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自考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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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3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4*5’+案例分析题3*10’

1.知识产权201410 5’

定义: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里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范围:

◆广义: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等各种专利。

◆狭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我国主张的范围)

性质:

◆权利本体的私权性;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知识产权的特征:201204 5’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法律表现为:201104 5’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2)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

(3)时间性。201304 5’ /201704 5“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众所周知,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

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4.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史:

◆世界第一部专利法:1624年英国《垄断法规》

◆世界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年英国《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专利法》(即《安娜法令》

◆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1857年法国《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作标记和商标法的法律》

5.著作权: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字、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

权律》采用了著作权的说法。标记为©(copyright)特征: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所有权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作品则具有表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只能处分一次,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处分多次。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著作权有一定的保护期

◆著作权具有人身性。

6.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7.著作权与商标权:

8.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步形成。

◆新的著作权权限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9.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演进:

◆1903年中美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条约,近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引入我国的开端。

◆1910年清政府《大清著作权律》: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10.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原始主体: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为作者、职务作品中的雇主、委托作品中的出资人。例外:《著作权法》第16条的两种职务作品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都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

11.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201007 5’

◆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要件: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201307 5’

◆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2.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的人

◆因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

◆国家

13.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1)雇佣/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201004 5’ 201107 5’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16条

◆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与作者奖励。这主要包括: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技术图、计算机软件、

地图等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201204 5’

◆定义: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归属: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3)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201207 5’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与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协商一致行使;不协商,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4)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的权利主体: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5)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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