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股权变更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年6月27日阅读:3913 收藏此文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工贸信中小字〔2011〕1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委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现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子项一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融资法律法规
融资法律法规.融资法律法规一、引言融资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融资过程中,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通过介绍融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融资过程的法律要求。
二、融资相关法律法规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
在融资过程中,企业需要依法进行股权变更、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操作,这都是在《公司法》的规定范围内进行的。
同时,《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需要依法合规经营。
2.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
在企业上市融资过程中,需要遵守《证券法》的规定。
包括在发行股票时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批准,遵循信息披露的规定,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同时,《证券法》还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制度和监管机构的职责,企业在证券市场中行事需谨慎遵守。
3. 《担保法》在企业融资过程中,有时会需要提供担保。
《担保法》对担保行为、担保人责任、担保物权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企业在提供担保时需要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并明确对担保责任的承担。
4. 《合同法》在融资过程中,融资方与融资对象之间通常会签订各种合同,以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
《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在签订融资合同时需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融资涉及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债权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等。
企业在进行融资活动时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以确保融资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虽然依法进行融资是企业发展的必要手段,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需注意以下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1. 法律合规风险:企业在融资活动中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加强法律意识教育,确保融资活动的合规性。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7号发文时间:2010-12-1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省直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出资并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金融办和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金融办或相关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24日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注册地在我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牵头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
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属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股权质押借款股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定与风险评估
股权质押借款股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定与风险评估股权质押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股权融资形式,通过将股权作为担保物质押给贷款方,借款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
本文将对股权质押借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并对其风险进行评估。
一、股权质押借款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物质押给债权人。
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质押的主要程序和要求,包括需要书面协议、出质股权需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等。
2. 《担保法》的适用在股权质押借款中,担保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担保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担保物的范围和担保方式。
3. 证监会规定证监会对股权质押融资进行了监管,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定。
比如,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前,股东需要向证监会申报,并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等。
二、股权质押借款的风险评估1.市场风险股权质押融资涉及的股权价格与市场波动息息相关,如果股价下跌,可能导致出质股权价值不足,甚至违约。
因此,借款人在选择股权质押融资时需要对市场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2.合规风险股权质押融资涉及到多个法律主体的权益,包括出质人、债权人、公司等。
如果相关法律程序不完备或不合规,可能面临合规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经营风险股权质押融资后,借款人依然承担着日常经营风险。
如果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恶化,可能导致无法按时偿还借款,从而进一步加大风险。
4.违约风险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履约,如未能按期还款或违反合同约定,将面临违约风险。
这可能导致债权人采取法律手段,甚至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5.流动性风险股权质押融资通常是短期贷款,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贷款,可能导致债权人对质押股权进行强制清算。
而股权在市场上的变现并非易事,存在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借款在融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规定,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
借款人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自身能够承担可能的风险。
股权转让的股权质押与融资担保
股权转让的股权质押与融资担保在股权转让中,股权质押与融资担保是常见的金融工具。
股权质押是指股东通过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物,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融资担保则是指股东通过提供担保责任,为借款方提供额外的信用支持。
本文将就股权质押与融资担保进行详细探讨。
一、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及流程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担保物,向金融机构或第三方融资方申请贷款。
这种方式能够通过股权的抵押,为股东提供融资资金,并确保贷款方在借款期限内得到偿还。
股权质押的流程如下:1. 申请贷款:股东向金融机构或第三方融资方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2. 评估抵押物价值:贷款方对股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并制定贷款方案。
3. 签订质押协议:贷款方和股东签订质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4. 转移股权: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移至贷款方的名下,作为贷款的担保物。
5. 放款与贷款偿还:一旦质押完成,贷款方将资金划入股东指定的账户,贷款期限内股东按照协议偿还贷款。
二、融资担保的基本概念及形式融资担保是指股东通过提供担保责任,为借款方提供额外的信用支持,从而增加借款方的借贷机会。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融资担保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
1. 保证担保:股东作为担保人,与借款方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借款方的债务提供全面并无条件的担保责任。
这种担保方式下,若借款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即股东)将承担借款方应履行的义务。
2. 抵押担保:股东将其拥有的资产(如房产、车辆等)进行抵押,作为对借款方的担保物。
一旦借款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即股东)有权通过变卖抵押物获得相应的债务偿还资金。
三、股权质押与融资担保的风险与注意事项1. 股权质押的风险:股权质押涉及到股权的变更和转移,需要注意以下风险:a. 股权转让限制:有些公司章程规定了股权转让的限制,需注意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b. 股权评估风险:贷款方对股权的评估结果会直接影响到贷款额度和利率,需选择公正、可信赖的评估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7849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 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 过净资产的30%。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 构,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金融办批准不得经 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 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以自有资金投资其他融资性担保 公司股权的,实行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的扣除,不计入20%的范畴。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 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第三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 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金融办另行制定。省金融办可以根据融资性 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 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执行国资委关于担保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
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二、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
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
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质押给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可以帮助公司筹集资金。
然而,股权质押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流程,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有权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质押给他人。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股东在法律上有权进行股权质押的操作。
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权益,如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等。
因此,在进行股权质押时,股东应注意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指引,明确了股权质押的相关事项。
按照这些指引,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股权质押的信息,包括质押方、质押股份数量、质押起始日及到期日等。
这些披露要求旨在提供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进行股权质押时,股东与质权人之间需要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应自愿达成合意,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权利义务。
股权质押合同应明确质押股权的具体数量、质权的范围和期限等重要条款。
二、股权质押的流程1. 合作意向确认股东与质权人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后,双方应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洽谈,明确质押股权的具体数量、质权的范围和期限等。
一旦达成一致,可以正式开始进行股权质押的流程。
2. 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在达成合作意向后,股东与质权人应签订正式的股权质押合同。
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慎重考虑调整合同的条款,确保对双方都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 股权登记股权质押生效前,质押人需要将质押的股权登记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只有在质权登记后才具备对质押股权的优先权。
4. 监管披露按照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股权质押的信息是必要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838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第3号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腹有诗书气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股权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股权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股权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股权让与担保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其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问题,分析其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1. 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股权让与担保是指借款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贷款人或第三方,作为其债务履行的担保措施。
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借款人仍享有股权的收益权和表决权,但需承担债务履行的责任。
因此,股权让与担保具有权利转让性和担保性的双重特点。
2. 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股权让与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其约束力主要来自于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股权让与担保的具体内容、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对股权让与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规定,为股权让与担保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问题及分析1. 股权让与担保的合法性问题股权让与担保的合法性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一些学者认为,股权让与担保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等问题,因此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管。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只要合同约定明确、程序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让与担保就应具有合法性。
2. 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问题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问题主要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股东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或违约情况,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为保护股东的权益,应确保股权转让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出现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解决股权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的对策和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股权让与担保的行为,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可以制定专门的《股权让与担保法》或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规定,明确其合法性、有效性及约束力等方面的内容。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 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 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 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 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 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 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 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 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 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5%。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琼府办[2012]156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15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20日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3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省辖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准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履行相应的社会信用管理义务。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融资担保股权变更相关法规
融资担保股权变更相关法规融资担保和股权变更,这听起来像是两个大头鱼在水里打架,复杂得让人摸不着头脑。
不过,别担心,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俩家伙,看看它们是怎么在商海里打拼的。
首先,融资担保是指一家公司为了借钱,找个人或者另一家公司担保,简单来说,就是“你借我,我帮你背书”。
而股权变更则是说,公司里谁持有多少股份的改变。
像咱们平常玩游戏,换装备换角色,企业也有类似的操作。
1. 融资担保的基本概念1.1 什么是融资担保?融资担保,其实就是个“背锅侠”。
想象一下,你跟朋友借钱,结果你朋友怕自己没钱还,就找个有钱的朋友担保一下。
这样一来,借款人如果不还款,担保人就得出手了。
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也是如此,这种担保可以让银行更放心地放款,毕竟谁都不想白白损失一笔钱嘛。
1.2 融资担保的法规说到法律法规,这可是一片海洋,深得很。
根据《担保法》和《公司法》,融资担保需要经过公司内部的审批,尤其是那些涉及大金额的担保,简直就像你要买辆新车,得先跟家里商量商量。
必须得到股东会的同意,确保决策透明,不然小心被当成“黑手党”。
不合规的话,担保就可能无效,损失自己可要独自承担哦!2. 股权变更的基本操作2.1 股权变更是什么?股权变更,就是在公司里,谁持有多少股份的一个大调整。
比如说,A公司原本是老李一手操办,结果老李想换个环境,股份转给了老王。
这就像是换了队友,战术得重新商量了。
股权变更有时候是为了吸引新投资者,有时候是为了激励员工,听起来是不是还挺复杂的?2.2 股权变更的法规这里的法律同样不容小觑。
根据《公司法》,股权变更得进行公告,确保所有股东都知情,这就好比在朋友圈里发个动态,告诉大家你换了新搭档。
股权变更还需要走登记程序,毕竟股权是公司的“身份证”,得有个明白的归属。
没有登记的股权变更,法律上是认不的,相当于你买了车却没去上牌,那车子就是白买的。
3. 融资担保与股权变更的关系3.1 两者如何联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麻辣烫里的辣椒和香菜,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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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股权变更相关法规
在进行融资担保过程中,股权变更是一个常见的情况。
股权变更涉及到股东之
间的权益转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关于融资担保股权变更相关的法规内容:
首先,股权变更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持
有的股权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股权转让一般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或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因此,在进行融资担保股权变更时,股东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确保股权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股权变更涉及到的法律程序也包括《合同法》和《担保法》。
在进行融
资担保股权变更时,往往会涉及到相关的担保合同和担保责任。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应当经过双方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并且遵守合同的履行义务。
股东在进行股权变更时,如果涉及到担保责任的变更,需要严格遵守《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股权变更还需要考虑到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股东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股东在股权变更中应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权益受损。
股东在进行股权变更时,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股权变更而受到损失。
总的来说,融资担保股权变更涉及到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股东在进行股权变更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保证股权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融资担保的顺利进行。
在融资担保股权变更的过程中,股东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确保股权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