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青广局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青广局发〔2015〕2号各市、州广播电视局,省中波台管理中心、省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中广传播有限公司: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青海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报告制度》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5年1月20日青海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报告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我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管理能力,规范各级广电部门和单位安全播出事件/事故上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如下:一、事件/事故的报告范围1.所有安全播出重大事件需要上报省局监测中心。
省局监测中心接到报告请示主管领导后上报总局监管中心。
2.重要保证期内以及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均需上报省局监测中心,省局监测中心接到报告请示主管领导后上报总局监管中心。
非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按照附表二规定上报。
3.总局提出零报告要求时,所有重大事件/事故需由省局监测中心报告总局监管中心。
4.省局监测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传真:************。
二、事件/事故的报告要求1.安全播出事件和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流程(1)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监测监管部门,其中,属于重大事件或特别重大事件的,应电话报告总局监管中心和省监测中心。
需要报送至总局的事件、事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还应在事件、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快速报告单(见附件三)报至总局监管中心和省局监测中心。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青广局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29-2020-0002青广局发〔2020〕2号青海广播电视台,各市(州)、县(市、区)文体广电局、局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广播电视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
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青海省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2020年10月12日青海省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规范广播电视播出秩序,确保“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维护方针得以贯彻,更好地满足广大受众对更高质量广播电视节目视听需求,为广播电视舆论宣传和安全播出做好技术保障,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青海省关于深化农牧区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改农经〔2020〕10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广播电视公共基础设施是指与广播电视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
包括: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监测监控、供配电系统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出台的标准、规范,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本省区域广播电视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制定广播电视相关地区技术标准,承担全省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促进青海影视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促进青海影视产业繁荣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25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广播电视局《关于促进青海影视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促进青海影视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全省文化改革发展大会精神,促进我省影视产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精神,以及全省文化改革发展大会关于建设文化名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紧紧围绕落实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遵循影视产业发展规律,结合我省影视产业实际,以丰富产品和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实施重大项目和完善基础设施为支撑,以强化科学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不断提升影视产业化水平。
大力实施影视产业“走出去”战略,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对外影视文化交流,积极支持各种形式的影视交流活动,广泛支持影视企业参与影视文化领域的交流。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着力丰富影视产品、改善服务、繁荣市场,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全省影视产业全面发展。
科学编制全省数字影院建设发展规划,按照整体布局,重点推进,分批建设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科学制定影院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推进步骤,加快建设步伐,逐步实现规划目标。
(二)发展目标及主要任务通过政策扶持、改革创新、加大投入,加快实施青海影视产业六大工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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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双效评价考核机制 推动实现国有文化企业双效统一
建立健全双效评价考核机制推动实现国有文化企业双效统一作者:牛学军沙文婷来源:《群文天地》2019年第06期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提出要求,正式将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考核纳入国有文化企业评价考核当中。
青海按照通知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党委和政府主管部门有效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陆续制定出台了一些具体的考核办法和细则,为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提供了政策保障。
下面,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青海国有文化企业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
图书出版、文艺演出、图书发行、有线电视网络等文化内容生产企业和文化信息传播企业迅速成长,参与国家、国际间的文化活动更为频繁,企业的社会作用日益凸显。
(一)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企业双效评价考核机制有助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健康发展。
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企业的经济增长压力大,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增强,企业经常面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权衡。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社会效益考核机制有助于国有文化企业进一步增强文化自觉、提升文化自信,使国有文化企业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健康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企业双效评价考核机制有益于国有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把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列入国有文化企业考核内容,是探索建立有文化特色的现代文化企业制度的重要落脚点。
在以往的国有文化企业考核中,过多地强调了经济效益考核,现在我们探索建立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国有文化企业双效评价考核机制,就是要防止和克服唯票房、唯收视率、唯发行量、唯点击率为上的导向。
(三)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企业双效评价考核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国有文化企业定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青政办〔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17〕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3日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26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公开任务,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助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细则。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7年底前,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各级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主动公开公文印发后要按照公开时限要求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三网融合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三网融合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青政办〔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三网融合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三网融合推进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27日青海省三网融合推进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加快推进我省三网融合,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促进消费升级、产业转型和民生改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推进三网融合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迫切要求。
加快推进三网融合,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任务,有利于迅速提高国家信息化水平,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的生产、生活服务需求,拉动国内消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更好地参与全球信息技术竞争,抢占未来信息技术制高点,确保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有利于创新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范围,促进中华文化繁荣兴盛,保障国家文化安全。
二、工作目标(一)稳步推进三网融合。
总结推广西宁市试点经验,逐步将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扩大到全省范围,确保获得许可的地区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完善广播电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五”期间,普及、完善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双向化,逐步实现光纤到户。
加快推进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建设,全面实施青海省数字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
(三)宽带网络基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十三五”末期,“宽带青海?数字青海”基本实现,宽带网络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和普及,光纤到户网络覆盖所有城市家庭。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电影审查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电影审查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广播电视局
•【公布日期】2015.01.20
•【字号】青广局发〔2015〕4号
•【施行日期】2015.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电影审查规定》的
通知
青广局发〔2015〕4号各市州广播电视局、各影视制作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文件要求,我省从2014年4月拥有了电影属地审查权。
为规范青海省的电影片审查工作,保证影片质量。
现将《青海省电影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5年1月20日。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办法》的通知青海广播电视台,各市(州)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广播电视台,省内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审查管理,提高内容审查质量,现将《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2023年8月8日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指导思想和评审原则第三章参评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四章评委组成及评审程序第五章评审类别及组织第六章评审费用及标准第七章评审纪律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工作,建立健全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引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创作方向,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104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预字〔2018〕79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审是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创作项目、省内行业活动奖项、向国家及相关部门推优、行业重点扶持及履行审批程序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的评定和审核。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评审原则第三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推出导向正确、创意新颖、表现丰富、制作精良的精品力作,提高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作出新贡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青政办[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1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意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根据国务院和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我省与全国同步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相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严厉打击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四区两带一线(即我省东部地区、柴达木地区、环青海湖地区、三江源地区和沿黄河发展带、沿湟水发展带及兰青-青藏铁路发展轴线)的商品制造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文化娱乐、高新技术和农业示范区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出口商品、手机、汽车配件、药品(农药、兽药)、籽种等为重点查处产品,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
广电宣传管理制度
广电宣传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广播电视行业宣传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宣传管理的基本要求1. 宣传内容应当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精神,传播正能量;2. 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发布虚假信息;3. 宣传内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煽动暴力、淫秽、迷信等内容;4. 宣传活动应当尊重公共秩序,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稳定;5. 宣传活动应当尊重民族风俗、宗教信仰,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宣传管理的组织机构1. 广播电视宣传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和管理广播电视行业的宣传工作,组织制定宣传管理制度;2. 广播电视台、网络媒体宣传部门:负责执行宣传管理制度,在节目制作、宣传发布等方面进行具体操作。
四、宣传管理的具体内容1. 宣传内容审查:宣传部门对广播电视节目、宣传广告等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内容;2. 宣传渠道控制:宣传部门对广播电视节目、宣传广告的播放渠道进行监管,确保其不影响社会稳定;3. 宣传力度引导:宣传部门对重大宣传活动进行引导,积极传播正能量,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4. 宣传宣导监督:宣传部门对广播电视节目、宣传广告的播放效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当宣传行为。
五、宣传管理的具体措施1. 加强宣传人员培训,提高宣传素质;2. 制定宣传活动方案,统一组织安排;3. 利用新媒体平台,扩大宣传影响力;4.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民众的宣传意识;5. 强化舆论监督,及时处理媒体负面报道和不良舆情。
六、宣传管理的效果评估1. 对宣传活动效果进行评估,认真分析评估结果;2. 及时调整宣传策略,提高宣传效果;3. 定期公布宣传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宣传管理的责任追究1. 对违反宣传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厉的处罚;2. 对故意扭曲事实、编造虚假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 对失职渎职的宣传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2.10•【字号】青政办[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全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是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各地区、单位和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进一步构建和谐青海的客观需要。
请按照《安排意见》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取得实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二月十日全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安排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全国、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的应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05〕9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作用,深入开展应急管理科普宣教活动,大力提高各级干部职工和群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素质,提高社区、农村牧区、企业等基层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力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青海广电:5项制度护航广电安全生产
青海广电:5项制度护航广电安全生产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有线电视》
【年(卷),期】2018(0)2
【摘要】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近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广播电视安全生产工作
例会。
会议印发《青海省广电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项制度(征求意见稿)》。
【总页数】2页(P217-218)
【关键词】安全生产工作;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护航;广播电影电视;广播电视;
广电系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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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电影放映场所、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及印刷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评估制度(试行)》的通知 [J], ;
5.新疆广电阿克苏分公司做好两节安全工作总结为“750”保驾护航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青政办〔2016〕210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6〕210号《青海省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5日青海省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十三五”时期(2016年至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是我省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大美青海”的攻坚时期,也是我省广播影视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媒体融合发展、实现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为服从国家整体战略、服务青海经济社会建设、加快推进青海广播影视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的指导精神,结合青海省广播影视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时期青海广播影视发展主要成就“十二五”时期,青海广播影视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断深化改革,狠抓重点项目建设,强化管理、提升服务,在扩大省、市(州)、县广播电视覆盖,推动公共服务、影视产业、影视创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全面完成了“十二五”发展规划目标,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一)广播影视综合实力明显提升。
1.事业建设成效显著。
“十二五”期间,中央和省政府高度重视青海藏区广播影视事业发展,投入20.35亿元,大力实施村村通、户户通工程、西新工程、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青海省国标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工程等重点惠民工程。
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建成广播电台1座、电视台5座,广播电视台7座,卫星地球站1座,中短波转播发射台26座,调频、电视转播发射台421座;覆盖全省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干线网络达到5872公里,有线广播电视用户达到69.16万户,其中,有线数字电视用户68.94万户,数字化率达到99.68%;全省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达到98.01%,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达到98%,较2010年末分别增加7.98%和2.97%,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青政办函〔2021〕18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1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准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2020年度政务公开评估工作,向我省印送了第三方评估结果,指出了我省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对照第三方评估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全面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切实提升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将《青海省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对照评估指标和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整改落实情况于11月30日前函报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并体现在《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省政府办公厅将于12月初开展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督查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全省年度政务公开目标绩效考核中,在全省范围通报。
联系人:何华智温怀伟联系电话:8252361 8252092(兼传真)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日2020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的问题整改工作,持续提升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抽查问题及整改要求(一)政务公开渠道功能运行维护力度有待加强。
抽查问题:互动回应周期较长,响应公众诉求不及时,政府门户网站已公开的咨询回复存在超过5个工作日反馈的现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7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7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推行政务公开应当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做到公开是常态、保密是特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活动安排,主动发布政务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三)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政务信息;(四)协调、检查、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六)有关文件规定或本机关确定的其它工作职责。
三、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及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责任追究制等,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程序制度。
青海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青海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当前,演出市场快速恢复发展,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大量增加,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个别演出活动中炒票倒票、非理性追星、不文明观演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为加强观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演出活动”)的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原则(一)大型演出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二)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并完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演出审批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负责演出票务和现场管理,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做好现场观众引导,掌握舆情动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主动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大型演出活动规范管理,确保大型演出活动平稳有序举办。
二、严格审批管理(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演出活动的统筹指导,大型演出活动审批前,应当经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
(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在申请举办大型演出活动前,对可能出现的票务销售、现场管理、网络舆情等方面的风险开展自评,形成书面报告并在申请举办时提交。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行业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行业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青广局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行业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广局发〔2019〕1号各州(市)广电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青海省广播电视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广播电视管理领域的信用意识,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和管理相对人行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的总体要求,制定了《青海省广播电视行业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建全完善“红黑名单”管理工作机制,保障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鼓励失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极纠错,实施好“黑名单”信息信用修复制度。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2019年3月11日青海省广播电视行业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省广播电视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诚信自律,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青海省广播电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广电局主管部门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广播电视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诚信红名单是指在从事广播电视活动中,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获各种荣誉信息的行政相对人;失信黑名单是指在从事广播影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并予以处理的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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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青广局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青广局发〔2015〕1号西宁市、海东市广播电视局,各州广播电视局:为加强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广播电视宣传播出导向正确、内容健康、秩序规范。
省广电局修正完善了《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5年1月16日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规范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履行广播电视社会责任,确保宣传导向正确,提高宣传水平,使我省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省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机构等涉及广播电视宣传业务的有关媒体、部门。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广播电视宣传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大力推进社会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遵循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
坚决遏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弘扬主旋律,提倡多元化,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树立广播电视良好职业形象,赢得公众信任。
第四条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积极、全面、准确、生动地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广播电视宣传必须坚持政治家办台,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新闻的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抵制低俗之风,不片面追求收听收视率。
第六条广播电视宣传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三贴近”的原则,深入持续地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不断推进改革创新,提高节目质量和舆论引导水平,努力增强广播电视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感召力和影响力。
第七条广播电视宣传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事,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广播电视机构制作、播出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准确、公正、全面、客观、及时的原则,不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进行影响公共利益的报道。
尊重公民和组织机构的权利、合法利益、名誉和尊严;新闻采编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手册》,维护自身良好形象。
采访报道的新闻和节目实行实名制。
第九条舆论监督必须坚持建设性监督、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服务大局、客观公正、遵守纪律,要向积极的方面引导,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章宣传管理责任第十条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广播电视宣传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具体实施对辖区内广播电视宣传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具体职责是:(一)实施对新闻宣传的管理工作,把握舆论导向;(二)制定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案,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三)组织调度所辖播出机构做好本行业重大活动宣传;(四)决定广播电视宣传重大课题调研事项;(五)审议广播电视宣传重大选题;(六)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后监管和审议;(七)负责接受并调查处理公众投诉;(八)决定管理规章、制度等的制定、修改及废止;(九)对所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奖惩依法做出决定;(十)监督、管理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十一)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奖惩依法做出决定;(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宣传事项。
第十一条省广电局宣传管理处是履行广播电视宣传管理职能的常设机构,负责指导、管理、服务广播电视宣传工作。
其职责是:(一)实施对全省新闻宣传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对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重大宣传活动进行协调和检查;(三)对广播电视宣传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对策;(四)协助广电学会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五)督办上级部门以及省局下达的宣传任务的贯彻落实,进行反馈;(六)组织召开全局新闻例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宣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七)组织实施监听监看工作,形成规范的听看评制度体系;(八)配合相关处室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新闻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省内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构和播出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二)具体组织实施上级宣传部门提出的宣传任务以及制定的广播电视宣传规划和方案;(三)围绕中央、省委、政府和地方党委、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制定阶段性的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的策划、制作、审查和播出;(五)积极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优评优活动,不断提高节目质量,提高收听收视率;(六)建立健全内部宣传管理责任制度,重点岗位要做到重兵把守、重将把关,并严格执行;(七)对安全播出以及舆论导向负有直接责任,对内部发生的宣传事故进行查处;(八)完成上级宣传部门和省局交办的其他宣传事项;第四章节目管理第十三条省内各级播出机构及其他设有播出节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开办节目。
转播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播出新闻和自办的专题节目。
第十四条省内各级播出机构所开办的频率、频道整体节目编排、栏目设置,频率、频道的调整,须报送省局宣传管理处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选秀节目和直播节目须报当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必须有延时设备等技术保障措施,要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第十七条凡涉案题材的广播剧、电视剧、电影以及用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的纪实电视专题节目的播出时段安排,按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产动画片、引进动画片、与境外合拍动画片的播出比例、时段安排,按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
播发广告,要严格遵照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1 号令《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要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
广播电视节目设置方言节目必须报局审查批准。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在播音、主持节目中,除特殊需要外,一律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一条不模仿有地域特点的发音和表达方式,不使用对规范语言有损害的口音、语调、粗俗语言、俚语、行话、新造字词、和网络语言,不在普通话中夹杂不必要的外文。
第二十二条地方戏剧或文化艺术节目,为表达其特色,可以用地方语言录制。
第二十三条新闻性节目应适当以外国语言播出,以适应国际化需求。
第二十四条以儿童为对象的节目,禁止使用不良用语。
第二十五条举办区域性、跨省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单位承办。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举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易活动。
第二十六条设置新节目须向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局宣传管理进行备案。
备案报告中应该详细写明新节目的创意及其来源、设立新节目的充要理由、节目内容及风格定位、市场及受众分析、制作技巧及成本、人员配置及要求等,既要有理论依据,又要有客观论证,还要有相关数据的支持。
可行性报告由标题、关键字、提要、正文、结论五部分组成。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转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第二十八条未经播出机构同意,任何其他播出机构不得转播、重播其所有的任何节目或者节目的一部分。
正确的做法是在播出前先寻求许可并获书面授权,并将许可材料保存以备核查。
第二十九条举办区域性、跨省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单位承办。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举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易活动。
第五章自办节目资料管理第三十一条采编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所采制的音像资料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一律归单位所有。
第三十二条各播出机构应当设立资料室,由专业人员负责保存自办节目。
第三十三条日播新闻类节目、直(录)播节目保存5年,纪录片、专题片、片头保存至少8年,资料片、宣传片、广告片等资料保存3年。
涉及发生的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自然事件(包括各种重大事故)的音视频资料或珍贵历史录音、镜头、照片、文稿等保存至少10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在职人员离岗时,应当办理资料移交手续,所有办公磁带、录像带等资料应全部上缴完毕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第六章节目审查第三十五条建立节目播出审查制度,是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优质播出,确保正确舆论导向的重要措施。
各级播出机构、转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制度。
节目经审查通过后,审查责任人须签字认可,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六条节目审查内容除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所规定审查的内容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有无明令禁止播出的节目和内容;(二)有无可能误导舆论,引发社会矛盾的节目和内容;(三)节目内容是否符合栏目定位的要求;(四)是否取得合法版权、播映权;(五)是否达到播出技术指标。
第三十七条自办节目的审查。
(一)新闻类节目的审查。
主档新闻和新闻性专题节目,由台长、总编或由台长、总编授权副总编审定并签发播出单后,方可播出。
(二)重大活动的重要新闻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报道,须报本地区宣传部进行审定后,方可播出。
第三十八条自办栏目及文艺节目的审查。
自办栏目分固定性栏目(指有固定名称、固定时段、固定主持人、固定播出时间的节目)和非固定性节目(指重要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中举办的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