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第220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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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220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补
充公告
针对一些地方反映《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001年农业部第168号公告,以下简称“168号公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需要,养殖场(户)可凭兽医处方将“168号公告”附录二的产品及今后我部批准的同类产品,预混后添加到特定的饲料中使用,或委托具有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并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认定的饲料厂代加工生产为含药饲料,但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动物养殖场(户)须与饲料厂签订代加工生产合同一式四份,合同须注明兽药名称、含量、加工数量、双方通讯地址和电话等,合同双方及省兽药和饲料管理部门须各执一份合同文本。
(二)饲料厂必须按照合同内容代加工生产含药饲料,并做好生产记录,接受饲料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含药饲料外包装上必须标明兽药有效成分、含量、饲料厂名。
(三)动物养殖场(户)应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按照法走兽药质量标准使用所加工的含药饲料,并接受兽药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代加工生产的含药饲料仅限动物养殖场(户)自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或倒买倒卖,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为从养殖生产环节控制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168号公告”,切实加强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委托加工含药饲料生产、使用活动的监管工作,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部门间的沟通,并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请各地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 OO二年九月二日。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3篇)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9cac9c7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24.png)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企业在使用兽药时,将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__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规范使用兽药。
本人作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做出如下郑重承诺:一、严格遵守有关兽药法规政策。
二、正确认识兽药的防病治病效能,规范和安全用药,不盲目、不滥用兽药,不使用禁用药物,不使用人用药品。
保证不引起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购买合法兽药。
(一)保证从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购买兽药。
(二)保证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
四、正确使用兽药。
(一)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二)农业部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
—1—(三)不将不是“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预混剂违规添加在饲料中使用。
(四)不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五)严格按照《养殖场兽药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和乌兰察布市农牧业局统一印制的《健康养殖档案》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六)不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七)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____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五、配合各级农牧部门和兽药行业监督员的监督。
六、自愿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地址:承诺人(签名):电话:日期:邮编:—2——3—第五篇: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3474ef38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fe.png)
《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饲料添加剂是用于改善动物饲料的品质、增加其营养价值或改善饲料加工性能的物质。
合理、安全地使用饲料添加剂对于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动物的健康和人类食品的安全,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
以下是《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的主要内容:一、饲料添加剂的分类和使用范围饲料添加剂按照功能和用途可以分为营养性添加剂和技术性添加剂。
营养性添加剂包括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等,用于满足动物的生理需求;技术性添加剂包括抗生素、激素、酶制剂等,用于提高饲料加工性能或预防动物疾病。
具体的使用范围和用量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饲料添加剂的审批和备案饲料添加剂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合法使用。
审批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实验和批准四个阶段。
符合要求的饲料添加剂还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标准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标准是确保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标准应包括饲料添加剂的纯度和含量限制、使用方法和用量等方面的规定。
使用标准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确定,并以法律形式发布,供畜禽养殖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参考和遵守。
四、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控制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控制包括原料选用、生产工艺控制和产品质量检验等方面。
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生产工艺必须符合规范,产品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质量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和安全性可靠。
五、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和标识饲料添加剂应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容器中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和生产日期等信息。
产品标识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重要依据,必须真实、准确和易于理解。
六、饲料添加剂的存储和运输饲料添加剂的存储和运输应符合相关要求,防止产品受潮、受热、受污染和霉变等。
存储应注意温度和湿度的控制,运输应注意包装的完好和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七、饲料添加剂的监督和管理饲料添加剂的监督和管理应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抽检、抽样检验等。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cf77eee941ea76e58fa042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它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3: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00一年九月四日附件11、二硝托胺预混剂 Dinitolmide Premix[有效成分]二硝托胺[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二硝托胺250g。
兽药饲料使用规范
![兽药饲料使用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bc930afc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15.png)
兽药饲料使用规范兽药和饲料的使用规范对于畜牧养殖行业非常重要,可以保障动物的健康和产品的质量安全。
以下是关于兽药和饲料使用的一些规范建议,旨在提高养殖业的标准化水平和生产效益。
一、兽药使用规范1.药物的购买和储存:应选择正规的兽药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购买兽药,并妥善保存兽药,避免受潮、高温、阳光暴晒等情况。
2.药物使用前的准备工作:养殖户在使用兽药之前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同时,应对动物进行体检,确保处于健康状态。
3.合理使用药物:合理使用兽药,遵循医嘱和药物说明书的建议剂量和疗程,不盲目加大剂量和治疗时间,以免引起药物残留或耐药性问题。
4.药物的记录和管理:养殖户应记录使用的兽药品种、数量、使用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和管理。
5.杜绝使用过期或伪劣兽药:使用过期或伪劣兽药会严重影响动物的健康状况,容易导致中毒或其他不良反应。
因此,养殖户应定期检查并清理药品库存,严格杜绝使用过期或伪劣兽药。
6.药物残留处理:为避免动物产品中出现兽药残留,使用一些兽药时应注意留意疗程,确保兽药残留时间低于规定限量。
同时,在药物使用后应使用排毒剂,加快兽药残留物的排除。
1.正规饲料厂家的选择:养殖户应选择正规合法的饲料厂家购买饲料,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饲料成分合理搭配:饲料成分的搭配应符合动物的需求,合理搭配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维生素、无机盐等各项营养物质,避免过量或缺乏造成的营养失衡。
3.饲料储存的注意事项:应将饲料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照射、潮湿和霉变,确保饲料的质量和口感。
4.合理喂养量:根据动物的品种、生长阶段和生产需求,确定合理的喂养量。
同时,应根据季节、气候和环境变化适时调整饲料的配给量。
5.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注意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添加,并记录相关信息。
6.草料和粉状饲料的清洁:草料和粉状饲料应在使用前进行清洁处理,除去杂质和异物,以防止对动物健康的影响。
畜禽养殖兽药饲料功监管制度
![畜禽养殖兽药饲料功监管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fb0f557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d2.png)
畜禽养殖、兽药饲料监管制度为保证我乡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养殖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确保动物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动物养殖方面的执法必须必须从养殖环节抓起。
养殖环节的监管主要包括监管畜禽类调入和调出、饲养、用药、用料、免疫、消毒防疫、病畜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在监管中做到“三严”,即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严防违禁药物、假劣兽药及不合格饲料等有害物质在饲养中使用,并及时填写和更新“畜禽养殖场管理档案”,做到对全乡畜牧养殖场全面监管,安全生产。
现就如何如何做好我乡动物养殖环节的监管,确保畜禽安全生产,提出以下方案:一、加强养殖普法宣传提高人们对畜牧方面法律法规的认识《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养殖业主在养殖档案建立、饲料兽药及添加剂规范应用、强制免疫、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防疫条件、疫情监测、疫情报告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我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养殖业主、社会公众熟悉了解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防疫、检疫政策,清楚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业主的防疫意识,促使其自觉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畜禽养殖、标识使用及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乡级兄弟单位之间的联合执法乡级畜禽养殖环节涉及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疾病控制部门、饲草饲料监督部门等许多部门,单靠一家执法部门不能完全杜绝畜禽养殖环节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只有多部门联合执法才能确保每一个养殖环节不出问题。
三、指导和监督并重要充分发挥县乡畜牧兽医执法部门的作用,指导和监督并重并加大畜牧养殖环节执法的覆盖面,争取做到我乡执法面的全覆盖。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c510f536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2f.png)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营养价值、促进动物生长和健康等目的而向饲料中添加的各种化学物质。
在畜禽养殖中,饲料添加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正确的使用饲料添加剂可能会对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制定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饲料添加剂的选择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在选用饲料添加剂时,应首先查看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了解该添加剂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用量限制等信息。
同时,应当选择正规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查看产品合格证明和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文件,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兽医的建议进行。
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当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该添加剂的使用方法、用量、使用时期等信息,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
同时,应当在兽医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使用,避免过量使用或错误使用导致不良后果。
另外,饲料添加剂的储存和管理也是关键。
在储存饲料添加剂时,应当选择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环境,防止产品受潮或发霉。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饲料添加剂管理制度,对进货、使用、库存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最后,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测和评估。
在使用饲料添加剂的过程中,应当定期对饲料和动物进行监测和评估,了解添加剂的使用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对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日后查阅和追溯。
综上所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对于畜禽养殖和人类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规定,正确使用和管理饲料添加剂,才能确保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养殖户和相关从业人员能够重视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规范,共同维护畜禽养殖业的良好形象和发展环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19bd69ca312b3169a551a404.png)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0ebcd6754b35eefdc8d333b8.png)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7拉沙诺西钠预混剂24那西肽预混剂8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25阿美拉霉素预混剂9盐酸氯苯胍预混剂26盐霉素钠预混剂10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27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1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啉预混剂28牛至油预混剂12氯羟吡啶预混剂29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3海南霉素钠预混剂30吉它霉素预混剂14赛杜霉素钠预混剂31土霉素钙预混剂15地克珠利预混剂32金霉素预混剂16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33恩拉霉素预混剂17氨苯胂酸预混剂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二磺胺喹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畜禽养殖场户使用兽药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畜禽养殖场户使用兽药的原则及注意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ade93dd050e2524de4187e07.png)
临床上超量用药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主要是饲
料 药 物 添加 剂 超量 使用 。随 着集 约 化饲 养 时 间 的增 长, 常用 药 物 的抗 药性 日趋严 重 , 因而饲 料 中药 物 添 加量越 来越 高 , 甚至 比规定 高 两三倍 。 重 复 添加 促 生 长药 也 是 造 成超 量 用 药 的 原 因 。
根本 原因 。但 如果 从长 远看 , 这些 绿色 添加剂 可 以改 善畜 禽肠 道 微 生物 平衡 、 促进 营 养物 质 的吸 收 、 强 增
机 体免 疫 力 、 高饲 料 报 酬 , 药 物 添加 剂 相 比 , 提 与 最 突 出 的优点 是 不会 产 生 耐药 菌 。 由于动 物 免 疫力 增 强, 发病 几 率减 小 , 长 良好 , 生 出栏 天数 就可 减 少 ; 耐 药 菌株 减少 , 由耐药 菌 引起 的疾 病 治疗 费 用 也会 大 大 降低 。这样 无形 中使动 物饲 养 的后 续成本 下 降 , 扣 除 因使 用绿 色 添 加剂 造 成 的成本 增 加外 ,总 的 饲养
成本 不会增 加 。
种 自觉地 执行 各种 条例 , 决不 违规使 用 药物 。 坚
养殖 场 户应 自觉 遵 守 国家对 宰 前停 药期 的规 定 ,
在停 药 期 内患 病 宰杀 的动 物不 得食 用 。任何 药 物 只 要按 规 定剂 量 、 规定 给 药 方式 使用 , 并且 按 休药 期 规 定 的天 数 停药 ,所 用药 物 在 动物 机 体 内 的残存 量是 低 于 国家 规 定 的最 高残 留限量 的 。或者 说 , 有 足 只要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8b09fba45177232e60a237.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它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3: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00一年九月四日附件11、二硝托胺预混剂 Dinitolmide Premix[有效成分]二硝托胺[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二硝托胺250g。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_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_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f850293c83c4bb4cf6ecd10b.png)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57.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SulfaclozineSOdiHalS oluble Powder 三字球虫粉磺胺氯吡嗪钠]每1000g中含磺胺氯吡嗪钠300go肉鸡、火鸡、兔用于鸡、兔球虫病(盲肠球虫)。
农业部16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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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68号公告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有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二OO一年六月四日附件3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目录二硝托胺预混剂.......................................................................... 马杜霉素预混剂.......................................................................... 尼卡巴嗪预混剂.......................................................................... 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 甲基盐霉素预混剂........................................................................ 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 拉沙洛西钠预混剂........................................................................ 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 盐酸氯苯胍预混剂........................................................................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嗯啉预混剂............................................ 氯羟吡啶预混剂.......................................................................... 海南霉素钠预混剂........................................................................ 赛杜霉素钢预混剂........................................................................ 地克珠利预混剂.......................................................................... 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 氨苯砷酸预混剂. (9)洛克沙胂预混剂.......................................................................... 莫能菌素钠预混剂........................................................................ 杆菌肽锌预混剂 (10)黄霉素预混剂............................................................................ 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 喹乙醇预混剂.. (11)那西肽预混剂............................................................................ 阿美拉霉素预混剂........................................................................ 盐霉素钠预混剂.......................................................................... 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 (12)牛至油预混剂............................................................................ 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 土霉素钙................................................................................ 吉他霉素预混剂 (13)金霉素预混剂 (13)恩拉霉素预混剂.......................................................................... 磺胺喹噁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越霉素A预混剂.......................................................................... 潮霉素B预混剂.......................................................................... 地美硝唑预混剂.......................................................................... 磷酸泰乐菌素预混剂...................................................................... 硫酸安普霉素预混剂...................................................................... 盐酸林可霉素预混剂......................................................................赛地卡霉素预混剂........................................................................ 伊维菌素预混剂.......................................................................... 呋喃苯烯酸钠粉.......................................................................... 延胡索酸泰妙菌素预混剂.................................................................. 环丙氨嗪预混剂.......................................................................... 氟苯咪唑预混剂.......................................................................... 复方磺胺嘧啶预混剂...................................................................... 盐酸林可霉素、硫酸大观霉素预混剂........................................................ 硫酸新霉素预混剂........................................................................ 磷酸替米考星预混剂...................................................................... 磷酸泰乐菌素、碘胺二甲嘧啶预混剂........................................................ 甲砜霉素散.............................................................................. 诺氟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 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星预混剂.................................................... 盐酸环丙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 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 噁喹酸散................................................................................二硝托胺预混剂Dinitolmide Premix[有效成分] 二硝托胺[含量规格] 每1000g中含二硝托胺250g。
畜禽养殖场户使用兽药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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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管理S 682018年7月·下畜禽养殖场户使用兽药的原则及注意事项李斌清(林州市农业畜牧局 河南 林州 456550)摘 要 分析了当前畜牧业的发展形势以及兽药的作用,针对养殖用药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用药过程中的几点原则,旨在提高兽医人员、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能力,充分发挥兽药的治疗作用,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关键词 畜牧业;兽药;畜产品;质量安全1 用药原则尽量减少用药,确需用药,兽医指导。
建立进货台帐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
所用兽药全部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
所用兽药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1.1 正确的诊断和正确的用药指征药物合理应用的先决条件是正确的诊断,对动物发病的原因、病理学过程要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对因、对症用药,否则非但无益,还可能影响诊断,耽误疾病的治疗。
每种疾病都有其特定的病理学过程和临床症状,用药必须对症下药。
如动物腹泻可由多种原因引起,细菌、病毒、原虫等均可引起腹泻,有些腹泻是由饲养管理不当引起,所以不能凡是腹泻都使用抗菌药,首先要做出正确的诊断,要针对患病动物的具体疾病指证,选用药效可靠、安全、给药方便、价廉易得的药物。
反对滥用药物,尤其不能滥用抗菌药物。
1.2 熟悉掌握兽药的药理作用和适用范围兽药的作用或效应取决于靶位的浓度,每种药物有其特定的药动学特性,只有熟悉药物在靶动物的药物学特征及其影响因素,才能做到正确选药并制定合理的给药方案,得到预期的治疗效果。
如,阿莫西林与氨苄西林的体外抗菌活性很相似,但阿莫西林在犬体内的口服生物利用度比氨苄西林高约1倍,血清浓度高1---3倍,所以在治疗犬全身性感染时,阿莫西林的疗效比氨苄西林好;如果胃肠道感染时则宜选氨苄西林,原因是其吸收不良,故在胃肠道有较高的药物浓度。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_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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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 二硝托胺预混剂18 洛克沙胂预混剂2 马杜霉素铵预混剂19 莫能菌素钠预混剂3 尼卡巴嗪预混剂20 杆菌肽锌预混剂4 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21 黄霉素预混剂5 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22 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6 甲基盐霉素预混剂23 喹乙醇预混剂7 拉沙诺西钠预混剂24 那西肽预混剂8 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25 阿美拉霉素预混剂9 盐酸氯苯胍预混剂26 盐霉素钠预混剂10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27 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1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啉预混剂28 牛至油预混剂12 氯羟吡啶预混剂29 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3 海南霉素钠预混剂30 吉它霉素预混剂14 赛杜霉素钠预混剂31 土霉素钙预混剂15 地克珠利预混剂32 金霉素预混剂16 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33 恩拉霉素预混剂17 氨苯胂酸预混剂磺胺喹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告知书
![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告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609dce68a26925c52cc5bf32.png)
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告知书各养殖场(户):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指导各养殖场户规范使用兽药和饲料,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现就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一、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明确养殖场户主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政策法规要求,切实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树立质量安全意识,科学、正确、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产品,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养殖环节中严禁下列行为1、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抗生素、化学药品和激素类药品。
禁止使用被国家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或《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的药品(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2、不得滥用兽药。
在治疗患病畜禽时,养殖场户应根据实际,请具有资质的兽医人员处理及指导合理用药,采购有批准文号的合法兽药,按兽药的说明规范使用,不得超量、超范围使用,禁止滥用兽药行为。
3、使用兽药和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喂养畜禽,上市屠宰之前要有足够的休药期。
兽药及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其标签上会标明“含有××药物添加剂”和“休药期××天”或“宰前××天停用”的字样,养殖场户应该按照标签上的说明使用,并且严格执行休药期。
4、选用合格的兽药和饲料。
一是认准品牌,选择信誉较好的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并从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二是购买时要查看产品标签是否标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三是不要使用过期、变质的兽药和饲料。
三、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各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农业部监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内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四、法律责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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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发布日期:2010-05-24 来源:农业部浏览次数:5466 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布【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发布日期】2001-07-03【生效日期】2001-07-03【效力】【备注】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附录一”所列品种成分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分。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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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为防止在养殖生产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兽药及饲料添加剂,有效地保障畜产品质量的安全,特提出以下使用规范。
一、科学合理用药。
(1) 注意使用剂量。
剂量并不是越大效果越好,很多药物大剂量使用,不仅造成药物残留,而且会发生畜禽中毒。
(2) 注意药物的溶解度和饮水量。
饮水给药要考虑药物的溶解度和畜禽的饮水量,确保畜禽吃到足够剂量的药物。
(3) 注意搅拌均匀。
拌入饲料服用的药物,必须搅拌均匀,防止畜禽采食药物的剂量不一致。
(4) 注意药液粘稠度和注射速度。
肌肉注射的药物,要注意药物的粘稠度。
粘度大的药物,抽取的药液应适当超过规定的剂量,而且注射的速度要慢一些。
(5) 保证疗程及用药时间。
药物连续使用时间,必须达到一个疗程以上。
不宜使用1-2次就停药,或急于调换药物品种,因很多药物,需使用一个疗程后才显示出疗效。
(6) 注意安全停药期。
停药期长的药物、毒副作用大的药物(如磺胺类)等要严格控制剂量,并严格执行安全停药期。
二、禁用兽药有:
(1) β-兴奋剂类: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脂及制剂。
(2) 性激素类:已烯雌酚、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脂及制剂。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酶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4) 氯霉素及其盐、脂及制剂。
(5) 氨苯砜及制剂。
(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稀酸钠及制剂。
(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脂及制剂。
(8) 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安眠酮及制剂。
(9) 林丹(丙体六六六)。
(10) 杀毒芬 ( 氯化烯 )。
(11) 哄喃丹 ( 克百威 )。
(12) 杀虫眯(克死螨)。
(13) 双甲眯。
(14) 酒石酸锑钾。
(15) 锥虫胂胺。
(16) 孔雀石绿。
(17) 五氯酚酸钠。
(18) 各种汞制剂。
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以下药物: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伦特罗
2、沙丁胺醇
3、硫酸沙丁胺醇
4、莱克多巴胺
5、盐酸多巴胺
6、西马特罗
7、硫酸特布他林
(二)、性激素
8、已烯雌酚 9、雌二醇 10、戊酸雌二醇11、苯甲酸雌二醇 12、氯烯雌醚 13、炔诺醇14、炔诺醚 15、醋酸氯地孕酮 16、左炔诺孕酮17、炔诺酮 18、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19、促卵泡生长激素
(三)、蛋白同化激素
20、碘化酪蛋白 21、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四)、精神药物
22、氯丙嗪 23、盐酸异丙嗪 24、安定 25、苯巴比妥26、苯巴比妥钠 27、巴比妥 28、异戊巴比妥 29、异戊巴比妥钠30、利血平 31、艾司唑仑 32、甲丙氯脂 33、咪达唑仑34、硝西泮 35、奥沙西泮 36、匹莫林 37、三唑仑 38、唑吡旦 39、其它国家管制精神药物
(五)、各种抗生素滤渣
(六)三聚氰胺
四、畜禽养殖场(户)生产职责
1、养殖场(户)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建立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档案,建立生产、销售、防疫注射等环节的档案。
1、养殖场(户)必须接受全区制定的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免疫病种,随时接受区农业局执法人员对饲料、兽药等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抽样。
2、执法人员一旦发现使用禁用、不准使用或假劣兽药、饲料添加剂的养殖场(户),除没收药品外,还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给予处罚。
3、若出售畜产品中有兽药残留量超标,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给他人健康造成危害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
同时对有害畜产品将按《动物防疫法》规定依法销毁。
乳品质量安全宣传告知
一、奶畜养殖场(户)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三、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区畜牧兽医站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四、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五、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
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六、生鲜乳应当冷藏。
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七、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