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常规上网限价药品报价及最高挂网限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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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新增补挂网限价药品限价规则

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新增补挂网限价药品限价规则

附件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新增补挂网限价药品限价规则为解决新增补挂网药品的最高限价规则问题,根据《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特制订本规则,作为《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补充。

一、挂网限价药品范围除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药品采购清单(详见川卫办发〔2015〕316号)、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双信封招标采购清单(详见川卫办发〔2016〕188号)、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国家谈判药品、低价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自行采购药品外的医保/新农合药品。

二、最高挂网限价规则(一)申报产品有省级中标/挂网价的。

以全国最低5个省级中标/挂网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最高限价。

申报产品上限价格不得高于挂网相同品规(指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以下类同)四川省现行挂网价的上限[指以相同品规最小制剂单位最高挂网限价,差比计算(按照简单乘除方式折算,以下类同)的上限价格) ]。

(二)申报产品无省级中标/挂网价,但同类产品有四川现行挂网价的。

1.相同品规有四川现行挂网价的,以相同品规的最小制剂单位平均挂网限价,差比计算申报产品上限价格。

组合包装药品(为药监局批准的两种及以上有独立国药准字的药品包装在一起销售,药品通用名为X/Y组合包装):申报产品与挂网药品完全相同的,使用该药品挂网价格;与挂网药品不完全相同的,但各组分同剂型、同规格均有挂网的,分别计算出各组分最小制剂单位平均挂网限价,差比计算各组分价格后,相加得到组合包装药品价格。

2.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有四川现行挂网价的,差比计算申报产品上限价格。

(1)小容量注射液(装量<50ml)。

①优先选择主药含量相同,装量不同的产品。

以该类产品平均挂网限价核算申报产品上限价格。

②无同主药含量的,选择主药含量最接近的产品(若最相近含量同时有大小规格,选取小规格),不区分装量。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关注度高的医用耗材。

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的通知》(卫规财发 202286 号)规定的产品类别,具体产品类别以公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是指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在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高值医用耗材交易系统 (以下简称“交易系统”)采购的医疗机构,须采购由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集中挂网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内的产品,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所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1-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第五条参加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等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对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方式和采购价格有特殊规定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阳光采购及增补周期第七条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暂不定采购周期。

第八条申报产品若浮现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企业应结合临床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个类别,不得多个类别重复申报,凡重复申报者,产品信息一律作废,取销挂网资格。

已挂网产品在增补期间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挂网周期内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变更,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网上更新。

第十条挂网结果执行后,医疗机构因抢救急危重病人所需且无挂网品种可替代的高值医用耗材,可先采购使用,但企业须在产品采购后 7 个工作日内递交挂网所需相关手续,-2-待审核通过后予以挂网。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1.17•【字号】川卫办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53号)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为认真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级医疗机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工作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网上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的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规范药械购销行为、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药品质量、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作为医疗卫生系统遏制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预防和惩治腐败重要抓手,抓紧抓落实,务求实效。

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省上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药械集中采购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检查过硬、责任落实,履行好卫生部门药械集中采购监管职责。

要积极主动与纠风、工商、物价、药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强督导检查,使本地区本单位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落实职责,切实加强各级医疗机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监管各医疗机构是药械集中采购责任主体,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严格执行药械集中采购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制约和监督机制,对关键科室、关键岗位进行重点监管,使本单位药械集中采购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坚决杜绝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第38条规定的行为。

同时,应主动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阻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省上有关规定,明确主管科室,落实具体负责人,落实工作经费,完善药械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好药品集中采购监管职责。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卫生局、发改委、监察局、食药局: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集中支付,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二章基本药物采购与使用第五条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价格与供货区域、配送时间和回款时间、违约责任等。

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1.22•【文号】计价格〔2001〕88号•【施行日期】2001.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政府采购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计价格〔20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及卫生部和国家计委等5部门颁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对招标采购中有关药品价格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是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可以降价销售。

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要体现按质论价原则。

评定投标药品价格时,要参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和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三、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指政府定价药品的规定零售价格或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之差),应按照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兼顾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积极性的原则,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合理分配。

分配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要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加一定比例的价差确定,在招标单位范围内执行。

四、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作价并公布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

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也要按上述原则制定中标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五、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将实际中标价格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医疗机构自主制定零售价格的,必须将调整后的药品实际零售价格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技术标评分体系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技术标评分体系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技术标评审体系根据有关规定和实施方案,技术标评审主要对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企业GMP资质认证、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

其中客观指标88分,主观指标12分。

一、药品质量1、质量类型(40)※(1)专利原研类药品,包括:①指具有我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有效期内的化合物实体发明专利证书的药品:40分;②原研制药品:39分;国家保密处方、中药一类、中药保护一级、西药一类、生物制品一类、与质量相关的2003年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或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药品:38分;(一类新药,指保护期(监测期)内的国家一类新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为准)(2)单独定价类药品,包括:①单独定价中仿制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36分;②西药组合物专利、天然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中药提取物专利:35分;(3)其他GMP类药品,包括:①国家批准执行单独质量标准和价格的药品, 33分;②获得美国FDA认证证书、欧盟cGMP认证证书、日本JGMP认证证书的制剂生产线生产并向相应国家出口的国产药品,32分;③实用新型专利、生产工艺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中药组合物专利、中药保护二级、国家质量标准起草单位的药品,31分;④其他GMP药品:30分。

同时满足两个以上质量层次的药品,得分就高不就低。

2、销售金额 13分※以2009年度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为依据,按上缴增值税对应的销售金额进行评价:销售额≤2千万元的得1分,2千万以上~5千万元的得2分,5千万以上~2亿元之间的每增5千万元得1分,2亿以上~5亿元之间的每增1亿元得1分,>5亿元的每增1亿元得0.5分,最高13分。

3、行业排名 12分※以国家工信部公布的2009年化学药或中成药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为依据进行评价:第一名得12分,每后排一名少得0.05分。

四川药品采购管理办法

四川药品采购管理办法

四川药品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和管理四川地区的药品采购活动,保障药品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药品采购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四川药品采购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地区的各级医疗机构、药店等单位的药品采购活动。

二、采购方式1.统一采购:由省级药品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药品采购活动,以获得采购规模经济、采购价格低、采购质量好为目的。

2.自主采购:指各级医疗机构、药店等单位根据自身需求,自行组织的药品采购活动。

三、采购程序1.采购需求确认:各级医疗机构、药店等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并经过内部审批确认。

2.供应商选择:采购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等方式确定合适的供应商,并进行供应商的资格审核。

3.报价和评审:采购单位将招标文件发放给符合资格的供应商,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报价,采购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报价的评审。

4.中标确定:根据评审结果,采购单位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履约管理:采购单位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交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6.付款结算: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结算,并核实药品数量和质量。

四、采购管理措施1.信息公开:采购单位应当在合适的平台上公开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合同履约情况等信息,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2.供应商管理:采购单位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进行评估和监管。

3.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

4.质量监控:采购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监控机制,对采购的药品进行检验和抽样检测,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5.违约处理:对于无故不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并将其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

五、处罚规定1.采购单位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三)采购药品中标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三)采购药品中标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三)采购药品中标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5.09
•【字号】川发改价格[2011]407号
•【施行日期】2011.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三)采购药品中标价格的通知(2011年5月9日川发改价格〔2011〕407号)
省卫生厅,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物价局),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中心: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心中《关于核定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三)拟中标结果中标价的请示》(川基药采〔2011〕1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省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三)采购药品中标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后,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按本通知所规定中标价格采购和销售。

省基本药物采购服务中心应按季度向我委上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执行情况和实际购销数量。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调整价格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量发生明显变化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上报我委。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按照有关价格法规严肃查处。

三、本通知将在四川价格网()和四川省卫生厅政务网()同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从2011年5月16日执行。

附件:。

四川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政策对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价格的影响

四川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政策对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价格的影响

四川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政策对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价格的影响陈燕华;陈丹镝【摘要】目的探讨四川省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政策对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价格的影响.方法通过查询四川省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系统挂网品种和某三级甲等医院对应挂网品种的采购价格,对比政策出台前(2016年12月)、出台后(2017年12月)的采购价格差异.结果该院集中挂网阳光采购体外诊断试剂2017年12月的采购价格较2016年12月下降3.81%(P=0.00),降价品种占所有采购品种的32.79%;降价幅度及降价品种占各分类比依次为临床血(体)液及输血检验试剂(6.57%,40.43%),临床微生物检验试剂(3.99%,30.23%),临床免疫检验试剂(3.26%,35.54%),临床生化检验试剂(3.22%,31.11%),临床分子生物及细胞遗传学诊断试剂(0,0),病理检验试剂(0,0);国产沙门氏菌属诊断血清降价幅度最大(42.88%);进口试剂采购价降价幅度略大于国产试剂(3.97%比3.40%).结论四川省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政策能有效降低医院试剂采购价格.【期刊名称】《中国药业》【年(卷),期】2018(027)020【总页数】4页(P80-83)【关键词】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采购价格;医院管理【作者】陈燕华;陈丹镝【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四川成都 610041;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四川成都 61004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981;R956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包括在对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1]。

其专业性强,包括“通用试剂”“专机专用试剂”;更新换代快,名称、规格难统一,品种繁多;供应渠道复杂,有的试剂被层层代理,层层加价;医疗机构作为使用机构,对试剂价格信息了解有限,导致不同医疗机构对同一试剂的采购价格存在差异[2-4]。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川卫办发[2014]9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4.03.25【实施日期】2014.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99号)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厅2014年四3月25日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四川省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全省建立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管理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第五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年内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中提出的“要增设并提高技术劳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过高的收费标准,建立能适应物价变动的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及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医疗服务价格纳入计划,分步实施,争取在二、三年内解决当前存在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合理问题。

”的要求,并结合省委、省政府《四川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在制定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遵循的原则是:“分级管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与规范相结合”。

1.分级管理。

医疗服务价格分省、市(州)两级管理,省管少数主要项目的服务成本调查,测算和价格的制定(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调整目录附后),各市(州)根据当地情况负责对省管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服务成本调查,测算和价格的制定。

2.总量控制。

在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过程中,应对医疗机构的业务收入总量进行控制,使其与现行收入基本持平,采取分期调整,逐步到位的办法,使医药费用增长与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

3.结构调整。

通过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药品价格,改变药品收入占医疗机构收入比例过大的现状。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医疗机构操作手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目录第一章:医疗机构操作指南 (1)1.1 用户登录 (1)1.2 药品库管理 (3)1.2.1药品库查询 (3)1.2.2紧缺药品(通知调查) (3)1.2.3紧缺药品(自行上报) (3)1.3.1勾选本院目录 (5)1.3.2本院目录管理 (6)1.4 采购管理 (8)1.4.1 新建采购单 (8)1.4.1.1新建采购单(普通计划) (8)1.4.1.2新建采购单(议价采购) (11)1.4.2 采购单管理 (15)1.4.3 采购药品明细 (16)1.4.4 议价管理 (16)1.5 入库管理 (17)1.5.1 验收入库 (17)1.5.2入库详情 (18)1.5.3入库详情明细 (19)1.6 退货管理 (19)1.7 消息管理 (21)1.7.1 消息列表 (21)1.8 系统管理 (22)1.8.1 医院信息管理 (22)1.8.2 子用户管理 (23)1.9 药品采购量上报 (26)1.10疫苗采购量上报 (28)1.11 快捷图标 (29)常见问题 (30)系统无法登录 (30)忘记账号和密码 (31)如何提交对系统的改进意见 (31)遇到问题如何获得服务支持 (32)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欢迎使用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感谢您使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交易系统登录网址::7074关于这本用户手册产品操作手册包含了您在使用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时所用到的所有信息。

本操作手册具体描述了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的每一项功能,章节安排遵循常规的采购流程。

对功能模块逐一描述,力求使您在使用中没有疑惑。

第一章:医疗机构操作指南1.1 用户登录点击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弹出登陆框:《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医疗机构操作手册第1 页共37 页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第 2 页 共 37 页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医疗机构操作手册在登录框中输入用户名称、用户密码和验证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5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5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2010年5月27日川发改物价〔2010〕359号)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在制定省政府授权管理的医院制剂和中药饮片价格时,要严格审核企业(医院)成本,防止虚列成本、虚报价格。

二、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授权管理范围内的药品价格时,必须开展价格成本调查,确保定价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要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坚持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三、对已制定公布的授权管理范围内的药品价格,要根据成本及市场购销价格变化及时调整。

对已公布药品价格要进行复核,要重点对价格偏高、各方反映较多的药品价格进行调查,及时降低价格。

四、医药价格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药价格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对于组织不力、工作不落实的,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对把关不严、虚高定价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结束——。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常规上网限价药品报价及最高挂网限价细则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常规上网限价药品报价及最高挂网限价细则

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常规上网限价药品报价及最高挂网限价细则————————————————————————————————作者:————————————————————————————————日期:2附件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常规上网限价药品报价及最高挂网限价细则根据《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及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及报价及最高挂网限价制定细则。

一、企业报价规则凡申报产品属于常规上网限价药品的,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产品(同生产企业相同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价格信息,包括最高零售价格信息及5省挂网/中标价格信息,按如下规则提供:(一)最高零售价格信息1、提供先后次序如下:(1)企业填报国家、四川及其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有效的正式物价文件。

(2)国家发改委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均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填报企业自主定价。

2、药品根据定价类型分为区别定价药品和统一定价药品。

(1)区别定价药品指企业所提供的国家、四川及其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有效的正式物价文件标注了特定生产厂家的“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类别药品,或标注因质量标准、适应症、特殊包装等不同而单列代表品与其他相同品种区别制定价格的药品。

(2)统一定价药品指上述药品类别外的其他药品。

3、基础大输液〔指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0.9%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10%)四种输液产品的三种容量(100ml、250ml、500ml)的分玻瓶、塑瓶、软袋、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六大包装类型,填报国家或四川省物价部门的对这些包装的正式有效定价文件价格。

4、系统填报时最高零售价保留2位小数。

(二)五省价格信息。

提供正在执行的2012年1月1日以来全国各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以及重庆、四川等现行挂网价中,价格最低5个省价格。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增补药品实施方案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增补药品实施方案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增补药品实施方案(二OO六年第二次修订版)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挂网药品采购暂行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国家发改委[2005]9号)、《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05号)、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2005]9号和[2005]605号文的通知”(川价发[2005]67号)及《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挂网药品动态管理办法》(川药招组[2005]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每次企业增补挂网采购的药品及所有需动态调整的挂网药品。

本方案对愿意参加挂网的生产企业所有药品(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差比价规则,制定最高采购限价。

一、挂网药品的品种范围:(一)凡《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不限价药品目录》没有公布的其他剂型和通用名都是上网限价药品。

(二)原备案A类药品目录中转为上网限价的药品。

注意:1、《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不限价药品目录》公布的药品及剂型不属于增补上网限价药品范围。

2、已上网采购的药品不得再申报。

3、原备案A类药品目录中转为上网限价的药品,本次工作结束后未上网的,医疗机构将不得再采购。

4、特殊要求见每次增补公告二、挂网药品分类原则(一)挂网药品的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酸根、盐基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份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中成药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也归类为同种药品)。

(二)挂网药品质量层次:药品分为两个质量层次。

第一质量层次包括:国家发改委(计委)文件规定的单独定价药品、国家发改委(计委)文件规定的原研药品、国家发改委(计委)文件规定的优质优价中成药、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专利证书的专利药品,分别形成最高采购限价挂网;本方案的专利药品包括: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专利证书结构专利的化学药品、具有提取物专利或药物组合物专利的中成药。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考核积分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阳光采购实行百分制评分,9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

制定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如下:一、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采购上网药品金额占全部药品采购金额的比例。

上网药品采购金额的比例应占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总金额的95%以上。

分值15分。

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考核此项。

二、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品种占医院采购总品种的比例。

其标准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0%使用基本药物。

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60%;二级乙等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50%;二级乙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40%;二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35%;三级乙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25%;三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20%;同级别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其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比例分别下调5%,同级别的肿瘤医院、藏医藏药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比例分别下调10%。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该项目基本分值为35分,无加分。

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该项目基本分值为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所有医疗机构每低于合格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

其标准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为100%。

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0%;二级乙等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5%;二级乙等医疗卫生机构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5%;二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三级乙等医疗卫生机构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三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同级别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下调5%,同级别的肿瘤医院、藏医藏药医院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下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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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常规上网限价药品报价及最高挂网限价细则根据《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及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及报价及最高挂网限价制定细则。

一、企业报价规则凡申报产品属于常规上网限价药品的,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产品(同生产企业相同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价格信息,包括最高零售价格信息及5省挂网/中标价格信息,按如下规则提供:(一)最高零售价格信息1、提供先后次序如下:(1)企业填报国家、四川及其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有效的正式物价文件。

(2)国家发改委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均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填报企业自主定价。

2、药品根据定价类型分为区别定价药品和统一定价药品。

(1)区别定价药品指企业所提供的国家、四川及其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有效的正式物价文件标注了特定生产厂家的“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类别药品,或标注因质量标准、适应症、特殊包装等不同而单列代表品与其他相同品种区别制定价格的药品。

(2)统一定价药品指上述药品类别外的其他药品。

3、基础大输液〔指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0.9%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10%)四种输液产品的三种容量(100ml、250ml、500ml)的分玻瓶、塑瓶、软袋、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六大包装类型,填报国家或四川省物价部门的对这些包装的正式有效定价文件价格。

4、系统填报时最高零售价保留2位小数。

(二)五省价格信息。

提供正在执行的2012年1月1日以来全国各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以及重庆、四川等现行挂网价中,价格最低5个省价格。

价格不足5个的,按实际个数提供。

若申报产品无2012年1月1日后中标价及现行挂网价的,提供正在执行的2012年以前最低5个省中标价格。

价格不足5个的,按实际个数提供。

价格保留2位小数。

企业应按如下要求提供中标/挂网价:1、为我省基药采购中心发布报价通知之日仍在执行的价格。

2.对湖南等省目前最新公示的拟中标结果也纳入本次价格采集范围,正式执行后价格有变动的,企业可提出申请进行价格调整。

该省同时有正在执行的价格和目前公示价格的,采集最新公示价格。

3、2012年前中标,但2012年1月1日后价格进行了调整的,新价格视同为2012年1月1日后价格。

4、价格包含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中标价或挂网价,若同一个省同时有基药价和非基药价等多个价格的,搜集其中的最低价。

5、价格不包含广东、各军区中标价以及各省备案采购价格。

6、西藏自治区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2012年度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不属于西藏省的省级集中采购,不属于搜集价格范围。

7、2013年山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属于山东省省级集中采购,属于搜集价格范围。

8、重庆价格搜集重庆药交所公布的挂牌价9、对申报产品在各省的定价类型、质量标准、适应症等不作具体区分,均视为该申报产品在各省的中标/挂网价格。

10、生产企业更名,但批准文号相同的药品,该企业以新老名称在各省的中标/挂网价格均视为申报产品的价格。

11、凡国药准字未变,根据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中国药典、或质量标准修订颁布件等药品基本信息变更,但药品无实际性变化的(如通用名、化学药规格变化但有效成分不变,中成药规格变化用法用量不变,注射剂增加溶媒等情况),变更前后药品视为同一药品,其中标/挂网价企业均应采集。

12、对于进口或者进口分包装药品,只要在各省中标/挂网的药品商品名与申报药品商品名相同,不区分具体生产厂,均视为同一产品。

13、除企业递交的正式省级物价文件明确区别定价外,药品包装不同,或带有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构成的与不带附加装置的等情况,均视为同一产品。

14、基础大输液优先采集与申报产品万千相同包装的挂网/中标价无完全相同的,按“玻瓶、塑瓶、软袋、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六大包装提供价格。

15、滴眼剂、滴鼻剂、口服液等液体制剂,以及软膏、乳膏等外用固体制剂,凡装量或重量不同的视为不同规格产品。

16、除单剂量包装产品外,对规格相同的注射剂及软膏剂、乳膏剂、滴眼剂、滴鼻剂等外用制剂,凡可按照每支/瓶包装实际销售给患者的,不论包装数量,均视为同一产品。

申报产品按照1支/瓶显示,企业应自行核算出该制剂1支/瓶在各省的中标/挂网价,若转换后同一个省份存在有多个价格的,搜集最低价。

17、凡同批准文号的注射用粉针剂,不论各省判定为普通/冻干/溶媒粉针,在各省价格均可视为申报产品的中标/挂网价格。

18.组合包装药品(为药监局批准的两种及以上有独立国药准字的药品包装在一起销售,药品通用名为X/Y组合包装,下同)需提供各独立国药准字的药品在外省最低5省价格,组合包装药品不需要网上报价,直接现场递交价格信息。

二、最高挂网限价制定规则最高挂网限价为申报产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最低5个省价格均价、四川省现行挂网价、2011年基本药物中标价中的低值。

(一)企业最低5个省价格均价计算规则。

1、企业提供2-5个价格的,五省均价为其算术平均值;企业仅提供1个价格的,五省价格为其90扣。

2、无省级中标/挂网价的地产申报药品(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生产企业是四川企业的药品),按本企业其他包装数量、规格,以及其他企业包装数量、规格等的顺序进行差比计算(按照简单乘除方式折算)。

由企业按如下顺序提供本企业其他报纸数量、规格纸质价格信息,无其他包装数量,规格价格的需提供无价格说明。

(1)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转换比有正在执行的省级中标/挂网价的:①若其他转换比在本次四川集中采购工作中已申报价格,使用与待定价品转换比最相近的已申报产品五省价格,按照差比价计算得到待定价品五省价格。

(若最相近转换比同时有大小转换比,选取小转换比)②若其他转换比均未在本次四川集中采购工作中申报价格,企业需提供与待定价品转换比最相近产品的五省价格(5省价格的提供原则参照企业报价规则)。

按照提供的价格差比计算得到待定品五省价格。

(若最相近转换比同时有大小转换比,选取小转换比)(2)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无正在执行的省级中标/挂网价,但不同规格有中标/挂网价的:企业在这些中标/挂网产品中,先选择最相近规格(若最相近规格同时有大小规格,选取小规格),再选择最相近转换比(若最相近转换比同时有大小转换比,选取小转换比)的产品,提供其五省价格(5省价格的提供原则参照企业报价规则)。

根据提供的价格按规格、转换比的顺序差比计算得到待定价品5省价格。

(3)、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无中标/挂网价的:①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同定价类型其他生产企业有五省价格的,使用与待定价品转换比最相近的其他企业五省价格均价,按照差比计算得到待定品五省价格。

(若最相近转换比同时有大小转换比,选取小转换比)②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同定价类型其他生产企业有五省价格的,先选择最相近规格(若最相近规格同时有大小规格,选取小规格),再选择最相近转换比(若最相近转换比同时有大小转换比,选取小转换比)的其他企业五省价格均价,按规格、转换比的顺序差比计算得到待定价品5省价格。

(二)、四川省现行挂网价查找核算规则1.使用的四川省挂网价位发布报价通知之日仍在执行的价格。

2.查找核算原则。

(1)申报产品(同生产企业相同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同一产品相关描述参见实施方案和报价细则)正在四川挂网的,查找申报产品的四川挂网现价。

(2)申报产品未挂网的按照相同品种(同定价类型,同剂型、同规格)各挂网厂家挂网价的上限进行核算:①有相同转换比药品挂网的,相同转换比药品的挂网价上限为申报产品的现行挂网价。

②无相同转换比药品挂网的,采用其他所有转换比药品的挂网价,将价格转换为最小制剂单位价格后,使用最小制剂单位上限价格,再乘以申报产品的转换比得到其现行挂网价。

(3)区别定价的未挂网药品的价格查找原则。

①被判断为“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列明生产企业而区别定价的申报产品,使用标注了“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挂网价上限。

②被判断为“特殊质量标准、适应症、特殊包装等”单列代表品而区别定价的申报产品,使用标注了同样内容的挂网价上限。

3.同类价类型产品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1)剂型归类问题①薄膜衣片、糖衣片、素片归为一类;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水蜜丸等浓缩中药丸剂均归为一类;软膏剂、乳膏剂、霜剂归为一类;缓释剂型、控释剂型归为一类;口服液、合剂、口服混悬剂、滴剂等溶液剂归为一类;混悬颗粒、普通颗粒、口服干混悬剂归为一类;外用乳胶剂、凝胶剂、胶浆剂归为一类;化学药有糖型、无糖型药品归为一类;;分型不同归为一类上述各剂型优先使用相同剂型。

(2)、大容量注射液(装量≥50ml)①装量及主药含量相同的大容量注射液,不区分溶媒种类及溶媒含量。

②基础大输液按照玻瓶、塑瓶、软袋、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分类。

其他大输液按照玻瓶、塑瓶、软袋分类。

(3)、小容量注射液(装量<50ml)主药含量相同装量不同的归为一类,有限使用相同装量。

(4)、带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与不带装置的归为一类,优先使用同装置。

(5)除实施方案和本细则明确的情况外,药品包装不同均归为一类。

(6)组合包装药品与申报产品完全相同药品有挂网的,使用该价格;无完全相同药品挂网的,但各组分同剂型规格均有挂网的,分别计算出各组分的价格后相加得到组合包装药品价格。

(7)其他未列事项参照实施方案及企业报价规则。

(三)、2011年四川省基本药物中标价查找核算规则1.使用2011年中标的871条原始数据加工,无论是否现扔在执行2.查找核算规则参照四川省现行挂网价计算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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