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自己总结课本笔记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运行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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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五章经济法运行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1.经济法的运行系统概述(1)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内容经济法的运行系统,由多个子系统,即多个环节构成,具体包括经济法的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和守法系统等。
(2)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法律等因素。
其中,法律因素又可以具体地分解为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和守法因素等。
(3)经济法的运行态势经济法的运行态势,可以分为良性、中性和恶性三种。
2.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1)立法环节同其他环节的关系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表现为立法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
(2)立法过程所需遵循的原则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必须要把握哪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必须法定。
(3)立法模式问题在立法方面,还应当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
通常,经济法的立法模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独享模式,一种是分享模式。
①在独享模式之下,立法权由立法机关独享,从而能够比较充分地体现法定原则。
②在分享模式之下,强调注意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的问题。
(4)现行立法环节存在的问题①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②立法的数量不足、质量欠佳、协调性差。
(5)立法环节存在问题的危害①立法数量不足,就不能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经济法的运行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前提;②立法质量欠佳,直接会影响经济法的执行质量,因为调制主体必须依法调制;③立法的协调性差,本身就与立法的一般要求相悖,无疑会妨碍经济法的有效运行。
3.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1)执法因素的重要性①“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执法被作为法律运行中的核心环节。
②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
政府作为最主要的执法主体,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执法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经济法学课程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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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课程读书笔记《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前言在本学期的经济法学课程上,老师为同学们罗列了部分经济法学相关的书单,供同学们课堂之外进行阅读。
在这些书单里面,有一本由邱本所著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吸引了我的好奇心,因为自己在本科阶段并不是法学专业,在备考法律硕士研究生时只是大致了解了一下经济法的概念,所以对于什么时经济法这个最基础的问题还不甚了解。
而这本书就是着重讲述经济法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就毅然选择了这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来完成我的读书笔记。
由于学生能力有限,可能在读书笔记中存在不恰当的表述和错误,希望阳老师批评和指出。
《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这本书是由邱本所著,是作者在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的基础上完善而成的。
该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1年9月出版。
全书共434页,十二个章节,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内外经济法学说史、经济法的社会基础、经济法的经济基础、经济法的思想基础、经济法的法律基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权利、经济法的体系方面进行了深刻的阐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解读该书开篇,作者就抛出问题:“经济法是什么?”这对于一个没有学习过经济法或者基础知识薄弱的同学来说是一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该问题的提出,作者通过分析法学理论,得出研究经济法应侧重以下问题:首先,经济法的产生有其历史背景、社会基础、历史契机,经济法原理应该研究这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助于科学地认识经济法。
其次,经济法的产生有其社会背景,基于特定的社会原因,源于特定的社会现象,存在特定的社会矛盾,反映特定的社会规律。
经济法基础理沦研究必须回顾经济法产生的社会背景,分析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原因,考察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现象,剖析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矛盾,揭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规律。
中级经济法个人总结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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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概述:2012年中级经济法笔记2012年中级经济法笔记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种类★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注意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是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对外投资★规模《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投资的规模。
公司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决议方式《公司法》规定2选1: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具体由谁作出决议,看章程的约定。
对外担保★★★规模《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担保的规模,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决议方式 1.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注意:总经理,董事长不行。
2.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
(2)接受担保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3)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不是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三,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3选1: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注意:(1)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
(2)执行董事指:小公司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就谈不上董事长了,就是一名执行董事。
(3)经理指公司职位最高的经理,扫地的经理不行。
股东出资★★★ 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注意:1.设定担保的财产:包括这个东西不管是设定的抵押还是质押,设定担保特权都不能出资了。
如向银行借钱时,这个设备向银行抵押了,要是到期钱还不掉,银行就有权对这个设备进行抵押拍卖变卖,就是说当时是你的,过几个月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2.特许经营权:今年是你的,明年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四,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1.★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
《经济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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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读书笔记第一章导论主要内容和重点:1、第一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是一部集调整关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规范与一身的法律,所以在学习时会涉及到以上的各项法律,就需要我们以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查阅相关资料。
经济法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原理比较复杂,学习时就要不怕困难,彻底弄清其原理。
学习经济发的目的在于提高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的经济法律素质。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由可以分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的是民事经济关系,反之即行政经济关系。
所以经济法律规范包括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效益性,社会公正性,综合性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法律效力从强到弱,且管辖范围由大到小。
适用规则为:1)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2)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补充。
然而在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制裁方式等方面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也有差异。
调整方式:民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行政法:命令—服从—复议刑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严惩4、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树立经济法治观念和意识,参加法律实践,深化理论知识,提高依经济法办事的能力。
最后养成依经济法办事的习惯。
案例思考:1、(1)法院适用《种子法》是正确的。
《种子法》对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来说是上位法,管理条例中有与种子法相冲突的地方,那自然无效。
(2)法院无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
因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审查权,是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此项权力。
2、(1)该超市保安无权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保安只是保护超市的安全以及顾客的安全,而无权对顾客进行人身伤害。
经济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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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整理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二.宏观调控关系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 (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3.就业充分 (*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 *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 (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
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答:不属于。
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
(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 (本位:放在首位之意。
读书笔记经济法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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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经济法个人总结经济法读书笔记学习经济法半个学期,可以说是受益匪浅。
作为一个文科生,法律一直是我心目中高高在上的社会准则,契约精神也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的重要保障。
而学习法律在之前也只是皮毛,所谓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最不可或缺就是学法。
深入学习经济学的部分法律,愈来愈让我感受到法律的严谨性,在未来的人生中,虽然经济法这一门学科已经结束,但是我也会认真了解身边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
(一)导论一、主要内容(一)经济法概述1.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法2.分类: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3.民事经济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关系4.行政经济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的经济关系5.特征:①经济效益性②社会公正性③综合性6.目的:通过调整经济关系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二)经济法体系1.经济法基础理论2.市场主体法(主体法、主体权利法)3.宏观调控法(税法、金融法、经济监督法)4.市场调控法(市场管理法、房地产法、旅游法)5.劳动和社会保障法6.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三)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最重要的渊源——全国人大2.法律(基本法/非基本法):最主要的渊源——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和东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6.自治条例和反省条例——自治区域权力机关适用于该自治地区7.适用规则:⑴适用范围;⑵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四)经济法的调整方法1.民法的方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2.行政法的方法:命令——服从——复议或诉讼3.刑法的方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惩罚(五)学习经济法的目的二、重点难点经济法的渊源范围效力宽强窄弱第二章经济法基本理论一、主要内容(一)经济法律关系理论1.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经济法调账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3.⑴自然人;⑵法人;⑶其他经济组织;⑷行业协会;⑸政府4.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5.经济权利:⑴财产权;⑵管理权;⑶知识产权。
经济法总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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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读书笔记【篇一:经济法读书笔记】经济法读书笔记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
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
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
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
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
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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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习笔记一、概念1、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它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
2、经济管理主体:指依据宪法与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
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者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3、市场规制,就是指国家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一定的市场规则及法定程序,对市场进行监察、规范及控制的活动。
4、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物质等方面的限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
这其中主要就是指占有了稀缺的自然资源而形成的垄断。
5、市场准入制度:就是有关国家与政府准许公民与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与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与规范的总称。
6、消费者知情权,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与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与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
7、财产税,就是根据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者价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8、宏观调控关系,就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长远重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因素,实施干预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经济关系。
9、不正当竞争,就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方式,与其她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10、垄断行为,就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1、商业贿赂:就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就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就是其她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与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2、消费者,就就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13、流转税,就是以商品流转额与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流转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征收的税。
经济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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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济法(第三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版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总论 史际春、邓峰 黄皮的绪言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一)研究对象(不考)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一)国外经济法学的情况1、产生法国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 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世界经济年鉴》(1906年),“经济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出自于此(突破传统公私法概念)2、传播及研究现状日本 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苏俄欧洲大陆英美法系国家(二)我国经济法学的情况港、澳、台 (研究较少)大陆 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时期)1979——1992 旧经济法诸论时期(观点繁杂,学派林立)1993——现在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学(主流流派)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自己看教材)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1、经济法产生以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1)古代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诸法一体——凡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没有部门划分,也就没有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类(所以在古代,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名称 经济立法→当名词使用,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于经济法规;当动词使用,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 经济法规→广义:指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规范性文件;狭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颁行的规范性文件区分概念(2)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民商法的调整,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条件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出现,市场有需要;学者对此的研究①主观方面蒲鲁东最早提出了经济法学说德国学者对新型法现象进行概况和总结,经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在德国产生②客观方面经济集中和垄断:主要发达国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经济矛盾激化,要求公权力直接介入经济生活,将此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经济法学自己总结课本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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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3/2一经济法的语源1.经济法一词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来的,现代经济法始于德国《煤炭经济法》。
2.我国自1979年以来使用“经济法”概念,与现在的概念不完全一样(有些法现在被列入民法)*3.现代经济法: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共同特征)二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零控制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反垄断/不正当竞争)3.新经济自由主义——自由放任+政府干预**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独立的调整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渐进的,是长期法律实践选择的结果。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两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的表现形式:市场监管关系——监督管理宏观调控关系——调节与控制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投资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规划调控法4.宏观调控: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中央政府为主的国家各级政府,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并取得较好的宏观利益,主要运用间接手段,对一定范围内经济总体的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的过程。
)宏观调控包括财税调控、金融调控、投资调控、价格调控。
1)宏观调控的主体一方一定是政府2)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3)宏观调控的手段是综合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5.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2.经济法属于公法领域(法域属性)3.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26-31)五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一)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初级经济法总结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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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分析本章2011年分值13分,题型主要是单选,多选,判断。
其中第二节是重点。
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解释】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例题·单选题】下列表述中,反映了法的本质的是( )。
A、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B、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C、法凭借国家强制力而获得遵行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答案】A【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答案】B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3、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解释】荣誉称号、嘉奖表彰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经济法笔记整
![经济法笔记整](https://img.taocdn.com/s3/m/09080bb9998fcc22bcd10d78.png)
3.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它与行政法其他部分的区别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兼有经济性和行政性,它在采用传统的行政调整方法行政命令方法的同时还广泛运用其他调整方法,特别着重发挥经济调节手段的作用。
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
(一)分类
(1)根据西方法学惯例,将法律关系分为公法性关系和私法性关系。
公法性关系:政府在此关系中行使权力或扮演重要角色(国家干预)。
私法性关系:政府很少干预,奉行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家不干预),但有时一些合同有损于他人或公共利益,政府视其无效。
(2)按法律关系性质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民法通则》。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
(4)解决难度较大的合同纠纷
2、关于合同的成立问题———————————————————————————23
(1)要约
(2)承诺
(3)对价制度
3、合同的有效、无效和撤销问题———————————————————————24
(1)有效条件
(2)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
(3)合同的撤销
4、合同的履行和担保问题——————————————————————————25
(1)法的原则
(2)经济法的原则
4、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7
(1)经济法的渊源
(2)经济法地位问题的学术争论
(3)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4)经济法vs行政法
(5)经济法的体系
5、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9
经济法学笔记期末总结
![经济法学笔记期末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84331090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6c.png)
经济法学笔记期末总结一、经济法学的定义和特点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以法律规范经济行为为核心内容的一门学科。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具有以下特点:1. 经济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如民法、刑法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活动,以市场经济制度为背景,涉及到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经济组织等多个方面。
3. 经济法学的目标是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4. 经济法学具有实践性和时效性,随着经济制度的演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会不断变化和更新。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特点经济法是一种特殊领域的法律,具有其自身的基本原理和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证性原则:经济法要求经济行为之间的合同、协议等必须公正、公证,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 自由原则:经济法主张市场经济下的主体自由选择和自由竞争,保障市场的自由发展。
3. 平等原则:经济法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4. 实效性原则:经济法要求法律规范具有实质性效果,要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运行。
5. 国家干预原则:经济法认为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应该扮演积极的角色,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引导和监管。
三、经济法的分类及主要内容经济法根据其内容和领域可以分为多个学科和部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法与私法的经济法:公法经济法涉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如经济管理法;私法经济法则主要涉及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如合同法、公司法等。
2. 民商法的经济法:民商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民事法、商事法等,是市场经济下的核心法律规范。
3. 财政法、税法与金融法的经济法:财政法主要研究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法律规范,税法则专门研究税收的法律规范,而金融法则主要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
4.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经济法:劳动法主要研究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社会保障法则关注社会保障制度和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课程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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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学期在《经济法》这门必修课上通过对书中众多法律之一的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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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兴起:现代法的出现背景: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市场经济逐步成为主导,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的法律体系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现代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特点:经济法强调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干预和调控作用,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同时,经济法也关注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旨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经济法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
效率原则: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安全原则: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从契约到身份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他们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契约关系: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建立法律关系,实现资源的配置和交换。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仅仅依靠契约已难以完全调整。
身份关系:除了契约关系外,经济主体之间还存在身份关系,如投资者与企业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等。
这些身份关系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间接调整: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利益和行为动机,间接调整经济活动。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
综合调整:综合运用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方法,实现经济活动的全面和有效调整。
经济法的思维经济法思维强调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注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经济法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经济问题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法律、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立法宗旨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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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读书笔记经济法学读书笔记篇1经济法学读书笔记我很高兴能够与大家分享我最近阅读《经济法学》这本书的体验。
这本书是由知名经济学家张教授所著,他深入浅出地阐述了经济法学的核心概念、理论和实践应用。
阅读这本书,我深感经济法学是一门既深奥又实用的学科。
张教授的写作风格清晰易懂,他从基本概念开始,逐步深入,让读者可以逐渐理解和消化这本书的内容。
他在讲述经济法学的原则和实践时,引用了丰富的案例,使得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得以结合起来。
书中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对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和规制的深入分析。
我深感这本书对我在未来工作和学术研究中具有极高的指导价值。
尤其是对于我所处的行业领域,我将更深入地理解经济法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
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和理论也引发了我深入思考。
例如,张教授提出了“法治原则在经济法中的重要性”,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
此外,他还强调了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到市场效率和公平性的平衡,这一点对于我理解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原则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总的来说,阅读《经济法学》是一次非常有价值的经历。
这本书不仅让我深入了解了经济法学的理论和实践,也为我未来的学术和职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我强烈推荐所有对经济学和法律学感兴趣的读者阅读这本书,我相信它会让你收获颇丰。
经济法学读书笔记为本网站原创作品,不得擅自转载!经济法学读书笔记篇2____标题:经济法学读书笔记________一、引言____在我深入理解经济法学的旅程中,我深深感受到其重要性。
经济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涉及到市场经济的运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等多个方面。
我深感经济法的重要性,因为它不仅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也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____二、经济法的核心概念____1.____市场自由与公平竞争____:这是经济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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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自己总结课本笔记-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经济法学3/2一经济法的语源1. 经济法一词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来的,现代经济法始于德国《煤炭经济法》。
2. 我国自1979年以来使用“经济法”概念,与现在的概念不完全一样(有些法现在被列入民法)*3. 现代经济法: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共同特征)二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零控制2.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反垄断/不正当竞争)3. 新经济自由主义——自由放任+政府干预**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独立的调整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渐进的,是长期法律实践选择的结果。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 两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的表现形式:市场监管关系——监督管理宏观调控关系——调节与控制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投资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规划调控法4. 宏观调控: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中央政府为主的国家各级政府,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并取得较好的宏观利益,主要运用间接手段,对一定范围内经济总体的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的过程。
)宏观调控包括财税调控、金融调控、投资调控、价格调控。
1)宏观调控的主体一方一定是政府2)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3)宏观调控的手段是综合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5. 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经济法的地位1.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2. 经济法属于公法领域(法域属性)3.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26-31)五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一)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二)习惯法,习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成为习惯法,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三)判例法,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判例,现中国除香港外有判例无判例法四)法定解释,也称为法律解释、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经济法的渊源3/9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我国企业法定分类的基本形态主要是:1. 个人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无限责任;个人所得税2. 合伙企业: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无限责任;个人所得税3. 公司: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有限责任;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第一讲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分类:1. 概念:依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营利:有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企业法人:法人的形式种类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2. 公司的分类A. 按国籍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B. 按公司信用基础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C. 按公司之间关系分:母公司—子公司(法人)总公司—分公司(非法人)*D.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二1.公司设立的原则自由设立主义:无设立条件特许主义:国家特别许可或专门的法令许可特许主义(核实/审批主义):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公司上市*准则主义(注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2.公司章程制定者—股东/发起人章程的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章程的内容—绝对必要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任意记载事项3.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有四部分组成:公司所处行政区域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公司的组织形式4. 公司登记注册登记终止登记变更登记三公司的组织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股份有限公司:权力——股东大会执行——董事会监督——监事会3/16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人数要件:股东50个以下(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可以1个人)规章要件:公司章程共同制定资本要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任认缴的出资额其他条件:公司名称,住所,组织机构等2.设立程序(1)起草公司章程(2)认缴出资额(3)预定公司名称(4)确立公司组织结构(5)申请设立登记3.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劳务不可当做出资)二股东及股东权利1. 股东: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要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要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做公司的发起人,但可以做股东。
2. 股东权利(1)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投票权(3)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5)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6)股东的诉权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1. 股权转让方式(1)对内转让:公司内部股东转让,不受限制(2)对外转让: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受限制2. 股权转让的限制(仅限对外转让)(1)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 股权转让的程序(1)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股东名册(2)新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工商变更登记4.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四公司治理机构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1)资本多数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2/3以表决。
2.董事会(1)组成:3~13人。
规模小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2)董事会会议:一人一票,本人出席,不能出席委托他人出席3.监事会(1)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不少于1/3)(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1.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主体条件:2~200发起人(2)资本条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额(3)章程条件:发起人制定(4)其他要件:有公司名称、住所等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股份)(2)募集设立(发起人现认购公司一部分股份不少于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向特定对象募集)3/23四发起人的责任股份公司设立失败1.未按期募足股份2.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募足股款后30日内)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五上市公司特别规定1.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 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由具有法律、经济、财会等专业知识、社会信用良好的人士担任3. 设立董事会秘书4. 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重大诉讼,梅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六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股份的收购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少于5%)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第四节公司法基本制度一公司财务与会计1.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已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积金的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1.公司合并*吸收合并:A+B=A; B的人格消失;A的人格存续;兼并*新设合并:A+B=C; A、B的人格都消失。
产生新的人格C2.公司分立*派生分立:A=A+B; 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电信=电信+移动+网通*新设分立:A=B+C; 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中国民航=国航+东航+南航3.合并、分立后果*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1.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董事、监事、经理在履行职务时应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严格禁止公司的管理人员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忠实义务本质上管理者的一种品行的要求,核心内容是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不能以损害公司的利益为代价而谋取个人的私利(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禁止挪用、借贷;竞业禁止;披露公司秘密等(3)兼任禁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