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文】序:《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颁布之后,齐精智律师对其进行了详细解读(见北大法律信息网《《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齐精智律师解读》)。对(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对应正式解释第四条)、第六条(对应正式解释第五条)、第七条(对应正式解释第六条)、第十二条(对应正式解释第十一条)提出了符合法理和社会实际情况的合理建议,以上建议均被司法解释三所接纳。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姻法虽然调整的是以身份关系为主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在当代经济物质极大丰富
的经济社会中,特定的身份与财产有着密切联系。人身法律关系是以非财产或经济利益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关系。但人身权在享有、行驶及救济中会与财产利益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所以,本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包括了调整财产关系在内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
而且鉴于在司法实践中,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价值最高的一类财产,往往成为夫妻双方,
乃至几个家庭相互争夺与恶语相向以至于反目成仇的根源。故本司法解释也将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有关房产纠纷作为重点。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姻关系属于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无效,是指法律对于该法律关系最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使该行为自始无效,确定无效,而且不可能转变或变更成有效
最高法从稳定婚姻关系角度考虑,将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加以限制。《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姻登记无疑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式的行政决定),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某一特定法律事实、法律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定、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婚姻无效是在结婚登记过程中,实体上存在《婚姻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四种情
形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而婚姻登记
机关只是依据《婚姻登记条例》中所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形式上的和程序上审查,最后依据该行政法规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实体上存在上述四种婚姻无效情形的,只能依据《婚姻法》依法想法院提出确
认无效的民事诉讼。而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出现的程序瑕疵,当事人应当依据《婚姻管理条例》提出行政诉讼中的撤销之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
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
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齐精智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
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条司法解释就是对该证据规则在婚姻法领域的具体应用。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具有法定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乙方或双方不履
行的,未成年子女有权利作为原告提出民事诉讼。但由于未成年子女仅有诉讼权利能力,
即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自己无法实际参与诉讼过程,并处分其诉讼及实体权利,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
疗费用的。
齐精智律师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协议分别所有的
除外。而共同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何时可以分割的理论焦点集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夫妻双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即离婚时),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出现本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时。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