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表现、特征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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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这个新兴的、缺乏成熟商业游戏规则的“处女地”上,竞争者为了迅速积累原始资本而一哄而上抢跑道。由于利益的内在驱动和成熟规则的缺乏,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量产生。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现实社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中的延伸,它具有隐蔽性,且危害更加深远,法律的适用也较为特殊。反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立法是基础,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是关键,当然,也离不开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的运用和加强国际合作。关键词:网络环境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
不正当竞争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它在为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带来“超额利润”的同时,却损失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使社会正常有序的环境难以形成。特别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如鱼得水,有了更加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然而,各种客观和主观的现实因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些领域和一定程度上日益泛滥,给政府和社会的治理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反不正当竞争重中之重。
一、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一般而言,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传统企业以因特网为媒介和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另一种是网站之间在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在线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以上两种情况的不正当竞争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区别,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又很难截然分开,毕竟,网络企业之间的竞争与传统企业之间的竞争具有较强的共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般认为,凡是在网络上侵犯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的行为,都可视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既有与传统不正当竞争相统一的一面,又具有其独特性。对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不能脱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奠定的基本框架,网络只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它不能改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类型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主要包括假冒或仿冒、垄断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压价销售、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损害商誉、串通招投标等。利用Internet为工具,其中许多不正当竞争手段在网络空间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它们在形式和内容以及程度上有着较大差别,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市场混淆
市场混淆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或服务与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混淆,导致或者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传统的市场混淆主要是通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或装潢等手段进行的,而在网络环境下,市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得以增加,因为现实中物品、字符、标志等均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表现于网络世界,企业拥有的各种权利自然地延伸至网络世界,并且产生了更加丰富多样的表达方式。当前网络环境下的市场混淆行为包括:(1)恶意注册他人域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号权,致使其他企业无法将自己的商誉延伸到互联网上,损害他人利益;(2)域名与域名之间相同或相似,产生混淆;(3)从其他媒介或网站抄袭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网页,导致用户混淆或误认;(4)将他人注册商标、商号登记为网站名称,搭其他经营者的便车;(5)网站的Logo 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等相同或相似,导致消费者误认。
(二)虚假宣传
虽然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厉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近年来,涉及商标、标志假冒、不实广告、比较广告、虚假宣传而导致的国内外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明显增多。而通过强制性的网络不实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则不仅损害了同业经营者的利益,也给消费者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在网络环境下,广告和其他宣传形式的区别较现实世界中弱,但他们在进行虚假信息传递时,则都包含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从法律的角度讲,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上,有对自身产品或服务质量、产地自我吹嘘或夸大宣传;有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知名产品或服务进行不正当的比较,含有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攀附著名商品的声誉的企图。
(三)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和危害竞争秩序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信息或信息产品成为最重要的财产形态,对于信息的占有、利用、处分等权利也相应成为核心的问题。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信息公开、资源共享成为现实,给经营者的信息保密造成严峻的考验,也给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提供了便利。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现实世界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更加突出,通过网络侵害商业秘密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电子邮件的普及、国际信息网的运用与电子商务的开展,以及尔虞我诈的虚拟商场、不择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情形使得商业秘密时时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之中。(四)域名纠纷
域名是互联网上的“电子地址”,是用于解决对应互联网上IP地址的一种技术手段。域名本身不是商标,也不是企业的名称,但它在网络中具有唯一性,具有识别功能和商业价值。因此,域名成了许多企业在互联网上争夺的宝贵资源和财富,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一些单位和个人将他人的商标、厂商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网站名称、名人姓名等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高价出售给商标、厂商名称所有者牟利或利用他人知名商标、名称的良好商誉达到混淆、引诱、误导消费者访问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恶意抢注域名现象则更是防不胜防,给域名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五)网页抄袭和不正当超链接
在实践中,网页抄袭现象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1)大多数网页一般使用两到三个月便会更换,各网络服务公司并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网页抄袭问题,加之诉讼成本较高,使许多网络服务公司望而止步;(2)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诉讼的风险难以确定;(3)许多网页抄袭侵权行为发生后,通过当事人之间协调等手段可以达到终止的目的。目前,网页抄袭行为主要由著作权法进行约束,而且只有网页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才受到法律保护。
网页的超链接本身是一种实现网域资源共享的中立技术,但是不正当的超链接又往往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超文本链接本身没有提供被链接网站上资料的复印件,而是引导用户去浏览,并决定是否复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设链行为不会构成对被链接网页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侵犯。根据链接方法的不同,超链接可以分为链出、链入、加框和深层次链接等,它们都是利用网络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的链接表,达到提升用户造访的意愿,增加自己网站的点击率。
(六)利用关键字技术
利用关键字(词)技术。利用该技术将包含关键字(词)的源代码置入网站整个程序中以便搜索引擎搜索。关键字(词)一般为企业知名产品名称,企业名称或驰名商标等。当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