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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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六章规范收费行为第七章附则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市、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和范围按《上海市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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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一)基本思路。
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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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沪发改规范〔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上海市定价目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29日上海市定价目录说明《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管理。
《定价目录》中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未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本市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适时修订。
《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自动退出《定价目录》。
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定价目录注:1、成品油价格、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的加价率(额)、电动汽车充换电收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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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0•【文号】发改价格[2014]183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具体为:(一)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
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
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
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
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天然气一方多少钱
![天然气一方多少钱](https://img.taocdn.com/s3/m/8e28a70d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1e.png)
天然气一方多少钱一、2022年天然气价格多少?1.安徽淮南自2022年4月1日起,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是3.95元/立方米,若年用气量50~100万立方米的优惠0.05元/立方米,年用气量100~500万立方米的优惠0.1元/立方米,年用气量500万立方米以上的优惠0.15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为2022年4月1日-2022年10月31日。
2.江苏宿迁核定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最高不超过3.38元/立方米,核定宿迁华润燃气、宿迁双闽管道燃气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最高不超过3.95元/立方米。
大用户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供用双方在上述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
淡季价格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对市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户(工业用户除外)用气,各公司应在上述价格基础上给予0.2元/立方米的优惠,执行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3.甘肃兰州自2022年4月1日起,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由1.69元/m3调整为1.76元/m3,第二阶梯销售价格由2.03元/m3调整为2.11元/m3,第三阶梯销售价格由2.54元/m3调整为2.64元/m3。
非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不含商用)由1.80元/m3调整为2.17元/m3;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由1.90元/m3调整为2.46元/m3。
4.山东济南普通居民用户实施阶梯气价。
年用气量240立方米(含)以内第一阶梯气价为2.7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240-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为3.20元/立方米;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为4.00元/立方米。
二。
燃气收费标准2022是什么?1.北京第一档2.61元/立方米,第二档2.83元/立方米,第三档4.23元/立方米,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2.63元/立方米。
非居民发电用气2.27元/立方米,供暖、制冷用气是城六区2.45元/立方米,其他区域:2.21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是城六区:2.87元/立方米,其他区域:2.63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是2.33元/立方米。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e9da6d9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24.png)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
销售基准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8.27
•【字号】沪发改价管〔2024〕39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基
准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完善本市非居民天然气用户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2〕10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天然气上游气源价格变动情况,决定调整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
调整后的价格见下表: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实际销售价格以政府制定的基准价格为基础,由供应企业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
请各供应企业认真做好准确抄表、宣传解释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上海市天然气市场及价格承受能力分析
![上海市天然气市场及价格承受能力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798d5700cc17552707220872.png)
表1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2010年7月)单位:元/m3资料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沪发改价管(2010)016号关于同意实施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复函[Z].上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
表2上海市城市燃气居民用户可承受气价测算表格低于2.35元/m3时,天然气具有竞争力。
2010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约为31838元,居民用各类燃料均按同一耗气指标(7.0×105kcal/人年,天然气价格2.5元/m3)计算,那么,每户3人年消耗天然气约为247m3,人均年燃气费用占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约0.65%,与建设部建议的合理水平5%相比,说明上海市居民对此天然气价格具有较强承受能力。
———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类用户主要指为居民提供教育、医疗卫生、交通、社会福利与保障、社区服务、邮电通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各种公共服务产品的用户。
天然气用于此类用户时,其替代燃料主要有瓶装LPG、管输LPG、人工煤气、柴油、煤炭及燃料油等,测算结果见表3。
由表3可知,天然气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类用户使用燃料,与瓶装LPG、管输LPG及柴油相比,价格有明显竞争优势;与人工煤气和燃料油相当;与煤炭相比,虽然不具有价格优势,但如果考虑环保效益,特别是鉴于一些大中城市今后将限制市区燃煤等因素,则天然气仍有明显竞争优势。
2.天然气发电。
与常规燃煤电站相比,天然气发电成本中,固定成本所占比重为25%-45%,小于燃煤电站60%的固定成本;燃料成本所占比重为55%-75%,大于燃煤电站40%的燃料成本。
由此可见,燃气电站上网电价与燃煤电站相比,受燃料价格变动影响更明显。
根据联合循环燃气机组和燃煤机组的相关技术经济参数分析两种发电方式的经济性。
假设燃气电站和燃煤电站的单位静态投资分别为3300元∕千瓦和4000元∕千瓦,在年发电利用小时数为3500小时,若保证燃气发电与燃煤发电经济性基本一致(即相同的上网电价和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按热值计算,天然气与煤炭的临界比价应约为2.4;在年发电利用小时数为5000小时,其临界比价应约为2。
最新整理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docx
![最新整理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docx](https://img.taocdn.com/s3/m/255576b0482fb4daa58d4ba6.png)
最新整理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是由发改委协调发布的通知,并且由于是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所以通知的范围也会比较广。
以下准备了两篇文章,可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下面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由资料站提供。
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x]1835号)规定,自201x年x月x日起调整全国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尽快理顺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
为疏导上游气价上涨影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管道天然气各类非居民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42元/立方米。
其中,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工商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65元/立方米,发电用气(含供暖、制冷)调整为3.09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3.04元/立方米。
二、执行居民天然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继续执行居民价格。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应的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三、放开车用气销售价格,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
四、各燃气企业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x年x月x 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x年x月x日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x年x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x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x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燃气水务行业周报:8月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同比增长3.9%
![燃气水务行业周报:8月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同比增长3.9%](https://img.taocdn.com/s3/m/78977a2b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79.png)
`行业经济数据跟踪(2020年1-8月) 燃气 销售收入(亿元) 5426.40 累计增长 -10.20 利润(亿元) 402.00 累计增长 -0.50 水务 销售收入(亿元) 1978.70 累计增长 2.80 利润(亿元) 223.60 累计增长 6.40 近6个月行业指数与沪深300比较报告编号:JLJ20-IT39分析师: 冀丽俊 Tel : ************E-mail : **************** SAC 证书编号:S0870510120017 ⏹ 主要观点上期(20200928--20201009)燃气指数下跌0.01%,水务指数上涨0.94%,沪深300指数上涨2.43%,燃气指数跑输沪深300指数2.44个百分点,水务指数跑输沪深300指数1.49个百分点。
个股方面,股价表现为涨跌互现。
其中表现较好的有新天绿能(7.83%)、中环环保(6.24%)、南京公用(2.96%),表现较差的个股为新疆火炬(-17.91%)、国新能源(-8.72%)、ST 浩源(-4.72%)。
⏹ 投资建议:未来十二个月内,维持燃气、水务行业“增持”评级 随着能源结构的调整和环境保护的加强,对行业形成长期利好。
维持燃气行业“增持”的投资评级。
即将进入冬季取暖季,关注天然气供需变化情况。
水资源作为关系到人们生活、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受水资源限制,未来供水新增产能增长有限。
我们预计自来水业务保持稳定增长,污水处理业务受政策推动,发展空间较大。
维持水务行业“增持”投资评级。
增持 ——维持日期:2020年10月12日 8—燃气水务行业周报(9.28—10.9)行业:公用事业一、板块市场表现上期(20200928--20201009)燃气指数下跌0.01%,水务指数上涨0.94%,沪深300指数上涨2.43%,燃气指数跑输沪深300指数2.44个百分点,水务指数跑输沪深300指数1.49个百分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c84f499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7d.png)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简称业扩工程)收费,提高收费行为的公开透明度,促进用户公平负担,更好地满足用户用电需求,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现就本市35千伏和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业扩工程试行定额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对象本市区域内非居民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增容和变更用电时,采用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包括220千伏和110千伏用户的35千伏或10千伏备用电源)的业扩工程费用试行定额收费。
临时施工用电,35千伏或10千伏电压等级的低压备用电源,以及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之外的其他用电,暂时维持原有收费模式,不实行定额收费。
二、收费标准定额业扩工程费用按照每路电源供电容量收取,其中:35千伏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955元;10千伏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1130元。
实行定额收费后,除多回路供电容量费仍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工程费用。
三、业扩工程范围业扩工程范围为从公共电网联接点至用户受电点之间的所有工程,包括排管、线缆、负控装置和道路绿化开挖等工程。
工程费用包括上述工程范围内涉及的供配电设备和材料费用以及勘探设计费用、施工和安装调试费用、电缆排管费用、道路开挖及绿化的修复赔偿费用等。
四、加强定额业扩收费资金监管市电力公司需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定额业扩工程费用,专款专用、统收统支、集中管理。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a09cd5d8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24.png)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我委对2012年7月之前发布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2件)1、关于颁发《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的通知(沪价费[1995]第143号)2、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调整等问题》的通知(沪计投[1996]425号)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7]45号)4、关于发布《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沪价房[1997]348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229号)6、关于颁发《上海市公交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50号)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药品价格公布渠道的通知》(沪价商[2000]141号)8、上海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9、关于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8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1]033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督[2001]004号)13、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规则》的通知(沪价商[2001]044号)1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2]第43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46号)16、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20号)17、关于制定《上海市药品价格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08号)18、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19、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8号)20、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37号)21、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22、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23、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沪价费[2003]019号)24、关于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5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027号)26、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27、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28、关于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3]021号)29、关于调整本市三资企业新增车辆领照单发放办法的通知(沪计贸[2003]010号)30、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4]011号)31、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32、关于适当延长《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执行时间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5]003号)3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34、关于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论证的试行意见(沪价商[2005]014号)35、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02号)36、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37、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5]041号)38、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保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5]029号)3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40、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3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3号)4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9号)43、关于开展上海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发改能源[2008]047号)4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69号)4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75号)4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授权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8]009号)47、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4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4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8]017号)5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9]051号)5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的《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5号)5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5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06号)5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5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发改城[2010]034号)56、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52号)57、关于下发《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1]032号)58、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59、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4号)60、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1号)6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2]100号)62、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2]002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42件)1、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的通知(沪体改[92]第3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的通知(沪体改委[94]第158号)3、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4]162号)4、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细则(沪体改委[1995]12号)5、实施《关于贯彻国务院[1995]17号文的实施意见》通知(沪体改委[1996]16号)6、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体改委[1996]32号)7、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部分收费项目的批复(沪价行[1996]第249号)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沪价房[1996]224号)9、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第34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7]228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24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电话信息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21号)1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经[1999]111号)14、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349号)15、关于颁发《上海市汽车检测调试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93号)16、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价费[2000]333号)17、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1]072号)18、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051号)19、关于印发《上海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贸[2001]049号)20、关于对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公车转售给私人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的函(沪计贸[2001]009号)21、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22、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23、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36号)24、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2]012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21号)26、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3]002号)27、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费[2003]051号)2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3]053号)29、关于发布《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4号)30、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沪计高计[2003]006号)3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所[2004]001号)3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7号)33、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03号)3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稽察[2007]001号)35、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7]022号)3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3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38、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的通知(沪发改法[2008]007号)39、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4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9号)4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4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2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将上调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
![上海市将上调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https://img.taocdn.com/s3/m/2e4e7bba69dc5022aaea00bb.png)
第9期
煤 气 与 热 力
w .a r s a e wtg h t o eae.m
做 法 , 高防护 水平 , 少企业 损 失 , 提 减 确保 管道安 全 。
⑤ 加强企 业与政 府 问配合
7 结语
燃气 管道 占压 隐患严 重威胁 着燃 气管 网的运行
燃气 管 道运 营 企业 加 强 自身 管理 的同 时 , 要 还 定期 向政府 反 映和汇报 企业 整治 占压隐 患 的成果 与 新发 现 的 占压 隐 患 , 强 企 业 与 政 府 之 间 的 配 合 。 加 政府 有关部 门能 够及 时掌握 占压 隐患 的发 生与处 理 情况 , 有利 于 占压 隐患 的及 时处 理 与解决 。 ⑥ 加 强宣传 与舆 论监督
闻媒体 曝光 和追 踪 , 大 舆论 导 向和监 督 力度 。通 加 过宣传 教育 , 使广 大市 民树 立 自觉 维 护燃 气 管 道设
施 的安全意识 。
B33.
作 者 简 介 : 晓 松 ( 9 1一 ) 男 , 川 南 充 人 , 级 工 程 张 17 , 四 高 师 , 士 , 事 城 市 供 热 和燃 气 工 程 咨 询 、 计 工 硕 从 设 作。
应积极 开展 多种形 式 、 多种 层次 、 多种 渠道 的天
安全 , 是关 系 到 城 镇 居 民生 产 、 活 的重 要 隐患 之 生
一
。
近年来 北京市 对 占压 隐患 整治工作 的力 度不断
加大 , 原有 隐患陆 续消 除 , 新生成 隐患也 得到 了较好
控制 , 隐患 总量 明显 下 降 。相 信 随着相 关 法 律制 度 的 日益 健全 、 各项 规章制度 的 日趋 完善 , 通过科 学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45226f5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69.png)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附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de5672f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3d32145.png)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9•【字号】沪发改规范〔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天然气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1号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142号),现将《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附件: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9月29日附件: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管,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制定或者调整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城市管网配气价格过程中,对提供配气服务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天然气城市管网配气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者通过城市管网系统向终端用户提供管道天然气配送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不含小区气化和非管输)。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179705b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20.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5•【文号】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增值税税率10%)安排,各省(区、市)基准门站价格见附件。
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
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
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千立方米350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
上述方案自2018年6月10日起实施。
二、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在全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鼓励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
鼓励供需双方通过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公开透明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三、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从紧安排调价幅度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上海燃气阶梯气价标准
![上海燃气阶梯气价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8348340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662b879.png)
上海燃气阶梯气价标准上海是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燃气作为生活必需品,其价格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上海市燃气价格实行阶梯气价,那么阶梯气价是如何制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上海燃气阶梯气价标准。
首先,上海燃气阶梯气价是根据居民用气量来划分的。
根据《上海市居民天然气使用价格管理办法》,居民用气量分为四档,即不超过1.8立方米/天的为首档,超过1.8立方米/天不超过3.6立方米/天的为第二档,超过3.6立方米/天不超过7.2立方米/天的为第三档,超过7.2立方米/天的为第四档。
不同档次的用气量对应着不同的气价标准,用气量越大,气价越高。
其次,上海燃气阶梯气价的制定还考虑到了季节性因素。
夏季是用气高峰期,而冬季则是用气低谷期。
因此,上海燃气阶梯气价在季节性上也有所不同,夏季气价相对较高,冬季则相对较低,以满足不同季节的用气需求。
再次,上海燃气阶梯气价的制定还充分考虑了居民的生活需求。
在制定阶梯气价时,政府部门会综合考虑生活用气的特点,合理划分不同档次的用气量,并根据市场需求和居民生活水平来确定不同档次的气价标准,以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最后,上海燃气阶梯气价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环保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燃气的节约使用和环保问题备受关注。
因此,在制定阶梯气价时,政府部门也会考虑到环保因素,鼓励居民节约用气,减少能源浪费,保护环境。
总的来说,上海燃气阶梯气价标准是根据用气量、季节性、生活需求和环保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的。
通过合理的阶梯气价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希望上海市燃气价格能够在未来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定,为市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福祉。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定额收费标准(沪发改价管[2016[3号)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定额收费标准(沪发改价管[201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703d105650e52ea5518985b.png)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联动调整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定额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6〕3号)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决定联动调整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定额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5千伏电压等级的业扩工程定额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千伏安850元;10千伏电压等级的业扩工程定额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千伏安1006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调整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3月1日及以后已按照原标准缴费用户,由收费单位退还差额部分。
三、其他有关联动机制、业扩工程范围、资金监管、优惠条件等规定仍按照《通知》有关内容执行。
请市电力公司向相关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障收费标准调整的平稳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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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
销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28
•【字号】沪发改价管〔2022〕10号)
•【施行日期】2022.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
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平衡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涨和减轻用户负担的关系,经研究决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1〕62号)继续执行。
请各供气企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