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管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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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京国土耕[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14〕57号)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纳入国土部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项目验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基本原则,应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新增耕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情况等。

第五条市国土局负责全市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市财政投资全成本项目资金的审核以及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数据审核工作,并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本辖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组织对项目新增耕地审核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情况等的验收;组织项目后期管护及土地合理、高效利用。

第七条区县国土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项目的验收审查,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项目验收信息。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35号)资料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35号)资料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2014)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2014)

总的来说就是: 一、明确项目管理权限 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和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立项信息、验收结果 进行核实。
二、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建设
立项时,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
有耕地利用等别。
验收时,耕地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为项目通过
验收的条件之一。 核实时,耕地质量等别为核实的主要内容。
(二)土地整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 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 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对于河北平原基本农田开展高标准建设。
(三)土地复垦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 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 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 于农业。
土地整治项 目
国家级项目 省级项目 市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 资发〔2000〕28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26号)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 定》(国土资纪〔2001〕27号)
耕地利用等别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项目申报资料 1. 项目呈报书 2. 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单体设计图册 3. 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1:1万标准分幅 4. 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5. 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7.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8. 坐标成果表(txt) 9. 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10. 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总量平衡项目)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 - 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

第六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一)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四)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庄墓镇2014年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为改善农村居住和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节约土地资源,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实际利用率,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调整、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为确保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顺利有效实施,切实保障项目区农民根本利益,加快项目组织实施进程,规范操作、科学管理、提高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省、市、县有关建设用地置换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着力提高农村经济质量和效益,着力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着力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能力,扎实推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努力实现农村繁荣、富裕、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局面。

二、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原则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长丰县土地整治规划,要选择群众积极性高、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强的行政村作为项目实施的行政村。

(二)项目实施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规划、设计补偿标准要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

规范操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群众权利。

三、项目实施方法(一)明确职责1、民为主。

项目实施坚持村民自愿原则,召开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征求意见,确保做到户户都表态同意,并签订同意实施的意见书,充分调动项目区群众的积极性,保证项目实施按规划设计顺利实施。

2、村负责。

要明确“村两委”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确保项目所在村班子健全,有战斗力、号召力、有威信,充分发挥村“两委”在房屋拆迁、土地整理和新村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3、镇指导。

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统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具体落实项目实施任务,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二)严格标准1、统一拆迁标准。

房屋丈量、登记、标准要一把尺子量到底,要严格按照镇制定的标准执行,要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护群众利益。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针对全省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占补平衡项目管理。

严格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审批,加强对项目区地类、面积的审查,确保地类、面积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违规运作、暗箱操作。

严格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占补平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必须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严把项目验收关,未完成设计任务、工程质量不合格、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资料不齐全的不得通过验收。

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工程设施产权移交工作,督促产权单位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

(二)进一步规范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管理。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要统筹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

设区市、省直管县在宜耕未利用地资源开发完毕前,原则上不能跨市委托补充中、低等耕地。

按规定委托补充耕地的,委托补充耕地费用要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禁企业和个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转让,严禁借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之机牟取私利。

(三)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严禁违反规定拨付、使用项目资金。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土地综合整治局:《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4月16日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以上财政投资、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项目。

第三条农村土地整治要统筹规划,聚合资金,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年度计划制定、项目立项审查、项目设计与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设计重大变更批复、项目验收备案和质量检查、项目报备信息审核确认等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安排、组织项目选址踏勘、项目立项初审、项目汇总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初审、项目实施监管、项目设计一般变更批复、项目验收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选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初验、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登记发证、项目信息报备等工作。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第六条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即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内容在全区范围内,自2011年10月1日后批准立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在项目自验后、初验前必须开展工程复核工作,经工程复核合格的,方可开展项目初验和验收工作。

其他在建土地整治项目和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治项目是否开展工程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

工程复核内容包括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

二、工作组织及要求(一)国家投资重大工程、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和自治区示范土地整治项目的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复核工作由各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委托开展。

(二)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的单位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且同时具备法定测绘(丙级及以上)和工程计量认证资格,其中工程计量认证资质应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中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冀国土资办字〔2014〕72号发布)

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冀国土资办字〔2014〕72号发布)

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冀国土资办字〔2014〕72号发布)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12月目次前言 (I)引言......................................................................................... 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原则 (2)5 土地平整工程 (2)5.1 一般规定 (2)5.2 耕作田块平整工程 (2)5.3 梯田修筑工程 (3)5.4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3)6 灌溉与排水工程 (3)6.1 一般规定 (3)6.2 水源工程 (4)6.3 输水灌溉工程 (5)6.4 喷、微灌工程 (5)6.5 排水工程 (6)6.6 渠系建筑物工程 (6)6.7 泵站工程 (7)7 农田输配电工程 (8)7.1 一般规定 (8)7.2 输配电建设 (8)8 田间道路工程 (10)8.1 一般规定 (10)8.2 田间道 (10)8.3 生产路 (10)9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11)附录A (12)附录B (16)参考文献 (1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树明、刘国珍、赵鲁燕、蔡作陆、郭永晨、田庆辉、徐全洪、张志谭、霍磊、聂长增、冯洪恩、裴甲韶、魏飒、高静、吕建、李云山、郭树斌、曹文会、李海刚、冯晓磊、田保群。

引言为适应土地整治事业的发展,规范我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行为,统一建设要求,提高耕地质量,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严格保护耕地,结合现行技术规范或标准,根据河北实际,制定本标准。

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我省4个土地整治项目处理情况的通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我省4个土地整治项目处理情况的通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我省4个土地整治项目处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我省4个土地整治项目处理情况的通报(湘国土资办发〔2014〕103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2014年5月2日、5日,湖南经视新闻“春耕观察”栏目先后报道了宁乡县、湘潭县、衡南县、益阳市资阳区等地4个土地整治项目存在施工质量问题。

省厅党组高度重视,责成厅耕地保护处、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及相关市局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规范土地整治实施管理。

厅纪检组监察室召集相关市、县局纪检监察负责人,就如何依据调查核实情况准确界定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提出明确要求。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4个被报道项目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1、宁乡县回龙铺镇回龙铺等九个村土地整治项目该项目系宁乡县2013年下半年启动实施的省级10万亩连片示范县第一期在建项目,预算投资6625.1万元,建设规模33317.4亩,共分9个标段。

2013年10月底全面开工,目前,已完成整体进度的85%以上。

被报道质量问题的是位于回龙铺镇白云村的第6标段,具体为F-5和F-39两条沟渠。

F-5有少数部位因为施工工艺不达标造成空鼓现象,F-39主要是部分渠壁振动不够,水泥配比偏低,造成局部确有蜂窝麻面现象。

2、湘潭县射埠镇、梅林桥镇等26个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该项目系2013年度省投资基本农田建设连片推进示范县项目,总投资8137万元,建设规模4.17万亩,共划分为12个标段。

2013年11月全面开工,至今已完成工程量的85%。

被报道质量问题的为项目第12标段,主要问题包括:(1)未经审批将设计侧墙为10厘米的现浇混凝土渠道变更为6厘米预制混凝土四方块护砌,且表层没有粉刷抹面,边坡土坯夯实、构件勾缝不到位,漏水较严重。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整治土地管理不规范和征地补偿安置中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整治土地管理不规范和征地补偿安置中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整治土地管理不规范和征地补偿安置中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皖国土资[2014]66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整治土地管理不规范和征地补偿安置中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皖国土资〔2014〕66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全省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五整五建”专项行动的指导方案的>通知》(皖群组发〔2014〕31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6月至8月,在全系统开展整治土地管理不规范和征地补偿安置中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近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不断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少数地方土地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征地补偿安置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仍在高位运行。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大局观念,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把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以及依法维护正常用地管地、用矿管矿秩序贯穿于始终,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切实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整治突出问题,构建长效机制(一)整治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构建落实规范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机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4.11.26【实施日期】2014.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全面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精神,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办法》(新国土资发〔2001〕107号)废止。

201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技术规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是指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灌溉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本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其它土地整治项目。

自治区重点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和预算编制、实施准备、项目实施、合同段验收、竣工验收、工程后期管护和后评价等程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各级土地整治机构是土地整治项目的承担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制度,负责组织项目立项审查、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4〕7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4〕72号
——结束——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14〕72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整治管理,规范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列表:
1.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12.10
施行日期
2014.12.10
文号
冀国土资办字〔2014〕72号
主题类别
土地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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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理,对废弃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项目,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和市、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县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省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管理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

其中: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决算批复,以及各级投资项目的绩效监督。

第五条土地整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综合整治、规模推进,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分级负责、强化监管的原则,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规划,引导和鼓励群众参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土地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项目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土地整治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编制省级土地整治规划;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和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负责项目信息在线备案的核实;组织对省级投资项目的技术核查、验收并核发验收证书;组织对市、县级投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建设省级土地整治数据库。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管理,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保障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平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合规性审查管理土地整治规划是指导开展土地整治活动的主要依据,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在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整治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不得立项,并对上报整治项目的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负责。

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管理(一)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1、国家和省新上重大土地整治项目,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2、依据上级规划或文件要求,本级经济发展战略,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3、依据土地资源调查最新成果,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4、土地整治规划中的重点项目已经全部实施,无法满足今后补充耕地等土地整治活动需要,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5、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开展土地整治活动,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

(二)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程序。

1、开展规划实施评估。

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并规定了其组织管理、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督检查、资金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以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前提,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确保项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统一管理、分类实施、持续监管、综合评估”的原则,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有序进行,保障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本制度由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建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督机构共同遵守,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八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工程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和策划,组织项目的立项评审、设计施工、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项目承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条设计施工单位应遵循相关规定,保证项目设计合理、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需求和目标,制定项目规划和方案,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查明项目的实施条件和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评审应对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环保要求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立项备案,并向有关部门报批,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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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系列文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我省土 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制度,既包括总量平衡项 目也包括占补平衡项目。
三、现行的项目管理制度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 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 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冀政 〔2014〕55号),全面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 建设,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修订 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总的来说就是: 一、明确项目管理权限 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和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立项信息、验收结果 进行核实。
二、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建设
立项时,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
有耕地利用等别。
验收时,耕地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为项目通过
验收的条件之一。 核实时,耕地质量等别为核实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立项上报资料 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批准项目的合 法性负责。 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成果负责。参加项目 设计评审的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参加项目复核验 收的专家对复核验收结果负责。 项目设计成果出现严重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 和个人的责任。项目设计评审结果、项目验收结果 出现严重错误的,省内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 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再聘请相关的单位和专家。
耕地利用等别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项目申报资料 1. 项目呈报书 2. 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单体设计图册 3. 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1:1万标准分幅 4. 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5. 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7.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8. 坐标成果表(txt) 9. 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10. 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总量平衡项目)
第二十七条

涉及土地类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最新土 地利用现状图为准;
如何开展项目验收 1、验收依据 批准的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书 通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例如:道路、机井等,水泥强度
2、验收组织 工程复核: 土地整治机构,勘验工程数量和质量 专家验收: 采取专家验收的形式 专家组由土地、农业、水利、财务等专家组 成,应为单数,实行组长负责制。 项目所在地村民代表。
设计合理:工程布局合理、工程内容、工程
量准确,耕地质量符合要求 预算准确:预算资金计算正确 实地查看:工程布局是否适合实际情况 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 批准立项 时间要求:一个月

符合要求的,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信息 报备。 不符合要求的,下达不予立项通知书,退 回申请单位。

第九条 立项核实 1、报件内容: 立项信息核实申请书 立项通知书 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2、报件地点:远程报卷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共5章 30条,分别是总则、立项、实施、验收、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 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 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 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 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 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冀政 〔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 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 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 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 土地复垦
未利用地 低效利用土地、基本农田 废弃地
冀政〔2014〕55号规定: 对农民有过耕种现象、在第二次土地调 查图及其后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图上都标示为 未利用地的地块,通过土地整治达到规定耕 地质量的,经验收合格可以用于耕地占补平 衡。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 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 68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21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122号)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 363号)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果核实要求 1、申报资料: 实地核实申请书 通过验收通知书 项目竣工图 2、申报地点:远程报卷 3、申报要求:通过验收并完成验收阶段信息 报备
第二十五条 实地核实 1、占补平衡项目 新增耕地面积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 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 2、总量平衡项目 项目工程数量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 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
第四条 项目设计 1、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 测绘资质 土地规划(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 2、实地勘查 地籍测量 土地清查 3、设计标准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4、要求 县局要加强组织和监督 勘查设计单位要实地勘查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有
土地整治项 目
国家级项目 省级项目 市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 资发〔2000〕28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26号)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 定》(国土资纪〔2001〕27号)
3、报件条件:
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立 项信息后 4、审查内容: 地类正确、面积准确 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新增耕地质量达到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
1、项目要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
系统备案,没有报备的,将不予受理。 2、备案信息与核实申请材料一致。 3、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有耕 地利用等别
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

省级项目




《河北省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和抵顶暂 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0〕23号) 《补充耕地验收规程》(冀国土资发 〔2000〕27号) 《河北省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冀国土资发〔2000〕32号) 《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土资耕字〔2000〕90号)
2007年,随着新增费分配方式的变化, 国土资源部不再安排国家级投资项目,转由 省级统筹安排。为此,我省参考国土资源部 制定的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工 作,制定了一系列的项目管理制度。



1、 2007年,《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 施细则》(冀国土资发〔2007〕13号) 2、2008年,《河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冀国土资发〔2008〕26号) 3、2010年,《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0〕17号) 4、2013年,《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3〕4号) 5、2014年,《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4〕 号)

《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定义是,指 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 活动。
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制度变迁
按项目类型分
土地整治项目
总量平衡项目(高标准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 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占补平衡项目: 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
按管理方式分
第六条 审查内容 1. 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2. 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3. 预算取费标准要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预算定额标准》,基础单价选取要符合实 际 4. 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地类、面积一致 (注:以厅地籍处规定启用的年度土地利用现状 数据库为准)
第七条 项目评审 专家应包括土地、农业、水利、造价等 项目可行:项目可以实施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石家庄 2014年6月
一、土地整治的内涵
按照新修订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办法》,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 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归纳为: 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土地开发、土地 整理和土地复垦。
(一)土地开发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 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 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 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 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 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 林、还牧、还湖。
第三章 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整理机构 第十一条 招投标 招投标法 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 工程监理 项目公告 项目报备 项目实施情况核实
第四章 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竣工报告、决算 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监理总结报告,各村民 监督小组出具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占补平衡项目,县级农业部门出具质量评定 意见 第十九条 县级初验 第二十条 验收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级验收 1、工程复核:
实地勘验工程,核实工程数量和质量,出具 复核报告 2、专家验收(含项目所在村村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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