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管理(2014)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设计合理:工程布局合理、工程内容、工程
量准确,耕地质量符合要求 预算准确:预算资金计算正确 实地查看:工程布局是否适合实际情况 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 批准立项 时间要求:一个月
符合要求的,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信息 报备。 不符合要求的,下达不予立项通知书,退 回申请单位。
第九条 立项核实 1、报件内容: 立项信息核实申请书 立项通知书 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2、报件地点:远程报卷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 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 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 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 土地复垦
未利用地 低效利用土地、基本农田 废弃地
冀政〔2014〕55号规定: 对农民有过耕种现象、在第二次土地调 查图及其后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图上都标示为 未利用地的地块,通过土地整治达到规定耕 地质量的,经验收合格可以用于耕地占补平 衡。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石家庄 2014年6月
一、土地整治的内涵
按照新修订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办法》,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 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归纳为: 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土地开发、土地 整理和土地复垦。
第四条 项目设计 1、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 测绘资质 土地规划(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 2、实地勘查 地籍测量 土地清查 3、设计标准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4、要求 县局要加强组织和监督 勘查设计单位要实地勘查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有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共5章 30条,分别是总则、立项、实施、验收、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 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 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 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 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 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冀政 〔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这一系列文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我省土 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制度,既包括总量平衡项 目也包括占补平衡项目。
三、现行的项目管理制度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 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 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冀政 〔2014〕55号),全面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 建设,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修订 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立项上报资料 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批准项目的合 法性负责。 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成果负责。参加项目 设计评审的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参加项目复核验 收的专家对复核验收结果负责。 项目设计成果出现严重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 和个人的责任。项目设计评审结果、项目验收结果 出现严重错误的,省内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 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再聘请相关的单位和专家。
耕地利用等别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项目申报资料 1. 项目呈报书 2. 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单体设计图册 3. 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1:1万标准分幅 4. 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5. 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7.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8. 坐标成果表(txt) 9. 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10. 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总量平衡项目)
3、报件条件:
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立 项信息后 4、审查内容: 地类正确、面积准确 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新增耕地质量达到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
1、项目要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
系统备案,没有报备的,将不予受理。 2、备案信息与核实申请材料一致。 3、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有耕 地利用等别
第三章 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整理机构 第十一条 招投标 招投标法 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 工程监理 项目公告 项目报备 项目实施情况核实
第四章 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竣工报告、决算 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监理总结报告,各村民 监督小组出具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占补平衡项目,县级农业部门出具质量评定 意见 第十九条 县级初验 第二十条 验收材料
《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定义是,指 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 活动。
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制度变迁
按项目类型分
土地整治项目
总量平衡项目(高标准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 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占补平衡项目: 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
按管理方式分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 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 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 平衡项目。
总量平衡项目
使用新增费、用于农业的土地 出让金收入 使用耕地开垦费、自行补充耕 地资金
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 立项
第三条 制定土地整治方案 1、编制的依据: 土地整治规划 年度补充耕地计划 每年年初下达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方案 2、方案的内容:项目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 立项和验收时限。 3、方案编制时间:第一季度。
3、验收内容 耕地质量(包括新增耕地质量) 工程数量、质量 项目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4、验收程序 组成专家验收组 内业验收:听汇报、查阅档案资料 外业验收:现场查看(含村民代表) 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5、验收需准备的资料 项目申报材料(立项、验收) 招标投标资料 合同协议 施工资料 监理资料 财务账目 其他资料(影像资料、权属调整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级验收 1、工程复核:
实地勘验工程,核实源自文库程数量和质量,出具 复核报告 2、专家验收(含项目所在村村民代表):
验收专家对项目区实地查看、对验收资料进
行核对,出具验收报告 项目所在村村民代表要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条件 1、耕地质量要达到设计要求; 2、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项目管理制度全部落实; 5、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第二十三条 验收批复 时间要求:一个月
第二十七条
涉及土地类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最新土 地利用现状图为准;
第六条 审查内容 1. 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2. 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3. 预算取费标准要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预算定额标准》,基础单价选取要符合实 际 4. 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地类、面积一致 (注:以厅地籍处规定启用的年度土地利用现状 数据库为准)
第七条 项目评审 专家应包括土地、农业、水利、造价等 项目可行:项目可以实施
(二)土地整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 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 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对于河北平原基本农田开展高标准建设。
(三)土地复垦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 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 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 于农业。
土地整治项 目
国家级项目 省级项目 市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 资发〔2000〕28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26号)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 定》(国土资纪〔2001〕27号)
如何开展项目验收 1、验收依据 批准的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书 通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例如:道路、机井等,水泥强度
2、验收组织 工程复核: 土地整治机构,勘验工程数量和质量 专家验收: 采取专家验收的形式 专家组由土地、农业、水利、财务等专家组 成,应为单数,实行组长负责制。 项目所在地村民代表。
(一)土地开发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 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 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 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 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 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 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 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 林、还牧、还湖。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 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 68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21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122号)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 363号)
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
省级项目
《河北省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和抵顶暂 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0〕23号) 《补充耕地验收规程》(冀国土资发 〔2000〕27号) 《河北省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冀国土资发〔2000〕32号) 《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土资耕字〔2000〕90号)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果核实要求 1、申报资料: 实地核实申请书 通过验收通知书 项目竣工图 2、申报地点:远程报卷 3、申报要求:通过验收并完成验收阶段信息 报备
第二十五条 实地核实 1、占补平衡项目 新增耕地面积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 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 2、总量平衡项目 项目工程数量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 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
2007年,随着新增费分配方式的变化, 国土资源部不再安排国家级投资项目,转由 省级统筹安排。为此,我省参考国土资源部 制定的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工 作,制定了一系列的项目管理制度。
1、 2007年,《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 施细则》(冀国土资发〔2007〕13号) 2、2008年,《河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冀国土资发〔2008〕26号) 3、2010年,《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0〕17号) 4、2013年,《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3〕4号) 5、2014年,《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4〕 号)
总的来说就是: 一、明确项目管理权限 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和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立项信息、验收结果 进行核实。
二、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建设
立项时,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
有耕地利用等别。
验收时,耕地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为项目通过
验收的条件之一。 核实时,耕地质量等别为核实的主要内容。
量准确,耕地质量符合要求 预算准确:预算资金计算正确 实地查看:工程布局是否适合实际情况 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 批准立项 时间要求:一个月
符合要求的,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信息 报备。 不符合要求的,下达不予立项通知书,退 回申请单位。
第九条 立项核实 1、报件内容: 立项信息核实申请书 立项通知书 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2、报件地点:远程报卷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 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 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 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 土地复垦
未利用地 低效利用土地、基本农田 废弃地
冀政〔2014〕55号规定: 对农民有过耕种现象、在第二次土地调 查图及其后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图上都标示为 未利用地的地块,通过土地整治达到规定耕 地质量的,经验收合格可以用于耕地占补平 衡。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石家庄 2014年6月
一、土地整治的内涵
按照新修订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办法》,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 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归纳为: 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土地开发、土地 整理和土地复垦。
第四条 项目设计 1、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 测绘资质 土地规划(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 2、实地勘查 地籍测量 土地清查 3、设计标准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4、要求 县局要加强组织和监督 勘查设计单位要实地勘查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有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共5章 30条,分别是总则、立项、实施、验收、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 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 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 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 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 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冀政 〔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这一系列文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我省土 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制度,既包括总量平衡项 目也包括占补平衡项目。
三、现行的项目管理制度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 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 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冀政 〔2014〕55号),全面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 建设,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修订 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立项上报资料 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批准项目的合 法性负责。 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成果负责。参加项目 设计评审的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参加项目复核验 收的专家对复核验收结果负责。 项目设计成果出现严重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 和个人的责任。项目设计评审结果、项目验收结果 出现严重错误的,省内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 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再聘请相关的单位和专家。
耕地利用等别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项目申报资料 1. 项目呈报书 2. 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单体设计图册 3. 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1:1万标准分幅 4. 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5. 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7.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8. 坐标成果表(txt) 9. 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10. 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总量平衡项目)
3、报件条件:
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立 项信息后 4、审查内容: 地类正确、面积准确 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新增耕地质量达到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
1、项目要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
系统备案,没有报备的,将不予受理。 2、备案信息与核实申请材料一致。 3、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有耕 地利用等别
第三章 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整理机构 第十一条 招投标 招投标法 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 工程监理 项目公告 项目报备 项目实施情况核实
第四章 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竣工报告、决算 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监理总结报告,各村民 监督小组出具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占补平衡项目,县级农业部门出具质量评定 意见 第十九条 县级初验 第二十条 验收材料
《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定义是,指 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 活动。
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制度变迁
按项目类型分
土地整治项目
总量平衡项目(高标准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 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占补平衡项目: 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
按管理方式分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 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 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 平衡项目。
总量平衡项目
使用新增费、用于农业的土地 出让金收入 使用耕地开垦费、自行补充耕 地资金
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 立项
第三条 制定土地整治方案 1、编制的依据: 土地整治规划 年度补充耕地计划 每年年初下达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方案 2、方案的内容:项目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 立项和验收时限。 3、方案编制时间:第一季度。
3、验收内容 耕地质量(包括新增耕地质量) 工程数量、质量 项目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4、验收程序 组成专家验收组 内业验收:听汇报、查阅档案资料 外业验收:现场查看(含村民代表) 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5、验收需准备的资料 项目申报材料(立项、验收) 招标投标资料 合同协议 施工资料 监理资料 财务账目 其他资料(影像资料、权属调整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级验收 1、工程复核:
实地勘验工程,核实源自文库程数量和质量,出具 复核报告 2、专家验收(含项目所在村村民代表):
验收专家对项目区实地查看、对验收资料进
行核对,出具验收报告 项目所在村村民代表要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条件 1、耕地质量要达到设计要求; 2、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项目管理制度全部落实; 5、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第二十三条 验收批复 时间要求:一个月
第二十七条
涉及土地类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最新土 地利用现状图为准;
第六条 审查内容 1. 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2. 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3. 预算取费标准要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预算定额标准》,基础单价选取要符合实 际 4. 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地类、面积一致 (注:以厅地籍处规定启用的年度土地利用现状 数据库为准)
第七条 项目评审 专家应包括土地、农业、水利、造价等 项目可行:项目可以实施
(二)土地整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 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 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对于河北平原基本农田开展高标准建设。
(三)土地复垦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 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 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 于农业。
土地整治项 目
国家级项目 省级项目 市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 资发〔2000〕28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26号)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 定》(国土资纪〔2001〕27号)
如何开展项目验收 1、验收依据 批准的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书 通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例如:道路、机井等,水泥强度
2、验收组织 工程复核: 土地整治机构,勘验工程数量和质量 专家验收: 采取专家验收的形式 专家组由土地、农业、水利、财务等专家组 成,应为单数,实行组长负责制。 项目所在地村民代表。
(一)土地开发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 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 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 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 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 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 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 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 林、还牧、还湖。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 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 68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21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122号)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 363号)
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
省级项目
《河北省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和抵顶暂 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0〕23号) 《补充耕地验收规程》(冀国土资发 〔2000〕27号) 《河北省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冀国土资发〔2000〕32号) 《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土资耕字〔2000〕90号)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果核实要求 1、申报资料: 实地核实申请书 通过验收通知书 项目竣工图 2、申报地点:远程报卷 3、申报要求:通过验收并完成验收阶段信息 报备
第二十五条 实地核实 1、占补平衡项目 新增耕地面积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 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 2、总量平衡项目 项目工程数量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 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
2007年,随着新增费分配方式的变化, 国土资源部不再安排国家级投资项目,转由 省级统筹安排。为此,我省参考国土资源部 制定的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工 作,制定了一系列的项目管理制度。
1、 2007年,《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 施细则》(冀国土资发〔2007〕13号) 2、2008年,《河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冀国土资发〔2008〕26号) 3、2010年,《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0〕17号) 4、2013年,《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3〕4号) 5、2014年,《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4〕 号)
总的来说就是: 一、明确项目管理权限 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和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立项信息、验收结果 进行核实。
二、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建设
立项时,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
有耕地利用等别。
验收时,耕地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为项目通过
验收的条件之一。 核实时,耕地质量等别为核实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