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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要
本文档是一份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被罚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文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案件基本情况、处罚决定、申诉及司法救济、处罚履行等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被罚当事人为某公司,位于XX街道XX号。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涉及的主要问题为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环境卫生不达标等。

市城管局在巡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调查,并于XX年XX月XX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被罚当事人某公司处以罚款XXXX元;
2.对被罚当事人某公司责令停业整治X天;
3.对被罚当事人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好相关问题,
向城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以上责令停业整治期间,被罚当事人不得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申诉及司法救济
被罚当事人如不服本次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单位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经过受理或者复核后,可以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履行
被罚当事人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罚款。

对于责令停业整治的处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工作,并经市城管局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结语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文书,其起到了标识、告知、惩罚和保护的作用。

本文档通过对加粗、斜体等Markdown文本格式的运用,使文本排版更加合理、清晰,符合行政文书的规范和美观要求。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军鹏其他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军鹏其他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军鹏其他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7【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3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博蒋蒙蒙侯斌【审理法官】张博蒋蒙蒙侯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李军鹏【当事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李军鹏【当事人-个人】李军鹏【当事人-公司】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田亚萍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亚萍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亚萍【代理律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被告】李军鹏【本院观点】2008年1月1日《XX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对于集体土地上违建房屋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基本原则拘留查封勘验笔录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1-26 21:58:30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军鹏其他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陕71行终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水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吝亚峰,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田亚萍,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鹏。

上诉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因与被上诉人李军鹏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2行初3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1993年8月16日,原西安市雁塔区XX乡XX街建成后将对外出售,并附带土地使用证。

行政处罚决定范文

行政处罚决定范文

行政处罚决定范文
行政处罚决定范文
一、行政处罚决定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十三条的规定,经我
部门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违反《环境保护法》,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且未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废水处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2. 无合法依据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3.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款,涉嫌偷逃税款行为。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我部门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给予你公司罚款100万元,限三日内缴至本部门指定账户,
并提供缴款证明;
2.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污染物排放,并在三日内整改完毕,报
告相关整改措施;
3. 责令你公司停止利用农用地进行工业用途,恢复原土地用途;
4. 依法移交给税务机关,对你公司的偷逃税款行为调查处理。

立即执行。

二、附则
1.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 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听证;
3.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部门
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执法部门:
日期:年月日
复制:
注意:以上为文档的范文,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
和违法事实进行修改和编辑。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对象:李某某处罚决定书编号:CG2019-001时间:2019年5月1日文号:CG2019-0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有关规定,经我局依法调查核实,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违法事实经查,李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在广场A地段违法搭建经营设施,并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违反了《城市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二、证据及取证材料1. 现场调查笔录:笔录了现场执法人员对李某某违法事实的调查情况;2. 案件照片:拍摄了李某某违法搭建经营设施的照片;3. 相关资料:梳理了李某某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相关资料;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三、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依据根据上述调查取证材料,李某某未经许可搭建经营设施的事实清楚,违反了《城市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的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

根据事实和情况,我局决定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责令李某某立即停止违法搭建经营设施的行为,恢复原状;2. 收缴李某某非法所得,并予以没收;3.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告知方式和期限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口头告知,并抄送给李某某。

李某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

逾期未提出申辩或申辩无法成立的,本决定即时生效。

附件:案件照片、现场调查笔录、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

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1月29日通过,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是行政执法活动中司法性质的基本准则,规定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依据和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处罚通知书
尊敬的[单位名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我们细致的调查与核实,现就贵单位[当事人]先生/女士的违法行为一事,向您正式发出本通知书。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姓名]
性别:[性别]
年龄:[年龄]
住址:[详细住址]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当事人]先生/女士在[具体日期]涉及以下违法行为:[详细描述违法行为及证据]。

我们认为,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名称]的相关规定。

据此,依据[具体法律条款]的规定,我们特此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贵单位需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携带本通知书至[指定缴纳地点]缴纳相应的罚金。

若逾期未缴纳,将按照每日罚金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如对本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当事人]先生/女士有权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上级行政机关名称]或[同级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注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将持续执行。

若[当事人]先生/女士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们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敬请贵单位及[当事人]先生/女士高度重视此事,并按照本通知书要求及时采取行动。

处罚机关(盖章)
年月日。

周琴(邵城罚决字﹝2021﹞第1011号)

周琴(邵城罚决字﹝2021﹞第1011号)

周琴(邵城罚决字﹝2021﹞第1011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邵城罚决字﹝2021﹞第1011号
【处罚日期】2021.12.02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邵阳县城管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邵阳县
【处罚对象】周琴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10:04
行政处罚决
定书文号
邵城罚决字﹝2021﹞第1011号
行政相对人
类别
个人
行政相对人
名称
周琴
违法行为类

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在县盛世华庭小区旁正印(原腾达)物流店门口实施了店外堆物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巡查人员调查取证充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列》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列》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
0.2
(万元)
处罚决定日
2021-12-02

处罚机关邵阳县城管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城管执法文书范本

城管执法文书范本

城管执法文书范本包括多种文书,每种文书都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城管执法文书范本:
1.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2.行政强制决定书:用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措施的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
行为、强制措施的依据、强制措施的内容和期限等。

3.行政检查记录:用于记录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载明检查的时间、地点、
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4.行政告知书:用于告知当事人有关行政事项的文件,应当载明告知的事项、依据和具体内容等。

5.行政决定书:用于对当事人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决定的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
称、申请事项、决定内容及理由等。

这些文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格式和内容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应用中,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文书,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同时,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邓正辉、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邓正辉、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邓正辉、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皖17行终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桂群叶光氢钱跟东【审理法官】桂群叶光氢钱跟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正辉;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邓正辉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邓正辉【当事人-公司】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徐良峰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良峰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良峰【代理律所】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邓正辉【被告】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一、本案中,邓正辉与德亿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邓正辉系该车的实际车主,对该车享有管理和收益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不足听证罚款行政处罚维持原判书面审理回避【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本案中,邓正辉与德亿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邓正辉系该车的实际车主,对该车享有管理和收益的权利。

邓正辉不受德亿公司安排工作和管理,德亿公司也未向其支付工资,其并非德亿公司员工,邓正辉运送燃气的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二、邓正辉自认其存在用客户自备的液化气瓶到气站代为充气、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瓶装燃气应当设立企业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只能由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

邓正辉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燃气运送并收取费用,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属于非法经营燃气的的行为,城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以维持。

郑明添、泉州市城市管理局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明添、泉州市城市管理局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明添、泉州市城市管理局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7【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4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海瑞庄丽娜谢火生【审理法官】黄海瑞庄丽娜谢火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明添;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当事人】郑明添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当事人-个人】郑明添【当事人-公司】泉州市城市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黄晓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蔡龙泉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晓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蔡龙泉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晓丽蔡龙泉【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明添【被告】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之规定,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现场笔录反证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之规定,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因机构改革,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划入泉州市城管局。

故泉州市城管局作为本案被告适格。

本案中,台投区城管局根据惠安县洛阳镇人民政府的反映,在履行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通知举行听证会等程序后,查明郑明添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于2011年期间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房屋的南侧扩建一幢局部三层建筑物,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简洁范本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简洁范本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当事人信息
被处罚单位:[填写被处罚单位全称]
地址:[填写被处罚单位地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填写]
违规行为
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查证,[填写被处罚单位全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违规行为一:[填写违规行为一具体描述]
2. 违规行为二:[填写违规行为二具体描述]
3. 违规行为三:[填写违规行为三具体描述]
以上违规行为违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规定,给城市管理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

处罚决定
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填写被处罚单位全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详细描述需要改正的事项]
2.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填写罚款金额]元。

处罚依据
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
2.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责令改正需要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填写期限]内进行。

2. 罚款需要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填写期限]内缴纳。

处罚决定的告知方式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决定书可以邮寄、送达、等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

被处罚单位:[填写被处罚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被处罚单位/个人:XXX地址:XXX邮政编码: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性别:XXX年龄:XXX职务:XXX电话:XXX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个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违法事实一(详细描述违法行为及相关证据,可附图片、视频等材料)2. 违法事实二(详细描述违法行为及相关证据,可附图片、视频等材料)3. 违法事实三(详细描述违法行为及相关证据,可附图片、视频等材料)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XXXXX法规》(具体法规名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根据《XXXXX法规》(具体法规名称)第X条第X款和第X条第X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决定1. 行政处罚:XXXXX(罚款金额/行政拘留期限/其他处罚方式)2. 公示期限: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为期X天。

3. 处罚方式:你(单位/个人)应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到我局指定地点交纳罚款/服刑/其他要求。

4. 处罚缴款方式:(详细说明缴款方式,如银行汇款、现金交付等)5. 处罚的法律后果:你(单位/个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履行方式及期限1. 你(单位/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2. 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你(单位/个人)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凭证、缴款收据等。

执法机关及联系方式XXX城市管理局地址:XXX联系电话:XXX邮政编码:XXX备注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请在X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复议权利。

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毕,有关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本决定书的要求进行履行,并保持与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

特此通知。

XXXX城市管理局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周庆生、杨晓星与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庆生、杨晓星与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庆生、杨晓星与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郁娟【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郁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庆生;杨晓星;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周庆生杨晓星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周庆生杨晓星【当事人-公司】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张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琨【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庆生;杨晓星【被告】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尽管在2012年有关部门曾拟对上诉人户进行搬迁,并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在未能与上诉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未再对上诉人实施搬迁,相关建设项目已经在建且未涉及上诉人房屋,并不存在被上诉人恶意处罚上诉人以规避搬迁程序拆除上诉人房屋的问题,被上诉人处罚行为的目的合法,并不构成行政职权的滥用。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案涉建筑虽在2000年建成,但该违法建筑对规划的影响持续存在,被上诉人如皋城管局予以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一、案件基本情况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于[日期]接到[举报人姓名/单位]举报称,被查处人[被查处人姓名/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经查属实。

二、案件核实情况经核实,我们的执法人员于[日期]在[违法行为现场]目击了被查处人[被查处人姓名/单位]的违法行为,现决定对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三、违法事实和证据1. [违法事实1]:根据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被查处人违反了[相关法规]第X条,具体表现为[具体违法行为的描述]。

违法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

2. [违法事实2]: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及相关照片、录像材料,被查处人在[地点]进行了[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第X条,违法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

四、法律依据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第X条规定,我局有权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上述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被查处人[被查处人姓名/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 处罚名目:[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其他处罚方式];2. 处罚金额:[罚款金额];3. 处罚依据:[相关法规及具体条款];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 被查处人应在接到决定书后[X天/月内]履行处罚;2. 处罚款项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X天/月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X%]计算罚息。

七、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和申诉方法1. 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 被查处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X天/月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执法部门(盖章)。

杨道莉、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道莉、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道莉、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皖11行终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珺梅王忠良苏春琴【审理法官】宋珺梅王忠良苏春琴【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道莉;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杨道莉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杨道莉【当事人-公司】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道莉【被告】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明光市城管局提交的杨道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复印件、违法建筑物照片,不足以证明涉案建筑物超出杨道莉产权证载明范围;明光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明光市城管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载明的建筑物情况与涉案建筑物的所有人等情况不一致,明光市城管局未提供有效证据补充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定涉案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证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明光市城管局提交的杨道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复印件、违法建筑物照片,不足以证明涉案建筑物超出杨道莉产权证载明范围;明光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明光市城管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载明的建筑物情况与涉案建筑物的所有人等情况不一致,明光市城管局未提供有效证据补充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定涉案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证据不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9)皖1182行初28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道莉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退还。

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案件概要
•当事人:
•案由:
•处罚内容:
二、案情经过
(在此部分应描述案情经过,包括涉案地点、时间,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引发城管局介入处理的原因,需尽量客观、详实地叙述;若涉及证据,还需引用相关证据)
三、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在此部分应概括当事人对于涉案情况的陈述和申辩,若有,需尽可能详细记录下来)
四、证据分析
(在此部分应将涉案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分析,并结合案情经过一一列举,评估其真实性和权威性)
五、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和理由
(在此部分应列举法律规定,根据证据分析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给出对当事人行为的评价,并根据这些评价,给出相关行政处罚的理
由和依据)
六、行政处罚决定
(在此部分应明确对于涉案当事人将给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罚款、责令改正、行政拘留等)
七、诉讼权利和申诉途径
(在此部分应向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明确他们的诉讼权利和申诉途径,如不服此处罚决定,应如何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期间及其告知
的方式等)。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案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及其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对被处罚人(以下简称甲方)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甲方在2022年1月1日,于XX市XX街XX路进行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行为主要包括: 1. 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占用道路上搭建、放置经营用品; 2. 未经许可,在占用的道路上非法摆放及销售商品。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拍照等相关证据,有充分证据证明以上违法事实属实。

三、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第XX条第X款和第XX条第X款,对甲方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依据,本机关决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XXXX元;
2.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X日内完成。

整改
内容包括立即拆除占用的道路搭建物品,并对放置及销售商品的行为
进行整改。

五、处罚的依据及申诉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甲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或委托他人向本机关书面申诉。

六、送达方式
本决定书采用XX方式送达,送达地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

七、附则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为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可以根据决定书的内容进行申
诉或听证。

请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相应的申请,并遵守相关规定。

王建国、汝南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建国、汝南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建国、汝南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2【案件字号】(2020)豫17行终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令华于发安程海龙【审理法官】孟令华于发安程海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建国;汝南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当事人】王建国汝南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当事人-个人】王建国【当事人-公司】汝南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建国【被告】汝南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本案被诉的《行政强制拆除公告》虽然载明了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但其本身并不对上诉人王建国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真正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是行政处罚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驳回起诉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行政强制拆除公告》虽然载明了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但其本身并不对上诉人王建国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真正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是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强制拆除公告》只是在不改变上述行政决定内容的情况下予以公示,其性质属于告知,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复议或诉讼对象应当为据以强制执行的基础行政行为,亦即有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不是指强制拆除公告。

因此,上诉人认为依据该条,本案被诉公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9:55:0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01年9月19日,原告王建国通过拍卖程序购买坐落于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车站路水泥厂家属院住宅平房一处,建筑面积179.60平方米。

张玉元、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玉元、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玉元、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6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永吴树兵傅美容【审理法官】周永吴树兵傅美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玉元;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当事人】张玉元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当事人-个人】张玉元【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代理律师/律所】丁春桃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春桃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春桃【代理律所】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玉元【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本院观点】对于被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问题,一审已进行充分阐释,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案涉建筑存在已久,确有特殊性,上诉人提出要共同协调处理,以求实质化解争议和解决问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据此主张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无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反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被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问题,一审已进行充分阐释,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关于上诉人提出其不应是被处罚主体的问题。

上诉人主张其不是建设人,与其在行政程序中的陈述不一致,其在诉讼中推翻原认可的事实,但未提供充分反证,本院不予认可,其据此主张其不应是被处罚对象,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案涉房屋不是正在建设的房屋,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问题,该项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溯及力和本案已超过时效的问题。

城管处罚决定书

城管处罚决定书

城管处罚决定书范文一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你单位于年月日在从事的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请□立即改正/□于年月日前自行改正。

根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罚款元大写的处罚。

其中,罚款按以下方式履行:□当场收缴/□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被处罚人签名或盖章:执法单位公章第一联执法单位留存年月日范文二XX 罚[2021]第001号当事人:法人代表:性别:年龄:联系住址:电话:你单位超预售许可面积销售商品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你单位罗浮苑小区于2021年取得该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面积为62436M2。

经查,该小区从取得预售许可至2021年3月份,共销售房屋面积76441.64 M2,超出预售许可面积14005.64M2,属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商品房行为。

本单位认为:你单位此种行为已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行政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必须于年月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1、于年月日前将罚款交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于年月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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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
你(单位)于年月日在从事的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请□立即改正/□于年月日前自行改正。

根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罚款元(大写)的处罚。

其中,罚款按以下方式履行:□当场收缴/□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被处罚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单位公章)
年月日
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二当事人:法人代表:性别:年龄:联系住址:电话:
你(单位)超预售许可面积销售商品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你(单位)罗浮苑小区于20xx年取得该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面积为62436M。

经查,该小区从取得预售许可至20xx年3月份,共销售房屋面积76441.64M,超出预售许
可面积14005.64M,属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商品房行为。

本单位认为:你(单位)此种行为已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222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行政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必须于年月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1、于年月日前将罚款交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于年月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承办部门:
执法人:审核人:签发人:
签收人:签收时间:
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三被处罚人:/性别/身份证号/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xx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xx地址:xx市
本机关现查明:滁州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祥生十里小区在未取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以上有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建工函【20xx】440号《关于对祥生十里违法建设行为调查处理的函》、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书》等证明。

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滁州琅琊支行银行(户名滁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000xxxx)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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