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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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根据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精神,确保粮食系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

市粮食局委托下设的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在市局产业指导科的业务指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由市粮食局行使。

资产管理中心必须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对受托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使用资金超过0.3万元的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才可支出。

二、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

粮食系统内除购销公司、粮食储备库和物流中心以外的国有资产,包括系统内内部职工承包资产、对外租赁资产和闲置资产等。具体涵盖原基层粮站、库和局直属单位的土地、仓库、码头、机械设备以及办公、生活等辅助设施和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绿化树木等。

三、国有资产的内部承包经营

根据市粮食局的整体部署,收纳库和具备粮食收储条件的站点,在市粮食局的直接领导下,对内部职工整体发包经营。

承包费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局产业指导科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局党组研商确定后发布,采取竞争承包的方式确定承

包经营人。

承包经营资产的使用,承包人必须遵循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承包期间,不得将承包经营资产转租或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抵押。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保护承包经营资产不受损失的义务,其承包经营资产不得被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和方式侵占或破坏。

承包人对承包经营资产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维修保养的义务。其维修保养的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承包人必须配备必要的防火消防设施等。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年最高1万元的护站费用,护站费用的构成包括资产的维修保养费、站点内清洁费、安防费以及必要的护站人工费。护站费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或用于抵扣下年承包经营承包费。

四、国有资产的租赁

资产管理中心对受托监管的国有资产除对内部职工已发包的资产外,可以对外租赁经营。

对外租赁经营采取竞争租赁和协议租赁两种方式进行。能采用竞争租赁方式的不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竞争租赁的租赁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市局批准后确定;协议租赁的由资产管理中心与当事人协商并报市局批准确定。

对外租赁必须签订规范、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对外租赁的出租主体是资产管理中心,市局作为租赁合同的监管方必须在合同上盖章后合同才能生效。

对外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要明确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破坏原有的资产现状,不得任意改变资产用途,不得在没有得到出租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搭建任何临时建筑。经过出租方书面许可搭建的临时建筑,合同到期后,承租方需拆除并恢复原状,承租方不拆除的,则临时建筑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间,承租方搭建的临时建筑的安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对外租赁资产的维修保养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资产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一般由承租方负责。如涉及到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大修,承租方必须具报告出租方,并会商修理方案和修理费用,双方达成协议后由承租方实施。

对外租赁资产的安全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资产负有安全生产责任,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义务。

五、闲置资产的监管

资产管理中心要对闲置资产质量、地段情况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本着效益最大化原则予以盘活,宜租则租,宜卖则卖。

资产管理中心要明确专人对闲置资产进行管理,并制定管理的考核制度。要建立监管台账,通过记录反映闲置资产的变化情

况。

闲置资产的维修保养。对原基层粮站、库内除围墙外的资产一般不作维修处理;老旧库房破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资产管理中心具报告粮食局并会同粮食局产业指导科现场检查核实报局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一般作拆除处置;或者经维修后可消除安全隐患且有意愿承租者承租,承租效益大于维修费用且能出新站点形象的,资产经营部具报告粮食局核批后方可维修。

六、国有资产的报废

由于安全等因素,闲置资产的报废拆除,资产管理中心要向局产业指导科具报告,由分管领导报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拆除报废资产要与有相应资质单位签订拆除合同,并根据报废资产的质

尽可能获取收益。承包经营期间个别资产的报废不影响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

七、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受托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要建立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要有监督检查记录,每季度向市粮食局产业指导科报送检查情况和资产报表。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必须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拿出解决方案限时解决。

对内部承包经营资产的检查内容要与贴补的护站费用构成挂钩,实行百分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承包人指出,每次检查记录要有承包人签字,并作为护站费用发放的考评依据。

八、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

资产管理中心对受托国有资产的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改正、经济处罚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是不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

二是对内部职工承包经营资产和对外租赁资产的监管不到位,致使财产损失的;

三是对闲置资产未尽监督检查义务,致使资产被他人无偿占有或强行霸占的;

四是以各种名义侵占使用所受托国有资产的或利用职权使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本监管细则适用于资产管理中心受托监管的国有资产,其解释权归市粮食局。

十、本监管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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