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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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欣无忧

安欣无忧

安欣无忧组合计划利益演示表投保年龄:30岁性别:男交费方式:年交交费期间:3年年交保费:100699.85元单位:元保单年度年末年龄年初保费累计保费重大疾病保险金年度最高身故保障满期给付退保金(现金价值)(年末)假定低等红利假定中等红利假定高等红利周年红利累积红利周年红利累积红利周年红利累积红利1 31100699.85100699.85333260.0165018.89365 3651461460255525552 32100699.85201399.7222180666520.02159164.64858.811234.763435.224939.026011.648643.293 33100699.85302099.55333270999780.03263885.821369.82641.65479.2210566.419588.6318491.224 34302099.55333270999780.03272817.171403.524124.375614.0916497.499824.6528870.615 35302099.55333270999780.03282081.781438.185686.285752.7222745.1410067.2639803.996 36302099.55333270999780.03291690.751473.737330.65894.9129322.410316.151314.217 37302099.55333270999780.03301644.11510.229060.746040.8836242.9610571.5463425.178 38302099.55333270999780.03311997.351547.7110880.276190.8543521.0910833.9876161.919 39302099.55333270999780.03322739.411586.212792.886344.8151171.5411103.4289550.191 0 4302099.55333270999780.03333259.29610.981625.6914802.376502.7859209.4611379.86103616.561 1 41302099.55666520.74499.891 2 42302099.55666520.74377.71 3 43302099.55666520.74255.51 4 44302099.55666520.74133.31 5 45302099.55666520.74说明: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安欣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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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安欣无忧”银行保险理财产品集分红、 意外、自然灾害、重疾保障于一身,是目前进行 家庭财务保障的首选。“安欣无忧”“钱”多多 具有多重优势,包括没事当攒“钱”——固定收 益保值和增值;大病救命“钱”——20种重疾保 障;意外领大“钱”——2倍交通意外保障;遇 灾不差“钱”——3倍三大自然灾害保障;随时 能借“钱”——急需用钱可保单借款;年年都分 “钱”——每年可享受公司红利。 在今天这种波动的资本环境和快节奏的生活 压力下,将一部分资金用来购买这种稳步积累、 抵御通胀又可以附加保障的分红保险,也许是家 庭理财的明智之选。
目标客户



月光一族,刚上班的,强制储蓄,为结 婚生子做准备,建议购买5年交费,6年 或者10年满期产品,我公司独有 有孩子教育、成家立业需求的 ,10年、 15年的中长期,便于规划孩子的初中、 高中、大学教育、结婚等需求 有退休提升品质的,便于为自己提前准 备一笔旅游金、一笔养老补充钱
产品话术
投保范围
一、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30天—65周岁
三、国寿安欣无忧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趸交 3年交、5年交 10年交 满期5年、6年、10年 满期6年、10年 满期10年、15年
1、每年一次,你可以选择分三年或者五年的定期 投入,在十个保单年度内,分红加保障,特定
意外保障延续至十五个保单年度。
2、不但能帮您强制储备资金,而且在保单有 效期内,可以年年分红、累积生息,同时它还 能帮助您抵御巨灾意外十五年!
安欣无忧产品



集生存金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身故保障 于一身,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巨灾意外身故多 倍保障,让您购买产品尽享安欣无忧。 安欣无忧产品组合是基于充分研究客户需求, 在目前银保产品类型化、同质化严重的现状下, 发售此产品无疑是中国人寿奉行银保产品差异 化策略的重要举措。 不同的缴费期和保障期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需 求

国寿安欣无忧组合产品

国寿安欣无忧组合产品

重疾保障 保额×次数
一年内身故 无息退保费
疾病身故 保额×次数
满期金 保额×次数例
实惠一:六年到期超额领
用6年时间,积沙聚塔
张先生51岁可领取超额还本满期 金515251.4元。
一切围绕客户6年后可能的规划
6岁——储备初中择校教育金
12岁——储备大学教育金
20岁——储备婚嫁金或创业金 30岁——储备购车买房基金 40岁——储备子女教育金 50岁——储备补充养老金 60岁——储备夕阳红旅游基金
种一粒金豆,圆一个梦想
实惠二:多重保障享六年
一年后:重大疾病保险金=103050.28×明确诊断患 重大疾病 提前给付保障 重大疾病时的交费年度数,最高可达515251.4元
普通意外身故
三重 意外保障
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交通意外 三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 最高可达1545754.2元
实惠三:意外保障送三年
一年攒下二三万,大学教育上轻松。 一年攒下三五万,大病养老有依靠。 一年攒下五六万,子女结婚不差钱。
老年人(51-65)
购买理由:
养老基金 大病保障 晚年旅行 保健体检
1、人不一定生病,但一定会老。 2、养老是人生无法逃避的成本。 3、大病是最可怕的财富强盗。 4、年轻时想旅行有钱没有空,晚年时想 旅行有空怕没钱。 5、免费享受高额保障,专项回馈机会难 得。 一年攒下二三万,晚年旅行不差钱 一年攒下五六万,大病养老有依靠
五次
六年+三年
交5年 6年领 意外保障送三年
保险责任一览表
普通意外 Title 保额×交费次数 in here 交通意外 Title in 2倍保额×交费次数 here 重灾意外 Title in 3倍保额×交费次数 here 重灾意外 Title in 2倍保额×交费次数 here 交通意外 Title 保额×交费次数 in here

中国人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详细条款

中国人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详细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详细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六年、十年和十五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大于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零,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身故,身故保险金按下列方式计算: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安欣无忧(5年6年)

安欣无忧(5年6年)
健康者
重疾提前给付功能
意外保障功能
4
二、交费方式及保险期间
缴费方式 主险+重疾保险 期间 5 6 10 6 10 6 10 10 15 意外延长时间
趸交
3年缴
期交
5年缴 10年缴
2 3 5 3 5 3 5 5 5
5
三、保险责任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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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举例
王先生
30岁 5年交付,保额10000元 保费9691元
6年满期,9年意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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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趸交
3年缴 期交 5年缴 10年缴
主险+重疾保险 期间 5 6 10 6 10 6 10 10 15
意外延长时间 2 3 5 3 5 3 5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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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如下
Title in 普通意外 here 10000×身故 时的交费年度 数 重灾意外 Title in 交通意外 Title in here 20000元×身故 30000元×身故 here 时的交费年度 时的交费年度数 数
缴费方式和保险期间与以往的银保 产品基本一致(三句话讲清安欣)
• 保险期间增加了大病提前给付功能 银保产品不再只有身故保障,以往得了大病 想用钱,只能退保或者借款,现在好了,一经确 诊立即给付保额。 • 保险期满延长了意外保障时间 满期,给付完毕,意外保障继续享有,白给 的,更安心。 • 重大自然灾害也管了 保障范围拓宽了,存钱也能全面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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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欣无忧产品组合
强制 储蓄
重疾 提前给付 急用能取钱
意外 保障 长期保障还免钱
平时攒了钱

安欣无忧产品组合(销售人员版)

安欣无忧产品组合(销售人员版)

三、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
投保举例之一
张先生
30岁 一次性交付,保额100000元
6年满期,9年意外保障
保险利益如下 Title 普通意外 in here 100000元
Title 交通意外 in here 元 200000
重灾意外 Title 300000 元 in here
• 各位领导: 对于安欣无忧产品,56周岁以上被保险人提高柜面实时出单额度 ,在银保通系统未实现前,通过理财经理拿回公司出单的业务,如果 符合实时出单额度的可直接核保通过 适度放开56周岁以上被保险人在中介柜面实时出单规则,具体为: 被保险人年龄≥56周岁,职业类别在4类以下(含4类)、无异常告知 及其他需要核保的情况,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在柜面实时出单: 1.累计趸交保费不得大于20万; 2.3年交累计首年期交保费不得大于10万; 3.5年交累计首年期交保费不得大于5万; 4.10年交累计首年期交保费不得大于2万。
3
更高的 收入
主要内容
一、投保范围
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出生30日—55周岁
国寿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出生30日—55周岁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18—55周岁
健康者
二、交费方式及保险期间
趸交 三年 五年
十年 五年 + 二年
六年 + 三年
十年 + 五年 十五年 + 五年
三、保险责任
• 意外领大“钱”—2倍交通意外保障
• 遇灾不差“钱”—3倍3大自然灾害保障
• 随时能借“钱”—急需用钱可保单借款
• 年年都分“钱”—每年可享受公司红利

安心意外保险条款A

安心意外保险条款A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日定额给付标准日定额给付标准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与日定额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骨折给付日数表》(见附表)所对应的日数与日定额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上表所列两项以上(含两项)骨折时,本公司只给付较高一项医疗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 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本附加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 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 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
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 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 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未 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 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
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 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 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含赔偿比例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含赔偿比例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产品特色投保示例详细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安欣无忧组合产品(银行渠道版)

安欣无忧组合产品(银行渠道版)

2.更大销售便利
增加大单概率
3.更多交费方式
满足多样需求
交费方式多样灵活 适应客户多样需求
全方位兼顾各层次客户
4.更便捷的资金周转
借款功能
新鸿泰
保单借款功能, 为客户的资金周 转和灵活支取提 供更多便捷。
55岁以下,无特情况, 可在一定保费额度内免 核保及银保通实时出单, 全面满足客户需求。
保单借款功能, 为客户的资金周 转和灵活支取提 供更多便捷。
没事当攒钱 意外领大钱 随时能借钱
大病救命钱 遇灾不差钱 年年都分钱
(银行渠道宣导版)
特别提示:本课件为内部培训资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外传、转发,也不得用于宣传。
疾病身故 9435元
疾病身故 10000×身故 时的交费年度 数
满期保险金 30000元
30岁
31岁
36岁
39岁
只需交费9469元
交费方式灵活,保险期间多样,为
客户提供了更多选择,有效缓解客
户缴费压力,提升资金配置效率, 合理规划财富,进一步提升客户满 意度和忠诚度。
客户在购买产品的基础 上,只要花很少的钱即 可享受多达20种重大疾 病和高达3倍的三大自 然灾害保险保障。
安欣无忧产品组合课件 (银行渠道版)
特别提示:本课件为内部培训资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外传、转发,也不得用于宣传。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一、投保范围
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出生30日—65周岁
国寿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出生30日—65周岁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分期交付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保险明示

保险明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第十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特技:
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
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
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安欣无忧产品解析(最终版)

安欣无忧产品解析(最终版)

安欣无忧产品解析一、产品基本要素安欣无忧产品基本要素主险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年龄30天—65周岁保险期间5、6、10、15年(主打6年)附加险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30天—65周岁5、6、10、15年(主打6年)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18周岁—65周岁7、9、15、20年(主打9年)综合投保年龄18周岁—65周岁主打交费及保险期间3+3+33年交、6年期、保9年保险责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数分红金根据公司每年经营成果进行分配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合同生效一年后初次发生本险规定的20种疾病之一的,可领取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二、产品亮点与鸿盈及富三的区别1:本款是以保额定保费,在邮保通系统中,输入的是保额,因此保费一般不是整万的(比如50岁客户投保一万保额,保费是9447元)2:多了两款附加险,做到了疾病提前给付、满期后额外还有3年的意外保障,还有特定巨灾保险(3年交、6年期、保9年)3:投保年龄:建议推荐18岁以上客户,因为附加意外险的投保年龄起步为18周岁三、产品话术1、这种产品就象零存整取,每年存点钱,存3年再放3年,6年到期,有固定收益及分红,而且这款产品特别好的一点就是投进去当场就返还固定收益,每万返还五六百,多划算啊。

2、6年到期后本金及分红收益一次性取出来,即到期还本,每年还有收益。

除此之外,您还可以享有高额的健康和意外保障。

3、这款产品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功能,现在人越来越关注重大疾病保证,这款产品附送一个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功能,很多客户觉得这个功能挺好的。

4、而且,6年到期领完本息之后,您依然可以继续免费享受3年的高额意外身价保障,相当于到期后还白送3年保障总共保障时间长达9年,多超值啊。

现在存的人可多了。

最近投的人可多了。

您看您是投10万还是20万?四、产品费率表(表1)3年交,保额10000任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一年内退还保费;满一年退还保额×交费年数意外身故交通工具意外:退还保额×交费年数×2特定巨灾(地震、泥石流、洪灾):退还保额×交费年数×3(表2)3年交,保费10000 (只能做到大致,有可能保费是10001)注意:本产品是以保额定保费的,所以日常销售中如给客户预测保费以表1为准,表2只做万元保费固定收益的演示,实际销售中很难凑到1万保费,所以销售过程中推荐卖1万保额而不是1万保费。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81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8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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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七年、九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二、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0%;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00%。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五年和十年。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九条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的,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等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单所经过的整年数加一。

(2)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外身故的,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等于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年数)。

火车:本合同所指火车不包括在城市内部运营的轨道交通工具,例如:地铁、轻轨。

三种重大自然灾害:本合同所指重大自然灾害,共计三种,其名称和定义如下:
(1)地震:指里氏4.5级以上地震,以国家地震局宣布为准;
(2)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3)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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