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建议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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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建议及措施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目前独立运行的两个社会保险险种,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本文提出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建议,是基于下面几个论点:

一是全民医保的趋势。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是现阶段医疗改革的重点。预计到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分别覆盖90%的全国人口。而目前现行的生育保险政策却仅仅适用于企业女职工,大量的社会行政、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及城镇居民却排除在生育保险大门之外,虽然针对这一问题各地出台了相关的实施办法和规定,但无论如何都是些地方法律法规,生育保险立法的滞后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很大差距,同时也造成社会公共卫生资源享受上的不公平性。

二是险种合并、精简的要求。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可见两个险种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共享等,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体系有很大的可操作性,既可资源共享,方便操作,也可依托医疗保险健全的筹资、管理体系达到全面提升生育保险水平的目标。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目前,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都由各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医疗保险局负责两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两个险种在经办机构设置、基金征收模式、基金支出管理上有很紧密的联系,合并两大险种,不会在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上引起较大变化,相反对于精简基金管理机构,监督基金正确使用还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发展不平衡,缺乏统筹管理。生育保险在五大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中无论从资金规模上还是从受益对象上都属于“小”险种,在相当一些地方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客观上造成了企业实际上参保率不高;再加上生育保险金缴纳缺乏强制性,一些企业能不缴就不缴。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缴纳不积极,参加生育保险的极少;一些原有的参保企业改制后也未再参加生育保险;有些企业因效益不好,无力参加生育保险或退出保险,导致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的趋势;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多,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生育保险覆盖率就较低。另外属地管理原则较难落实,不少中央驻各地企业参加属地生育保险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二)覆盖范围较小,参保人数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职工。不包括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女性自主创业者、非正规就业的妇女等。2002年底,我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平均覆盖率仅为38%;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7775万人,比2006年末增加1316万人。但这离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定的到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 以上”的目标相距甚远。从各地开展的情况来看,实际上仅限于国有企业单位、部分大集体单位,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被排斥在外,特别是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校办企业、私营个体企业、自由职业者、城镇居民以及广大农村人口,约有80%以上生育妇女未享受到这一权益保障。

(三)保费费率偏高,支付水平偏低。保险基金结余率过高,企业负担未明显减轻。2007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收入84亿元,基金支出56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127亿元。以湖北中部某大城市为例,2007年该市的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率超过80%。据该市卫生局2007年度统计报表显示,市属医院剖宫产目前平均住院费均超过3000元。其中,市第一医院4472元,市中心医院达4946元。省属大医院剖宫产住院费用均超过6000元。而生育保险中三级医院剖宫产的报销标准也只有3000元,顺产仅1500元,报销比例明显偏低。同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设置不合理,也是造成生育保险基金花不掉的原因之一。目前,女职工生育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或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5%--1%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基金,而生育保险又是五大社保强制险种之一。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所有员工全额参保,否则违法。缴费年限是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但绝大多数女性一生生育一次,不少男性甚至一辈子也不会为此受益。企业负担未减轻反而加重。

(四)立法滞后,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由于当前生育保险范围的局限,相当一部分就业女性的生育和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一些单位尤其外资企业等,对孕产期、哺乳期女工进行解雇、减发工资、调换岗位的情况屡见不鲜;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受损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2003年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一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

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同时,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形式的多样化,生育女职工产假工资得不到应有的落实和保证,影响了女职工生育社会价值的体现和母子身体健康。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还处在初级阶段,立法层次偏低,步伐滞后,生育保险不能充分发挥其保障女职工生育风险的作用。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多年还停留在试行阶段,其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对违反《试行办法》的行为也缺乏制约和惩治措施;同时,《试行办法》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待遇规定不一致。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为100%,而《试行办法》规定,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这种待遇规定的差距及生育医疗费缺乏统一规范的界定标准等都在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给操作带来一定难题。

二、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两者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要区别:一是保障的对象不同,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二是服务的不同,保障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享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以达到患者痊愈,早日走向工作岗位的目的。三是保障的待遇标准不同,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四是筹资的模式不同,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以上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其最终目标上有着一致性: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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