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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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

03
CATALOGUE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价
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船舶因素指标
包括船舶类型、船舶吨位、船 舶年龄、船舶维护状况等,用 于评估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
全性能。
人员因素指标
包括船员素质、船员经验、船 员培训情况等,用于评估船员 对航行安全的掌控能力。
环境因素指标
包括水文气象条件、航道状况 、通航密度等,用于评估内河 水上交通的外部环境风险。
内河水上交通安 全风险评估
汇报人: 2023-11-19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分析 •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价 •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风险控制与防范 • 结论与展望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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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内河水上交通现状
船舶数量众多
我国内河船舶数量庞大,且大多 数船舶为小型船舶,安全管理难
高风险
评价结果明显超出正常范围,表明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存在严重问题 ,需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风险。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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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水上交通安全风险控制与防范
风险管理策略制定
1 2 3
风险识别
通过对内河水上交通全面调研,系统识别潜在的 风险源,包括船舶状况、船员素质、通航环境、 气象水文等因素。
风险评估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救援人员的 专业素质和应急救援能力。
应急装备和设施建设
应急演练和培训
加大对应急装备和设施的投入,确保应急 装备和设施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活动,提高应急 救援队伍和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作 战能力。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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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评估结论总述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监管难度大
内河航道纵横交错,监管部门在实施 监管时面临很大难度。
对策建议
加强船员培训
设立定期的船员培训计划,提高船员的业 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A 完善法规和标准
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法规和标准 ,确保船只和设施满足安全要求。
B
C
D
加强监管力度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卫星导航、雷达监 控等,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当前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
尽管近年来我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安全管理体制 不够完善、船舶安全性能参差不齐、船员素质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提高内河水 上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推进科技应用
科技在内河水上交通安全领 域的应用已经取得了一些成 果,但仍需要进一步推广和 应用。
加强培训教育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培训教育 存在不足,需要加强培训教 育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素 质和安全意识。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深度不够
技术手段落后
目前关于内河水上交通安全 管理的相关研究还不够深入 ,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深度
加强航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航标设施的正常运转,为船舶提供准确的导航信息,减少船舶碰撞 事故的发生。
建立智能化监管系统
建设监控网络
利用视频监控、雷达等先进技术手段, 建设覆盖全流域的智能化监管系统,实 现对内河水上交通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VS
信息共享与协同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 信息互通和协同作业,提高监管效率和应 急响应速度。

2023年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最新修正

2023年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最新修正

2023年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最新修正(2023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航道第四章港口第五章水路运输第六章安全与环保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建设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活动,包括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港口建设与经营,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与环境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水路交通事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生态环保、安全畅通、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引导和支持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航运、港口、产业、城市互动,形成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地方海事、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对水路交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资源高度集聚、服务功能齐全、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水路交通体系,形成通江达海、辐射中西部、面向全国的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

水上交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水上交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水上交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水上交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上交通管理秩序,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内河、湖泊、港口等水域的船舶和水上交通活动。

第二条本规章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的原则,依法保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三条水上交通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便利、高效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秩序,提高水上交通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水上交通管理应当依法行政,积极开展水上交通管理
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二章船舶驾驶员管理
第五条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船舶
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

第六条船舶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上交通管理知识和技能,保障船舶的安全驾驶。

第七条船舶驾驶员应当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船
舶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驾驶员管理档案,及时记录船舶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

第三章船舶管理
第九条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船舶进
行登记管理。

第十条船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和
管理,确保船舶管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维护和保养
工作,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船舶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以上为《水上交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的部分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和要求,请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023年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最新修订

2023年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最新修订

2023年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最新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养护与保护第四章港口与水路运输经营第五章水上交通安全第六章发展与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港口和水路运输经营,水上交通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线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长江干线的交通安全管理,渔业港口、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军事船舶、体育船舶、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路交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安全畅通、绿色生态、智慧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保障水路交通安全,发挥水路交通绿色低碳优势,促进水路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定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等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等行政决策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行政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事务性机构具体承担权限内航道的规划研究、设施维护和通航保障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并按照权限承担和指导全省港口、水路运输、水上搜救等事务性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权限内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

2023年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23年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23年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决打赢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水上交通领域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治攻坚实施方案》总体部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

现提出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海上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摸清底数、铁腕整治、规范海上管理,坚决打赢“遏重大”攻坚战,彻底扭转海上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推动全县蓝色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整治重点(一)开展“三无”船舶、证照不齐船舶专项整治。

1.对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检证书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

2.对证照不齐或失效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待办齐证书后解除扣押或滞留。

3.对用于船岸接送、岛际接送、海钓、观光休闲等涉渔涉旅小型“三无”船艇,依法停航管控,纳入属地乡镇规范有效管理。

不接受纳管的,依法处置。

(二)开展海上非法运输、作业专项整治。

1.对参与海上运输、作业的内河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由查处部门落实看管措施。

2,对参与海上黄沙等非法过驳、运输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由海事、海警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并落实看管措施。

3.对违规装卸企业,依法停业整顿;对违规装卸的临时装卸作业点,予以取缔;对沿海番口、无证(废弃)码头以及海钓物资补给点等,消除作业条件,由属地乡镇落实管控措施。

(三)开展海上小型船舶专项整治。

1.清理整顿100O总吨以下海上自卸砂石船、砂石运输船和甲板运输船,加大检验力度,对擅自改建、船证不符的依法不予发(签)证。

4.清理整顿港口服务船舶,引导一年内未从事相关作业的港口服务企业退出市场。

参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港口服务船舶,从严实施船舶检验,引导船舶所有人报废更新。

5.清理整顿过驳浮吊船舶,对违法违规浮吊船舶依法予以扣押或滞留;严格控制外地籍浮吊船舶转入籍。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023年地方水上运输安全整改方案

2023年地方水上运输安全整改方案

2023年地方水上运输安全整改方案一、背景分析水上运输是我国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水上运输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问题,给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方水上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一份2023年地方水上运输安全整改方案。

二、目标设定1. 提高地方水上运输安全意识,推进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工作;2. 降低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减少安全违法行为;4. 完善水上运输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整改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水上运输安全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2)成立地方水上运输安全整改领导小组,对整改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3)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强安全监管(1)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者进行严格处理;(2)建立健全水上运输安全监测与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隐患和问题,提供科学的安全决策支持;(3)加强对水上运输企事业单位的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3.加强安全教育(1)加强对水上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2)开展水上运输安全知识普及宣传活动,提高广大民众的安全意识;(3)加强对水上运输安全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依法遵规能力。

4.完善安全设施(1)加强对船舶、码头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2)加强对水上运输船舶的技术检测和安全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要及时淘汰或修复;(3)加强航道的疏浚和标志标牌的设置,提高航行安全保障水平。

5.完善应急救援体系(1)建立健全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和职责;(2)加强对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3)加强与公安、海事等部门的联动合作,提高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水平。

2023年海事知识题库

2023年海事知识题库

海事执法题库一、选择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 C)处以罚款处罚。

A、船舶B、船员C、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D、船舶代理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装运危险品运送的,下列哪一种说法是对的的( B)。

A、船舶可以运送一级毒品B、从事危险货品运送的船舶,应编制危险货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C、船舶在装卸危险货品时,在装卸作业现场一律不准明火作业D、从事危险货品运送的船舶不得进行过驳作业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中国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处以(A)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A、1000元B、750元至1000元C、200元至1000元D、200元至750元4、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C )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A.12小时B.18小时C.24小时 D、36小时5、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B)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

A、排筏、设施B、排筏、设施、堤防C、排筏、堤防D、排筏、设施、桥梁6、海事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C),表白身份。

A、工作证B、身份证C、执法证件D、驾驶证7、《海事行政强制调查报告》应经本海事机构的(A)审核后,报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决定。

A、法制部门或者法规员B、航行监督部门C、海事所D、政工科8、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B)。

A、船舶尺寸B、载重线标记C、船舶吨位D、船舶颜色9、下列哪一种情形不属于海事管理中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B )。

A、船舶在江苏省内河水域内航行,不按规定抛锚、停靠,未导致危害后果,经教育及时纠正的;B、船舶未悬挂国旗,经批评教育及时纠正的;C、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不积极施救,情节轻微,未导致危害后果的;D、除客船和载运危险货品船舶外,其它船舶消防桶、灭火机等消防设施配备不齐,未导致后果,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2023年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2023年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维护施工现场水域交通秩序,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2023年大桥施工期间在施工水域(包括但不限于主零碎施工水域、临时引航水道及施工渡口水域等)进行的水上交通活动。

第四条水上交通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施工期间水上交通畅通有序、安全高效,并最大限度减少对日常交通的影响。

第二章施工水域的划定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对施工水域进行划定,并确保施工水域与周边交通水域的安全过渡。

第六条施工单位需在施工水域设置标志及标识,并根据需要设置相关水上交通管理设施。

第七条临时引航水道和施工渡口的划定和设置由相关部门负责,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三章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岗位,并配备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人员,负责施工水域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水域交通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及时调整和优化交通管理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施工水域的交通情况,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水上交通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其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针对水上交通管理存在的问题,积极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被取消其施工资质。

第十四条对在施工期间积极参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施工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大桥竣工。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本管理规定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验、登记第三章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第四章航行、停泊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登记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水上交通事故和灾害事件显著减少,水上旅游和运输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下面是对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总结。

一、行动力强多措并举加强管理1.加强监管:各级政府加强对水上交通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推动建立统一的水上交通管理平台。

2.安全标准推广:加强对水上交通工具的安全标准推广,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加强对新建、改建和维修工程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人员培训:加强对水上交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4.加强宣传:通过媒体、互联网和社交平台等渠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公众对水上交通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5.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惩处擅自改装、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执法震慑力。

二、技术创新提高安全保障能力1.智能化管理:通过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建立水上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实时监测水上交通工具的运行状况和航行路线,提前预警风险。

2.应急救援装备:加强对水上救援装备的研发和装备,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的进行救援。

3.导航系统:建立完善的水上导航系统,提供准确的航行指引和安全警示,使水上交通工具能够避免碰撞和其他安全风险。

4.船舶安全设备:推动船舶安全设备的更新和升级,加强对船舶的防火、逃生、救生等方面的安全设施和设备,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

三、加强合作提升水域安全治理能力1.国际合作: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共同研究水上交通安全问题,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的发展。

2.区域合作: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水上交通安全规范和标准,加强对跨境水上交通的管理和监管。

3.行业合作:加强与水上交通从业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共同应对水上交通安全风险。

水上交通船舶管理制度规范

水上交通船舶管理制度规范

水上交通船舶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上交通船舶管理制度,保障水上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保护水上交通船舶及相关设施设备,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水上交通船舶的管理及相关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水上交通船舶应当依法执行本规范,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船舶的使用与管理第四条水上交通船舶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航行条例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船舶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保证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船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航行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船舶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船舶的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维护和保养计划,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和保养,并及时处理发现的故障和隐患。

第八条船舶使用单位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的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的技术状态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船舶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船舶的使用情况和技术状态,及时更新船舶的装备设施,并保证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水上交通船舶的停泊和泊位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遵守相应的停泊和泊位使用规则。

第十一条船舶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船舶人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确保船舶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船舶的保险管理,保证船舶的保险金能够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水上交通船舶的外观和装饰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船舶的良好外观和装饰品质。

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船舶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船舶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船舶的防汛工作,提高船舶在汛期的抗洪抗灾能力。

第十六条船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加以处理。

第十七条水上交通船舶的沿岸水域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护沿岸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船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船舶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确保船舶事故的及时调查和处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程用文2024年5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和《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相关工作指引》《湖北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行动方案》等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等19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3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市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对《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门站以内的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输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和炼油、化工、发电等企业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行焊接、烘烤等作业。

国内海运船舶管理规定(3篇)

国内海运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我国海运船舶的管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提高船舶运输效率,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船舶登记与国籍1.船舶登记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国籍船舶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船舶国籍证书由船舶登记机关颁发。

三、船舶检验与船舶证书1.船舶检验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船舶证书船舶所有者应当持有船舶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等。

四、船舶配员与管理1.船舶配员船舶所有者应当根据船舶类型、航线、载货量等因素,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配员。

船舶配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操作技能和知识。

2.船舶管理船舶所有者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包括船舶运行、维护、保养、安全等方面。

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五、船舶安全与防污染1.船舶安全船舶所有者应当确保船舶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设备、船舶配员、航行操作等方面。

船舶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法规,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2.船舶防污染船舶所有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船舶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船舶防污染法规,确保船舶排放达标。

六、船舶检验与监督检查1.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

2.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依法予以查处。

七、船舶事故处理与赔偿1.船舶事故处理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处理船舶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等。

2.船舶赔偿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承担船舶事故赔偿责任,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23修正)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23修正)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23修正)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9.29生效日期:2023.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19年4月19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8月29日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威海海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搜救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处置海上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渔业船舶、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和渔港水域内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威海海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组织的体育运动船舶体育体验、训练和比赛期间的安全管理,并对开展体育运动船舶教学的学校、体育运动船舶协会等组织进行安全管理指导。

2023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五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2023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五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2023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五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在2023年,交通运输行业面临着诸多安全生产问题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制定了五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1.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2.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水平;3. 加强航空交通安全管理,提升航空交通安全水平;4. 加强铁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铁路交通安全;5.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水平。

二、具体措施1.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加大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2)改善道路交通设施,加强对危险路段和路口的改造和治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性;(3)推广智能交通技术,提高交通管理效率和交通信息化水平,减少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4)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素质和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2.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1)加强船舶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水运安全规定,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和应急能力;(2)推广航行航区划分,明确各类船只的航行区域,避免不同类型船只相互干扰和碰撞;(3)提高水上交通通信设备和导航系统的配备和使用率,提高水上交通的信息化水平;(4)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

3. 加强航空交通安全管理(1)强化航空器运行监管,严格执行飞行安全规定,提高航空器的安全性能和维护水平;(2)加强对空中交通通信设备和导航系统的监管,确保空中交通的畅通和安全;(3)加强空中交通管制,提高航班调度和协调能力,减少航空事故的发生;(4)加强对机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机组人员的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降低航空事故的发生率。

4. 加强铁路交通安全管理(1)加强列车运行监管,健全铁路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列车运行的安全性能和防护水平;(2)加强铁路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铁路设备的安全可靠性;(3)加强列车运行的调度和协调能力,提高铁路运行的安全性;(4)加强对铁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铁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安全意识,减少铁路事故的发生。

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凯2023年11月20日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运资源,维护水路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水路交通运输规划与发展、运输与经营、安全与应急、服务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水路交通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安全畅通、绿色生态、智慧高效、内外循环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运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交通运输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路交通运输工作,其所确定的相关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交通运输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气象、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运输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发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水路交通运输工作协调机制,全面部署水路交通运输规划和建设,统筹推进航道、港口以及临港经济一体化发展,促进交通区位优势向枢纽经济优势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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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水利、环保、市政、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第七条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非通航水域的管理机构和经营者负责所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辖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有水上餐饮、娱乐等经营的,还应当督促水上餐饮、娱乐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水上餐饮、娱乐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在其经营的活动水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保障水上餐饮、娱乐活动安全。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

体育运动、渔业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向船舶所有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非通航水域内的漂流船艇(筏)等水上餐饮、娱乐船舶应当到其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第九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监督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二)依照规定配备船员。

合理安排值班作业,保证船员休息时间;聘用有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对船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三)制定船舶、浮动设施的调度、使用、维修、保养制度及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四)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按照规定上报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五)组织制定、实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六)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资金、技术投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通航水域设置餐饮、娱乐趸船实行规划管理。

在通航水域设置从事餐饮、娱乐的趸船,其所有人、经营人除应当遵守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二)按照港航管理机构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三)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防污设备,设置船舶系固和方便人员通行安全的辅助设施;(四)按照《重庆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防止污染通航水域水体。

第十一条租赁或者承包船舶、浮动设施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载客船舶应当按照标准配备救生设施。

载运学生上学放学的船舶,应当配备儿童救生衣和相应的救生浮具;其船员应当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

第十三条船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

船员应当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等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件。

体育运动以及渔业船舶、乡镇自用船舶船员的管理由其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制度。

在规定期限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强制性安全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安全培训和考试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注销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适任证件。

第十五条船员在船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有关要求,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额、超载、超速、超时、超越航线驾船;(二)抢航、抢漕、抢档;(三)违反规定人畜混装;(四)驾驶货船、渔船、乡镇自用船舶等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私载旅客;(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或者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六)其他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六条船舶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在核定的航区、航线内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其航速应当保障船舶和在船人员的安全,并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

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第十七条船舶航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二)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三)依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四)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机器和船体完好,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依照规定配备、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助航设备和视频设施,以及相关安全保卫设施;(五)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其副本。

浮动设施从事有关活动,应当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高速客船应当使用安全航速,防止碰撞、浪损等交通事故,在航行时应当主动让清其他船舶。

高速客船不得夜航。

因特殊情况确需夜航的,应当在夜航前二十四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条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各种作业或者活动,应当选择安全作业区域,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

船舶、浮动设施进行明火作业,应当在作业前二十四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在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和管理的规定,保证水上交通安全。

禁止客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上船。

第二十二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通告、警告,正确使用声、光信号和其他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第四章通航保障第二十三条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航道管理,保持航道畅通和助航标志有效、明显。

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助航标志,发现助航标志移动或者损坏,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各种网具、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二)在通航水域人工放排、在控制水域拖排;(三)向通航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弃物、弃渣、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四)垂钓、游泳、漂流等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渔船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妨碍船舶航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水情信息传递制度和通报制度,在因调水作业导致水位急剧变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区域内及时发布相关水情信息。

第二十六条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结束后,建设施工单位或者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通航管理规定及时清除遗留物。

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和航道日常养护,以及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等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和备案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封航封渡水位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辖区航道变化情况提出,并报经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遇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五章救助及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船舶、浮动设施的违法行为,防止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救助的组织、指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上救助体系和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三十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在船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自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立即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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