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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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及意义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蓬勃发展,建筑工地上的劳动力需求也日益增加。

然而,长期以来,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管理问题一直存在,其中包括拖欠工资、超时劳动、安全隐患等。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全面推行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成为迫切的需求。

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农民工管理问题,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推动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要依法平等对待所有农民工,不得歧视任何人,确保公平公正。

2. 保护原则: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要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支付、工时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

3. 透明原则: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要求所有信息有序、透明地记录和公示,减少信息不对称。

4. 效率原则: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高效,为农民工提供便捷和有效的管理服务。

三、管理流程1. 农民工注册建筑工地负责人需为每位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包括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个人工作经历等信息,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应该向农民工介绍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告知其合法权益与义务。

2. 劳动合同签订在农民工注册后,建筑工地负责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制度、保险等合法权益和义务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工资支付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建筑工地负责人应当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工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工地应建立工资发放台账,记录工资的支付情况,以备查阅。

4. 工时管理建筑工地负责人应当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时,并对超时劳动进行加班费支付。

农民工工作时间应当合理安排,保障其休息和健康。

5. 安全保障建筑工地负责人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安全保护,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培训等,确保工地安全生产。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基础管理,管住管好机构编制,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镇街机关,以及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其由《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即《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库》)、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制度、机构编制核准使用制度以及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制度构成。

第四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实有—1—人员。

机构编制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主要职责(任务)、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经费渠道、批准文号等。

实有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所属机构、所占编制类型、职务、参加工作时间、出入编时间及原因等。

第五条《信息库》记载机构编制、人员等核定情况和实有情况,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该信息库的建设,各单位初始录入的实有人员经审核后登记入库,之后的人员增减都必须通过该系统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通知单》(以下简称《编制通知单》)是调入或新增人员的“凭证”,是办结组织人事手续、办理人员经费拨款和社会保险等的依据,凡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或新增人员必须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通知单》。

第六条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实名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库》,核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审核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单;组织指导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民工实名制度管理执行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度管理执行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度管理执行细则1. 背景农民工实名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制度。

为了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制定本细则,明确管理执行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2. 目的本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农民工实名制度的管理执行,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3. 实施主体农民工实名制度的管理执行主体为用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

4. 农民工信息登记4.1 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农民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4.2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农民工的信息进行登记,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3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农民工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篡改或滥用。

5. 农民工工资支付5.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提供相应的工资明细。

5.2 用人单位不得扣留或私自克扣农民工的工资。

5.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管机制,确保工资支付透明、公正。

6. 农民工权益保障6.1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6.2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险,确保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得到及时赔偿和治疗。

6.3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包括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等。

7. 执法监督7.1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实名制度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7.2 农民工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8. 处罚措施8.1 对于违反农民工实名制度的用人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采取罚款、停工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罚。

8.2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相关政府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其他9.1 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

9.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农民工实名制度管理执行细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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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而制定的具体指导规定。

该细则包括以下内容:1. 实名制登记和身份验证:农民工在就业前应进行实名制登记,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明等基本信息,并进行身份验证。

用人单位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前核实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2. 用工单位责任:用工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实名制档案,记录农民工的个人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情况,并定期更新。

用工单位还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职务变动、工伤等情况的统计和监测。

3. 农民工个人权益保障: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包括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劳动法定假期等。

用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4. 工资支付保障: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自动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明细单和结算凭证。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实现自动支付,用工单位应采取其他合理的支付方式。

5. 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侵害农民工权益、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违规用工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罚。

对于拒不支付工资的情况,用工单位还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深入讨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保障农民工权益、规范用工单位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实名制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农民工身份被冒用或虚构,减少拖欠工资和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

同时,实名制登记和身份验证也可以提高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强化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信任关系。

在实名制登记和身份验证方面,可以借鉴其他行业已有的实践经验。

比如,可以使用电子身份认证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操作便捷性和信息安全性。

此外,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照要求进行实名制登记和身份验证,并及时核实农民工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对于工资支付保障,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用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细则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细则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细则1. 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就业人数逐年增加。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加强劳动力管理和监督,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成为必要措施。

2. 目标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3. 实施方式为了简化管理程序并避免法律复杂性,我们提出以下具体细则:3.1 农民工登记- 所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将招用的农民工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 农民工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 登记备案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2 实名制证件- 每位农民工应当配备一张实名制证件,用于证明其合法身份和就业信息。

- 实名制证件应当包括农民工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信息、劳动合同信息等。

- 实名制证件应当具有防伪措施,以防止证件的伪造和冒用。

3.3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包括登记备案、发放实名制证件等。

-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农民工的实名制信息,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和监督可查。

3.4 政府监管-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实施效果评估为了确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应当定期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劳动力市场稳定情况等。

5.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6. 结论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当以简化管理程序、保证信息准确性为原则,加强政府监管和评估工作,确保实名制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建筑工人管理,提高施工安全质量,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

第二章实名制登记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1. 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经费保障。

2. 登记内容包括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技能特长、工作经验、安全培训情况等。

3. 登记采用电子化手段进行,确保信息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4.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

5. 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更新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第二节登记流程1. 建筑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登记。

2. 建筑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并按要求填写登记表格。

3. 建筑施工单位应核对建筑工人提供的信息,并进行复核核实。

4. 审核通过的建筑工人信息将被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颁发相应的实名制标识。

5. 建筑工人可通过实名制标识进行施工场地准入和工资结算等操作。

第三节信息管理1. 实名制管理系统应建立健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可靠。

2. 实名制管理系统应与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3. 实名制管理系统应留存建筑工人的历史记录和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为后续安全评估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一节建筑工人资质审核1. 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审核建筑工人的相关资质,确保其从业资格合法有效。

2. 建筑工人资质审核应包括技能考核和安全培训等环节。

3. 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人不得参与施工作业。

第二节施工现场管理1. 实行严格的工地准入制度,只有通过实名制登记的建筑工人方可进入工地。

2. 建筑施工单位应组织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规范施工秩序,避免事故发生。

第三节日常监督检查1. 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监管部门可随时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提高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细则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细则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细则一、总述为了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内容1. 农民工信息采集(1) 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联系方式等。

(2) 就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

(3) 培训信息: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效果等。

(4) 社会保障信息: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参加情况。

2.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流程(1) 农民工入职时,用工单位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信息采集录入。

(2) 农民工工资支付时,用工单位应按照实名制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

(3) 农民工退出项目时,用工单位应将实名制信息进行注销或更新。

3.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档案(1) 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2) 档案应包括农民工基本信息、就业信息、培训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等。

(3) 档案应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泄露。

三、监管与责任1. 用工单位责任(1) 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 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3) 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素质。

(4) 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政府部门监管(1)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

(3) 相关部门应协同作战,形成监管合力。

3. 违规处理(1) 对不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的用工单位,由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定罚款。

(2)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3)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完整版)机构部实名制管理实施措施

(完整版)机构部实名制管理实施措施

(完整版)机构部实名制管理实施措施
1.概述
该文档旨在规范和完善机构部实名制管理实施措施,以确保信息安全和提高管理效率。

2.实名制管理要求
2.1 所有机构部成员必须准确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任何变更。

2.2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2.3 机构部将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3.实名制管理流程
3.1 成员注册:新成员加入机构部时,必须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交注册申请。

3.2 信息核验:机构部将对提交的个人信息进行核验,确保其真实有效。

3.3 数据存储:机构部将合理妥善地存储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损毁。

3.4 信息更新:成员需在发生个人信息变更时及时更新信息,
以保持准确性。

3.5 信息查询:机构部成员可以通过合适途径查询个人信息,
但不得滥用和泄露他人信息。

4.信息安全保障
4.1 机构部将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非
法获取和使用。

4.2 严禁将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或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4.3 机构部将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漏洞修复,以确保
信息安全性。

5.违规处理
5.1 如发现成员提供的个人信息有不实之处或存在违规行为,
机构部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2 处理措施可能包括警告、限制权限或注销成员资格等,具
体根据情况而定。

以上为机构部实名制管理实施措施的完整版,旨在保护成员个人信息的安全和提高管理效率。

请各位成员严格遵守,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山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施工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权益保障、诚信、求职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分包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施工劳务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细则将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项目管理人员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监督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对所承包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
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城乡统筹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6月17日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统一采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网址:htt//.n/jx)作为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工作,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及时登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并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平台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

二、管理职责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2、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

负责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核实、整理、录入、更新和上传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关信息。

3、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负责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本单位农民工的实名信息和考勤记录等。

三、实名登记1、信息采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农民工进场施工前,收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银行卡号等基本信息,并核实其真实性。

2、签订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条款。

3、办理实名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卡,实名卡应包含农民工的个人信息和考勤信息。

实名卡应由农民工本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四、考勤管理1、考勤方式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采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虹膜识别等技术手段,对农民工进行考勤。

考勤记录应实时上传至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

2、考勤时间农民工的考勤时间应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记录,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

3、请假制度农民工请假应提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间的考勤记录应予以注明。

五、工资支付管理1、工资核算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农民工的考勤记录和劳动合同约定,核算其应得工资。

工资核算表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随着城乡发展的不断加速,农民工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这一群体在工作、生活、社会环境等多方面依然面临挑战与困难。

尤其是在劳动保障方面,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仍然不足。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出台,有助于保护农民工的基本劳动权益,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实名制管理的基本情况1、实名登记的范围《实施方案》规定,实名登记主要针对城乡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并逐步扩展到其他行业。

由雇主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为农民工开展实名登记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

2、实名登记的内容实名登记内容包括农民工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卡等相关信息。

相关部门及时更新农民工信息,并对其信息进行保密,避免信息泄露。

3、实名登记的时限自实名制管理实施之日起,雇主应当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或续签前完成农民工的实名登记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意义1、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名制管理系统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一方面,实名登记信息真实可信,避免工资拖欠、超时加班、违法扣除工资等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实名登记过程中,农民工的个人隐私得到保护,避免个人信息因登记泄露而产生恶劣影响。

2、优化劳动力市场结构实名制管理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优质人力资源的引进和留住。

这一制度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与规范,优化市场结构,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建立实名制管理的信息化体系为了更好地发挥实名制管理的制度优势,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通过建设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集中汇总农民工的基础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信息安全保障等功能。

同时,在信息平台上,相关政府部门和用工单位可以快速查询农民工的信息,便于管理和维护劳动合同关系。

基于信息化体系,还可以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农民工推送权益保障政策信息。

四、推行实名制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1、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应当是一个开放、透明、互利的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实名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实名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实名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强化责任意识,把质量管理落实到管理岗位、作业班组,减少质量问题的产生,制定本制度。

二、释义
项目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分项工程相关岗位的质量责任,对技术员、施工员、质量员,劳务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分包方负责人,实行实名管理。

三、范围
四、内容
1、实名制标牌
分项工程(施工工序)质量责任实名制标牌
2、采用塑胶喷绘板制作。

挂于施工区域,大小及字体统一。

3、内业资料
为了体现与铭牌相对应关系,建立《工程实体质量实名制铭牌台帐》。

施工质量实名台帐卡(样表)。

实名制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实名制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实名制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范本1:1. 管理制度的目的和背景1.1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实名制,确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保护个人隐私,在提供实名认证服务的过程中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2 背景实名制管理是现代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必然需求,是各个行业和领域规范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公司作为一家信息服务类企业,为了更好地提供实名认证服务,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2. 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和外部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实名认证申请、审核与审批、信息安全保障、违规处罚等一系列工作。

3. 实名认证的流程和步骤3.1 申请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3.2 审核与审批审核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并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批。

3.3 实名认证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将被授予相应的实名认证,并得到相应的认证标识。

3.4 信息安全保障本公司将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确保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3.5 违规处罚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等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实名认证资格、法律追究等。

4. 实名制度的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实名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4.2 评估和改进定期对实名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附件:实名制度相关的申请表格、审核标准、处罚规定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无范本2:1. 实名制管理制度的目的和背景1.1 目的为了加强对个人身份信息的管理和保护,规范实名认证的操作流程,保障实名认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1.2 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实名制管理已成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内容。

为了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本公司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实名认证相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名认证申请、审核与审批、信息保密等。

3. 实名认证的流程和步骤3.1 申请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并填写申请表格。

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建筑工程的迅猛发展,建筑工人队伍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存在,建筑工人的管理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权益,提高建筑项目管理水平,云南省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二、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性实名制管理是指建筑工人在进入工地前需要进行身份认证和登记,确保其身份真实,而不是使用他人身份证或伪造身份信息。

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建筑工人权益:实名制管理可以有效遏制使用强迫劳动、拖欠工资等恶劣现象,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工地管理水平:通过实名制管理,建筑工人的信息可以得到有效统计,有利于工地管理部门对工人的管理和调配,提高项目施工效率和质量。

3. 追溯责任关系:实名制管理有助于建立健全施工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生施工事故,可以追溯责任关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措施为了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云南省制定了以下具体措施:1. 建立实名制管理平台:省建设局负责搭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建立建筑工人信息数据库。

2. 实施身份认证和登记:建筑工人在进入工地前,需要进行身份认证和登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3. 建立工资发放机制:工地项目部需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符合实名制管理要求的建筑工人。

4. 加强培训和教育:对工地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相关培训和教育,提升其管理能力和意识。

5.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云南省相关部门将加大对建筑工地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工减料、违规分包等违法行为。

四、实名制管理的推广与进展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自实施以来,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实名制管理,云南省建筑工地的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建筑工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该管理制度也得到了其他省份的关注和借鉴。

然而,实名制管理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例如,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建筑工人对实名制管理的理解和配合度也需要加强。

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1. 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夯实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1. 实名制的定义: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2. 实名制管理的对象:施工单位所招用的建筑工人。

三、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1. 依托平台: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简称省平台)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

2. 监管内容:省平台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工程审批制度平台、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项目实施信息化监管。

四、实施步骤1. 项目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省平台录入建筑工人实名信息。

2. 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更新建筑工人实名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3. 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

五、权益保障1. 项目施工单位应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障等。

2. 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建筑工人权益保障培训,提高建筑工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六、监督管理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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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维护劳务人员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2014)112号、甘肃一建发(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名制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劳务实名制相关劳务承包方进场基本要求、劳务人员身份确定、上下班考勤记录、劳务实名制工资确定及发放、劳务工资发放纠纷的处理与责任界定等,其它相关管理若与《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细则》内容发生冲突,应参照本细则条款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工作原则(一)所属单位的行政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二)杜绝出现劳务人员群体性滋事讨薪情况及在施工现场采取极端方式讨薪事件;(三)所属单位不允许隐报、瞒报欠薪事件,严禁各级管理人员出现将事态扩大化的不良言行;(四)严禁将劳务人员工资一次性支付给劳务承包方委托人,必须遵循实名制“一卡通”,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第五条土建单位实名制管理小组组长:公司经理副组长:公司书记、公司副经理、公司总工程师组员:安全生产科科长、财务科科长、综合办公室主任、劳资员、项目经理、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第六条其他单位实名制管理小组参照土建单位实名制管理小组结构,自行安排。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实施流程第七条承包方入场前需准备的劳务资质资料按照甘肃一建发(2015)**号《劳务管理办法》规定,正确选择、使用劳务承包方,并严格按要求做好资质审验、备案,把好源头关。

资料所需如下:(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中华人民和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企业法人代表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六)法人授权委托书;(七)企业法人代表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劳务实名制工资发放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第八条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一)资质审核未通过,可要求更新资质或直接清退;(二)资质审核通过,签订劳务合同,待双方关系确定后,办理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工作,具体操作如下:1、《劳务人员花名册》。

项目经理部自承包方劳务人员进场之日起,必须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内容的填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必须完整,及时记录人员增减动态,并准确标准劳务人员进、退场时间;2、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务人员身份证原件由承包方负责人统一收集上交项目部,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统一复印,复印过程进行第一次筛选(将仍然使用一代身份证的劳务人员清退);3、影像信息采集。

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对全体务工人员按照劳务承包方逐一进行集体影像采集和个人影像采集(要求:免冠、正脸),并打印装订;4、《务工人员告知书》。

根据内容正确填写。

5、装订顺序:封皮——花名册——集体影像采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影像采集——《务工人员告知书》。

装订时,个人影像、身份证复印件、《告知书》必须与花名册名单一一对应;第三章劳务人员考勤管理第九条考勤制度(一)建立多媒体考勤机考勤管理制度。

1、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按照承包方名称分门别类的对劳务人员进行指纹录入、人脸录入或者密码录入等信息采集。

2、劳务作业人员每日至少需要进行2次考勤。

3、项目部应提前告知劳务人员,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当天考勤记录信息缺失,不论当天是否进行现场作业,均视为缺勤,不计入月底工资核算工作天数。

(二)现场考勤管理。

1、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出勤情况由施工员掌握,并及时反馈给项目部实名制管理人员。

2、出现因项目部或甲方原因导致的部分劳务人员非常规息工(工序无法衔接、中途停工等),施工员应当及时出具书面申请,并由项目经理和承包方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

该申请应作为月底劳务人员工资结算的重要依据。

申请内容包括:时间、人员名单、息工原因、所属承包方名称。

(三)存档资料1、考勤机记录应按照承包方名称长期保存,作为工资结算金额的重要依据,妥善保管,并按期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非常规息工申请作为劳务人员出勤天数计算的重要依据,需谨慎保存,每月应按期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工程公司备案,同时附在考勤表后。

第四章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第十条“一卡通”制度(一)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协助财务人员办理劳务人员银行卡,即“一卡通”。

(二)财务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将户主及卡号一一对应并建立台账,同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工程公司财务科长期保存,作为劳务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卡信息登记完毕后,财务人员现场向劳务人员进行发卡,劳务人员领卡的同时签字确认。

项目经理现场监督,防止出现承包方委托人一人代领或非本人代领等现象。

(四)银行卡发放的同时,项目经理部应告知劳务人员银行卡一经发放,凡因本人保管不善,导致的他人代管、丢失、损坏等问题,项目经理部将概不负责。

期间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由劳务人员一人全部承担。

第十一条劳务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一)承包方进场作业试用期为一个月,期满后工程公司进行考核。

承包方因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及公司相关规定编制所属劳务人员当月工资表,项目经理必须亲自监督落实,安排劳务人员现场签字按手印,确认当月应发工资金额。

(二)工资表必须填写完整(时间、负责人签字、印章缺一不可)。

手续齐全的工资表由项目经理、工程公司财务科长期保存,并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项目经理将工资表交至财务科,财务科按照当月实发工资额【当月实发工资额=工资表所标注应发工资额-当月预发各类工资额之和(预发工资表,见附件二)】发放工资。

工资发放期间注意事项如下:1、当工资表中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当月结算金额时,表示出现亏损现象,证明承包方效率低,出工不出量,技术水平差,管理水平低。

一经出现该现象,财务科首先上报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经工程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清退该承包方;2、当工资表中实发工资总额小于当月结算金额时,表示出现盈利现象,证明承包方效率高,技术好,管理到位,值得继续合作并共同打造高品质工程。

(三)每季度(或半年)或每年冬休前或劳务人员退场时,项目经理部因与其签订《退场承诺书》。

(详见附件三)第十二条其他注意事项(一)工程公司要结合本单位的资金、项目进展情况、麦收季节和年关农民工返乡期,设立劳务人员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备紧急情况下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二)工程公司应对承包方尝试性收取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集团公司也将根据省、市和集团总公司的要求,适时推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三)工程公司行政一把手领头,建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管理机制,做到动态化、常态化管理。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三条承包方不配合项目部完成劳务人员实名制资料手续的,造成的劳务人员窝工费、工具费、小型机械费、辅材费等所有费用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劳务人员不服从项目部管理的,视情况对承包方进行如下处罚:(一)劳务人员不按时上下班指纹考勤的,按当月考勤率给予500元至2000元不等经济处罚。

(二)劳务人员拒绝递交任何实名制资料,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委托人将该劳务人员清退。

若仍发现该劳务人员继续在现场作业的,发生意外所造成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三)月末花名册人员与工资表人员不匹配的,给予承包方200元/人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在集团公司内发生恶意讨薪、欠薪,挑唆劳务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群体性滋事的承包方,将列入集团总公司黑名单,集团公司将永不录取。

第十六条基层单位的行政一把手,负有对承包方的选择、资质备案、工资支付方面的全责,为第一责任人。

劳务人员群体性滋事讨薪和上访事件将于本人绩效挂钩。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为现场主要责任人,负有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工资发放制度、考勤记录及其他记录资料的完整性、各类台账的登记及更新,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预案,将不稳定隐患在第一时间消除等责任。

应杜绝矛盾上交,若在检查中发现项目部未按要求落实,且因拖欠发生不稳定事件的,将对工程公司经理、项目经理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经济处罚。

给集团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项目经理进行免职处理,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集团公司在干部任用时也将作为本人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公司管理人员发生违纪行为,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严格参照《职工管理办法》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案件的基层单位,要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采取“先行支付”的办法,消除矛盾,彻底解决处理好所发生的问题。

第二十条劳务人员欠薪上访案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工会协调配合,并做好回访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各基层单位的劳务人员实名制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视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月日附件一劳务实名制工资发放授权委托书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年月日我司与贵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我司为完成承揽劳务工程任务,聘用了部分农民工(详见职工花名册)在工地务工,现我司授权(身份证号:)为特别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司向贵司办理劳务费结算、收款等所有事宜,同时授权贵司根据我司代理人签署的工资表,从应付我司劳务费中直接扣除农民工工资并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我公司承担,贵司亦可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该工资计入已付我司劳务费中,我司将根据约定向贵司开具含农民工工资的全额劳务费发票。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五年。

委托单位:日期:受委托人:日期:附件二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月份*************劳务公司预发工资表单位(章)发放时间:2015年月日注:“领款人签字”主要用于确认本人当期工资额无误。

主管:审核:制表人:制表时间:2015年月日附件三. .退场承诺书本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甘肃一建项目经理部劳务队施工,应得报酬共计元,已全部由劳务队结清,与项目经理部无经济纠纷,特此承诺。

见证人:(签字并按手印)身份证号:所属劳务班组(章)承诺人:(签字并按手印)身份证号:甘肃一建集团公司(章)年月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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