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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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拥有并经营的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部分。

为了保护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我国于201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并自2019年起实施《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一、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是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制定的,是对法律的具体化、细化,旨在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推进国企改革发展。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国有资产监管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也应当成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并确立专业管理队伍,实现国有资产的专业化管理。

2.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根据实施细则,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注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着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间资本,推动国有资产多元化运作。

3. 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实施细则规定了国有企业的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贯彻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原则,明确责任、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国有企业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实施效果分析自《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得到了更加规范和有效的保障。

以下是实施细则的一些显著效果:1. 国企改革愈发深入实施细则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了大力支持和促进,国有企业为引入社会资本、扩大市场份额做出了积极努力。

通过改革、优化和升级,国有企业实现了提质增效,推动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和国有资产及企业的发展。

2. 土地资源和自然资源管理更加严格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国有土地资源和自然资源进行全面管理,保护地球环境,提高土地和资源的利用效益,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国资委授权经营企业,依法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资本运营,行使出资者权利,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下列单位适用本细则(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二)**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投资的参股公司;(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再投资设立的控股公司或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集团)有限公司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其中:**(集团)有限公司为“一级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投资公司为“二级公司”,二级及以下再投资公司为“三级公司”。

各级公司负责本级公司及其下级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作为集团公司国有资产- 1 -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使用、投资、转让等活动涉及国有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审核备案、产权界定与清产核资等审核报批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五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一)新成立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申办占有产权登记,集团公司计财部对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计财部进行初审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1.企业名称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3.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5.企业国有资本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企业发生第1条情形的,应当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10日内,报集团公司进行初审。

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为规范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扎实有效地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健全机制、突出重点、科学管理的工作思路,分析查找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致力于构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

二、明确责任落实《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X财资〔X〕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三个层面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国有资产的主体责任,严守“各单位对国有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规定,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三、强化管理(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单位国有资产内控管理,有关制度办法由各相关单位报送其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结合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制约措施,完善现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加强国有资产台账管理。

各相关单位要如实完整登记国有资产,建立单位国有资产台账,对经批准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台账管理。

要明确专人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人分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及分管领导信息应及时在资产管理平台中登记更新。

单位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应办理资产清点、资产台账移交监交手续。

对未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人员将严肃追责。

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最新)

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最新)

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最新)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X发〔X〕17号)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字〔X〕14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方案。

一、集中统一监管范围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有市属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市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除市国资委及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外,其他市直单位今后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任何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集中整合、优化配置。

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进行重组整合、改革改制,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三)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坚持稳中求进,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四)依法操作、公开透明。

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三、集中统一监管方式(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划转产权1.产权划入市国资委。

主要是市直单位管理的一般竞争性企业。

涉及市委办公室、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粮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团市委等12个部门所属30户一级企业(不包括目前出资人为国资委的8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2.产权暂不划转。

(1)实质性视同一级管理企业。

涉及市委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驻北京办事处所属4户企业(含市国资委所属市泰山矿产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出资人暂不变更,出资人权利划转市国资委,待条件成熟时,再将产权划转市国资委,彻底理顺相关企业产权管理关系,压缩管理层级。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中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省实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2•【文号】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施行日期】2006.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本溪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本溪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本溪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本溪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1997年10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管辖的国有企业、行业总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各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第四条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市人民政府对其所管辖国有企业的财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职能,综合、协调、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处理国资委的日常工作。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企职责分开;(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四)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六)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评价监测分析报告工作体系,向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反映企业财产经营状况;(三)组织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四)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体系,核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监督、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向市国资委提出奖惩建议;(五)培育和发展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七)审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依法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喀市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喀市政发〔2011〕12号)各乡(场)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国有企业:《喀什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喀什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逐步实现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当支持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效提高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2x)1号)、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自财资产(202x)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监督,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政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资产购置、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负责组织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五)监督、指导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产权收购包括收购和兼并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并明确出资人代表和项目责任人;(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

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

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8月17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亚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全体员工、管理层和监管机构等相关方。

第三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以国家利益为根本目标,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核心,以监管、投资、运营及退出为主要内容,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增值。

第四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国有资产的管理过程合规、透明、高效。

第五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效益,注重风险控制,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制定资产管理策略、投资决策、优化资产配置、风险识别和防控等。

第七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与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相结合,为公司的发展和社会效益提供支持。

第二章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框架第八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框架,明确各级管理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国有资产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框架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国家层面的监管机构(如国资委)、公司层面的管理机构(如董事会)和具体执行层面的责任主体(如财务部门)。

第十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框架应建立科学的决策流程和管理机制,确保管理决策的公平、公正、公开,减少人为干预和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框架应设立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审计等,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策略第十二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策略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市场环境,结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进行科学决策,确保资产的充分利用和增值。

第十三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策略应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期限、风险控制、退出机制等内容,以确保资产的安全、流动性和回报率。

第十四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策略应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策略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策略应加强对中小企业和新兴行业的支持,促进创新和发展,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章公司国有资产投资决策第十六条公司国有资产投资决策应依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和风险偏好,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分析,确保投资的可行性和收益。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doc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doc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根据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精神,为确保粮食系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监管规则。

一、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市粮食局受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委托,在市粮食局行业指导科的业务指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监督权。

市粮食局行使国有资产处置权。

1资产管理中心必须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对委托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使用超过XXXX的资金,最高承包成本XXXX 。

四、国有资产租赁资产管理中心可以租赁和经营委托监管的国有资产,但内部员工外包的资产。

除外对外租赁业务以两种方式进行:竞争性租赁和协议租赁。

那些可以采用竞争性租赁而无需协议租赁的人。

竞争性租赁的租金根据市场情况计算,报市物价局批准后确定;协议租赁由资产管理中心与双方协商,并报市物价局批准。

对外租赁必须签订标准、法律、有效租赁合同。

对外租赁的租赁主体是资产管理中心,市局作为租赁合同的监管机构,必须在合同上盖章后才能生效。

在对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应明确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破坏现有资产,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未经出租人书面许可不得建造任何临时建筑。

经出租人书面许可建造的临时建筑应在合同期满后拆除并恢复原状。

如果承租人不拆除,临时建筑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

对外租赁资产的维护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

承租人一般负责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维护。

如果涉及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重大维修,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报告,并讨论维修计划和维修费用,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由承租人实施。

对外租赁资产的安全责任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

承租人对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安全生产负责,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义务。

五、闲置资产监管资产管理中心应对闲置资产的质量进行分类、批次,按照效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登记。

盘活,适合出租的进行出租,适合出售的进行出售。

处理资产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管理闲置资产,并制定管理考核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引言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企业国有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明确细化这一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制定了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划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主要分为战略性重要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和一般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两类。

战略性重要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国防、能源、电信等关键领域的企业资产,一般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指非战略性重要领域的企业资产。

本实施细则将针对这两类企业国有资产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三、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与核算为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价值能够得到准确评估,国家将建立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应当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准确反映其价值变动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产核算和折旧。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流转与处置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的管理,本实施细则对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的流转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五、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国家将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将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和检查,并对审计结果进行及时反馈和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利用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资产管理和监管机构的建设,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核算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强与企业国有资产相关的人才培养和选拔。

同时,国家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严禁非法侵占、挪用或滥用企业国有资产。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节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二节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三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第二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资产的管理第四章国有资产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淮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市本级所有的国有资产,即国家对市属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含文化、旅游、体育和传媒等可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无形资产)、自然资源性资产。

第三条根据国有资产分布的领域,建立国资、财政、机关事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一、总则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增值性,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和利用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资产管理机构1.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2.国有资产管理部应配备专门的人员,具备资产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

三、资产评估1.定期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准确度和可比性。

2.资产评估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四、资产登记和盘点1.对公司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等。

2.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的状况进行记录和更新。

五、资产处置1.对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专门的评估和审查,并报上级审批。

2.对已批准的资产处置,应进行公开拍卖、招标或协商等方式进行。

3.资产处置所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六、资产使用和维护1.对公司国有资产进行合理的使用和维护,确保国有资产的正常运转。

2.对资产的维修和更新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维护资产的正常功能。

七、资产保险1.对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保险,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2.资产保险应覆盖充分,保障资产价值和损失的赔偿。

八、资产负债比率1.公司应定期计算和分析资产负债比率,控制负债风险。

2.资产负债比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1.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全面监管。

2.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资产登记、评估、盘点、处置等功能。

十、违规处理1.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

2.对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都应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总结:本实施细则对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资产评估、登记和盘点、处置、使用和维护、保险、负债比率、信息系统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0•【字号】沪国资委规划〔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落实企业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现根据《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并印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

请遵照执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0日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为贯彻《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落实中小企业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实施原则——服务大局,勇于担当。

各企业集团是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的责任主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自身困难,勇于担当,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此项工作,与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关键时刻的稳定器作用。

——依法合规,公开有序。

各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正操作,力争做到相关中小企业对于减免政策应知尽知,稳妥有序做好减免工作。

——细化政策,服务实体。

各企业要主动对接,了解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和需求,在政策细化落实中,要积极向实体企业和商户倾斜,力保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获益。

二、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及政策口径(一)实施主体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4]44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07【实施日期】2014.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4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3月7日包头市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出资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发挥国资委监管职能作用,切实规范国家出资企业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具体指包头市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出资的企业。

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具体指包头市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国资委出资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国资委的权利和职责第四条国资委是依据包头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包头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对授权出资的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具有监管授权出资企业资产、管理企业负责人、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等职责。

第五条国资委的主要职责:(一)监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贯彻执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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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根据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精神,确保粮食系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
市粮食局委托下设的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在市局产业指导科的业务指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

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由市粮食局行使。

资产管理中心必须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对受托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使用资金超过0.3万元的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才可支出。

二、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
粮食系统内除购销公司、粮食储备库和物流中心以外的国有资产,包括系统内内部职工承包资产、对外租赁资产和闲置资产等。

具体涵盖原基层粮站、库和局直属单位的土地、仓库、码头、机械设备以及办公、生活等辅助设施和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绿化树木等。

三、国有资产的内部承包经营
根据市粮食局的整体部署,收纳库和具备粮食收储条件的站点,在市粮食局的直接领导下,对内部职工整体发包经营。

承包费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局产业指导科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局党组研商确定后发布,采取竞争承包的方式确定承
包经营人。

承包经营资产的使用,承包人必须遵循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承包期间,不得将承包经营资产转租或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抵押。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保护承包经营资产不受损失的义务,其承包经营资产不得被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和方式侵占或破坏。

承包人对承包经营资产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维修保养的义务。

其维修保养的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

承包人必须配备必要的防火消防设施等。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年最高1万元的护站费用,护站费用的构成包括资产的维修保养费、站点内清洁费、安防费以及必要的护站人工费。

护站费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或用于抵扣下年承包经营承包费。

四、国有资产的租赁
资产管理中心对受托监管的国有资产除对内部职工已发包的资产外,可以对外租赁经营。

对外租赁经营采取竞争租赁和协议租赁两种方式进行。

能采用竞争租赁方式的不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竞争租赁的租赁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市局批准后确定;协议租赁的由资产管理中心与当事人协商并报市局批准确定。

对外租赁必须签订规范、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对外租赁的出租主体是资产管理中心,市局作为租赁合同的监管方必须在合同上盖章后合同才能生效。

对外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特别要明确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破坏原有的资产现状,不得任意改变资产用途,不得在没有得到出租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搭建任何临时建筑。

经过出租方书面许可搭建的临时建筑,合同到期后,承租方需拆除并恢复原状,承租方不拆除的,则临时建筑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

租赁期间,承租方搭建的临时建筑的安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对外租赁资产的维修保养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租赁资产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一般由承租方负责。

如涉及到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大修,承租方必须具报告出租方,并会商修理方案和修理费用,双方达成协议后由承租方实施。

对外租赁资产的安全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资产负有安全生产责任,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义务。

五、闲置资产的监管
资产管理中心要对闲置资产质量、地段情况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

本着效益最大化原则予以盘活,宜租则租,宜卖则卖。

资产管理中心要明确专人对闲置资产进行管理,并制定管理的考核制度。

要建立监管台账,通过记录反映闲置资产的变化情
况。

闲置资产的维修保养。

对原基层粮站、库内除围墙外的资产一般不作维修处理;老旧库房破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资产管理中心具报告粮食局并会同粮食局产业指导科现场检查核实报局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一般作拆除处置;或者经维修后可消除安全隐患且有意愿承租者承租,承租效益大于维修费用且能出新站点形象的,资产经营部具报告粮食局核批后方可维修。

六、国有资产的报废
由于安全等因素,闲置资产的报废拆除,资产管理中心要向局产业指导科具报告,由分管领导报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拆除报废资产要与有相应资质单位签订拆除合同,并根据报废资产的质
尽可能获取收益。

承包经营期间个别资产的报废不影响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

七、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受托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

要建立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

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要有监督检查记录,每季度向市粮食局产业指导科报送检查情况和资产报表。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必须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拿出解决方案限时解决。

对内部承包经营资产的检查内容要与贴补的护站费用构成挂钩,实行百分考核。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承包人指出,每次检查记录要有承包人签字,并作为护站费用发放的考评依据。

八、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
资产管理中心对受托国有资产的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改正、经济处罚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是不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
二是对内部职工承包经营资产和对外租赁资产的监管不到位,致使财产损失的;
三是对闲置资产未尽监督检查义务,致使资产被他人无偿占有或强行霸占的;
四是以各种名义侵占使用所受托国有资产的或利用职权使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本监管细则适用于资产管理中心受托监管的国有资产,其解释权归市粮食局。

十、本监管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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