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七章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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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 专有性 2. 地域性 3. 时间性 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思考:为什么知识Leabharlann Baidu权具有严格的地域 性还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
1. 各国立法的差异。(知识产权取得、行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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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范围、保护期限等) 即使受国际条约约束的国家实行的也是有限制 的国民待遇。原始国与被请求保护国法律会发 生冲突。 国际条约也只是作了粗线条的原则规定,具体 制度尚有赖于各国的国内法(独立性原则), 而且不同条约之间或同一条约不同文本之间也 存在差异。 一项智力成果可能先后在不同国家完成或使用, 涉及多国效力。
4.
中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有国内实体法的规定,《法律适用法》第七章专门 规定。其他主要是通过参加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48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 地法律。 第49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 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 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50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 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 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总则和基本原则 协议在第一部分确立了成员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包含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 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基本原则主要为国民待遇原 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为知识产权人提供前所未 有的高标准保护。 2.关于知识产权的适用范围 协议第二部分是关于知识产权适用范围的规定, 协议把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几乎所有知识产权形 式都纳入了保护范围,在保护期限、权利范围和 有关使用的规定方面,都大大超过了现有任何国 际条约的规定。
(1)版权。协议要求成员国遵守《伯尔尼 公约》1971年文本的规定,同时对计算机 软件、数据库和租赁权加以保护。协议还 规定要保护演出者、音象生产者和广播机 构的权利,保护期由原来的作者死后20年 延长到作者死后50年。由此可见,一个国 家即使只参加关贸总协定而不参加伯尔尼 公约,它也必须依照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 分协议去履行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义务。协 议规定的保护内容与保护水平与《罗马公 约》也是基本相同的。
二、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的特殊性, 决定其保护主要是适用国内法。但是发展 至今绝对适用本国法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 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需要适用外国法或 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是 指如何国际保护问题。
1. 适用原始国法律。如法国1967年修改的民法典、
第七章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 中国“洽洽”状告德国“李鬼”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知识产权概念 2、国际私法中的知识产权。是指含有涉外因 素的知识产权。涉外因素: • 主体 • 客体(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 内容(人身权和财产权) 3、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区别。
第三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和国际组织
一、国际公约 *(一)《巴黎公约》 1. 国民待遇原则 2. 优先权原则 3. 强制许可原则 4. 独立性原则
(二)《专利合作条约》 主要解决成员国国际申请而简化手续问题。 (三)《马德里协定》 主要解决商标国际注册简化手续问题。
(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 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2. 自动保护原则 3.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4. 独立保护原则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原来仅仅与国际有形货物贸易关 系密切,但自从乌拉圭回合把知识产权等列为多 边贸易谈判议题后,知识产权就越来越成为该协 定中一个引人瞩目的热点。 关贸总协定在第8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知识 产权问题列入三项新议题之中。1991年12月,经 过各方的努力,终于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包括 冒牌货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这样一个框架 文件,并载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 后文件草案》。总而言之,随着新技术革命,无 形的知识产权贸易以及有形商品贸易中的知识产 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知识产权的 国际保护也已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一项重要 议程。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包括七部分,共73条。 其中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为知识产权适用范围标准;第 三部分为知识产权的实施;第四部分为 取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有关程序;第五 部分涉及防止和解决争端;第六部分为 过渡安排;第七部分为机构设置安排及 最后条款。
(五)《世界版权公约》 1. 最双国籍的国民待遇 2. 有条件自动保护原则 3. 独立保护原则 4.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5. 中国均是以上公约的成员国。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一)WIPO (二)WTO(补充) 世界贸易组织是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的。 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成功,各国一致同 意在此基础上,成立世界贸易组织,该组织已于1995年1 月成立。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是—个在国际法领域较 特殊的条约。 从其产生至今的40多年时间内,它由最初的一项调整和规 范缔约国之间关税水平和贸易关系的临时性多边协议,发 展成为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一项唯一的国际多边协定, 并成为与联合国有密切关系的国际机构。世界经济贸易发 展起重要作用的“经济联合国”。它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一道,被称为“世界金融与贸易体系的三大支 柱。
(2)商业标记。协议所指的商业标记包括商标和 原产地标记。 有关商标问题,协议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又补充 了新的内容,服务商标亦可注册登记。关于注册 与实际使用商标的关系,协议规定,一方面缔约 方可以规定商标注册目的是为了使用商标;但另 一方面又不能把已经实际使用商标作为申请注册 的先决条件;缔约方可以就商标的转让规定条件, 但不得要求强制转让;商标持有人可以只转让商 标而不转让同商标相联系的业务。这主要是针对 美国一类历史上以“使用”为注册前提条件的国 家。美国在 1988年修订商标法时已不再坚持这 一做法。
2. 3.
布斯塔曼特法典 适用保护国法律。即适用实施权利行为或侵权行 为发生地法律;如奥地利。 原始国与保护国法兼用;即产生和续存适用原始 国,而对使用行为适用保护国的法律。如1926 年匈牙利法、阿根廷法。 知识产权的转让适用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即意 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目前,用冲突规范援引准据法的方法仍是主要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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