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云港市灌南县执行法官尤德荣违法违纪执行案件的检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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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柳明与被上诉人南京摩诺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苏柳明与被上诉人南京摩诺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苏柳明与被上诉人南京摩诺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17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柳明;南京摩诺服饰有限公司【当事人】苏柳明南京摩诺服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苏柳明【当事人-公司】南京摩诺服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军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周容竹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军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周容竹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军周容竹【代理律所】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苏柳明【被告】南京摩诺服饰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摩诺公司是否应支付苏柳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摩诺公司是否应支付苏柳明延时加班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苏柳明是大区经理,工作内容是大区销售管理、巡查各门店及门店日常管理工作等。

苏柳明陈述其每月大多数时间在外地出差,有时回南京开会。

苏柳明对摩诺公司一审中提供的考勤表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摩诺公司是否应支付苏柳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摩诺公司是否应支付苏柳明延时加班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苏柳明主张摩诺公司要求其待岗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摩诺公司辩称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故安排部分人员待岗。

在苏柳明待岗后至一审庭审期间,摩诺公司仍向苏柳明发放待岗工资,并交纳社会保险。

因此,苏柳明主张摩诺公司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76仲为兵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76仲为兵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76仲为兵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7【案件字号】(2021)苏07行终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季王小姣黄文波【审理法官】李季王小姣黄文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仲为兵;连云港市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当事人】仲为兵连云港市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当事人-个人】仲为兵【当事人-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应急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刘飞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王继宏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飞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王继宏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飞王继宏【代理律所】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仲为兵【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应急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拘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诉人仲为兵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已将证据和依据随卷移送本院。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一审法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仲为兵组织无起重吊装作业资质人员进行吊装作业,未对作业人员的岗位资格进行确认,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落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发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发生具有责任。

唐建磊、尤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建磊、尤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建磊、尤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07【案件字号】(2022)苏07民终16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怀友任慧马腾跃【审理法官】陈怀友任慧马腾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建磊;尤国荣【当事人】唐建磊尤国荣【当事人-个人】唐建磊尤国荣【代理律师/律所】王健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健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健【代理律所】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唐建磊【被告】尤国荣【本院观点】涉案借款约定有利息。

陶伟交付给尤国荣的酒不应冲抵涉案借款本金。

尤国荣向唐建磊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过保证期间。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

本院认为,涉案借款约定有利息。

理由:尤国荣自认向陶伟交付涉案借款50000元时扣除了当月利息1500元,陶伟在一审谈话笔录中称涉案借款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唐建磊在一审谈话笔录中称“当时陶伟跟我说最低5分”,故通过三方当事人陈述能够确定,涉案借款约定有利息,尤国荣要求唐建磊按照15.4%的年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唐建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3:18:22【一审法院查明】二、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利息等问题正确合法,故二审法院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不是客观事实。

(一)上诉人认为“该借款已经由借款人陶伟予以偿还”显然是不正确的。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1.18•【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目录1.转变思路解定罪难题立案监督助企业纾困——A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2.工伤认定引争议多措并举促化解——张某控告、B公司行政申诉案3.身份被冒用留案底能动履职还清白——曹某某刑事申诉案4.多措并举促化解社会治理保民生——陈某行政申诉案5.多元解纷消除正当防卫误解——周某信访案6.精准打击婚恋诈骗坚决维护公平正义——赵某信访案7.强化反向审视推动诉源治理——金某某信访案案例一转变思路解定罪难题立案监督助企业纾困——A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2021年6月1日,苏州工业园区某企业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在劳保用品供应商B公司以其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中,A公司员工孙某与原告串通,伪造凭据、虚构交易,涉嫌虚假诉讼罪。

公安机关初查后未发现相关犯罪事实,并经复议、复核后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2022年1月27日,多方寻求救济无果后,A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充分开展实质性调查,认为涉嫌虚假诉讼证据不足,但企业被侵害事实客观存在。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该院没有简单化回应,而是抓住案件中存在的疑点,重新提炼关键信息,及时转变审查思路。

通过比较采购支出和经营数据,发现该公司劳保支出异常增长和孙某违规采购存在直接关联,工厂厂长洪某对此监管缺位。

借助A公司系案发单位易于取得证据的优势,该院指导其补充提供证据,于2022年4月14日以A公司被职务侵占,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找准案件突破口后,面对取证困难瓶颈,该院强化侦查引导和自行补充侦查,制发引导侦查文书,调取供应商报价单、订单往来记录等,完善证据链条,最终全面查清洪某与孙某共谋收受多家供应商贿赂,以及以串通供应商虚增报价后收取差额款方式侵占A公司财物的事实。

2023年5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某、孙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该院全部指控意见。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连政规发[2016]2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1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政规发〔20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进一步增强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社会公示是指将本市范围内经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市级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开。

王从銮与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从銮与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从銮与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1【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35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季宋建霞黄文波【审理法官】李季宋建霞黄文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从銮;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当事人】王从銮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当事人-个人】王从銮【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代理律师/律所】李连东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连东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连东【代理律所】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从銮【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于2005年6月离职,于2020年提出仲裁申请,其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且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3140元的诉求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于2005年6月离职,于2020年提出仲裁申请,其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且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3140元的诉求并无不当。

上诉人诉求被上诉人支付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济类犯罪悔过书

经济类犯罪悔过书

经济类犯罪悔过书篇一:季建业的悔过书季建业落马后写万字悔过书:羡慕商人乘私人飞机小大扫描到手机×20XX-12-18 08:07:11 21世纪经济报道参与评论人原标题:南京原市长季建业被提起公诉本报记者王晓东江苏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12月17日发布消息: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检消息称,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高检消息显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季建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季建业,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建业利用其担任中共江苏省苏州市吴县县委副书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昆山市人民政府市长、扬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扬州市委书记、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担任中共扬州市委书记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957年出生的季建业系江苏张家港人,曾先后担任苏州昆山市长、市委书记,扬州市长、市委书记,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务。

20XX年10月17日,中纪委发布消息,季建业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在烟台受审作为部管、在江苏任职的季建业(副省级)为何会在山东烟台市受审?江苏某省辖市一位检察院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对贪腐官员进行异地审判,是根据每个案情的具体情况来定的。

”他进一步表示,“异地审判”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过近10年来的司法实践看,级别越高往往都是异地受审。

”比如,江苏近几年来对部分县委书记的审判均由其他省辖市司法系统执行,如徐州睢宁原县委书记蒋国星一案就由淮安市检察院办理。

且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对蒋国星异地审判的决定,是由江苏省纪委、省高检、省高院做出的,由后两者负责具体事务。

检举控告材料 -回复

检举控告材料 -回复

检举控告材料-回复[检举控告材料]尊敬的有关部门:我特此以此信函向贵部门举报并控告某一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组织。

鉴于此人/组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并严重损害了人民利益,我对此深感愤慨,并希望贵部门能够正视这一问题,迅速展开调查并依法给予严惩。

问题背景和描述部分:请在此部分详细描述问题的背景和相关的情况,包括涉案个人/组织的身份信息和所涉及的具体行为。

鉴于涉案个人/组织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实,我特向贵部门控告其存在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第一项指控:列明第一项指控并详细描述该指控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第二项指控:列明第二项指控并详细描述该指控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第三项指控:列明第三项指控并详细描述该指控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举报人身份和证明:在此部分,我将详细描述我的身份和提供证明材料,以证明我有权利并有足够的能力进行此次举报。

我是XX市XX区的XX先生/女士,id号码为XXXXXXXXXXXXXXX。

随信附上我的id复印件,以供核实。

此次举报涉事个人/组织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 证据1:列明证据1并详细描述该证据。

2. 证据2:列明证据2并详细描述该证据。

3. 证据3:列明证据3并详细描述该证据。

…举报目的和希望:我此次举报的目的是为了揭露此人/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捍卫国家法律的权威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处理此案,并对涉案个人/组织给予严惩,以起到威慑他人的作用。

我坚信只有通过严肃执法,才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的安全感。

所需调查与行动:鉴于此次举报的重要性和敏感性,我特希望贵部门能够迅速对此案展开调查,并且在调查中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如实核实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依法进行公正裁决。

最后,我再次敦促贵部门对此举报保持高度重视,恳请根据法律法规,对涉案个人/组织进行严厉的惩处。

我相信,只有权威严明的法治环境,才能给每一个公民带来公平正义的感受,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戴玉龙、灌南县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戴玉龙、灌南县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戴玉龙、灌南县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5【案件字号】(2022)苏07民终5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培培吴雪莹徐林杉【审理法官】朱培培吴雪莹徐林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戴玉龙;灌南县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戴玉龙灌南县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戴玉龙【当事人-公司】灌南县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嵇钰淼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杨威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嵇钰淼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杨威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嵇钰淼杨威【代理律所】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戴玉龙【被告】灌南县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戴玉龙主张案外人汪某军、李某、长久公司欠其借款1464400元,各方通过协商,达成涉案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

元和公司对借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戴玉龙一、二审期间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款的真实性,故对于其要求元和公司按照抵债协议约定配合签订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戴玉龙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施会龙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施会龙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施会龙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2【案件字号】(2019)苏07行终2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进宋建霞李翠玲【审理法官】李进宋建霞李翠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施会龙;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施会龙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施会龙【当事人-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施会龙【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等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关联性新证据书面审理重复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等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赣榆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对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报销的行政职责。

本案中,施会龙在住院期间产生的一次性巾单、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药物皮内过敏试验共计34元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被上诉人不予支付,符合法律规定。

赣人社发[2017]7号文某关于床位费的报销标准为30元/天,施会龙主张按照其实际支出每日70元计算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未为施会龙报销高于床位费支付标准的费用2480元,并无不当。

上诉人就涉案工伤医疗费的报销已多次提起诉讼,但都是针对不同治疗时间提起的,本案诉讼的医疗费报销是新发生的费用,故不属于重复诉讼。

综上,被上诉人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依法履行审核的法定职责,按规定扣除上述费用并无不当。

江苏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典型事例

江苏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典型事例

江苏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典型事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典型事例事例1无锡法院持续推动执行款规范管理水平提档升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无锡法院将执行款发放管理作为重点整治内容,压紧压实整治措施和整治责任,基本实现执行款到账10个工作日内应发尽发、待认领款持续清零和执行款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的目标。

2月27日至11月30日,全市法院累计发放执行款38056笔,涉及20911件案件,发放金额62.89亿元,发放平均用时8天。

一是公开执行款到账“发放快”承诺。

缩短案款发放时长,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明确除法定情形外,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执行款到账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行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以及执行款发放工作。

二是实行延缓发放反向审批制度。

制定《关于严格规范执行款延缓发放反向审批制度的意见(试行)》,缩短案款审批时限,将每次延缓发放时长由上级法院规定的最长1年缩短为最长6个月;提级审核把关主体,严格对延缓发放情形的审批权限。

三是开展暂存款集中清理活动。

组织全市各法院对未发放执行款逐笔核对、逐笔清理,实现账上结余案款“来源清晰、信息匹配、应发尽发”。

无锡中院对全市法院集中清理活动进行专项督察,除法定事由外,全市法院均做到执行款到账10个工作日内应发尽发。

事例2徐州中院坚持“四从严”规范终本案件管理为进一步提升终本案件办理质量,徐州中院从严把控“办案质效”“结案出口”“动态管理”“监督评查”四道关口,实现终本案件规范管理。

一是严把“办案质效关”。

坚持应查尽查,定期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丰富传统查控手段,广泛采取实地查找、公告悬赏等措施。

二是严把“结案审查关”。

细化审查标准,严格审查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

拓宽审查主体,明确要求结案前,须经执行团队、终本案件管理团队、指挥中心主任三方审查,否则不得终本。

容留卖婬罪2021判决案例灌南

容留卖婬罪2021判决案例灌南

容留卖婬罪2021判决案例灌南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朱某在其经营管理的灌南县田楼镇韩洋洗浴中心内,容留卖淫女刘某丙、盛某、李某、沈某、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嫖资四、六分成,即卖淫女得六、洗浴中心得四。

2016年1月5日夜,卖淫女刘某丙、盛某正在向嫖客张某、狄某卖淫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盛某、张某、李某、刘某丙、狄某、沈某、徐某、彭某、王某、何某、陈某、惠某的证言,有关辨认笔录及照片,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经营洗浴中心过程中,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作为洗浴中心的经营负责人,容留他人在洗浴中心卖淫,应从重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被告人朱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钱孝敏、灌南县张店镇卫生院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钱孝敏、灌南县张店镇卫生院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钱孝敏、灌南县张店镇卫生院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1【案件字号】(2021)苏07民终23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季王小姣黄文波【审理法官】李季王小姣黄文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钱孝敏;灌南县张店镇卫生院【当事人】钱孝敏灌南县张店镇卫生院【当事人-个人】钱孝敏【当事人-公司】灌南县张店镇卫生院【代理律师/律所】韩启荣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启荣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启荣【代理律所】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钱孝敏;灌南县张店镇卫生院【本院观点】钱孝敏与灌南县张店镇卫生院系因不服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灌劳人仲案字[2020]第365号仲裁裁决,属于对同一裁决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并案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钱孝敏与灌南县张店镇卫生院系因不服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灌劳人仲案字[2020]第365号仲裁裁决,属于对同一裁决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并入本院(2021)苏07民终2378号案件审理。

【更新时间】2022-07-21 18:53:06钱孝敏、灌南县张店镇卫生院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237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钱孝敏。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灌南县张店镇卫生院,住所地灌南县张店镇张店街。

法定代表人:李永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启荣,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钱孝敏因与上诉人灌南县张店镇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苏0724民初273、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卞保标、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卞浦村村民委员会与严文叶、卞保良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卞保标、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卞浦村村民委员会与严文叶、卞保良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卞保标、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卞浦村村民委员会与严文叶、卞保良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13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晨王学明张淑媛【审理法官】程晨王学明张淑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卞保标;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卞浦村村民委员会;严文叶;卞保良;卞保昌;卞保斌;卞其芳;卞其霞;卞保翠【当事人】卞保标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卞浦村村民委员会严文叶卞保良卞保昌卞保斌卞其芳卞其霞卞保翠【当事人-个人】卞保标严文叶卞保良卞保昌卞保斌卞其芳卞其霞卞保翠【当事人-公司】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卞浦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黄卫党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卫党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卫党【代理律所】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卞保标;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卞浦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严文叶;卞保良;卞保昌;卞保斌;卞其芳;卞其霞;卞保翠【本院观点】严文叶与梁某英签订协议,购买涉案房屋和宅基地,虽然该协议已经生效判决认定无效,但双方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梁某英已经去世,购房款已部分用于其生前生活及治病支出,剩余房款也通过遗嘱形式予以分配。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撤销实际履行过错恢复原状第三人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3的关联性不予确认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的宅基地和房屋应否予以返还。

连云港庆瑞都置业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连云港庆瑞都置业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连云港庆瑞都置业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苏07行终1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新海周旭何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连云港庆瑞都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连云港庆瑞都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连云港庆瑞都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金川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金川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金川【代理律所】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连云港庆瑞都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本案中,上诉人因2009年签订《朐阳名门老年公寓投资协议书》产生争议,提起履行义务、赔偿损失的行政诉讼,其与行政机关签署协议的时间早于上述规定的2015年5月1日,其起诉不适用行政诉讼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上诉人连云港庆瑞都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的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35:33【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丁xx赌博行政处罚决定书灌公(新)行罚决字〔2021〕960号

丁xx赌博行政处罚决定书灌公(新)行罚决字〔2021〕960号

丁xx赌博行政处罚决定书灌公(新)行罚决字〔2021〕960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灌公(新)行罚决字〔2021〕96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处罚日期】2021.07.23【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灌南县公安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灌南县【处罚对象】丁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6:24:02灌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灌公(新)行罚决字〔2021〕960号被处罚人丁xx。

现查明:2021年7月14日14时至20时许,在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桥西边桥肚一间门面房内,丁xx、张弛等人,以麻将牌斗牛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输赢在数千元上下,民警调查处理。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灌南县公安局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灌南县人民政府或者连云港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灌南县公安局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周明高与吴连山、殷玉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明高与吴连山、殷玉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明高与吴连山、殷玉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19)苏07民终45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述峰袁辉王霞【审理法官】安述峰袁辉王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明高;吴连山;殷玉柏【当事人】周明高吴连山殷玉柏【当事人-个人】周明高吴连山殷玉柏【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明高【被告】吴连山;殷玉柏【本院观点】本案吴连山提供的由殷玉柏作为借款人,周明高作为担保人的两份借条中,未约定利息。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撤销恶意串通质证关联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吴连山提供的由殷玉柏作为借款人,周明高作为担保人的两份借条中,未约定利息。

但是,吴连山、殷玉柏承认双方口头约定了月息三分,并且在借款之后偿还了部分利息。

周明高作为担保人则认为,借款未约定利息,偿还的款项应为本金。

周明高一审中提供了两张由吴连山出具给殷玉柏的共计20万元的还款收据,认为是偿还本案的借款本金。

吴连山则抗辩是偿还利息。

由于吴连山、殷玉柏无证据证明周明高知道借款存在利息的约定,因此,吴连山、殷玉柏之间月息三分的口头约定对周明高不具有约束力。

吴连山、殷玉柏明确已经偿还的款项是利息。

对于担保人而言,偿还利息应当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

因此,对于周明高关于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周明高关于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3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3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吴连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周明高的其他上诉请求。

郭威与臧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威与臧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威与臧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8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述峰袁辉王霞【审理法官】安述峰袁辉王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郭威;臧福林【当事人】郭威臧福林【当事人-个人】郭威臧福林【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郭威【被告】臧福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郭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4:44:4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彭克金庭审中提交《借条》原件一份,载明:“今借到彭克金现金计壹拾伍万元整,利息按贰分计算,壹季度一接,借款期限陆个月,计150000.00.此据,借款人:王良勇,2015.12.16号"。

彭克金陈述,其系以现金方式向王良勇出借借款,王良勇借款后没有偿还借款本息。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彭克金作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彭克金虽提供了借条,但彭克金告陈述系现金出借,彭克金既没有提供借条出具时间前后自己的取款记录,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备大额支付现金的资金能力,彭克金未能完成自身的举证责任,彭克金的陈述缺乏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彭克金仅依据借条主张与王良勇、黄典翠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而诉请要求王良勇、黄典翠偿付借款本息,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彭克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00元,由彭克金负担。

许苏东与王磊、朱雪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苏东与王磊、朱雪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苏东与王磊、朱雪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19)苏07民终32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怀友忻越袁辉【审理法官】陈怀友忻越袁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苏东;王磊;朱雪纯【当事人】许苏东王磊朱雪纯【当事人-个人】许苏东王磊朱雪纯【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许苏东【被告】王磊;朱雪纯【本院观点】本案系由许苏东与王磊之间因租赁承包KTV而发生的由租金结算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租赁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反诉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9月3日,许苏东多次通过手机银行和微信向王磊转账支付合计57300元,王磊称该57300元其都收到。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许苏东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并非是民间借贷纠纷的上诉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由许苏东与王磊之间因租赁承包KTV而发生的由租金结算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租赁合同纠纷。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许苏东认为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被上诉人王磊亦认可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故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

二、许苏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磊支付借款本金1427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朱雪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王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许苏东的其他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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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纪委:
现向贵院检举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尤德荣违法执法的行为,请贵委查明:
一、2011年8月7 日,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尤德荣前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将连云港德源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德源泰”,为我公司子公司)的基本账户给予冻结。

在此之前我司并未接到任何相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因账户被冻结,经财务人员及法务人员多方打听,才得知因连云港德源泰的施工方江苏三兴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兴”)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法院在执行环节冻结了连云港德源泰的账户。

连云港德源泰是我公司的一个下属子公司,在连云港当地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江苏三兴承揽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一期部分楼座的土建施工工程。

而江苏三兴因在连云港灌南县的一个工程项目欠了连云港龙海置业等几家公司的款项,被起诉并判决支付义务。

因工程进度款均及时支付,截至2011年8 月7 日,江苏三兴在连云港德源泰并无任何到期债权。

基于上述原因,同时尤德荣法官冻结的账户系连云港德源泰的基本账户,提取现金、税款缴纳均需通过该基本账户,该账户被冻结后因无法取现导致员工工资不能正常及时发放,税款不能及时缴纳,因此连云港德源泰焦急万分。

为此,在无数次电话联系的同时,公司法务部人员及财务、业务人员并律师亲自前往灌南县法院执行庭两次,找到尤德荣法官,当面说明了连云港德源泰没有对江苏三兴的到期应付款
项,并承诺一旦产生应付款项,一定先予协助法院执行。

工作人员向尤德荣法官提交了执行异议书及相关证据,并要求查看相关执行依据,但尤德荣法官始终未能出具相应的执行笔录等执行依据,只是说等领导出差回来后给答复。

事后多次电话联系仍然没有明确答复,最后竟然拒接法务人员电话。

在历经 1 个月沟通无果后,无奈之下,连云港德源泰请了尤德荣法官吃了一次饭,2011年9月2日尤德荣法官方才将连云港德源泰的基本账户解封。

二、我们以为事情已经告以段落。

不曾想到,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尤德荣法官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我司法务部女工作人员。

起初,尤德荣法官说找个机会坐坐见见面等之类的话。

后工作人员告知不在连云港本地工作在青岛,尤德荣法官就多次称“现已在青岛”,或是“在来青岛的路上”等等,要求工作人员安排个地方或是出来见见面之类的话,并发短信称“出差在外难免孤单,为什么不接我电话?对我是不是有戒心?”等等。

工作人员假装听不懂尤德荣法官的暗示,均以“工作忙”“在外出差”“不在青岛”等理由推脱拒绝了,没有对尤德荣进行任何所谓的“打点”。

三、2011年12月9日,我司忽然接到青岛市工商银行台东支行的通知,尤德荣法官竟然直接冻结了我司在青岛市工商银行台东支行开设的基本户,并告诉银行的工作人员,让企业的人直接给他打电话找他。

得知此事,我司甚为震惊和愤慨:我司仅仅是连云港德源泰的股东,姑且不论江苏三兴在连云港德源泰有无到期债权,即便有,在连云港德源泰作为独立法人正常经营并未破产或清算的情况下,身为
/一名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司法人员,竟然对案外人(连云港德源泰)的股东进行账户查封冻结,其肆意妄为的违法执法行为让人瞠目结舌!尤德荣法官在没有对我司做任何调查笔录、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擅自冻结我司基本账户的做法,实属利用公权报复陷害无辜单位,是严重的违法执法行为!
我司与江苏三兴无任何业务往来,更无任何到期应付款项。

2011年12月9日被尤德荣法官冻结的该账户系我司的基本账户,每天从该账户往来资金数量非常大,对该账户的冻结致使我司不能对外支付款项,已严重影响了我司正常业务往来,因被冻结后不能提取现金,使得员工工资的不能及时、正常发放,更影响了企业向上级工会缴纳工会费用。

如若继续冻结,后果不堪设想。

为响应国家反腐倡廉的号召,同时为维护我司合法权益,避免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受到类似的不公正待遇,我司强烈要求贵院对本案相关的办案法官予以调查并处理,同时恳请尽快督促将我司的账户予以解冻!
此致
敬礼
检举人:连云港德源泰股东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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