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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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

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广播电视局

•【公布日期】2015.01.16

•【字号】青广局发〔2015〕1号

•【施行日期】2015.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

工作制度》的通知

青广局发〔2015〕1号西宁市、海东市广播电视局,各州广播电视局:

为加强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广播电视宣传播出导向正确、内容健康、秩序规范。省广电局修正完善了《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015年1月16日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规范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履行广播电视社会责任,确保宣传导向正确,提高宣传水平,使我省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省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机构等涉及广播电视宣传业务的有关媒体、部门。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广播电视宣传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大力推进社会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遵循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坚决遏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弘扬主旋律,提倡多元化,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树立广播电视良好职业形象,赢得公众信任。

第四条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积极、全面、准确、生动地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广播电视宣传必须坚持政治家办台,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新闻的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抵制低俗之风,不片面追求收听收视率。

第六条广播电视宣传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三贴近”的原则,深入持续地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不断推进改革创新,提高节目质量和舆论引导水平,努力增强广播电视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感召力和影响力。

第七条广播电视宣传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事,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广播电视机构制作、播出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准确、公正、全面、客观、及时的原则,不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进行影响公共利益的报道。尊重公民和组织机构的权利、合法利益、名誉和尊严;新闻采编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手册》,维护自身良好形象。采访报道的新闻和节目实行实名制。

第九条舆论监督必须坚持建设性监督、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服务大局、客观公正、遵守纪律,要向积极的方面引导,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章宣传管理责任

第十条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广播电视宣传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具体实施对辖区内广播电视宣传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具体职责是:

(一)实施对新闻宣传的管理工作,把握舆论导向;(二)制定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案,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三)组织调度所辖播出机构做好本行业重大活动宣传;(四)决定广播电视宣传重大课题调研事项;

(五)审议广播电视宣传重大选题;

(六)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后监管和审议;(七)负责接受并调查处理公众投诉;

(八)决定管理规章、制度等的制定、修改及废止;(九)对所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奖惩依法做出决定;(十)监督、管理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十一)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奖惩依法做出决定;(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宣传事项。

第十一条省广电局宣传管理处是履行广播电视宣传管理职能的常设机构,负责指导、管理、服务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对全省新闻宣传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重大宣传活动进行协调和检查;(三)

对广播电视宣传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对策;(四)协助广电学会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五)督办上级部门以及省局下达的宣传任务的贯彻落实,进行反馈;(六)组织召开全局新闻例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宣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七)组织实施监听监看工作,形成规范的听看评制度体系;(八)配合相关处室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新闻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省内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构和播出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二)具体组织实施上级宣传部门提出的宣传任务以及制定的广播电视宣传规划和方案;(三)围绕中央、省委、政府和地方党委、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制定阶段性的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的策划、制作、审查和播出;(五)积极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优评优活动,不断提高节目质量,提高收听收视率;(六)建立健全内部宣传管理责任制度,重点岗位要做到重兵把守、重将把关,并严格执行;(七)对安全播出以及舆论导向负有直接责任,对内部发生的宣传事故进行查处;(八)完成上级宣传部门和省局交办的其他宣传事项;

第四章节目管理

第十三条省内各级播出机构及其他设有播出节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开办节目。转播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播出新闻和自办的专题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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