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2019)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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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2日株洲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预防预警机制3.1监测预警重点对象3.2监测预警重点内容3.3预警信息发布3.4预防预警行动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级别4.2应急响应启动4.3信息报告和处理4.4应急处理4.5信息发布4.6应急结束5.善后处置6.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6.2安全保障6.3队伍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和演练7.2责任追究7.3监督检查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和迅速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市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范(暂行)》、《株洲市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和有关规定。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3篇)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9d08670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84.png)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进行融资活动,从投资者手中非法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未履行约定,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
以下是一个关于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的模板,供参考。
一、制度目的:为了及时发现、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特设立此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
二、奖励对象:凡是对非法集资行为提供可靠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均可成为奖励对象。
三、举报范围: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存在,并且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或违法行为;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必须是真实、准确、详尽并有助于查证非法集资行为;3.举报人对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有充分的知情度,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四、奖励办法:1.奖励资金:对于提供的可靠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取得相关非法集资案件的胜利,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的数额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高金额不超过非法集资金额的10%;2.奖励方式:奖励资金由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发放;3.奖励程序:(1)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个人或组织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包括相关证据和线索;(2)有关部门将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举报条件,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3)经调查核实,如果证实了举报行为的确存在,将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4)针对已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部门将根据案件的胜利结果,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和方式;(5)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人,并将其作为一笔福利性收入;五、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有关部门将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2.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个人名誉的损害;3.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非法报复或打击。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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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XXXX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与县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相同,两领导小组并成一个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本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的受理、查处和督办工作,并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等举报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方便公众举报。
举报方式由各成员单位设定。
我县非法集资举报方式: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负责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工作。
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报告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处非办负责本县辖区内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处置。
按季度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处非办报告辖区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和准确的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提供信息要真实可靠,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或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或已进入查处程序的;(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三)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f28ee11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0b.png)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形式进行融资活动,欺骗公众投资,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类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该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为了提高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可以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困难和如何合理设定奖励制度。
一、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非法集资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往往在事后才发现自己被骗。
而举报非法集资往往会涉及到举报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举报人可能会担心报复或暴露自己的身份。
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激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提高举报的积极性。
2. 增强社会监督力度: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通过奖励机制,让更多的人关注非法集资问题,积极参与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
不仅可以增加监督力度,还可以扩大监督范围,提高打击效果。
3. 减少社会损失:非法集资是一种利用金融等领域漏洞进行欺诈活动,给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帮助尽早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制止,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4.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符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政策导向。
国家一直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中,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有利于营造社会公平正义的氛围,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能面临的困难1. 辨别真伪困难:非法集资往往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举报人可能无法准确判断某人或某机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这就给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实施带来了辨别真伪的困难。
2. 举报人身份暴露风险大:举报非法集资涉及的问题可能与举报人有过关联,举报人可能面临报复和威胁,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f32f6c81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77.png)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标题: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模板管理机构名称:奖励制度申报日期:一、背景介绍非法集资是指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报备,通过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许以高额回报或者利用虚构或者失实的项目、产品、业务等手段,骗取公众财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社会公众财产安全和金融领域的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加强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举报的积极性,我们管理机构决定设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
二、奖励对象凡是在我国范围内发现、掌握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或参与者,对非法集资行为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均可成为奖励对象。
三、奖励条件1.提供的举报线索真实有效,能够协助相关部门成功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2.提供的参与者信息和证据充分详尽,能够协助相关部门查证相关人员的非法行为;3.举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捏造事实或恶意陷害他人的行为。
四、奖金金额根据举报情况的重要程度、影响范围和成果奖励等因素,管理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奖金金额。
奖金金额将根据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设定:1. 首次举报:一等奖:奖金总额不超过XXX万元;二等奖:奖金总额不超过XXX万元;三等奖:奖金总额不超过XXX万元。
2. 重要举报:根据举报情况的具体情况,奖金总额不超过XXX万元。
以上奖励金额为初步设定,具体奖励标准将根据实际举报情况和奖励资金情况进行调整。
五、申请流程1.个人举报者需填写《非法集资举报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据;2.单位举报者需填写《非法集资举报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据;3.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通过指定渠道提交至管理机构。
六、奖励评估和发放流程1.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审核举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2.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者,管理机构将组织评审委员会评估举报贡献的重要程度;3.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4.经过评审的奖励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5.管理机构将按照公布的奖励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或单位发放奖金。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67b0416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92.png)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湘民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5〕64号各市州民政局:现将《湖南省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办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5年11月20日湖南省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办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采用邮寄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来访等方式,具名向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反映社会组织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分级负责、双重管理的原则,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工作的处理由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省级社会组织举报投诉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
具体承办举报人对省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举报投诉,以及上级交办的社会组织举报投诉案件;协调、督办市州、县市(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社会组织举报投诉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
具体承办举报人对本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举报投诉,以及上级交办的社会组织举报投诉案件;第四条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持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信访接待室,确定领导接待日,并确定专人负责举报投诉工作。
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设立社会组织举报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和受理举报投诉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9〕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280db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8f.png)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表彰奖励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异议处理第八章附则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卓越品牌企业,建设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有力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申请自愿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收取申报组织或个人任何费用,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获奖个人不超过3个。
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经市长授权,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民生100”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民生100”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39a791b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b5.png)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民生100”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株办〔2019〕79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民生100”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办〔2019〕79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株洲高新区、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2019年“民生100”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28日2019年“民生100”工程实施方案为确保2019年“民生100”工程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民生100”工程考核指标2019年全市“民生100”工程共有8大类100个项目指标,含省下达的15个指标(见附件1、2)。
二、责任体系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作责任。
(一)市政府工作责任负责全市“民生100”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直责任单位(含中央、省属在株单位,下同)及工作责任1.市直主要责任单位(部分单位同时为相关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市侨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扶贫办、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供销社、市交警支队、市城发集团、市天易集团、国网株洲供电公司、株洲日报社。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奖励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1ffbb5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6f.png)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株政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奖励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行政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株洲市行政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行政奖励工作,加强行政奖励工作管理,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奖励与贡献相适应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并采取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已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下列行政机关以行政名义进行的奖励:(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下同)进行的奖励;(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的系统性综合奖励;(三)行政机关在本单位进行的年度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奖励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和等次第五条行政机关奖励分为对先进集体的奖励和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两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奖励的等次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
县级人民政府奖励的等次分为:嘉奖、记三等功。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奖励等次分为:嘉奖、记三等功。
行政机关在本单位进行的年度奖励等次分为:嘉奖、记三等功。
奖励等次的界定:(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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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感谢您的关注和建议。
举报非法集资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对于举报人的奖励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些国家已经实施了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以鼓励公众参与举报工作。
例如,美国的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设立了举报者保护和奖励计划,对于提供有关证券违法行为信息的举报人,如果该案件导致了超过1000万美元的罚款,举报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然而,实施这样的奖励制度也需要注意平衡多个因素。
一方面,奖励制度可以激励公众参与举报工作,并提高追究非法集资行为的效率;另一方面,也需要防止滥用和虚假举报。
此外,还需要明确奖励的标准、程序和方式,确保公正公平。
在设立和实施奖励制度时,需要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设计。
此外,还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和风险意识,以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最后,举报非法集资是一项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风险的行为,如果您有相关线索,请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他们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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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8a0d5b0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83.png)
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16•【字号】株公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株公发〔20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株洲市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财政局2022年8月16日株洲市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反恐怖主义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切实增强全社会反恐怖斗争意识,充分调动公民检举揭发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和株洲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
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举报查证属实的涉恐可疑人员信息及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XXX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指举报人发现的在株洲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恐怖主义违法犯罪行为。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21〕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2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f223a09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00.png)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措施第三章监督方式及处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行政复议、审计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其派出机关、下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同),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内部行政层级监督。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b4022109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21.png)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非法集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方式吸收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并推销所谓的理财产品或投资项目的行为。
它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无知、无辜的公众投资,最终使得大量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非法集资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甚至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为了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其中,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
通过为举报人提供一定的奖励,可以有效地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来,起到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的作用。
1. 奖励对象:任何自愿举报非法集资行为、提供有效线索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成为奖励对象。
无论是受害者、了解非法集资行为的知情人士,还是社会组织、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只要通过举报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或线索,都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奖励。
2.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非法集资案件追缴的资产以及社会捐款等多个渠道。
这些资金将专门用于奖励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人员,以及支持打击非法集资的各项工作。
3.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举报的可信度,二是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性。
可信度主要看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是否充足,而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性则是根据涉案金额、投资人数、影响范围等因素来衡量。
根据这两个方面的评估,可以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
4. 奖励额度:奖励的数额应该是一个合理的区间,既要能够激励举报人的积极性,又要兼顾财政支出的可行性。
具体的奖励额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通常应该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不过高也不过低。
5. 奖励的形式:奖励可以采取一次性奖金、荣誉证书、奖杯、亲情关怀等形式来表彰和激励举报人。
奖励的形式要简洁明了、庄重严肃,既能够显示出举报人的功绩,又能够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
1. 举报方式及保密制度: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相关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受理渠道,并确保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内容的保密。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社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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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社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社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株洲经开区财政金融部):现将《株洲市社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2019年1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株洲市社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资产使用管理,推动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含社区集体股份合作社、集体独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社区集体资产。
第四条街道(乡镇)财政、纪检、组织、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区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五条社区集体资产包括:(一)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滩涂、水面和荒地等资源性资产;(二)社区集体投资形成的厂房、农业机械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公共管理等公益性设施;(三)社区集体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或捐建、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四)社区集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五)依法属于社区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社区集体资产,不得非法用集体资产进行担保,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
第七条涉及社区集体资产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四议两公开”会议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财经办(乡镇财政所)批准:(一)年度集体财务预、决算方案;(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三)重要集体资产的新增、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四)年度集体收益、福利分配方案;(五)其他重要事项。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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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文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模版一、背景介绍非法集资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向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行为。
为了积极应对非法集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各地纷纷建立了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提供一个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模版,以供参考。
二、举报对象和条件1. 举报对象:公众可以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以金融创新为名义进行的虚假宣传;- 吸收资金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非法集资项目涉及可能危害公众财产安全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 举报条件:- 必须提供详细、真实、准确的举报内容;- 举报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举报人不得有其他恶意举报行为。
三、奖励制度设计1. 奖励范围: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可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
2. 奖励标准:对于通过举报揭露了非法集资案件并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提供线索并被采纳的,可获得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提供线索并协助取证,使案件得以查明并取得关键证据的,可获得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提供线索并协助取证,在案件侦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可获得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提供线索并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取证,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的,可获得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 奖励发放:- 奖励将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发放;- 奖励金额将从追缴非法集资资金中划拨;- 奖励发放将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四、保护举报人权益1. 举报人身份保密:对于提供举报线索的人员,有关部门将严格保守其个人信息,确保其身份不被泄露。
2. 举报人权益保护:对于提供举报线索并经核实属实的人员,有关部门将给予其必要的保护,确保其不受到不法侵害。
五、追究责任和法律惩处有关部门将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融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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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融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株政办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融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21号)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市银行管理机构、各市级银行业机构:《株洲市融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株洲市融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为充分调动全市银行业机构信贷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善金融环境,加大对我市信贷投入,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考核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市人民政府成立株洲市融资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证券办主任任副组长。
市发改委、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由金融证券办牵头组织考核,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证券办主任兼任。
二、奖励对象(一)各市级银行业机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法人银行业机构或市级机构。
(二)银行管理机构: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
(三)上市企业:本年内在主板、中小创业板和境外首发上市融资的本市企业。
三、奖励金额由市财政安排银行业专项奖金基数为100万元,超额超奖。
四、奖励条件完成株洲市融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初下达的新增贷款计划,达到指定的存贷比目标。
同时,当年新增贷款的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五、奖金计算及分配(一)银行业机构获奖金额=(该机构当年新增贷款额+当年信用证新增额+当年银行承兑汇票新增额+当年贴现新增额+当年保函新增额+当年核销呆坏账额)/(符合奖励条件的所有银行业机构的当年新增贷款额+当年信用证新增额+当年银行承兑汇票新增额+当年保函新增额+当年核销呆坏账额)×奖金基数。
株洲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株洲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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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株洲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株洲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株洲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公安局、财政局:现将《株洲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财政局2021年4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报受理第三章范围与标准第四章奖励发放第五章责任义务第六章附则株洲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并保持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努力提升广大市民文明参与交通的良好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范举报操作程序,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株洲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二章举报受理第三条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向株洲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发生在株洲市区域(以下简称市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向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举报。
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渌口区、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以下简称县市)境内的,举报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应通过株洲交警交通违法网络举报平台、能与株洲交警交通违法网络举报平台数据对接的并在该平台注册的智能行车记录仪、122报警电话等方式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1f951b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4f.png)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株政办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株洲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查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引导依法办证、守法经营,促进公平竞争,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构建和谐株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株洲市城区范围内有固定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无固定场所的流动摊贩等违法经营活动,各县(市)县城范围内有固定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四条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坚持“打疏结合,以疏为主,以打促疏,标本兼治”,遵循疏导与取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坚决打击,依法予以取缔;对从事符合安全、环境、资源、卫生等条件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户,可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暂行办法:某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某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320980b0066f5335b812119.png)
某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X政发〔201X〕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来访等方式,对市域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三)匿名举报;(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金融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金融管理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第七条市处非办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并进行性质认定,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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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20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对2017年5月9日印发的《株洲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株经金办〔2017〕9号)部分条款进行完善,现将新修订的《株洲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10 月 30 日
株洲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金发〔201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株洲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公安机关立案的,应给予举报奖励。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处非办、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牵头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等。
且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市长热线12345、110、12315以及市处非办、县(市)区处非办公布的举报电话;
(二)向所在地处非办、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举报奖励原则
第五条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处非办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案件举报和奖励核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资金拨付。
市处非办负责协调县市区对跨区域案件举报奖励的审核认定。
(二)奖励最先举报人原则。
同一案件线索被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对案件侦办确有很大帮助的,经核实认定,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不重复奖励原则。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执行,具体分配方式由所有举报人自行决定。
(四)保守秘密原则。
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和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五)鼓励举报原则。
集资参与人或其亲属到公安部门报案的,视为举报。
第三章举报奖励条件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材料(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银行交易记录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属实,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工作单位名称等真实准确的信息;
(三)举报的事实未被政府相关部门掌握,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查处;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公开报道或披露,或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的,举报行为与处理结果无因果关系的;
(三)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举报受理程序和奖励标准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对不属于本级或者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接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对举报内容涉及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在县市区处非办或市处非办协调处理。
第九条举报奖励金额根据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参与人数、涉及金额、社会负面影响程度区别对待:
(一)举报非法集资广告信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200元;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不涉嫌犯罪,经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积极清退资金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四)公安立案的非法集资案件经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再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00000元奖励,具体如下:
1.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
3.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至50000元的奖励。
4.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在15亿元以上且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要案,给予举报人50000元至100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标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处非办,通过适当方式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奖。
第十一条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处非办要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资金领取情况等。
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举报内容应当真实。
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应根据该举报奖励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处非办备案。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处非办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办汇总报送上季度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纳入年度处非工作综治考评和绩效考核范畴,如未参照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因工作疏忽未及时兑现举报奖励的,将依照《株洲市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7年5月9日印发的《株洲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