同时,可以约定以下条款:(一)行纪合同的生效条件;(二)行纪合同的解除条件;(三)行纪合同的变更条件;(四)行纪合同的终止条件;(五)行纪合同的保密条款;(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章行纪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行纪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二条行纪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行纪费用支付方式支付行纪费用。

第十三条行纪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行纪期限履行行纪义务。

2024常用行纪合同条款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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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常用行纪合同条款精编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行纪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第二条行纪人的权利与义务2.1 行纪人的权利2.2 行纪人的义务第三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3.1 委托人的权利3.2 委托人的义务第四条行纪事务的执行4.1 行纪事务的执行方式4.2 行纪事务的执行期限第五条行纪费用与报酬5.1 行纪费用的计算与支付5.2 报酬的计算与支付第六条行纪合同的终止与解除6.1 合同终止的情形6.2 合同解除的情形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行纪人的违约责任7.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诉讼解决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定义9.2 保密义务与期限第十条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定义10.2 不可抗力的处理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转让11.1 合同的变更11.2 合同的转让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履行与终止12.1 合同的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履行12.3 合同的终止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4.2 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行纪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本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从事特定的行纪业务,行纪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并按照约定取得报酬的合同。

1.2 范围本合同的行纪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采购、销售、进出口贸易、资产评估、拍卖、广告代理、中介服务等。

具体业务范围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条行纪人的权利与义务2.1 行纪人的权利(1)行纪人享有按照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2)行纪人有权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行纪事务。

(3)行纪人享有对行纪业务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保密的权利。

2.2 行纪人的义务(1)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地办理行纪事务。

(2)行纪人在处理行纪事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行纪合同的履行要求和标准

行纪合同的履行要求和标准

行纪合同的履行要求和标准本合同是由甲方(以下简称“公司”)与乙方(以下简称“员工”)就行纪合同达成的协议,双方同意按照以下要求和标准履行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和约定1.1 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员工遵守公司的行纪准则,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二条:行纪合同的内容2.1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行纪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2)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按时到岗上班,并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3)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个人非法活动;(4)禁止在工作场所散布、传播违法、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5)不得参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经济交易、投资等行为;(6)不得利用公司名义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行纪合同的履行要求3.1 员工应严格遵守行纪准则,并按照公司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3.2 员工应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在离职后擅自利用或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 员工应尊重公司的工作安排,按时到岗上班,并完成公司委派的工作任务。

3.4 员工不得滥用公司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公款、设备、办公用品等,并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个人非法活动,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3.5 员工应在工作场所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环境,不得散布、传播违法、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 员工不得参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经济交易、投资等行为,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3.7 员工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行纪合同的违约责任4.1 若员工违反行纪合同的内容,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追究法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等。

4.2 若员工违反行纪合同的内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条:其他约定5.1 本合同一经签署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行纪合同法条

行纪合同法条

本章共十条,主要内容有:行纪合同的概念,行纪人享有介入权、处置权、留置权,以及自负费用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委托人享有指示权及支付报酬的义务等。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行纪合同概念的规定。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

如某配件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

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

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最早罗马法所称信托是一种遗产处理形式。

是指被继承人将遗产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转交给指定的第三人,这时的信托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英美法信托是从英国中世纪所通行的用益权制度发展而来,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信托是英美法中一项很重要的财产法律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受托人根据信托人(财产所有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第三人)的利益而运用此财产,对信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

大陆法系由于有财团法人制度及法定代理制度,可以实现信托所想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大陆法无信托制度。

随着行纪业务的发展,行纪合同逐渐被广泛应用,成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与委托合同并存。

有些国家把行纪合同规定在商法典中,如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对行纪合同都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行纪也有专门的规定。

我国改革开放前受计划经济的限制,行纪业很不发达,只有一些国营和集体的信托商店、旧货寄售商店和贸易货栈等,主要是公民的寄售业务。

改革开放后,全国各地相继恢复和新建许多贸易信托、行纪等机构,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独家销售公司等。

由于行纪人往往是在一定领域内从事专门性行纪活动,比较了解行情,熟悉业务和供求关系,且手段简便、灵活,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服务,对扩大商品流通,促进贸易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七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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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共十条,主要内容有:行纪合同的概念,行纪人享有介入权、处置权、留置权,以及自负费用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委托人享有指示权及支付报酬的义务等.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释义」本条是对行纪合同概念的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如某配件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最早罗马法所称信托是一种遗产处理形式.是指被继承人将遗产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转交给指定的第三人,这时的信托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英美法信托是从英国中世纪所通行的用益权制度发展而来,源于英国的衡平法.信托是英美法中一项很重要的财产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受托人根据信托人财产所有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第三人的利益而运用此财产,对信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大陆法系由于有财团法人制度及法定代理制度,可以实现信托所想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大陆法无信托制度.随着行纪业务的发展,行纪合同逐渐被广泛应用,成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与委托合同并存.有些国家把行纪合同规定在商法典中,如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对行纪合同都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行纪也有专门的规定.我国改革开放前受计划经济的限制,行纪业很不发达,只有一些国营和集体的信托商店、旧货寄售商店和贸易货栈等,主要是公民的寄售业务.改革开放后,全国各地相继恢复和新建许多贸易信托、行纪等机构,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独家销售公司等.由于行纪人往往是在一定领域内从事专门性行纪活动,比较了解行情,熟悉业务和供求关系,且手段简便、灵活,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服务,对扩大商品流通,促进贸易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何理解本条对行纪合同的定义,重要的一点是分清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界限.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有相同点:如都是以提供劳务为合同的标的;都是以当事人双方的信任为基础;都是以处理一定事务为目的.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代销等贸易行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宽.第二.行纪合同的受托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事务既可以用委托人名义,也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第三,行纪人一般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其开业和经营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登记;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不必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的,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第四,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无偿.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释义」本条是对行纪人的费用负担的义务.行纪人作为中介人当然应当具备法人成立的这些条件,既然是经营,就必然会有商业风险,所谓风险就行纪合同来说,反映在行纪人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仅需要尽职尽力,而且行纪的活动经费还需要行纪人自己负担,如交通费、差旅费等.行纪人所支出的这些费用,应该说是处理委托事务的成本.只有当行纪合同履行完毕,才能由委托人支付报酬,报酬就包括成本与利润.如果行纪人没有处理好委托事务,他所负出的代价,即支出的成本费用,也就算商业风险,由其自己负担了.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委托人与行纪人事先有约定,不论事情成功与否,行纪人为此支出的活动费用,都由委托人偿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是与委托合同的不同之处.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释义」本条是对行纪人保管义务的规定.行纪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为有偿合同,行纪人对于自己为委托人购进或者出售的物品,妥善保管委托物应当是行纪人履行义务的一项重要义务.其具体实施应以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条件,并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进行保管.许多国家法律均要求“行纪人应当以普通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寄售商品通常以积压商品、旧物品等居多,由此行纪人有义务尽心尽力尽职地妥善保管好,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损坏灭失、缺少、变质、污染的,行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行纪人能证明其已经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对于灭失、毁损的财物,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物品本身的自然损耗等不可归责于行纪人的事由造成损失,行纪人可以免除责任,由委托人自己承担损失.如果委托人对财物有特别指示,如委托人支付投保费,请行纪人代委托人投保财物保险,行纪人没有投保保险的,其损失的责任理应由行纪人承担.但行纪人在既无约定又无指示的情况下,对其占有的财物投保保险,如果其保险是为了保险人的利益且不违反委托人明示或可推定的意思,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保险费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释义」本条是对行纪人处置委托物义务的规定.行纪人是为了满足委托人所追求的经济利益而为其处理事务的,所以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条件完成行纪事务.行纪合同的目的决定了行纪人遵从委托人指示的义务.在行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出卖的物品,在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的时候,已表现出有瑕疵或者根据物品的性质是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行纪人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有义务及时通知委托人,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行纪人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对委托物进行处置,如拍卖、变卖.一般情况下,行纪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指示办理行纪事务,但如果处在委托物在交付时有瑕疵,快要腐烂、变质了,行纪人又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络,如通讯中断、委托人远行等原因,致使行纪人不可能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在这种时候,如果不及时合理的处置,就会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行纪人有权以合理的注意来处置委托物.对于行纪人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如发现委托物有瑕疵或者即将腐烂、变质,而怠于通知委托人,又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行纪人对于出售的物品、购进商品不作检查,或虽已作检查但对发现的物品的瑕疵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记录存证,并且没有及时通知委托人的,行纪人就应对委托物的瑕疵或者毁损、灭失承担责任.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释义」本条是对行纪人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规定.行纪人应当依照委托人已明确指定的价格操作,行纪人违反委托人指示的交易而进行买卖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承受,因此而造成的损害,由行纪人赔偿.行纪人不按指示价格处理事务无非有两种情况:一是行纪人以低于指示价格卖出或者以高于指示价格买入.商场如战场,风云变化莫测,其价格此一时彼一时,行情不利于委托人时,行纪人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的扩大,以劣于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行纪活动的,即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的价格买入时,应当及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在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行纪人擅自作主变更指示而作为的,对于违背委托人利益而带来的后果,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对其不利的行纪行为,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但是行纪人把损失的差额部分补足时,应认为行纪人的行为对于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得以违反指示为由拒绝接受.例如,甲委托乙以一台电脑1万元的价格代其销售100台电脑,由于电脑市场受金融风波的影响,出现供大于求不景气的现象,在没有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乙以一台电脑8000元的价格卖出这批电脑,这时乙应该补偿甲为此而受到的损失,即按照一台电脑补2000元的价格计算.二是当执行委托任务的结果比合同规定的条件更为优越时,即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的指示卖出或者以低于指定价格买入,使委托人增加了收入或者节约了开支,其增加的利益高价卖出多出的价款或低价买入结余的价款,应当归属于委托人,但行纪人可以要求增加报酬.如果行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按照商业交易的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利益归委托人,行纪人不能取得报酬.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释义」本条是对行纪人介入权的规定.行纪人可以作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卖出或者购买委托人的委托物.这就是通常说的行纪人的介入权,即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行纪人的介入权由商业习惯发展而来的,最早出现于德国商法,此后,日本商法、瑞士商务法等纷纷仿效.行纪人行使介人权,实际上就是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其与委托人之间直接订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般认为介入是实施行纪行为的一种特殊方法,行纪人虽然实施介入到买卖合同中来,但依然是行纪人.行纪合同的委托物必须是有市场价格的商品.这是介入权构成的要件.这一要件既是行纪人产生介入权的要件,又是判定行纪人是否在对委托人不利时实施介入以及行纪人实施介入对委托人不利时损害赔偿的标准.行纪人所依据的价格应当明确,以便能公平地行使介人权.既然行纪人仍然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人就应当按照行纪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给行纪人,而不能以行纪人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由,拒绝支付报酬.因为这是买卖合同和行纪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就应当分别由这两个合同关系的法律调整,不能混合.例如,甲委托乙购买一部汽车.乙正好有一辆车同型号同质量的新车,便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自己以出卖人的身份把该辆汽车卖给甲.这时乙既是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又是行纪合同的行纪人.甲不仅要向乙支付买车的价款,而且还应向乙支付行纪合同所约定的报酬.但是,如果在订立行纪合同或者行纪人在履行义务时告之委托人自己想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时,委托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行纪人便不能实施该行为.第四百二十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释义」本条是对行纪人提存的规定.1.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买入商品时,行纪人的提存权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其购买的买入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从而终止委托合同.行纪人行使提存权的条件是:第一,行纪人应当催告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受领;第二,委托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拒绝受领买人物的;第三,行纪人应当按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规定行使提存权.2.委托人不处分、不取回不能出卖的委托物时,行纪人的提存权委托行纪人出卖的委托物,如果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委托物时,行纪人应当通知委托人取回,行纪人虽然可以暂时代为保管,但行纪人没有继续保管委托物的义务.经过行纪人的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委托人逾期仍不取回或者不处分委托物的,行纪人可以行使提存权.3.行纪人享有拍卖权拍卖权是指委托人无故拒绝受领或者不取回出卖物时,法律赋予行纪人依照法定程序将委托物予以拍卖的权利,并可以优先受偿,即就拍卖后的价款中扣除委托人应付的报酬、偿付的费用以及损害赔偿金等,如果还有剩余,行纪人应当交给有关部门进行提存.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释义」本条是对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的规定.行纪合同的法律关系较之其他要复杂一些,这当中有两层法律关系,既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又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涉及三方主体,即委托人和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既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从事买卖事务时,不论行纪人是否告诉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由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提出自己的异议.在发生合同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时,第三人不得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损害赔偿权,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而且行纪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只能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同样的,第三人如果违约的,不得直接对委托人行使请求权,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行纪人此时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行纪人承担责任向委托人履行后,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偿权.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释义」本条是对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的规定.1.请求报酬的权利行纪人就自己处理委托事务的不同情况,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有以下几种情况:l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义务,有权请求全部报酬;2因委托人的过错使得合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行纪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报酬;3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请求给付报酬.报酬数额,一般由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如有国家规定,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原则上应于委托事务完成之后支付报酬,但当事人约定预先支付或分期支付的也可以按约定执行,如果寄售物品获得比原约定更高的价金,或者代购物品所付费用比原约定低,可以约定按比例增加报酬.2.行纪人享有留置权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委托物需具备几个条件:1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行纪人已经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2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3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按照担保法对留置物的规定,行纪人留置委托后,已经合理期限的催告,委托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纪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二十三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释义」本条是对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许多共同点,行纪关系中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关系就是委托关系,只不过委托的事项特殊固定,所以,本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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